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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让。我理解,这家企业的着眼点就没有放在钱上,而是放在下决心自己为人民干实事上。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这家企业就没有相信钱,而是相信为人民服务,相信亲自为人民服务是真道理。
从这家企业的“德”行上看,这家企业是亲近于大道的。如果他们更加自觉地将“为众生服务”上升为企业终极不变的信仰的话,这家企业就很有希望。
我们知道,没有信仰,作为一个混日子的个人,好象是行得通的。反正随大流就行了。虽然难免空虚、烦恼,觉得活着无意义,觉得成作所为无价值,但那毕竟是在个人的领域中,于社会公众没有多大的损害。那种个人的空虚、痛苦毕竟还没有什么渠道向着社会和公众蔓延。但是搞企业就不一样了。企业行为可以说是我们这个时代最普遍、最主要的社会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不是出自某种信仰的根基、信仰的土壤的话,这些行为将以什么为宗旨呢?以什么为依据呢?没有宗旨、没有依据的行为落入社会领域,将是什么样乱七八糟的情形呢?这些行为给社会带去的将是什么呢?给行为者自己留下的又将是什么呢?
个人行为由于其总地讲影响面小,有时不值得看重。但企业行为由于其作为社会行为所以影响超过个人生活的范围,直接对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构成影响,所以,它不会不受到社会本身的普遍关注和严重关注。并且,社会的本质决定了,社会是可以对那些有损于社会利益的社会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制裁的。
就我国而言,每年都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越来越细、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是用来干什么的呢?就是用来规范社会行为的。一方面,是保护那些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行为;一方面,是打击制裁惩处那些有损社会利益,有损人民利益的社会行为。
对社会总体而言,这些具体的法制建设工作,是着眼于保护社会的主体──人民──的利益的。整个法律体系,所有法规、条令集合起来,首先是一张保护人民利益的“网”,是保护性的,是保护网。那些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一旦要靠近人民,就被这张网挡住,捕获。所以,法制建设,主要是侧重于设法保护社会的基本利益、人民的基本利益。对企业而言,其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于“检验”企业行为,而不是在于“指导”企业行为。
那么,企业行为靠什么指导呢?靠企业信仰。企业依据信仰行事,然后接受社会法制体系的检验,并接受以人民利益需求为主体的市场的检验和选择,这就是我理解中的一种切合实际的模式。为什么这样理解呢?因为从实际的情况出发我们看到,要企业家精通法律体系是不现实的和不必要的,精通法律者,几乎要投入所有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他会是一位律师,但很难同时是一位企业家。同样的道理,企业家的精力、时间投放在市场研究、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等企业活动中,要企业家通晓法律、法规,然后再照着去办,也是不现实的。然而,并不会因为这样,法制体系就会对企业行为“网开一面”,放弃对企业行为的检验和惩罚。
接受“法制”和“市场”的双重检验,可以说是企业行为的“必由之路”。要办企业,就要在这条“必由之路”上走;要办好企业,就得保证在这条“必由之路”上通行无阻。
那么,企业究竟用什么东西来统帅企业行为,以便保证企业行为最终能顺利通过上述这条“必由之路”呢?企业一切行为的“总方向盘”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要有一个坚定、正确的企业信仰。这个信仰必须要与社会法制的总体精神完全相通;这个信仰同时必须要与“市场”概念中“人民的利益”这个永恒不变的“市场本质”相通。因为这样的信仰统帅下的企业行为,才能最终经受“法制”与“市场”的“双重检验”
这样一个正确、光明、功德无量的信仰,用一句简洁、明了的话来表述,将会是什么呢?那就是:愿众生幸福、社会吉祥。
那么,是不是说,如果企业记住了“愿众生幸福”这句话,下决心表态要“为众生幸福”而奋斗,就等于企业有了信仰了呢?不见得。是不是企业决心要“为众生服务”,就真的结果也是实现了“为众生服务”呢?也不见得。为什么呢?
