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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因此,企业将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费用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净利润的分配。
22。如果利润分享和奖金支付在雇员提供服务的期末以后
12个月内未全部到期,这
些支付就是其它长期雇员福利(参见第
126至
131段),如果利润分享和奖金支付符合权益计
酬福利的定义,企业应对其按第
144至
152段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露
23。虽然本准则对短期雇员福利不要求作出特定披露,其它国际会计准则可能要求披
露。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披露关键管理人员的雇员福利信
息。《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企业披露员工成本。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区别
24。 离职后福利包括,例如:
(1)退休福利,如养老金;
(2)其它离职后福利,如离职后人寿保险和离职后医疗保障。
企业提供的离职后福利安排是离职后福利计划。企业的所有此类安排均适用本准则,
无论是否建立了一个单独实体来接受提存金和支付福利。
25。离职后福利计划可区分为设定提存计划或设定受益计划,取决于计划的主要条款
和条件所包含的经济实质。在设定提存计划下:
(1)企业的法定或推定义务仅限于其同意向基金提存的金额。因此,雇员所收到的
离职后福利金额取决于企业(或许还有雇员)向离职后福利计划或保险公司支付的提存金金
额,联同提存金所产生的投资回报;
(2)结果是,精算风险(福利将比预期的少)和投资风险(投资的资产将不足以支
付预期的福利)要由雇员承担。
26。当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具有法定或推定义务时,企业的义务就不仅限于其同意向基
金提存的金额,以下是这种情况的例子:
(1)不仅仅与提存金金额相关的计划福利公式;
(2)通过计划间接地或直接地对提存金特定回报作出担保;
(3)导致推定义务的非正式惯例。例如企业过去曾增加对前雇员的福利以保持与通
货膨胀同步,即使没有法定义务要求这样,推定义务就可能产生。
27。在设定受益计划下:
(1)企业的义务是为现有的及以前的雇员提供已同意的福利;
(2)精算风险(福利费用将比预期的多)和投资风险实质上由企业承担。如精算或
投资的实际结果比预期的差,企业的义务可能会增加。
28。以下第
29至
42段就多雇主计划、国家计划及保险福利下的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
受益计划间的区别作了说明。
多雇主计划
29。企业应根据计划的条款(包括正式条款之外的推定义务)将多雇主计划区分为设
定提存计划或设定受益计划。当多雇主计划是设定受益计划时,企业应当:
(1)采用与其它设定受益计划相同的方式核算其对设定受益义务、计划资产和与计
划相关的费用的份额;
(2)披露第
120段要求的信息。
30。对属于设定受益计划的多雇主计划,如得不到足够的信息运用设定受益会计,企
业应当:
(1)按第
44至
46段所述,对计划视同设定提存计划进行核算;
(2)披露:
①该计划是设定受益计划这一事实;
②得不到足够信息将该计划按设定受益计划进行核算的理由;(
3)该计划出现
盈余或亏损可能影响未来提存金金额时,应追加披露:
①任何可得到的关于盈余或亏损的信息;
②用于确定盈余或亏损的基础;
③对企业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31。设定受益多雇主计划的一个例子是:
(1)计划是根据支付需要注入资金,即,提存金金额按预期足以支付同期应当支付
的福利金额进行确定;雇员当期赚得的未来福利将用未来的提存金支付;
(2)雇员福利取决于雇员服务的时间,参加计划的企业应当为退出计划时雇员所赚
得的福利支付提存金,除此之外,企业没有退出计划的现实途径。这样的计划对企业产生了
精算风险:如果资产负债表日雇员已经赚得的福利的最终费用大于预期金额,企业将不得不
增加提存金,或者说服雇员接受减少的福利。因此,这样的计划是设定受益计划。
32。对属于设定受益计划的多雇主计划,如果可得到足够的信息,企业对其在设定受
益义务、计划资产和与计划相关的离职后福利费用中的比例份额,应按照与任何其它设定受
益计划同样的方式进行核算。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无法识别其在计划基本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中所占的份额,来为会计核算提供足够的可靠性。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如果:
(1)企业无法获得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有关该计划的信息;
