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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的基因-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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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翼翼地爬到雌螳螂的背上,骑着进行交配。雌螳螂一有机会就把雄螳螂吃掉,首先把头咬掉,这发生在雄螳螂接近时,或在刚一爬上去之后,或在分开之后。按理说,雌螳螂似乎应等到交配完之后,再开始吃雄螳螂。但脑袋的丢失,似乎并不会打乱雄螳螂身体其余部分进行交配的进程。的确,由于某些神经抑制中心位于昆虫的头部,把头吃掉可能反而会改善雄性的性活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倒不失为一种额外收获。主要的收获是它饱餐了一顿。

    虽然这些同类相食的极端的例子同我们的定义很契合,但“自私”这个词就未免有点轻描淡写了。对于南极洲帝企鹅(empperor penguins)的那种所谓胆怯的行为,我们也许更能直接寄干同情。可以看到它们伫立在水边,由于有被海豹吃掉的危险,在潜入水中之前踌躇犹疑。只要有一只先潜入水中,其余的就会知道水中有否海豹。自然没有哪一个肯当试验品,所以大家都在等,有时甚至相互往水中推。

    更为常见的自私行为可能只不过是拒绝分享某些视为珍贵的东西,如食物、地盘或配偶等。现在举一些明显的利他性行为的例子。

    工蜂的刺螫行为是抵御蜂蜜掠夺者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执行刺螫的工蜂是一些敢死队队员。在刺螫这一行动中,一些生命攸关的内脏,通常要被拖出体外,而工蜂很快就死去。它的这种自杀使命可能就把蜂群储存的重要食物保存下来,而它们自己却不能活着受益了。按照我们的定义,这是一种利他性行为。请记注,我们所议论的不是有意识的动机。在利他性行为以及自私性行为的例子中,这种有意识的动机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但这些同我们的定义都不相干。

    为朋友献身显然是一种利他性行为,但为朋友冒点风险也是一种利他性行为。有许多小鸟在看到捕食飞禽,如鹰,飞近时会发出一种特有的“警告声”,鸟群一听到这种“警告声”,就采取适当的逃避行动。非直接的证据表明,发出这种警告声的鸟使自己处于特别危险的境地,因为它把捕食者的注意力引到了自己身上。这种额外风险并不算大,然而按照我们的定义,乍看之下至少还是称得上是一种利他性行为的。

    动物利他行为中最普通明显的例子,是父母,尤其母亲,对其子女所表现的利他性行为。它们或在巢内,或在体内孕育这些小动物,付出巨大代价去喂养它们,冒很大风险保护它们免受捕食者之害。只举一个具体例子,许多地面筑巢的鸟类,当捕食动物,如狐狸等接近时,会上演一出“调虎离山计”。母鸟一瘸一拐地离开巢穴,同时把一边的翅膀展开,好象已经折断。抽食者认为猎物就要到口,便舍弃那个有雏鸟安卧其中的鸟巢。在狐狸的爪子就要抓到母鸟时,它终于放弃伪装,腾空而起。这样,一窝雏鸟就可能安然无恙,但它自己却要冒点风险。

    我不准备以讲故事的方式来阐明一个论点。经过选择的例子对于任何有价值的概括从来就不是重要的证据。这些故事只不过是用来说明我所讲的,在个体水平上,利他性行为以及自私性行为是什么意思。本书将阐明如何用我称之为基因的自私性这一基本法则来解释个体的自私性和个体的利他性。但我首先需要讲一下人们在解释利他性时常犯的一个特别错误,因为它流传很广,甚至在学校里广为传授。

    这种错误解释的根源在于我已提到过的,生物之进化是“为其物种谋利益”或者是“为其群体谋利益”这一错误概念。这种错误的概念开始如何渗入生物学领域是显而易见的。动物的生命中有大量时间是用于繁殖的,我们在自然界所观察到的利他性自我牺牲行为,大部分是父母为其下一代做的。“使物种永存”通常是繁殖的委婉语。物种永存无疑是繁殖的一个必然结果。只要在逻辑推理时稍为引伸过头一点,就可以推断,繁殖的“功能”就是“为了”使物种永存。从这一推断再向前迈出错误的一小步,就可得出结论说,动物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为了有利其物种的永恒性,因而才有对同一物种的其他成员的利他主义。

    这种思维方式能够以模糊的达尔文主义的语言表达出来。进化以自然选择为动力,而自然选择是指“适者”的有差别的生存。但我们在谈论的适者是指个体,还是种属,还是物种或者是其他什么?在某种意义上说,这并无多大关系,但涉及到利他主义时,显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达尔文所谓的生存竞争中进行竞争的是物种,那末个体似乎可以恰如其分地被认为是这种竞争中的马前卒。为了整个物种的更大利益,个体就得成为牺牲品。用词稍雅一点,一个群体,如一个物种或一个物种中的一个种群,如果它的个体成员为了本群体的利益准备牺牲自己,这样的一个群体要比与之竞争的另一个群体,如果它的个体成员把自己的自私利益放在首位,灭绝的可能性要小。因此,世界多半要为那些具有自我牺牲精神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所占据。这就是瓦恩…爱德华兹(Wynne…Edwards)在其一本著名的书中公诸于世的“群体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后为阿德雷在其《社会契约》一书中所普及。另一个正统的理论平常叫做“个体选择”理论,但我个人却偏爱用基因选择这一名词。

