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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人性论-第9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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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当确立社会和稳定财物占有的一般协议缔结以后,他们遇到的第一个困难就是:如何分配他们的所有物,并分给每个人以他在将来必然可以永远不变地享有的特殊部分。这个困难不会阻挡他们很久,他们立刻会看到,最自然的办法就是,每个人继续享有其现时所占有的东西,而将财产权或永久所有权加在现前的所有物上面。习惯的效果是那样的大,以至它不但使我们安于我们所长期享用的任何财物,并且甚至使我们对它发生爱好,使我们爱它甚于爱其他一些可能更有价值的、但为我们不很熟悉的东西。长时期在我们眼前的、而又为我们得心应手地使用的东西,我们对它就最为爱不忍释;但是我们所从未享用过的、不习惯的所有物,则我们离开了它,生活中也没有什么不便。因此,显而易见,人们很容易同意这个办法,就是:让各人继续享有他现时所占有的东西;而他们所以那样自然地一致选择这个办法,其理由也在于此。
但是我们可以说,把财产权归于现实占有者的这个规则虽是自然的,并且因此是有用的,可是它的效用不超出社会最初形成的时期;永远遵守这个规则,就会是非常有害的。这个规则会排除财物的偿还,而且使各种非义行为都得到认可和奖励。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在社会一旦建立起来以后仍然可以产生财产权的其他一些的条件;属于这一类条件的,我发现最主要的有四种,即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我们将简略地考察各项,并先由占领谈起。
一切外界财物的占有是变化和不定的,这对于建立社会是最重要的障碍之一,同时也是人们通过明白的或默认的普通同意、而以我们现在所谓正义和公道的规则来约束自己的理由所在。在实行这种约束以前人们所处的那种苦难状态,就是人们所以尽快地采取那种补救方法的原因;这也使我们容易说明,我们为什么把财产权观念附加于最初的占有或占领之上。人类不愿意使财产权(即使在最短的时间内)悬空,或者给暴力和纷乱打开一点点的门路。此外,我们还可以说,最初的占有总是最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如果我们原来忽略了这一点,我们就没有丝毫理由把财产权归于任何一种继续的占有了。
现在留待解决的,就是精确地决定“占有”的含义;这并不如我们初看时所想像的那样容易。不但当我们直接接触任何东西时,我们可以说是占有了它,而且当我们对那种东西处于那样一种关系,以致有能力去使用它,并可以随着自己现前的意愿或利益来移动它、改变它或消灭它的时候,也可以说是占有了那个东西。因此,这种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财产权既然只是依据正义规则或人类协议而得来的一种稳定占有,所以也应当看作是同样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这里我们可以注意,随着我们所可能遇到的阻碍的概然性之或大或小,我们使用任何对象的能力的确定程度也就有大有小;而这种阻碍的概然性既然可以不知不觉地有所增加,所以我们在许多情形下就不可能决定占有是从何时开始,何时终止;我们也没有确定标准,可以根据了它来决定这一类的争端。一个野猪落在我们的陷阱中,如果它“不可能”逃脱,它就被认为被我们所占有。不过我们所谓“不可能”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如何能将这种不可能同很不可能分开呢,我们又如何确切地分别“很不可能”与“很可能”呢,请划出两者的精确界限,并指出我们是借什么标准来决定在这个题目上可能发生的、并且在经验中往往发生的一切争端。
不过这一类的争执不但发生于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实际存在方面,而且也发生于其范围的大小方面;而且这些争执往往无法判决,或者说是除了借想像之外,不能借其他官能加以判断。一个人若是登陆于一个荒凉而无人耕种的小岛岸上,那么他在一着陆地的时候便被认为那个岛的占有人,而获得了全岛的财产权;因为那个对象在想像中是有界限和有范围的,同时对于那个新的占有人也是成比例的。同一个人若是登陆于像大不列颠那样大的一个荒岛上,那么他的财产权便不超出直接占有的范围以外;虽然一个人数众多的殖民团在一登陆的时候,便被认为是全岛的主人。
