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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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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在他物意识面前的意志


    如果我们带着我们的问题转向认识能力,那么我们事先就知道,由于这一认识能力
从根本上来讲是顺应外界的,因此意志对它来讲不能成为它的直接知觉的对象,就像意
志对于无权受理我们的事情的自我意识的关系一样,而是这里只能考察具有天赋意志的
生物。在认识能力面前,它们是客观的与外部的现象,即经验的客体,从现在起,它们
也是作为这样的东西而被研究和评价的。在研究和评价时,部分地是按对经验来讲是一
般的,依据其可能性而确立的,先天无疑的法则;部分地是按由已取得的真正存在的经
验提供的事实。因此,我们在这里已不再像以前一样,只向内在感官显现的意志本身打
交道,而是同想要的,为意志所驱动的外部感官的对象的生物打交道。这样一来,尽管
我们现在只能间接地和从比较远的地方来考察我们特有的研究对象,从而陷入了不利的
一面,但却有如下的好处来加以弥补,那就是我们在研究时可以运用一种比阴暗的、片
面的、直接的自我意识,即所谓的内在感官完善得多的工具。这工具就是用全部外部的
感官和所有的力量装备起来的,以求客观地把握的知性。
    我们把因果律看作是这个知性的最普遍最根本的形式,因为只有通过它的中介,现
实的外部世界的直观才有可能。在直观时,我们把我们的感官所获得的刺激和变化立即
和完全直接地把握为“效果”并且(不用指导、传授与经验)马上从效果过渡到它们的
“原因”,这些原因后来也是通过知性的过程显现为空间中的客体。①这就无可辩驳地
表明了,因果律是被我们先天地觉知的,因此,就一切经验的可能性而言,是作为一种
必然的法则被我们觉知的。我们并不需要康德为这一重要的真理提出来的间接而艰深的,
甚至是不充分的证明。因果律是先天地固有的,作为普遍的规律,外部世界一切实在的
客体部一无例外地要服从这一规律。这种无例外性恰恰是由于它的先天性。这一规律主
要地与唯一地就是和变化有关,并且表明,在客观的、实在的、物质的世界中,有某种
东西或大或小地,或多或少地在变化着;在这以前,也必然有某种其他的东西,发生过
变化;而且随着这一其他的东西的变化,在它之前又有一个其他的东西曾发生过变化,
就这样以致无穷,根本就看不到那充满时间的变化(就像充满空间的物质)的这种回归
序列的起点,哪怕是设想一下都不可能,更谈不上作为前提了。因为那反复不断地提出
的问题:“什么东西引起这种变化?”决不允许知性有最后的终点,尽管它会为此而疲
于奔命,因此就像时间的起点或空间的界限一样,最初的原因同样也是完全不可思议的。
因果律充分表明了,如果较前的变化,即原因,出现了,于此而引起的后来的变化,即
效果,就必然要发生,也就是必然地会随之而来。因果律就是通过这种必然性,使自己
保持了理由律的形态。理由律是我们全部认识能力的最一般的形式。在真实的世界中,
它表现为因果性;在思想的世界中,表现为认识理由的逻辑法则;在空无的,但先天地
被直观的空间中,则表现为同一空间的各部分状况的严格而必然的相互依存的法则,几
何学的唯一任务就是对这种必然的依存关系作专门而详细的证明。因此就像在开始时就
已说明了的,“是必然的”和“是既定的理由的结果”乃是互换的概念。    
  ①读者可以在《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2版第21节(UberdievierB facheWur
zeldesSatzesvomzureichendenGrunde,diezweiteAuflage,21)中找到对这一学说的详
细论述。