    对于刚提出的上述争论,“个体选择论者”可以不假思索地这样回答:即使在利他主义者的群体中,几乎可以肯定也有少数持不同意见者,拒绝作出任何牺牲。假如有一个自私的叛逆者准备利用其他成员的利他主义,按照定义,它比其他成员更可能生存下来并繁殖后代。这些后代都有继承其自私特性的倾向。这样的自然选择,经过几代之后,“利他性的群体”将会被自私的个体所淹没,同自私性的群体就不能分辨了。我们姑且假定开始时存在无叛逆者的纯粹利他性群体,尽管这不大可能,但很难看出又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自私的个体从邻近的自私群体中移居过来,以后由于相互通婚,从而玷污了利他性的群体的纯洁性。

    个体选择论者也会承认,群体确实会消亡,也承认究竟一个群体是否会灭绝,可能受该群体中个体行为的影响。他甚至可能承认,只要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具有远见卓识,就会懂得,克制自私贪婪到头来是它们的最大利益所在,从而避免整个群体的毁灭。但同个体竞争中那种短兵相接速战速决的搏斗相比,群体灭绝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甚至在一个群体缓慢地、不可抗拒地衰亡时,该群体中的一些自私的个体,在损害利他主义者的情况下,仍可获得短期的繁荣。

    尽管群体选择的理论在今天已得不到那些了解进化规律的专业生物学家的多大的支持,但它仍具有巨大的直观感召力。历届的动物学学生,在他们从中学进入大学之后,惊奇地发现这不是一种正统的观点。这不该责怪他们,因为在为英国高级生物学教师所写的《纳费尔德生物学教师指南》一书中,我们可以找到下面这句话:“在高级动物中,为了确保本物种的生存,会出现个体的自杀行为”。这本指南的不知名作者,幸而根本没有意识到他提出了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在这方面,这位作者应属诺贝尔奖金获得者之列。洛伦茨(Konrad Lorenz)在《论侵犯行为》一书中讲到进犯行为对“物种保存”的功能时,认为功能之一是确保只有最适合的个体才能繁殖的权利。这是个周而复始的辩论的楷模。但这里我要说明的一点是,群体选择的观点竟如此根深蒂固,以致洛伦茨象《纳费尔德指南》的作者一样,显然不曾认识到,他的讲法同正统的达尔文学说是抵触的。

    最近我在英国广播公司电视节目中听到一个有关澳大利亚蜘蛛的报告。其中提到一个同样性质的、听来使人忍俊不禁的例子。如没有这个例子那倒是一套相当精彩的节目。主持这一节目的“专家”评论说,大部分的小蜘蛛最后为其他物种所吞食。然后她继续说:“这也许就是它们生存的真正目的,因为要保存它们的物种,只需要少数几个生存就行。”

    阿德雷在《社会契约》中用群体选择的理论解释整个的社会秩序。他明确地认为,人类是从动物这条正路偏离出来的一个物种。阿德雷至少是个用功的人,他之决定和正统的理论唱反调是个有意识的行动。为此,他应受到赞扬。

    群体选择理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原因之一也许是它同我们大部分人的道德和政治观念完全相吻合。作为个人,我们的行为时常是自私的,但在我们以高姿态出现的时刻,我们赞誉那些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虽然对“天下”这个词所指的范围如何理解,我们仍莫衷一是。一个群体范围内的利他行为常常同群体之间的自私行为并行不悖。从另一个意义来说,国家是我们他性自我牺牲的主要受益者。青年人作为个人应为国家整体的更大荣誉而牺牲,令人费解的是,在和平时期号召人们作出一些微小的牺牲,放慢他们提高生活水平的速度,似乎比在战争时期要求他们献出生命的号召更难奏效。

    最近出现了一种同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背道而驰的、而代之以全人类的物种作为我们同情的目标的趋向。这种把我们的利他主义目标加以人道主义的扩大,带来一个有趣的必然结果:进化论中的“物种利益”这一概念似乎再次得到了支持。政治上的自由主义者通常是物种道德最笃信不疑的代言人,而现在却对那些稍微扩大一些利他主义范围以包括其他物种的人,极尽其嘲笑之能事。如果我说我对保护大鲸鱼免受捕杀,比对改善人类的居住条件更感兴趣,很可能会使我的某些朋友大为震惊。

    同一物种中的成员同其他物种的成员相比较,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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