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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上只是指骑士的行为,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至少同行吟诗人11到13世纪主要在法国南部及意大利北部的抒情诗人。时代一样古老,这些诗人早在12世纪欧洲文学还处于黎明的时代就在吟唱人们的美德,不仅歌颂勇敢,而且歌颂光荣、高尚、谦恭与纯洁。骑士不但应当“无惧”,而且应当“坦然”。骑士精神是一种生活方式,因参与教会的若干仪式而神圣化,以至逐渐同神职人员难以区分了。的确,在12世纪,军事等级——圣殿骑士,圣约翰骑士,条顿骑士条顿人相传为日耳曼人的一支,公元前4世纪居住在易北河口附近的北海沿岸。——的建立,是有意识地模仿神职体系的。不同的剑带与靴刺区分不同的骑士等级,就像不同的发式能区别僧侣(修道士)还是教士。在印度,袄教与“加拉哈德”Galahad;亚瑟王传说中的英雄骑士;是国王佩尔斯的外孙;血统高贵,因此只有他有资格取得圣杯。此处是指印度的高等种姓。特有一种神秘形象,已分不清教士与骑士,都同样地献身,同样地神圣。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对这样的概念是钦羡不已的。
这种日耳曼战士与拉丁教士混合到一起的显著特色,成为中世纪文化基础的一部分。教会从一开始就欢迎骑士阶级,为他们祝福,因为战士是为着保卫基督徒才去击退异教的穆斯林、马扎尔人与北欧人的入侵的。主教们与修道院长们愉快地承担军事责任,他们拥有国王们(由他们加冕的)赐与的采邑,因而能慷慨地资助军事装备,反正他们自己不必去打仗流血,只需偶尔用用那个有用的武器——权杖。同时,野蛮人入侵被扼制后,主教们与修道院长们更把战争行为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屡次尝试得手。
“战争的权利”或“发动战争的权利”这些概念都无暇计较了,因为北欧人像吞没一切的火焰那样横扫大陆;同时,基督教教士发现也很难用这些概念去计较穆斯林,因为穆斯林疯狂地决心依仗长剑把人们都归化过来.否则就把人杀死。所以.在同异教徒的战争中,没有清规戒律的约束,骑士们无论犯了什么罪恶都可以获得赦免。12世纪,在基督教教会的保护下,条顿骑士团向东欧的斯拉夫人与文德人Wends;属于西斯拉夫人的一个分支,其后裔索布人为德国的少数民族。发动一次十字军东征,简直就是一场灭绝性的战争。
然而,基督教世界内部,至少从原则上来说,情形也是不同的。基督徒互相杀伐是可悲的,教会为此深表痛惜但无力制止。基督教神学家们同意有一种战争应认为是“公正的”,扼要说来,即由一位合法的修道院院长以正当理由发动的战争,便是“公正的”战争。毫不奇怪,一代代专门培养成为战士的阶级,在没有外部敌人的时候,便互相残杀起来。在没有共同承认的掌握裁判权的权威的情况下,即使在并非好战的社会里也会发生武装冲突。权利、义务、责任与效忠,更因封建制度的占有权,交织在一起,极易产生无穷的争执,由于欠缺一个明确的法律制度与执法部门,人们多半要靠战斗来维护各自的权利。
这种战斗被看作是请求上帝裁决,大半个中世纪时期,每个有自尊心的人都有权发动。逐渐地,在罗马法典的影响下,有了一种区别:私人之间的争斗被称为“私下的战争”,君主(诸侯)间的战争被称为“公共的战争”;后来,前一种战争逐渐被视为非法。“私下的战争”也就是不张扬的战争,只有在尽可能避免使社会遭受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被接受——一个人可以在战斗中杀死他的仇敌,但不能烧掉或剥夺仇敌的财产。至于“公共的战争”,限制要少得多。俘虏可以归于战胜者或从俘虏身上勒索赎金;败敌的财产是合法的战利品;可以按人头来征收贡物。原则上,不仅教士及其财产,而且土地耕种者也可豁免交纳战利品,不受战败掠夺。但是,如果他们被怀疑“帮助与赞同”战争(他们也通常如此),豁免就不适用了。最后,有一种更可怕的战争形式,最常见于围困战,被围的城堡拒绝投降,决心死战,城破之后,不仅财产,就连战败者的生命也都任凭征服者摆布了。
