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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方面都是双方的渗透,所以上述那两种规定不能全部表述出它们的性质来;而且,自我意识既然关涉到它们双方,本身就是自在而又自为的;自我意识因而必须以这种双重的方式跟每一方面发生关联;只有这样,它们之各是自身异化了的规定这一性质,才会显现出来。
现在,自我意识这样判断善与恶:凡它发现其中有它自己在内的那种对象,它就认为是好的和自在的,凡它发现其中有它自己反面在内的那种对象,它就认为是坏的;善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同一(Gleichheit),恶即是它与客观实在的不同一(Ungleichheit)。同时,凡对它而言是好的或坏的,其本身也自在地是好的或坏的;因为正是在它这里“自在地是”和“对它而言是”亦即自在的存在和对它的存在这两种环节乃是同一回事,也就是说,它是客观本质的现实精神,而判断则是精神的力量在这些客观本质身上所作的显示,因为正是它的力量致使它们象它们自在地那样。善与恶的真实性的标准,不在于客观本质本身究竟直接是同一的东西还是不同一的东西,即,不在于它们究竟是抽象的自在存在还是抽象的自为存在,而在于精神究竟对它们保有什么样的关系,即,在于它们跟精神究竟是同一还是不同一。既然这些客观本质首先被设定为'精神的'对象,然后通过精神而变成自在存在的,那么当精神同它们发生关系时,精神同它们的关联,同时就成了它们的自身返回,于是这种返回,它们才获得现实精神的存在;并且同时,它们的精神'实质',也就显现出来。但是,正如它们的第一种直接规定之不同于精神跟它们的关联那样,第三种规定,它们的固有的精神,也不同于它们的第二种规定。——首先,由于精神跟它们的关联而产生出来的它们这第二种自在存在,一定就已经与直接的自在存在大不相同了;因为精神的这个中介过程毋宁已使直接的规定性发生变动,使之变成了某种别的东西。
这样一来,自在自为存在着的意识,现在发现国家权力固然是它的简单本质和一般存在,但不是它的本然的个体性,固然是它的自在存在,但不是它的自为存在,它毋宁发现在国家权力下,它的行动,作为个人的行动,已经受到拒绝、压制而不得不变为服从。个体于是在这种权力的压制下返回自己本身;国家权力对它来说已是一种压迫性的本质、坏的东西、恶;因为权力已不是与个体性同一的东西而是完全不同一的东西了。——相反,财富是好的东西、善;它提供普遍的享受,它牺牲自己,它使一切人都能意识他们的自我。它自在地即是普遍的善行,如果说在某种情况下它并未实现某一件善举,并未满足每一个需要,那么这只是一种偶然,无损于它的本质;它的普遍的必然的本质在于:将自己分配给一切个人,做一个千手的施予者。
这两种判断使关于善的和关于恶的思想各产生一种新的内容,恰恰与它们原来对我们来说所具有的那种内容性质相反。——但自我意识跟它自己的对象的关联还不算完满,即是说,它仅只从自为存在的角度或尺度上跟它的对象发生了关联。但是,意识同样也是自在存在着的本质,它必须同样把这一方面也当成发生关联的尺度,只有这样,精神性的判断才算完满。国家权力按照这一个方面说,表达了自我意识的本质;国家权力一部分是静止的法律,一部分是规定着普遍行动的诸个别过程的指示和命令(Regie-rungundBeBeehl);其一'部分'是简单的实体本身,其另一'部分'是实体鼓舞并保持其本身和一切个体的那种行动。因此,个体发现在国家权力中他自己的根源和本质得到了表达、组织和证明。——与此相反,在财产的享受中个体体会不到他的普遍本质,关于他自己他只能获得一些倏忽即逝的意识,感受到自己是一种自为存在着的个别性,认识出自己与自己的本质的不同一性。——因此,善与恶的概念现在获得了跟以前的性质相反的内容。
这两种方式的判断各有自己的同一和不同一。在第一方式的判断下,意识认定国家权力是与自己不同一的,财富享受是与自己同一的;而在第二方式的判断下,前者被认定是与意识同一的,后者是与意识不同一的。现在出现了两种同一性的认定和两种不同一性的认定,对上述那两个现实的本质'权力和财富'出现了两种相反的关系。——我们必须对这两种不同的判断本身进行判断,而在判断时我们必须应用前面建立的那个标准或尺度。如果按照前面建立的尺度,那么判定或认出同一性来的那种意识关系就是善,认出不同一性来的那种意识关系就是恶;而且这两种方式的意识关系从以后就可以被视为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意识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对待现实本质,所以它本身也就有了不同的规定,或者是好的或者是坏的。但它之是好的还是坏的,并不取决于它以自为存在为原则还是以纯粹的自在存在为原则,因为这两者是对它同样重要的环节。上面考察过的那种双重判断,是把'自为和自在'两个原则看成是分离开的,所以只含有两种抽象的判断。至于现实的意识,则同时含有两个原则于一身;如果说现实的意识也有形式上的差别,那么差别就完全起于它的本质,即是说,完全出于它自己与实在的'不同'关系。
