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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从风寒得之。故或中风。或伤寒。总以伤寒称也。其中专称伤寒。不兼中风者。如伤寒脉浮。不发汗因致衄者。
麻黄汤主之之类。是也。有中风伤寒之外。如温病风湿之类,亦在论中者。以明不可混称伤寒也。有但称病患。
但称病。称厥。称呕。称下
利等证。不明言伤寒中风杂病者。大概论之也。论中称有定例如此。叔和编述。以惠后世。乃立一见。而先列辨
脉平脉二篇。盖谓论病当先明脉也。伤寒例。为六经诸篇要领。故以统论者。列于脉法之后。 湿 三种。有似
伤寒。故辨又次之。脉既明矣。要领举矣。相似之证别论。而不得淆矣。斯可细论六经。继以霍乱诸篇乎。
又曰。伤寒有例。犹律法有例。罪有明证。从例治之。病有明证。从例治之。是皆所谓法也。证可定罪之名。
证可定病之名。正名所当先也。伤寒例。先正伤寒所由名。遂及温暑时行冬温寒疫所由名。各正其名者。欲发明
伤寒与诸病相异。故论伤寒。而略言诸病耳。此伤寒例所由名也。彰之以六经脉证。曰可汗。曰可下。是明例在
可治者也。两感于寒者死。不两感于寒。不传经。不加异气者。得自愈。十三日不瘥者危。感异气变为他病者。
当根据坏证治之。是明例各不同者也。又叮咛病须早治。治勿妄施。仁爱之意。深且切矣。须知此篇。乃论中纲领。
仅道伤寒之常。而未尽其变。诸变不可胜数。故后有六经诸病。发明此例。前后一贯。岂容偏废哉。方氏作条辨。
辨伤寒例非仲景之言。出后之伪。遂削去之。吾不敢谓此例皆仲景言也。中有搜采仲景旧论。录其证候等语。岂
仲景言乎。不敢谓此例皆非仲景言也。中有微词奥义发素问热论所未发者。后人岂能伪乎。谓叔和附以己意则可。
谓全非仲景之言则不可。且无论伪与非伪。当观可法与否。以决应存应削。例中发明太阴脉尺寸俱沉细。方氏注。
太阴病脉浮者。可发汗。窃沉细一句证之。例中发明厥阴脉微缓。方氏注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窃微缓二字
证之。既窃夫例则取之。而以为可法矣。又胡为削之哉。呜
呼。伤寒之不明于天下。由不得其要领。而昧失此例者众也。反谓仲景之道。晦而不明。厄于此例。以至谓成无
己不能暴白伪例之非。固为阿顺。妄以春秋赵盾律之。可乎。
又曰。世于仲景伤寒论。每曰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方固止于此。法则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
难以数拘焉。今按汪石山伤寒选录所述。出自类证者。据其所云。则以六经至劳复八篇。为仲景伤寒论之正。余
皆叔和采述仲景之他书。又附以己意者。为三百九十七法之外矣。由是方中行作条辨。以六经至劳复为法。而以
有论有方。及有论无方者。均数之。其间以承上文立论。如小柴胡论方后证治。同上文作一法。如云若其人大便硬
。小便自利者。去桂枝加白术汤主之。同上文作一法。又如问曰证象阳旦一条。同上文作一法。如此数之。盖
求合于三百九十七之数耳。其太阳上编六十六法。中篇五十七法。下编三十八法。阳明篇七十七法。少阳篇九法。
太阴篇九法。少阴篇四十六法。厥阴篇五十四法。来法篇二十法。霍乱篇九法。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七法。总三百
九十二法。又据将旧本太阳中篇不可汗六法。移在条辨第十五篇中。则是三百九十八矣。此乃小差。而所系重轻。
全不在此。亦不必论。但当论六经至劳复八篇之外。是法非法。云三百九十七法也。夫方则尽于八篇一百一十三
而已。法则八篇固为法。其余亦皆法也。所以有三百九十七法之说者。盖检八篇。而计其方之数。遂并计八篇中
法之数耳。可谓此外非法哉。其中即有叔和附己意者。不可斥曰非法。应思叔和何如人也。非悉出叔和者耶。故
曰。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难以数拘也。学人勿执三百九十七法
之说。而忽其余焉。
王肯堂曰。王叔和编次张仲景伤寒论。立三阳三阴篇。其立三阳篇之例。凡仲景曰太阳病者。入太阳篇。曰
阳明病者。入阳明篇。曰少阳病者。入少阳篇。其立三阴篇。亦根据三阳之例。各如太阴少阴厥阴之名。入其篇也。
其或仲景不称三阳三阴之名。但曰伤寒某病。用某方主之。而难分其篇者。则病属阳证。发热结胸痞气蓄血衄血
之类。皆混入太阳篇。病属阴证。厥逆下利呕吐之类。皆混入厥阴篇也。惟燥屎及屎硬。不大便。大便难等证。
虽不称名。独入阳明篇者。由此证类属阳明胃实。非太阳厥阴可入。故独入阳明也。所以然者。由太阳为三阳之
