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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
则第
10号―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披露任何与纳税有关的或有负债利得
和或有资产损失。或有负债利得和或有资产损失可能产生于诸如与税务部门之间未解决的争
端。类似地,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执行或宣布税率或税法的改变时,企业应披露这些改变对
其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重大影响。(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
生效日期
89。本准则对报告期自
1998年
1月
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如果企业
对报告期自
1998年
1月
1日以前开始的财务报表运用本准则,那么该企业应披露其运用本准
则而不是
1979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会计》这一事实。
90。本准则取代
1979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会计》。
附录一:暂时性差异的示例
本附录只是说明性的,不是本准则的组成部分。附录的目的是说明本准则的运用,
以帮助明晰其含义。
(一)产生应税暂时性差异的情况的示例
各种应税暂时性差异都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影响收益表的交易
1。利息收入有推延,它按时间比例基础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却按收付实现制包含
在应税利润中。
2。商品销售收入在交付商品时包含在会计利润中,但当收到现金时才包含在应税利
润中。'注:也存在与存货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说明见以下(二)3' 3。为计税目的对
资产采取加速折旧。
4。开发费用已经资本化,并将分摊计入收益表,但在确定发生当期的应税利润时已
予抵扣。
5。预付费用已在确定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按收付实现制予以抵扣。
影响资产负债表的交易
6。资产的折旧在计税时不能抵扣,且在资产被出售或报废时,也不能为了计税的目
的而予以抵扣。'注:本准则第
15段(2)禁止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资产是在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同样的规定见本准则第
22段' 7。借款人以收到的款项(等于到期时应支付
的金额)扣除交易成本后的实得额记录贷款。以后,该贷款的账面金额由于交易成本摊入会计
利润而增加。在最初确认贷款的那个期间,为计税目的已将该交易成本抵扣'注:(1)应税暂时
性差异是确定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已抵扣的交易成本额减去摊入会计利润的累计金
额之后的余额;(2)由于贷款的初始确认影响应税利润,因而本准则第
15段(2)的例外情况不
适用。为此,借款人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8。应付贷款在初始确认时,以收到款项的净额计量,即扣除了交易成本。交易成本
在贷款的期限内摊入会计利润。这些交易成本在确定未来、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时是
不可抵扣的。'注:(1)应税暂时性差异是未摊销的交易成本额;(2)本准则第
15(2)段禁止确
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9。复合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份,以到期时应付的金额扣除属于权益成
分的那一部分实得现金收入后折成现值计量(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2号—金融工具:披露
和列报》)。在确定应税利润(亏损)时,这项折现值是不可抵扣的。'注:(1)应税暂时性差异是
未摊销的折现值,参见附录二例
4;(2)企业应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递延所得
税直接计入权益成份的账面金额,参见本准则第
23段和第
61段。根据第
58段的要求,递延
所得税负债的后续变化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在收益表中确认。'
公允价值调整和重估价
10。短期投资或金融工具以超过成本的公允价值计价,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整。
11。企业重估其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
备》中允许选择的方法) 或长期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5号—投资会计》)但并不为计税
目的作相应的调整。(注:本准则
61段要求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直接借记入权益)
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
12。资产的账面金额在购买式企业合并时增加至公允价值,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
整。(注: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或减少负商誉,参见本准则第
66
段)
13。商誉的摊销额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是不能抵扣的,且商誉的成本在处置该企业时也
是不能抵扣的。'注:本准则第
15段(1)禁止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4。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失,通过包含在存货或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账面
金额中的方式予以消除。
15。子公司、分支机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留存收益包含在合并留存收益中,但
在将利润分配给报告母公司时,应支付所得税。(注:本准则第
39段规定,在母公司、投资
者或合营者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转回
时,不能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6。对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或在国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受到汇率
变动的影响。'注:(1)可能有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本
准则第
39段规定,在母公司、投资者或合营者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
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无法转回时,不能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7。17。
第
41段) ;(3)递延所得税借记入收益表,参见本准则第
58段。'
恶性通货膨胀
18。非货币性资产以资产负债表日当时的计量单位重述(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9号
—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调整。'注:(1)递延所得税借
记入收益表;(2)除重述外,如果非货币性资产又被重估,与重估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
入权益,而与该重述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则借记入收益表。' (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
的示例
各种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都会产生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有些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能不符合本准则第
24段的确认标准。
影响收益表的交易
1。当雇员提供劳务时,退休福利费用将在确定会计利润时予以抵扣;但直到企业支
付退休金,或者将其投入一项基金时,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予以抵扣。(注:当诸如产品保修
成本或利息等其他费用在确定应税利润时按收付实现制予以抵扣时,也会产生类似的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
2。在财务报表内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大于至资产负债表日计税时所允许的累计折旧
额。
3。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出售的存货的成本,在商品或劳务交付时予以抵扣以确定会计
利润;但在收到现金时,才在确定应税利润中予以抵扣。'注:正如“(一)2。”所说明的那样,
也存在一项与相关应收账款相联系的应税暂时性差异。'
4。存货项目的可实现净值,或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可收回金额,小于以前的
账面金额,且企业因此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但减少的金额要到该资产被出售时才为计税
目的而予以确认。
5。在确定会计利润时,将研究费用(或开办或其他筹备费)确认为费用,但要到以后
某个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允许将其作为抵扣项目。
6。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被递延,但已包含在当期或以前期间的应税利润中。
7。作为递延收益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政府补助,在未来期间无需纳税。(注:本准
则第
24段禁止确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可参见本准则第
33段)
公允价值调整和重估
8。短期投资或金融工具以低于成本的公允价值记录,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的调整。
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
9。在购买式企业合并中,负债以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但相关的费用要到以后的某个
期间才在确定应税利润时予以抵扣。(注: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商誉或增加负商誉,
参见本准则第
66段。)
10。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但该收益将不包含在应税利润中。
(注:本准则第
24段,禁止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1。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利润从存货、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等资产的账面金额
中剔除,但计税时并不作相应调整。
12。对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联营企业的投资或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受到外汇汇率
变动的影响。'注:(1)可能有一项应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本
准则第
44段要求,仅当以下情况成为可能时,企业才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①暂时性差
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转回;②未来可获得能用暂时性差异冲减的应税利润。'
13.企业以其本身的货币核算构成报告企业经营整体组成分的国外经营中的非货币
性资产,但该国外经营的应税利润或可抵扣亏损却以外币确定。'注:(1)可能有一项应税暂时
性差异,也可能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如果有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则在能够获得
足够的应税利润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才予确认,因为它与国外经营自己的资产和负
债相关,而不是与报告企业在该国外经营的投资相关(本准则第
44段);(3)递延所得税资产应
借记入收益表,参见本准则第
58段。'
(三)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等于其计税基础的情况的示例
1。应计费用已在确定企业本期或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时予以抵扣。
2。应付贷款以最初收到的金额计量,这项金额与在该贷款到期时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