(2)该计划使参加的企业面临与其它企业现在和以前的雇员相关的精算风险。结果
是,没有一致和可靠的基础将义务、计划资产和费用分配到参加计划的各别企业中去。
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将其视为一项设定提存计划进行核算,并披露第
30段所要求的
追加信息。
33。多雇主计划与集合管理计划是有区别的。集合管理计划只是单个雇主计划的集
合,使参与计划的雇主将他们以投资为目的的资产联合起来,降低投资管理和行政费用,但
不同雇主对其雇员的福利要求是分开的。集合管理计划不会产生特别的会计问题,因为容易
获得信息以将它们与任何其它单一雇主计划同样处理,并且这样的计划不会使参与企业面临
与其它企业现在和以前的雇员相关的精算风险。本准则的定义要求企业根据计划的条款(包
括任何正式条款之外的推定义务)将集合管理计划归类为设定提存计划或设定受益计划。
34。将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各个不同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提存的资产联合起
来的设定受益计划不是多雇主计划。因此,企业应将所有这样的计划处理为设定受益计划。
35。《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要求企业确认某些或有负债,或披露有关信息。
在多雇主计划中,或有负债可能产生的情形如:
(1)与其它参与企业相关的精算损失,因为每一参与多雇主计划的企业都要分担任
何其它参与企业的精算风险;或
(2)根据计划条款,如果其它企业停止参与,对计划资金不足负有注入资金的责任。
国家计划
36。企业对国家计划应按多雇主计划同样的方式进行核算(参见第
29和
30段)。
37。国家计划通过立法建立,包括所有企业(或某一特定类别的企业,如特定行业),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或不受报告企业控制或影响的机构(如为该目的建立的自治代理机构)经
营。企业建立的某些计划,不仅提供可用以替代否则将包括在国家计划中的强制性福利,而
且提供追加的自愿福利,这样的计划不是国家计划。
38。国家计划按其性质作为设定受益计划还是设定提存计划,取决于企业按计划所负
有的义务。许多国家计划是根据支付需要进行资金注入:提存金金额按预期足以支付同期应
付的福利金额加以确定,雇员当期赚得的未来福利将用未来的提存金支付。然而,在大多数
国家计划下,企业没有法定或推定义务支付那些未来福利:其唯一的义务就是支付当期应付
的提存金,如果企业停止雇佣国家计划内的人员,它就没有义务支付自己雇员在以前年度赚
得的福利。因为这一原因,国家计划一般是设定提存计划。然而,在极少情况下,当国家计
划是设定受益计划时,企业应遵从第
29段和第
30段规定的处理方法。
保险福利
39。企业可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为离职后福利计划注入资金。企业应将这样的计划处
理为设定提存计划,除非企业对下述任一情况负有(直接地或通过计划间接地)法定或推定
义务:
(1)到期直接支付雇员福利;或
(2)如果承保人没有全额支付与当期或以前期间雇员服务相关的未来雇员福利,则
(2)如果承保人没有全额支付与当期或以前期间雇员服务相关的未来雇员福利,则
。
40。通过保险合同保险的福利,不必与企业对雇员福利的义务有直接或自动的关系。
包含保险合同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与其它注入资金的计划一样,在会计和注资方式之间适用同
样的区分。
41。当企业通过向一项保险单支付提存金,为离职后福利义务注入资金,企业(直接
地、通过计划间接地通过设立未来保险费机制,或通过与承保人的关联方关系)承担法定或
推定义务,保险费的支付并不意味着一项设定提存安排。为此,企业:
(1)将保险单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保险单由企业自己持有)或是作为一项
计划资产(如果该计划的保险单权利符合计划资产的定义);
(2)将其对雇员的义务作为一项负债处理,就象没有保险合同那样。
42。当保险单标明的是某一项计划参与者或一组计划参与者的名称,企业对合同的任
何损失不负有法定或推定义务时,企业没有义务支付雇员福利,只有承保人有支付福利的责
任。在此合同下,固定保险费的支付,在本质上是雇员福利义务的履行,而不是对履行该义
务的投资。因而,企业不再具有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故企业将这样的提存金处理为对设定
提存计划的支付。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43。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因为报告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该期
间提存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义务或费用时不需要精算假设,也没有产生精算利得或损失的
可能性。另外,计量该义务时采用非折现基础,但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