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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金匮玉函要略辑义-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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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本无数字。外台作别复二字。又 病下。有在上仲景论中六字。程之 下。有详之二字。 
沈本金鉴。不载。此条。原注。目字。疑是同字讹。俞本无目字是。) 
案三因方云。伤暑中 。其实一病。但轻重不同。新校正要略者。乃云伤寒家别有 病。非也。又本 
草纲目。人尿附方。引此条。亦为林亿语。并误。殊不知此肘后文。外台已引之。疏亦甚。 
治马坠。及一切筋骨损方。(〔原注〕见肘后方○案今本肘后无考。千金 
伤损门。治腕折瘀血。三味桃仁汤方注。引肘后云。仲景方。用大黄云云。详注左。) 
大黄(一两切浸汤成下○肘后用三两) 绯帛(如手大烧灰) 乱发(如鸡子大烧灰用 
)久用炊单布(一尺烧灰○肘后一尺上有方字) 败蒲(一握三寸○肘后寸下有切字) 
桃仁(四十九个去皮尖熬) 甘草(如中指节炙锉) 
上七味。以童子小便。量多少。煎汤成。内酒一大盏。次下大黄。去滓。分温三服。先锉败蒲席半领。 
煎汤浴。衣被盖覆。斯须通利数行。痛楚立瘥。利及浴水赤。勿怪即瘀 
血也。(肘后。先字。作别。斯字。作服药二字。) 
〔徐〕从高坠下。虽当救损伤筋骨为主。然顿跌之势。内外之血。必无不瘀。瘀不去则气不行。气不 
行则伤不愈。故以桃仁大黄。逐瘀为主。绯帛。红花之余。乱发。血之余。合童便以消瘀血。败蒲亦能破血 
行气。故入煎。能疗腹中损伤瘀血。汤浴能活周身血气。然筋骨瘀血。必有热气滞郁。 
故以炊单布。受气最多。而易消者。以散滞通气。从其类也。加少炙甘草。补中以和诸药也。 
x千金桃仁汤x 治腕折瘀血方。 
桃仁(四十枚) 乱发(一握) 大黄(如指节大一枚) 
上三味。以布方广四寸。以绕乱发烧之 咀。大黄桃仁。以酒三升。煮取一升。尽服血尽出。 

卷六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论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属性:金鉴云。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 
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生。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 
疾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 
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 
宜冷冻饮料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无字。沈云。恐是莫字。) 
〔程〕凡物之毒者。必热。热饮则助其毒势也。 
案王充论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阳之热气也。中人人毒。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 
矣。又云。天下万物。含太阳气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虫则为蝮蛇蜂虿。在草则为巴豆冶葛。在鱼则为 
与 。乃知毒物皆热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 
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 
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恐伤魂 
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伤。原本徐程作复。今根据赵本金鉴改定。) 
〔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兽。圣人以之养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汉书艺文志。神农黄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载。岂其遗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肘后云。捣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 
〔鉴〕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必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 
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疠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台引张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须以生姜汤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寿书云。临死惊风入心。绝气归肝。俱不可多食。必伤人。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报对矣。 
〔程〕畜兽虽异于人。其心亦神识所舍。勿食之。生杀果报。谅不诬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异。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见水自动。热血不断。尘土不污。并同。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诸。徐沈作猪。非也。下同。) 
〔鉴〕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诸肉不干。火炙不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不动。程金鉴。 
作而动。食下。赵有之字。)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鉴〕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当自识之。 
