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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工潮:打工族生存状况调查报告-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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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官司历时四年,赔偿未见踪影》
  [案情]
  1993年12月,周某受聘于深圳宝安区某油漆厂负责油漆配料。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厂为周某办理了工伤保险。
  1997年10月22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91%,四级伤残。
  1998年7月21日,社保局作出工伤事故补偿待遇处理决定书:一、向周某及工厂支付受伤治疗费41301元,一次性补偿金40162元;二、工厂应对周某按1997年度深圳社会月平均工资679元为基数计发伤残补偿待遇。执行依据是宝安区政府深宝府复(1996年)15号《关于宝安外来劳务工保险缴费及赔偿标准的批复》。
  周某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社会保局应按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370元为基数支付一次性补偿金81508元,并一次性支付其假肢更换费104280元。
  社保局辩称,宝安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特区存在较大差别,我局根据深保府复(1996年)15号文件,以679元作为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的标准,是符合当地客观情况的。周某所在单位未按《工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书面形式申报假肢安装费,故我局对这项费用不予补偿。
  [第一次行政审判]
  法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是深圳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明确规定应以深圳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数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社保局以区政府批文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及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虽未明确规定伤残员工康复器具更换费用,但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社保局对周某的假肢更换费用的补偿应予以解决。
  1998年8月26日,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于1998年7月21日对周某作出的工伤事故补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次行政审判]
  1998年11月30日,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经深圳1997年度镇村企业人员月劳动报酬571元基数支付周某一次性补偿金33774元;全额支付医疗费41301元;假肢如需要更换和维修,由社保与用人单位各负担50%。
  周某不服处理决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应按深圳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379元为基数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并由社保及工厂共同支付一次性假肢更换费104280元。
  社保辩称:我局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市人大常委(1998年)22号函复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一交性报销假肢更换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是深圳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中“社会平均工资”的指标在现行国家统计批标体系中不存在,市人大拟对条例作出相应的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的授权决定,深圳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实施。深圳人大常委(1998年)22号复函应视为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条例》的立法解释。在条例修改之前社保局参照执行对周某重新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周某目前没有向社保局提供其假肢需要更换的证据,其请求已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会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999年3月25日,法院判决,维持社保1998年11月30日作出的《对周某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深圳法院使用的深圳人大常委会(1998)22号复函与《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相冲突。于是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9年12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次仲裁]
  时间是1999年9月23日,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工厂支付辞退费6480元(900×40%×12×15)。
  1999年11月15日,劳仲委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0年3月16日,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周某仍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0年11月16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次仲裁]
  2000年3月14日,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判决工厂支付其假肢更换费52140元。
  2000年8月24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周某上诉,原因是法院曾审理过此事,并且有了结论。
  2001年2月9日,周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5月8日,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诉讼要求。
  周某受伤于1997年10月22日,这场官司一直打到2001年的5月8日。差不多经历了4年的时间。让我们设想一下,一个残疾人,丧失了工作能力,身上又没有钱(工厂与社保都还没有赔付),要想逗留在深圳与工厂主、社会保险单位周旋,不是一年、两年、三年,而是四年的时间,并且得拄着拐杖,来回奔跑于仲裁部门和法院之间,他如何受得了?如若他请了一个律师,光律师的费用得花去多少?
  这些耗费且不说,光是这场官司,他是愈打愈输。就拿社保的伤残补偿金来说,开始社保还按深圳的月平均工资679元计算,第二次官司,就按镇村的571元计算了。补偿金少了7000元。而法院说,若按1996年的平均数计算,还应更少,只是出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原则”,不给你减少而已。在官司愈打愈抽溜回去的情况下,他的怒气与精神负担在不断加重,4年来他一直生活在盼望与失望的交错之中,就是一个十分坚强的人也承受不起啊!
  而打了4年多官司的结果呢?他的赔偿金久不见踪影,像是那条地平线一样,他愈往前走,地平线也就退向更远的地方,他永远达不到那个想要到达的目的地。
  凭一个“难”字,怎能说尽受伤民工维权的艰辛呢?冷冰冰的条文有那么一些摆在那里,仲裁部门与法院可以用这条或那条来说理,反正都能说出其道理来。他们往往是面无表情的,一副公事公办的态度。而四肢健全的他们,却永远体会不到那个断了一条腿的残疾人在打官司的4年中已经走完了一次两万五千里的“长征”,他今后还有几十年的漫长道路要走,而他用假肢每走出一步,都要比我们正常人艰难得多。
讨要工资的风暴 

  孩子到了独立闯世界的时候,我们认为有必要告诉他们:最好不要过分相信陌生人。中国孩子不需要如此告诫,他们早已从母奶里汲取了这一经验。
  有句俗话说:一个人不进庙,两个人不看井。我们感到迷惑不解,为什么一个人不能进庙呢?原来是和尚可能会乘机谋财害命。两个人不看井,因为假如一个人欠了另一个人的债,或另一个人身上有他渴望得到的东西,他也许会趁机把这个人推入井中。


●  幸运的熊德明和不幸的众民工
  有一位叫熊德明的妇女,她是很“厉害”的,也是很幸运的,因为国家总理温家宝到她家里来,她敢于为丈夫讨要工钱。
  一时之间,她成了中国的名人。
  这个名人是非常难当的,自从2003年10月她在电视上频频露面之后,她在民工的心目中成了“讨债高手”。据报纸记者称,平均每天有5个来自于当地及邻省的民工请她帮忙要工钱。
  “从去年10月份电视播出了我的节目之后到前天为止,我至少接待了600多个民工,就在前天,我还接待了12个。”说这话的是2004年3月9日晚上6点,从云阳县城参加完三八妇女节座谈会回来的熊德明,家门口已聚集了一大堆的人。
  这些人一见她回来,就喊道:“我们等你一天了,你终于回来了。”说着,便上前去把她团团围住,一张张纸条几乎要将她的脸挡住了。
  “你们的欠条,一定要收好,不要弄丢了。”熊德明一边说一边分开人群进入家门。“一个个说,一个个说。”熊德明给他们一人安排了一个椅子,开始听他们倾诉自己讨要工钱的艰辛和愤怒,直到8点多,12个无奈的民工才终于陈述完毕。
  农民工妻子熊德民熊德明站起来搓着手说:“其实我就是一个煮饭喂猪的,我没有能力帮你们去要工钱。”此话一出,这12个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一时间没有了声响。停了一会儿突然又爆发出一连片的声音:“不可能,不可能,你还能要不来钱——”熊德明连忙站起来,脸都红了,不停地说:“真的呀,我不骗你们。”一个操着陕西口音的大叔拉着熊德明的手说:“大妹子,你给温总理打个电话不就中了。”“是呀,是呀,恁个大的官你都认得到,肯定有办法。”陕西大叔的话让大家看到了希望,都附和起来。
  随后,熊德明用了整整两个小时来解释,才让他们半信半疑地相信她确实没有能力帮他们要账。这时已经是晚上的10点钟了。熊德明一问,这12个人中最远的来自陕西汉中,最近的也是从巫山来的,熊德明只好打起精神安排他们的食宿。
  家里只有2斤面条了,熊德明只好到三个邻居家共借了5斤面条,下了满满两大锅。在来访者吃面时,熊德明摸黑跑了一里多路,在8个乡亲家,借来了10床棉被。当她扛着棉被回到家时,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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