这种关系有两个性质相反的方式;在一个方式下,这种关系是把国家权力和财富都当作一种'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对待,在另一个方式下,这种关系是把两者都当作一种'与自己'不同一的东西对待。——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都与自己同一的意识,乃是高贵的意识。高贵意识在公共权力中见到有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它认为这种权力即是它自己的简单的本质及其具体实现,并且对它这本质,不惟内心里矢志忠诚,实际上也听从驱使,百依百顺。同样,它在公共财富中也见到有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因为正是财富使它意识到自己的另一个本质方面,自为存在;因此,它同样把财富视为是和自己有关系的本质性的东西,并把自己享受其实惠的那种财富视为是施予者,衷心感激。
反之,发现另一种关系的、认定国家权力和财富这两种本质性都与自己不同一的那种意识,是卑贱的意识。卑贱意识视国家的统治力量为压迫和束缚自为存在的一条锁链,因而仇视统治者,平日只是阳奉阴违,随时准备爆发叛乱。——卑贱意识借助于财富而得以享受其自己的自为存在,但他同样把财富视为与它自己不同一的东西,即是说,因为它从自己的持存的本质出发来考察,发现财富与自己不同一。既然财富只使它意识到它的个别性和享受的变灭性(VerBganglichkeit)使它既贪爱财富又鄙视财富,那么随着享受消逝,随着日益损耗中的财富的消逝,它认为它与富人的关系也已消逝。
这两种关系现在所表达的仅仅才是判断,判断规定了作为意识对象的两个本质'国家权力和财富'对意识而言是什么,还没有规定它们自在自为地是什么。
在判断中呈现出来的反思(关系),一方面,仅只对我们'研究现象学的人'而言才是对此一规定和彼一规定的肯定,因而实际上对于两者同样都是一个否定,所以这种反思还不是意识本身对它们所作的反思。另一方面,它们都仅仅才是直接的本质,直接本质既不是形成起来的东西,也不是它们的自我意识;意识到它们之存在的那个东西'自我意认',还不是它们的生命原则;它们都是宾语,宾语本身都还不是主语。由于这种分离的缘故,精神性判断的整体也还是分离开的,分别隶属于各在一个片面规定之下的两种意识。——异化本来有两个互不相干的方面:一方面,纯粹意识的自在存在,亦即关于善与恶的特定观念,另一方面,它们的特定存在,亦即国家权力和财富;异化曾把它这两个方面的互不相干上升为两个方面的互相关联,上升为判断,同样,现在,这种外在关联也必定进一步上升为内在统一,或者说,它作为思维中的关联也必定上升为现实,而且,两类判断的精神也一定要显现出来。要实现这一点,只要判断发展成为推论,发展成为中介运动,使判断的两个方面的必然关联和中项得以在这个中介运动中显现出来,就行了。
'3.服务与建议(DienstundRat'
因此,在判断中高贵意识发现自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这样的:国家权力诚然还没有成为一个自我'或主体',仅仅才是普遍的实体,但高贵意识却已意识到了这个普遍实体,视之为它自己的本质,视之为目的和绝对内容。高贵意识既然与普遍实体发生肯定关系、以这样肯定态度对待普遍实体,于是就以否定态度对待它的固有目的、它的特殊内容和特定存在,并使它们归于消逝。高贵意识是服务的英雄主义(Herois-musdesDienBstes),——它是这样一种德行,它为普遍而牺牲个别存在,从而使普遍得到特定存在,——它是这样一种人格,它放弃对它自己的占有和享受,它的行为和它的现实性都是为了现存权力(VorhandeneMacht)的利益。
通过这个运动,普遍就变得跟特定存在一般地结合起来了,正如特定存在着的意识之通过这个外化而把自己教化、形成为本质性一样。特定存在着的意识在服务中异化了自身,而它所异化的乃是它那沉浸于特定存在中的意识;但是那自身异化的存在乃是自在存在;它通过这个教化形成过程于是就获得它自己以及别人对它的尊重。——但是国家权力,原来仅只是被思维的普遍,仅只是自在存在,现在则也通过这个运动而变成存在着的普遍,变成现实的权力了。它只在现实的服从中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