当我们听说“为众生服务”这句话,听说它有如此多的好处,因而打算照着办、努力去办时,“为众生服务”对我们而言,实际上还属于是一种来自“外部”的要求。我们打算这样去办,只能说明我们一时间愿意服从这种“外部”要求。这是一个被动的过程,“为众生服务”,还只能当作一个外部命令来理解,它还没有成为信仰。也就是说,它还没有成为企业、企业家“内部”的要求。
“为众生服务”,要成为“内部”要求,成为真正的信仰,是需要通过更深刻的觉悟来完成的。在这个觉悟过程中,我们必须超越单纯的企业现象、超越单纯的经济现象,从这些现象当中走出来,走到更广阔、更深远的背景上,把宇宙之道、人生之道、社会之道和“为众生服务”放到一起来认识,放到一个统一的大道之中来认识。要知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生一切,“道”也能统摄一切;一切都在“道”的作用中,一切都应当顺应“道”的作用法则。“为众生服务”,它是“大道”对于人类的要求,人类当中有人觉悟了“大道”的这一要求,才把这种觉悟用语言表达出来而已。
因此,我们要真正接受“为众生服务”,接受它作为我们的信仰的话,我们要紧的还不是从某个觉悟了的人那里去听他谈论这种觉悟,要紧的是我们通过他的谈论要自己亲自去觉悟。因为别人的觉悟,不能代表我们自己也觉悟了。就像别人畅饮甘泉,不等于你也饮下了甘泉一样。觉悟是自己的事,别人谈论觉悟,讲出体会,讲出“为众生服务”,是对你作一些引导;引导就是引导,还不等于你受了引导就已经觉悟。
因此,我们还得往更深的地方走,据我的体会,要走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不得不然。
要走入这一层,先要从追究“所以然”开始。“为众生服务”是“然”,为什么一定要为众生服务,是“所以然”。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要从对社会关系的思索和领悟开始,要把人生现象、社会现象,放在“大道”的背景上去把握、体悟,要明白万事万物,以及每一个人,都是“道”的产物,都是“道”所生养、所庇护的;天地的“好生之德”实际上都是“道”的作用的表现,“道”虽无形,但“道”的法则却渗透一切事物,也直接渗透在人类社会中;这些法则庇护着每一个由它诞生的人,只要他还是那么“原朴”“无为”,不乱来,不背道,“道”(正气)都要保护他。
也就是说,人原本就是不可侵犯的,他有“道”的保护。人群更是不可侵犯的,“道”的法则就是这样。
如果我们想办企业,想在人世间有所作为的话,那么,我们的行为绝对不可以构成对他人正当利益的侵犯,绝对不可以构成对广大公众利益的侵犯。因为这是“道”所不允许的。社会公众、万事万物的基本利益,都是“道”所给的,“道”保护着这些利益不受侵犯。谁要是侵犯了这些利益,“疏而不失”的“道”的法则,就会将谁制裁于它的“法网”之中。
那么,要想办企业,要想在“道”所管辖的人世间有所作为,是不是就错了呢?也不是。只要你的行为不构成对他人正当利益、对公众正当利益的侵犯,就没有错。只要你的行为是对他人正当利益、公众利益的促进,那就对了,就是顺应“道”的法则了。如果在这个方向上能做出利益公众的重大的贡献,就能算是顺天行道了。因为天地之道也在于利益众生,你的行为也是利益众生,那你就是与天地同道同德了。你的企业也就是“为众生服务”的企业了。
这一切为什么是这样呢?因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因为“道”生了一切,并庇护着一切,按道的“利养众生”的法则管辖着全部的众生。
所以,“为众生服务”对企业而言,首先是“大道使然,不得不然”的事。
“道”的法则就是这样告诫我们:要么,你就坚定不移、脚踏实地地为众生服务;要么,你就不要办企业
第二层:欣然而然。
当我们走完第一层次,领悟到为众生服务是我们企业不得不然的事之后。我们实际的觉悟进展情况是怎样的呢?
一是走出了现象领域,得以去亲自体察和亲近作为天地万物之始的“道”的存在;二是对“道”的“管天管地管辖世间一切基本利益”有了一个觉悟;三是从这种觉悟中真正领受了“道”的“威严”;四是作为领“威”的标志,我们心悦诚服地明白了为众生服务是企业之“不得不然”。
第一层中,重要的一是亲近“大道”,二是领受“大道”之“威”。这个时候,企业知道“为众生服务”是不得不然的事,哪怕是慑于道的威严,也将会真地去干一些认认真真为众生服务的事。这样做的结果,他们很快就能感觉到得到了“大道”的支持,因为顺应了“大道”就像船帆顺应了风向一样,“道”的力量会推动企业小船作一番其轨迹与“道”相应的航行。企业会在世间现实中获得成功,其成功之处将会表现在:
一、它的产品(或服务)因为合于众生的利益需要而受到众生的接纳;二、它的产品(或服务)给众生带去一定的实际利益;三、众生回报它、支持它,人间各种正当因素都支持它、围绕它;四、风调雨顺,良缘丛生,非人间的各种正当因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