不过最初占有权往往因为时间长久而成为嗳昧不明,而且关于财产权所可能发生的许多争执,也就无法解决。在那种情况下,长期占有或时效(PreacrpPtion)就自然地发生了作用,并且使一个人对于他所享有的任何东西获得充分的财产权。人类社会的本性不允许有任何很大程度的精确性;我们也不能永远追溯事物的最初起源,以便判定它们的现状。任何很长的一段时间把一些对象放在那样辽远的距离之外,以致那些对象在某种意义上似乎失去了它们的实在性,并且对心灵几乎是没有什么影响了,就像它们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一个人的权利在现时是清楚而确定的,可是过了五十年以后,就似乎是模糊和可疑的了,即使它所根据的事实是可以千真万确地被证明的。同样的事实在隔着那样长的时间以后就没有同样的影响。这可以作为我们前面关于财产和正义的学说的一个令人信服的论证。长时期占有可以给人以对于任何对象的一种权利。但是,一切东西虽然都是在时间中产生的,可是时间所产生的一切东西确是没有一件是实在的;由此而得的结论就是:财产权既然是被时间所产生的,所以它并不是对象中存在着的任何实在的东西,而是唯一可以受时间影响的情绪的产物。
当某些对象和已成为我们财产的对象密切联系着,而同时又比后者较为微小的时候,于是我们就借着添附关系(accession)而对前者获得财产权。例如我们的花园中的果实,我们的牲畜的幼畜,我们的奴隶的作品,即使在占有之前就已被认为是我们的财产。当各种对象在想像中联系起来的时候,它们就容易被置于同一地位上,并且通常被假设为赋有同样的性质。我们由一个对象迅速地转到另一个对象,我们在判断它们时并不加以分别;尤其当后一个对象比前一个对象为微小的时候,更是如此。继承权(succeaaion)是一种很自然的权利,这是由于一般所 假设的父母或近亲的同意,并由于人类的公益,这种同意和公益都要求人们的财物传给他们最亲近的人,借以使他们成为更加勤奋和节俭。这些原因或许又被亲属关系的影响或观念的联结所协助,因为在一个人的父亲死后,这种关系就自然地导使我们考虑他的儿子,并给他以他的父亲的财产的权利。那些财物必然要成为某人的财产;但是应当属于谁,却是问题所在。在这里,显而易见,那个人的子女自然而然地呈现于心灵之前;他们既然借其已故的父母而与那些所有物联系起来,所以我们就容易以财产权的关系使他们更进一步地和那些所有物联系起来。关于这一层,有许多平行的例子。
第四节 论依据同意而进行的财产转移
财产的稳定对于人类社会不论如何是有用的,甚至是必要的,可是它却伴有重大的不便。在分配人类的财产时,适合性或适应性永远不该在考虑之列:我们必须遵循那些可以较为一般地应用的、而又较少怀疑和不定的规则。属于这一类的是社会初成立时的翠车占有;后来又有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这些规则既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机会,所以往往与人类的需要和欲望都发生矛盾;而人和所有物的关系必然往往调整得很不好。这是一种极大的不便,需要加以补救。如果采取直接的补救方法,让每一个人用暴力夺取他认为对于自己是合适的东西,那就会毁灭社会:因此,正义的规则就要在僵硬的稳定性和这种变化不定的调整办法之间、找寻一种中介。但是最合适的中介就是那个明显的方法,即:除了所有主同意将所有物和财产给予另外一个人之外,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这个规则不会有引起争斗和纷扰的恶果,因为这种割让足得到惟一当事人,即所有主的同意的。这个规则在按人调整财产方面可以达成许多良好的目的。地球上各地产生不同的商品;不但如此,而且不同的人的天性适宜于不同的工作,并且在专门从事于一种工作时会达到更大的完善程度。所有这些都需要互相交换和交易:因此,根据同意转移财产这件事、是根据于自然法的,正如不经同意、财产就该是稳定的一样。
在这个范围内,一切是决定于明显的效用和利益的。不过或许由于较为浅薄的理由,民法和自然法普通都要求物品的交付手续或有形转移、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必要手续,如许多作者所说。对于一个对象的财产权如果被看作一种与道德或心灵的情绪无关的实在的东西,它就是一种完全不可觉察的、甚至是不可设想的性质;而且我们对于这种财产权的稳定性或其转移,也不能形成任何明晰的概念。在财产权的稳定方面,我们的观念的这种缺陷不很明显地被感觉到,因为它不甚引起我们的注意,容易被心灵忽略过去,而不详细地加以考察。但是各人之间的财产转移既是一种较为显著的事情,所以我们的观念的缺点在那种场合下就变得较为明显,迫使我们在各方面找寻某种补救方法。但是使任何观念生动起来的既然没有超过于一个现前印象,以及那个印象对一个观念的关系:所以我们自然要从这个方面寻求某种虚妄的观点。为了帮助想像求设想财产权的转移起见,我们就拿了有形的对象,现实地把它的占有转移给我们愿意把财产权交给他的那个人。这两种行为的假设的类似关系和这种有形交付的现前实施、欺骗了心灵,使它想像、它体会到了财产权的神密的转移。对于这件事所作的这种解释是正确的,这可以由下面一事看出,就是在无法交付实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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