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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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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处理方法 


21.存货的成本,除了第 
19段所处理的那些以外,应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成本
法加以确定。 
22.先进先出法假定,先买入或生产的存货项目先卖出,结果保留在期末存货中的
项目都是最近买入或生产的那些项目。按照加权平均成本法,每一项目的成本是根据期初类
似项目的成本以及在这一期间买入或生产的类似项目的成本的加权平均数加以确定的。此平
均数应根据企业的情况,或以期间为基础,或以每批新到货为基础加以计算。
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23.存货的成本,除了第 
19段所处理的那些以外,应按后进先出法加以确定。 
24.后进先出法假定,后购买或生产的存贷项目先卖出,结果保留在期末存货中的
项目,都是最先买入或生产的那些项目。
可变现净值 


25.如果存货遭到损坏,或者全部或部分遭到废弃,或者导致其销售价格降低,存
货的成本就可能得不到补偿。此外,如果到完工或完成销售,所估计发生的费用有所增加,
存货成本也可能得不到补偿。将存货成本减记到可变现净值这种实务,是与资产不能按照高
于它们销售或使用预期能够实现的金额记载这种观点相吻合的。 
26.存货通常以逐项为基础,减记到可变现净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将类似或相关
的项目分组,也许是恰当的。当与同一生产线有关的存货项目具有类似的目的或最终用途,
在相同的地理区域生产或销售,并且实际上也不可能将它们与这一生产线的其他项目分开估
价时,就可能采用分组。存货不宜以分类为基础进行减记,例如将制成品分为一类,或将某
一特殊行业或地理分部的所有存货都分成一类。劳务提供者通常就每项单独计算销售价格的
劳务进行成本积累,因此,每一项这样的劳务就作为单独的项目处理。 
27。预计可变现净值,是以对存货预期可以实现的金额作出估计时能够获得的最可靠
的证据为基础的。这些预计应考虑在会计期间结束以后所发生事项对价格或成本波动的直接
影响,只要这类事项能够证实其在会计期间结束时所存在的状态。 
28.对可变现净值的预计,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例如,为满足公司销售或劳
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量的可变现净值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的。如果持有的存货量超出了销售

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由于公司销售合同规
定的数量超出了存货持有量所产生的或有损失以及由公司购货合同所产生的或有损失,应根
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加以处理。 


29.用于生产存货的材料和其他物料,不能减记到其成本以下,如果用其生产的制
成品预计可按成本或更高的价格出售的话。然而,当材料价格的下跌可以表明制成品的成本
将超过可变现净值时,那么该材料就应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在这种情况下,材料的重置成本
可能是其可变现净值最可行的计量基础。 
30。在随后的每一个期间都需要对可变现净值作出新的估价。当以前使存货减记到其
成本以下的条件不再存在时,被减记的金额需要转回,从而使新的帐面金额成为成本与经修
订过的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例如,某一存货项目由于其售价降低而按可变现净值记
帐,但在随后的期间该存贷项目依然在库并且售价已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按上述
方法处理。
作为费用的确认 


31.当存货被出售时,这些存货的帐面金额应在有关收入被确认的期间作为费用被
确认。存货因减记到可变现净值而被减记的任何金额以及存货的所有损失,都应在减记或损
失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被确认。由于可变现净值增加使得存货被减记的金额有一部分需要转
回时,被转回的任何金额应在转回的期间冲减已确认为费用的存货金额。 
32.将已售存货的帐面金额确认为费用的过程导致了费用与收入的配比。 
33.某些存货,例如作为自建物业、厂房和设备使用的存货等,可能应分配到其他
资产帐户。按这种方式分配给其他资产的存货,应在这种资产的使用年限期间确认为费用。
揭示 


34.财务报表应揭示如下内容:
(1)计量存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所使用的成本计算方法等;
(2)存货的帐面总金额和适合企业情况分类的各类存货的帐面金额;
(3)按可变现净值记载的存货的帐面金额;
(4)根据第 
31段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入的任何减记金额的转回额;
(5)根据第 
31段导致在货的城记被转回的情况或事项;
(6)为负债作担保的存货的帐面金额。

35.35.
。 
36.当存货的成本根据第 
23段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时,财务
报表应该揭示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存货金额与以下任一金额之间的差额:
(1)根据第 
21段确定的金额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
(2)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者。 
37.财务报表应该揭示下列两者之一:
(1)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
(2)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按性质分类,应用于收人的经营费用。 
38.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由先前包括在已售存货项目计量中的那些费
用、尚未分配的生产间接费用和生产费用中的非正常金额所组成。企业根据情况需要还可能
列入其他诸如销售费用之类的费用。 
39.某些企业采用了不同格式的损益表,以致在报表中揭示的是另一些金额,而不
是在会计期间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根据这种不同的格式,企业揭示的是为这一期间的收
入而使用,按其性质分类的经营费用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原辅材料、人工费用
和其他经营费用作为所确认的费用,连同这一期间存货变动的净额一起加以揭示。 
40.将存货成本减记到可变现净值,可能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规模、影响或者由于其
性质,从而需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要
求加以揭示。
生效日期 


41.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995年 
1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
效。 
IAS 7: Cash Flow Statements 

IAS 7; Cash Flow Statements; became effective fo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4。 

Summary of IAS 7 

。 
The cash flow statement is a required basic financial statement。 
。 
It explains changes in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 during a period。 

。 
l
。 
Cash flow statement should classify changes in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 into operating; investing; and 
financial activities。 
。 
Operating: May be presented using either the direct or indirect methods。 Direct method shows receipts 
from customers and payments to suppliers; employees; government (taxes); etc。 Indirect method begins 
with accrual basis net profit or loss and adjusts for major non…cash items。 
。 
Investing: Disclose separately cash receipts and payments arising from acquisition or sale of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acquisition or sale of equity or debt instruments of other enterprises (including 
acquisition or sale of subsidiaries); and advances and loans made to; or repayments from; third parties。 
。 
Financing: Disclose separately cash receipts and payments arising from an issue of share or other equity 
securities; payments made to redeem such securities; proceeds arising from issuing debentures; loans; 
notes; and repayments of such securities。 
。 
Cash flows from taxes should be disclosed separately within operating activities; unless they can be 
specifically identified with one of the other two headings。 
。 
Investing and financing activities that do not give rise to cash flows (a nonmonetary transaction such as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by issuing debt) should be excluded from the cash flow statement but disclosed 
separately。 
国际会计准则第 
7号现金流量表

(1992年 
12月修订)

目 


有关企业现金流量的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价企业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的能力以及企业使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要提供依据。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需要对企业形成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及其时间性与确定性作出评价。

本号准则的目的是要求提供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变化的信息。这种信息采用现金流量

表的形式加以提供。该表对会计期间源于经营、投资和融资业务的现金流量进行了分类。

范围 


1.企业应根据本号准则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应将它作为每期需呈报的财务报表
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呈报。


2.本号准则替代于 
1977年 
6月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 
3.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企业是如何形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不论企业业务的性
质如何,也不论是否可如同金融机构一样,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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