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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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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3)一致:
(1)如果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一个或多个分部是以第 
9段定义中的因素为基础
确定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而其他分部不足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则以下(2)应只适用于那
些不符合第 
9段定义的内部分部(也就是说,不应对符合定义的内部报告分部作进一步分类);
转应层管理企业的该部,分的告报层管理会和事董对定义、段9第符合些不那于)对2(

向下一个较低的按产品和劳务或区域报告信息的内部分部层次,以与第 
9段的定义相符;

(3)如果这种内部报告的较低层次分部符合以第 
9段的因素为基础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

部的定义,第 
34段和第 
35段确定应报告分部的标准应运用于该分部。 


33.根据本准则,大多数企业将其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确定为组织单位,有关这些单位
的信息应报告给董事会(尤其是起监督作用的非经理层董事,如果有的话)和总经理(高级
经营决策人员,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若干人组成的小组),以评价每个单位过去的经营业绩并作
出有关的资源未来分配决策。而且,即使企业由于其内部分部不是按产品/劳务或地区确定
而必须适用第 
32段的要求,它也将转向下一个较低的技产品和劳务或地区报告信息的内部分
部层次,而不是只为外部报告目的设分部。为外部报告目的,转向企业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
及其内部财务报告制度,以确定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方法,有时称作“管理法”;为内部信
息报告用的组织单位,有时称作“营业分部”。
应报告分部 


34.两个或多个本质上相似的内部报告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可以合并为单个产业分部或
地区分部。只有符合以下条件(1)和(2)时,两个或多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才能认为是
本质上相似:
(1)它们陈报了相似的长期财务业绩;
(2)它们在第 
9段定义的所有因素方面都是相似的。 
35.如果一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并且符合
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则它应确定为一个应报告分部:
(1)其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和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分部(内部的和外部
的)总收入的 
10%或更多;
(2)其分部成果(无论是利润还是亏损),在盈利时,占所有分部合并成果的 
10%或更
多;在亏损时,占所有分部合并成果的 
10%或更多,视哪个的绝对金额更大来定;
(3)其资产占所有分部总资产的 
10%或更多。 
36.如果内部报告分部位于第 
35段各重要性的临界值之下,则:
(1)该分部可以称作一个应报告分部,而不管其规模如何;
(2)如果不照(1)那样做,则该分部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相似的、也位于第 
35段各
重要性的临界值之下的内部报告分部合并成一个单独的应报告分部(如果两个或多个产业分
部或地区分部均有第 
9段对应定义中的大多数因素,则它们是相似的);
(3)如果该分部不单独报告或合并,则其应作为一个未分配的调节项目包括进去。

37.37.足 
75%,则在至
少 
75%的合并或企业总收入包括在应报告分部之前,附加的分部应确定为应报告分部,即使
其达不到第 
35段中 
1O%的临界值也是如此。 
38.本准则的 
10%临界值并不打算作为确定财务报告各方面的重要程度的一项指南,而
只是用于确定应报告产业和地区分部。 
39.通过将应报告分部限制在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其大部分收入的分部,本准则
不要求将垂直结合经营的不同层次确认为单独的产业分部。但是,在有些行业,现行实务是
将某些垂直结合的活动报告为单独的产业分部,即使它们并不产生重大的外部销售收入。例
如,许多国际石油公司,即便将大多数或全部的“上游”产品(原油)内部转移到其提炼部
门,仍将其上游活动(勘探和生产)和“下游”活动(提炼和销售)分别报告为单独的产业
分部。 
40.本准则鼓励但不要求将垂直结合活动作为独立分部自愿报告,并附上适当的说明,
包括第 
75段要求的对分部间转移定价基础的披露。 
41.如果一个企业的内部报告制度将垂直结合的活动作为独立分部对待,且该企业不准
备将其作为产业分部对外报告,则在确定外部应报告产业分部时,销售分部应合并到采购分
部;但这样做缺乏合理基础时不在此例;此时,销售分部应作为一个未分配的调节项目包括
进去。 
42.对由于达到相关的 
10%!临界值而在上期或确定为应报告分部的分部,如果企业的
管理层认为其仍是重要的,即使其收入、成果和资产全都不超过 
10%临界值,仍应确定为当
期应报告分部。 
43.如果分部由于达到相关的 
10%临界值而在当期确认为应报告分部,则为比较目的列
示的前期分部资料应予重述,以反映作为独立分部的新的应报告分部,即使在该分部前期没
有达到 
10%临界值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则不在此列。
分部会计政策 