首。凡阳明少阳之病。皆自太阳传来。故诸阳证不称名者。皆入其篇。厥阴为三阴之尾。凡太阴少阴之病。皆至
厥阴传极。故诸阴证不称名者。皆入其篇。后人不悟是理。遂皆谓太阳病诸证。不称名者。亦属太阳。而乱太阳
病之真。厥阴篇诸证。不称名者。亦属厥阴。而乱厥阴病之真。为大失仲景之法也。
又曰。仲景立法。凡云太阳病者。皆谓脉浮头项强痛恶寒也。凡云阳明病者。皆谓胃家实也。凡云少阳病者。
皆谓口苦咽干目眩也。凡云太阴病者。皆谓腹满时痛吐利也。凡曰少阴病者。皆谓脉微细但欲寐也。凡云厥阴病
者。皆谓气上撞心。痛吐蛔也。候如少阴病。不一一逐条曰脉微细但欲寐。而总用少阴病三字括之者。省文也。
故各条或曰。少阴病及发热脉沉。用麻黄附子细辛汤者。谓脉沉细但欲寐。而又反发热者。用其方也。或曰。少
阴病得之二三日以上。心烦不卧。用黄连阿胶汤者。谓脉微细但欲寐。二三日后。变心烦不卧者。用其方也。后
人不悟是理。遂皆不察少阴病三
字。所括脉微细但欲寐之证。但见发热脉沉。便用麻黄附子细辛汤。见心烦不卧。便用黄连阿胶汤。尤为失仲景
之法也。
卷二十四
方论(二)
属性:喻昌曰。张仲景伤寒论一书。天苞地符。为众方之宗。群方之祖。杂以后人知见。反为尘饭土羹。
又曰。后汉张仲景着卒病伤寒论十六卷。当世兆民。赖以生全。传之后世。如日月之光华。旦而复旦。万古
常明。可也。斯民不幸。至晋代不过两朝相隔。其卒病论六卷。已不可复睹。即伤寒论十卷。想亦劫火之余。仅
得之读者之口授。故其篇目。先后差错。赖有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之名目。可以为校正。太医令王叔和
附以己意。编集成书。共二十二篇。后人德之。称为仲景之徒。今世传仲景伤寒论。乃宋秘阁臣林亿所校正。宋
人成无己所诠注之书也。林亿不辨朱紫菽粟。谓自仲景于今八百余年。惟叔和能学之。其间如葛洪陶景胡洽徐之
才孙思邈辈。皆不及也。又传称成无己注伤寒论十卷。深得长沙公之秘旨。殊不知林成二家。过于尊信叔和。往
往先传后经。将叔和纬翼之辞。且混编为仲景之书。况其他乎。如第一卷之平脉法。二卷之序例。其文原不雅训。
反首列之。以错乱圣言。则其所为校正。所为诠注者。乃仲景之不幸。而斯道之大厄也。元泰定间。程德斋作伤
寒钤法。尤多不经。国朝王履所论。虽有深心。漫无卓识。亦何足取。万历间方有执着伤寒条辨。始先即削去叔
和序例。大得尊经之旨。然未免失之过激。不若爱
礼存羊。取而驳正之。是非既宗。功罪自明也。其于太阳三篇。改叔和之旧。以风寒之伤营卫者分属。卓识超越
前人。此外不达立言之旨者尚多。大率千有余年。若明若昧之书。欲取而尚论之。如日月之光昭宇宙。必先振举
其大纲。然后详明其节目。始为至当不易之规。诚以冬春夏秋。时之四序也。冬伤于寒。春伤于温。夏秋伤于暑
热者。四序中主病之大纲也。举三百九十七法。分隶于大纲之下。然后仲景之书。始为全书。其冬伤于寒一门。
仲景立法独详于春夏秋三时者。盖以春夏秋。时令虽有不同。其受外感则一。自可取治伤寒之法。错综用之耳。
仲景自序云。学人若能寻余所集。思过半矣。可见引伸触类。治百病有余能。况同一外感乎。是春夏秋之伤温伤
热。明以冬月伤寒为大纲矣。至伤寒六经中。又以太阳一经为大纲。而太阳经中。又以风伤卫。寒伤营。风寒两
伤营卫为大纲。向也大纲混于节目之中。无可寻绎。只觉其书之残缺难读。今大纲既定。然后详求其节目。始知
仲景书中。矩则森森。毋论法之中更有法。即方之中亦更有方。通身手眼。始得一一点出。识之而心开识朗。
不复为从前之师说所 浸。假由其道。而升堂入室。仲景弥光。而吾生大慰矣。
又曰。尝观王叔和汇集扁鹊仲景华元化先哲脉法为一书。名曰脉经。其于仲景伤寒论。尤加探讨。宜乎显微
毕贯。曲畅创法制方之本旨。以启后人之信从。可也。乃于汇脉之中。间一汇证。不该不贯。犹曰汇书之常也。
至于编述伤寒全书。苟简粗率。仍非作者本意。则吾不知之矣。如始先序例一篇。蔓引赘辞。其后可与不可诸篇。
独遗精髓。平脉一编。妄入己见。总之碎剪美锦。缀以败絮。盲瞽后世。
无由复睹黼黻之华。况于编述大意。私淑原委。自首至尾。不叙一语。明是贾人居奇之术。致令黄岐一脉。斩绝
无遗。悠悠忽忽。沿习至今。所谓千古疑城。莫此难破。兹欲直溯仲景全神。不得不先勘破叔和。如太阳经中。
证绪分头。后学已难入手。乃更插入温病合病并病。少阳病过经不解病。坐令读者茫然。譬诸五谷。虽为食宝。
设不各为区别。一概混种混收。鲜不耕者食者之困矣。如阳明经中。漫次仲景偶举问答一端。隶于篇首。纲领倒
置。先后差错。且无扼要。至于春温夏热之证。当另立大纲。颛自名篇者。乃懵然不识。此等大关一差。则冬伤
于寒。春伤于温。夏秋伤于暑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