 
    因此,在客观实在的外部世界的客体身上发生的一切变化都服从因果律;因此,不
管这些变化是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发生的,每一次都是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要发生
的。在这方面不可能有任何的例外,因为这一规律是先天地为经验的所有可能性所确定
的。关于可否将这一规律用于一既定的场合,那么只要问一下,这是否涉及到一个在外
部经验中既定的实在客体所发生的某种变化,只要是的,那么它的变化就要服从于因果
律的应用,也就是说,它的变化一定是由某种原因引起的,因此也就是必然地会发生的。
    如果我们现在用我们一般的、先验可靠的,因此对于一切可能的经验毫无例外地有
效的规律来更深入地考察这一经验本身和在这经验中既定而实在的客体(我们的规律是
与它们可能发生的变化有关的),那么我们不久就可以在这些客体身上看到某些深刻的
基本区别,它们由于这些区别早已被分门别类了;这就是,一部分是无机的,即无生命
的客体;一部分是有机的,即有生命的客体;而这后一部分又被分为一部分是植物,另
一部分是动物。我们更看到,虽然动物在根本上是互相相似的,而且符合动物的概念,
然而就完满性而言,则有一种极其复杂和细致划分的阶梯,从与植物还十分相近,很难
加以区分的动物起,直至最完善、最符合动物概念的动物止。在这一阶梯的最高层,我
们看到的是人,是我们自己。
    但如果现在我们不为这种杂多性所迷惑,而把所有这些生物整个儿地只看作是经验
上客观的、实在的对象,并因此把我们的可用于一切经验的先天固有的因果性应用于发
生在这些生物身上的变化上面,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尽管经验普遍地符合先天确定的法
则,然而对于所有那些经验的客体本质上记忆犹新的巨大差异,也有一种在种类上发生
的与之相应的变化以对应之,就好像因果律有权在它们身上起作用似的。更进一步的讲
就是,为了适应无机体、植物和动物这3种差别,那导引它们的所有变化的因果性也表现
为3种形式,即狭义的原因、刺激、或动机,但这种差别丝毫也不损害因果性的先天有效
性,以及由它所造成的效果的必然性。
    狭义的原因,就是经验对象的一切力学的、物理的与化学的变化借以发生的原因。
它在任何地方都通过两个特征表明自己的性质。第一是通过在它身上,牛顿的第三定律
“作用与反作用互相相等”得到了应用,这就是说,叫做“原因”的先行状态经历了一
种和叫做“结果”的后续状态相同的变化;第二是通过按照牛顿的第二定律,即效果的
程度总是和原因的程度完全相应,因此后者的增强也会引起前者相同的增强,以致于如
果我们一旦知道了效果的种类,那么从原因的强度马上就可以知道和测算出效果的程度,
而且也可以反过来。在经验地应用这第二个特征时,我们不能将固有的效果和它的表面
现象相混淆。例如,在压缩一个物体的时候,我们不能要求它的大小随着压力的增加而
不断地缩小。因为受我们挤压物体的空间在不断缩小,结果是反抗也在增强,因此现在
尽管固有的效果,即物体的缩小,真是按照原因的程度而在增强,就像马里奥特定律
(MarioffeschesGesefz)A,所阐明的那样,然而我们不应该从那种表面现象上去理解
这个问题。此外,在许多情况下,在作用达到一定程度时,全部效果的种类一下子改变
了,这完全是由于反作用的种类发生了变化,而这又是由于在一个有限大小的物体身上,
反作用的迄今一直使用的种类已被穷极了,例如,加于水的热力只有在达到一定程度时
才使水沸腾,超过时只能使水迅速蒸发,但在蒸发时,又出现了原因程度与效果程度之
间的相同的比例,这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如此,这种狭义的原因是引起一切无生命的,即
无机体变化的原因。对这种原因的认识和假定导致人们去观察所有那些变化,这些变化
是力学,流体力学、物理学和化学的对象。因此,无机的或无生命的物体固有的和主要
的特征就在于它们是由这种原因所确定的。    
  A马里奥特,约1620—1684,法国物理学家,独立于波义耳(Boyle,英国物理
学家),发现以他们两人名字命名的波义耳——马里奥特定律。

 
    第二种原因是刺激,也就是这样的原因,首先,它根本就不接受一种与它自己的作
用成正比的反作用,其次,在它的强度与效果的强度之间绝不会产生一种均衡性。因此
效果的程度是不能根据原因的程度加以测算和事先规定的,稍微加强刺激就会引起效果
的很大的增强,或者反倒把以前的效果完全取消,甚至还会引起一种相反的效果。例如,
众所周知,通过加热或在土壤中搀杂石灰,就能使植物特别快地生长,这是由于那些原
因起到了刺激植物的生命力的作用;但如果这时适度的刺激稍微超过了一点点,其结果
就会不是提高与加速植物的生长,而是导致植物死亡了。同样,我们也能用酒或鸦片使
我们的精神兴奋和显著地提高,但一旦过量,就会适得其反。这种原因,即刺激,决定
着生物体的一切变化。植物的所有变化和发展,以及动物的一切纯机体的和生长的变化
或机能,都是由于刺激而发生的。光、热、空气、食品、各种药品、各种接触、受精等
等,都是用这种方式作用于生物体的。我马上就会讲到动物的生活还有一个完全不同的
领域,而植物的全部生活则相反,是完全根据刺激来进行的。植物的所有的同化作用,
生长、顶冠的向光、根部的趋向较好的土质、它们的受精、发芽等等,都是受到刺激而
发生的变化。个别的、很少几种植物还有一种特有的、迅速的运动,那也只是由于受到
了刺激而引起的。它们因此被称作敏感的植物。众所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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