44.分部信息应根据编报合并集团或企业的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编制。 
45.存在一个假定,即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编制其合并或整个企业的财务报表时选
用的会计政策,是其认为最适合于外部财务报告目的的会计政策。由于分部信息的目的是帮
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从整体上理解企业,并对其作出更有根据的判断,本准则要求在编

制分部信息时采用董事会和管理层选用的会计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并时采用的或企业的
会计政策应运用于应报告分部,好像分部是独立存在的报告主体。在整个企业层次上运用特
定的会计政策详细计算出来的结果,如果存在合理的分配基础,则应分配给各分部。例如,
养老金计算通常是就整个企业来进行的,但是整个企业的数据可以根据各分部的薪水和人口
统计资料分配给各分部。 


46.本准则不禁止对以合并或企业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之外的基础编制的附加分部
信息进行披露。不过,这些信息应是内部报告给董事会和总经理,让其作出有关分配资源给
分部的决策,并估计其经营业绩;同时,这些附加信息的计量基础应清楚地予以描述。 
47.当且仅当与两个或多个分部联合使用的资产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也分配给这些分部时,
这些资产才应分配给这些分部。 
48.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项目分配给分部的方式依赖于诸如这些项目的性质、分部
进行的活动以及分部的相对自主性等因素。规定一个为所有企业所采用的分配基础是不可能,
也是不恰当的。如果进行分配的唯一基础是任意的或难以理解的,则强制分配与两个或多个
分部都相关的企业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项目也是不恰当的。同时,分部收入、分部费用、
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的定义是相互联系的,因而最终的分配应是一致的。因此,当且仅当与
联合使用的资产相关的收人和费用可以分配给这些分部时,这些资产才应分配给这些分部。
例如,当且仅当相关的折旧或摊销费在计量分部成果时被扣减的情况下,一项资产才应包括
在分部资产中。
披露 


49.第 
50-67段就企业的主要分部报告形式,规定了对应报告分部要求的披露。第 
68-72段就次要分部报告形式,规定了要求的披露。尽管第 
68 72段要求非常少的按次要基础
的披露,本准则仍鼓励企业就每个应报告次要分部,提供第 
50-67段所确定的所有主要分部
披露。第 
74 83段强调了若干其他分部披露问题。本准则附录 
2说明了这些披露准则的运用。
主要报告形式 


50.第 
51-67段的披露要求应以企业的主要报告形式为基础运用于每个应报告分部。 
51.企业应披露每个应报告分部的分部收入。销售给外部客户赚取的分部收入应分开报

告。 


52.企业应被披露每个应报告分部的分部成果。 
53.企业不依赖人为分配便能计算出分部净损益或某些分部成果以外的其他分部获利能
力的计量数据时,本准则鼓励企业在分部成果外披露这些金额,同时附上恰当的说明。如果
那种算结果是根据合并或企业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外的基础得出的,则企业应在其财
务报表中对计量基础作明确说明。 
54.对收益表中分部成果以上的分部业绩计量结果的一个例子是销售毛利。收益表中分
部成果以下的分部业绩计量结果的例子有来自正常经营活动的损益(或所得税前或所得税后)
和净损益。 
55.企业应披露每个应报告分部的分部资产的帐面总额。 
56.企业应披露每个应报告分部的分部负债的帐面总额。 
57.企业应就每个应报告分部披露当期为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
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总成本。虽然有时将此视作资本增加或资本支出,但
根据本原则要求的计量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不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58.企业应就每个应报告分部披露包括在分部成果中的当期分部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总额。 
59.本准则鼓励但不要求披露金额大、性质特别或影响大、将其披露能贴切地说明当期
每个应报告分部的经营业绩的那些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项目的全额和性质。 
60.《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第 
16段指出,“如
果正常活动损益中的收益和费用项目金额大、性质特别或影响大,因而披露它们能贴切地说
明企业当期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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