到了14世纪,有关战争行为的限制与法律规定精心炮制出来。大部分是成文的,在西欧基督教世界能得到相当普遍地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的产生,部分来自教会的压力,部分来自罗马法典的影响,部分系由那些骑士团雇用的研究法律的专家(传令官)数百年来从实践中逐步编篡整理而来。有了遍布欧洲的名誉法庭,法律的力量加强了。这些法律,与其说是一个确定的法律体系或出于人道主义的有意识的限制,还不如说是一些社会行为的准则。就是在骑士之间规定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在某些情况下,屠杀俘虏是可以容许的(如果在一场战斗开始前,说过“决心死战”这样的话或者做过这样的表示),否则,就不允许。杀戮俘虏不认为是错,但杀害妇女儿童是不允许的。一个要塞的防守部队拒绝投降,城破被俘后,将被处死,司令官遭到同样处置,因他拒绝投降,遂与军队同归于荆编纂战争法律者日益增多,与其说是出于基督教义的、法律的或骑士的良心,不如说是由于一种完全不同的新情况:战争的逐渐商业化M。H。Keen;The Laws of War In the Late Middle Age;London;1965;P154ff。。勒赎与掠夺不再只是欣然同意的奖赏,而对于越来越多的参战者来说,已成为他们的行动的主要目的。征募兵员的代价微小,而一场战斗的获益能使他们致富。因此,重要的事情必须弄清:如果战争结束了,和平也按常规到来,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得到多少战利品,以及如何分配;可以要多少赎金,谁有权去要?由于忠心服役可期望得到这些合法的奖励,即使要冒风险、要经受艰难考验,到了中世纪末,这样的动机常常导致人们去参加一场战斗。甚至在一场纯属封建领主间的战争中,各个阶层都会有人去参加雇佣军。
但是,研究中世纪的历史学家们一贯着力提醒我们,在欧洲,封建制度既不是处处相同的,也不排除其他各种占有与服役关系。看看某些不同情况也许是有益的:法兰西是各种体制的发源地。由于前加洛林王朝在抵抗北欧人入侵方面只能提供象征性的保护,于是中央权威分散到了所谓的从属的“分支”(即“委员会”,类似古代日耳曼战士团的“伙伴”)身上,他们可以代代继承,有真正的独立采邑诸如埃诺(Hainault);佛兰德斯(Flanders);布列塔尼(Brittany)、普罗文斯(Provence);他们逐渐地不再理会对王室应尽的义务,王室已无力加强或削弱他们。王室为了保护自己,不仅要依靠自家的骑士,还要依靠发薪金的军队。这些领薪的士兵可能是失去土地、生活不安定的骑士,随着欧洲和平逐渐到来,人口增加,这种人的数量也在增多。也许是因为雇佣的骑兵在装备上远不如骑士讲究,因此被称为军士而不是骑土。或许因为步兵已不被重视,甚至只作为听差使用,因此被称作“男仆”。也或许因为可称作12世纪技术奇迹的机弩,使用它们的“专家”通常须花大价钱,因此常常从意大利或普罗文斯进口雇来。由于这种种原因,雇佣的骑兵军队便应运发展起来。
成立雇佣军队需要金钱。12世纪因经济复苏,商人与教士手中的金钱越来越多;并且,某些贵族已过惯奢华生活,情愿出钱,以代替去军中服役。为此,到了13世纪初,法兰西国王腓力·奥古斯都(Philip Augustus)就能调集一支庞大的常备军去对付他的表兄弟——英格兰国王安杰文(Angevin)。安杰文依靠王权与赋税来扩张军队,结果不是败于腓力,而是败于他自己的属下——几位伦尼米地区的男爵。
南欧的情形更为复杂:部分原因是西班牙与南部意大利同穆斯林之间连年战争不休,部分原因是地中海区域敛财有道,比任何地方复原都快。因此,骑士更加独立化,更加雇佣化。南部法兰西的骑士们有自己的堡垒,不承认任何封建领主;傲慢自大的卡斯蒂利亚贵族(Castilian,以该地为姓,国内堡垒林立,蔚为壮观)在中世纪的欧洲曾臭名昭著。在加泰罗尼亚,巴塞罗纳的伯爵们借助于交通便利,能有效地把较远地区的诸侯置于附庸地位,并在疯狂的好战的教会的帮助下,以更坚定、更迅速的步伐把中部与南部西班牙从穆斯林手中夺回。
在意大利,城市居民及农村贵族较少受到北方伦巴底来的加洛林王朝与南方海上来的北欧人广泛传播的封建主义的影响。商人、地主、城里人与农民在面临马扎尔人从北方入侵与穆斯林从海上入侵的威胁时,便同仇敌忾地武装起来。服兵役甚为普遍。城市由本城的民兵保卫。别的地方,安全状况决定于武装强弱;而在意大利,武装力量的强弱主要的不在占有这些力量而在于财富。
12世纪入侵者已一劳永逸地被赶出意大利半岛,只除了北欧人在西西里与南部意大利实行了严厉的、有效的统治。但是,五百年来的动武习惯是不会轻易消失的。11世纪末,教皇与国王之间的冲突使意大利社会两极分化,造成城市与城市之间,家族与家族之间的长期不和,这种内战为任人雇佣的“自由”士兵提供了一个乐园。当时经济的发展也为这种雇佣制度准备了条件。
在日耳曼,莱茵河谷地区封建制度的发展,同北部法兰西一样深入,骑士精神同欧洲其他地区一样盛行。但以东地区的军事服役制度推行较慢,骑兵的发展也同样缓慢。萨克森、弗朗科、斯瓦比这些日耳曼部族仍像他们塔西陀时代的祖先那样,停留在用斧与矛步行作战的农民军队阶段,直到10世纪马扎尔人的入侵引起震动,骑马射箭的游牧民族向西席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