隋萧吉五行大义云。十二属。并是斗星之气。散而为人之命。系于北斗。是故用以为属。春秋 
运斗枢曰。枢星散为龙马。旋星散为虎。机星散为狗。摧星散为蛇。玉衡散为鸡 
兔鼠。阖阳散为羊牛。摇光散为猴猿。此等皆上应天星。下属年命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得饮冷水。 
〔鉴〕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慎之慎之。 
诸五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程〕物已败腐。必不宜于脏腑。食之则能伤人。臭恶不食也。 
自死肉。口闭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闭则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鉴〕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 
〔程〕首。头向也。凡兽向杀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兽之有灵知。故食之杀 
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乐其生不忘本也。兽岂无灵知者邪。 
食生肉饱饮乳。变成白虫。(〔原注〕一作血蛊。) 
〔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饮乳汁。西北人则有之。 
脾胃弱者。未有不为虫为蛊。 
〔鉴〕食生肉饱。即饮乳酪。则成湿热。必变生白虫。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坚积。宜利药下之。 
〔鉴〕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泻。为其毒自下。或致坚积。宜下药利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经夏食之。发肾病。 
〔鉴〕脯肉藏米瓮中。受湿热郁蒸之气。及经夏已腐者。食之腐气入肾。故发肾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案据千金。治下。脱食字。)黄柏屑。捣服方寸匕。(千金云。水服黄柏末方寸匕。) 
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原注〕郁肉。密器盖之。隔宿者是也。漏脯。 
茅屋漏下沾着者。是也。)烧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饮生韭汁三升。亦得。(肘后。犬。 
作人。韭。作薤。升下。有以少水和之五字。) 
巢源云。郁肉毒者。谓诸生肉。及熟肉。内器中密闭头。其气壅积不泄。则为郁肉。有毒。不幸而食 
之。乃杀人。其轻者亦吐利烦乱不安。又云。凡诸肉脯。若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则有大毒。食之三日。乃成 
暴症。不可治。千金注。张文仲云。茅室诸水。迷脯为漏脯。又云。肉闭在密器中。经宿者为漏脯。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肘后云。此是郁脯。)大豆浓煮汁。饮数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 
等毒。(狸。肘后。及外台。引张文仲作诸。千金不载此方。云。曲一两。盐两撮。以水一升煮服之良。) 
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数沸澄清汁。饮一升即愈。 
〔程〕三尺以上曰粪。三尺以下曰土。土能解一切毒。非 
止解肉毒也。 
〔鉴〕地浆能解诸毒。掘得黄土。有泉渗出。谓 
之地浆。三尺大概言也。未见黄土。皆秽土。得黄土。乃可取用。 
案证类本草弘景地浆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 
汲水沃入。搅浊少顷。取清用之。故曰地浆。亦曰土浆。金鉴之说。未见所本。 
治六畜鸟兽肝。中毒方。(外台。引张文仲同。)水浸豆豉。绞取汁。服数升愈。 
〔程〕豆豉。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诸毒。(案本于别录豆豉主治。) 
马脚无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马前两足膝上。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蝉尸。 
〔鉴〕凡马皆有夜眼。若无者。其形异。故 
勿食之。本纲张鼎云。马生角。马无夜眼。白马青蹄。白马黑头者。并不可食。令人癫。 
食酸马肉。不饮酒则杀人。(程本。酸。作骏。徐沈云。酸。当作 。 
出秦穆公岐下野人传。盖马肉无不酸者。外台。引张文仲。亦作骏。) 
〔程〕马肉苦冷有毒。故饮酒以解之。孟诜曰。食马肉。毒发心闷者饮清酒则解。饮浊酒则加。韩非 
子曰。秦穆公亡骏马。见人食之。缪公曰。食骏马肉。不饮酒者杀人。即饮 
之酒。居三年。食骏马肉者。出死力解缪公之围。 
案穆公事。又见吕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骏马肉。及 
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则死。程注为是。 
马肉不可热食。伤人心。 
〔鉴〕马属火。肉热火甚。恐伤心。当冷食之。 
马鞍下肉。食之杀人。(外台。引文仲。千金黄帝云。白马鞍下。乌色彻肉里者。食之伤人五脏。) 
〔程〕马鞍下肉。多臭烂有毒。食之必杀人。 
白马黑头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下同。)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钤经曰。白马青蹄。皆马毛之利害者。骑之不利人。若食之。必能取害也。 
马肉豚肉共食饱。醉卧。大忌。 
〔鉴〕马肉属火。豚肉属水。共食已属不和。若醉饱即卧。则伤脾气。故曰大忌。 
本纲孟诜云。马肉同豚肉食。成霍乱。 
驴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乱。 
〔程〕诸肉杂食。伤损肠胃。撩乱脏腑。故成霍乱。马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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