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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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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ling price less cost to plete the inventory and sell it。 
。 
Cost includes all costs to bring the inventories to their present condition and location。 
。 
If specific cost is not determinable; the benchmark treatment is to use either the first in; first out (FIFO) 
or weighted average cost formulas。 An allowed alternative is the last in; first out (LIFO) cost formula。 
When LIFO is used; there should be disclosure of the lower of (i) net realisable value and (ii) FIFO; 
weighted average or current cost。 
。 
The cost of inventory is recognised as an expense in the period in which the related revenue is 
recognised。 
。 
If inventory is written down to net realisable value; the write…down is charged to expense。 Any reversal 

of such a write…down in a later period is credited to ine by reducing that periodVs cost of goods 
sold。 

。 
Required disclosures include: 
。 
accounting policy; 
。 
carrying amount of inventories by category; 
。 
carrying amount of inventory carried at net realisable value; 
。 
amount of any reversal of a write…down; 
。 
carrying amount of inventory pledged as security for liabilities; 
。 
cost of inventory charged to expense for the period; and 
。 
LIFO disclosures mentioned above。 
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存货

(1993年 
11月修订)

目 


本号准则的目标,是对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作为一项资产所
要确认并且需要结转到有关收入被确认时为止的成本金额,是存货会计的主要课题。本号准
则对成本的确定及其随后费用的确认,包括其减记到可变现净值等,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此外,本号准则还对费用分配到存货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提供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按历史成本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对
如下项目的会计处理:
(1)根据建筑合同所产生的在建工程,包括与此直接有关的劳务合同(见国际会计
准则第 
11号“建筑合同”);
(2)金融工具;
(3)诸如牲畜、农产品、林产品、矿产品之类的生产者存货,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
根据某些行业已经良好建立的实务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 
2.本号准则替代于 
1975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
的估价和呈报”。 
3.第 
1(3)段所提到的存货,在生产的某些阶段是用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的。例如,

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
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存货不属于
本号准则的范围。

当农作物已经取得丰收或矿产品已经得到提炼并且根据远期合同或政府担保销售不成问题,
或者当存在着同类市场而可以忽视销售失败的风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存货不属于
本号准则的范围。

 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规定的含义如下:
存货,是指: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
(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
(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可变见净值,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估计销售价格减去完工和销售估计所需费用后
的净额。

 5.存货包括为再售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货物,例如包括由零售商购入并且为了再售
而持有的商品,以及为了再售而持有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等。此外,存货还包括企业已经生
产完毕的制成品、正在生产的在制品和在生产过程中等待使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在提供劳务
的情况下,存货包括了如第 
16段所描述的劳务费用,对此费用企业尚未确认有关的收入(见
国际会计准则第 
18号“收入”)。
存货的计量

 6.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低者来加以计量。
存货的成本

 7.存货的成本应由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
成本所组成。
采购成本

 8.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税和其他税(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
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
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 
9.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最近购买了用外币计价的存

货而直接引起的。这种情况虽然发生得较少,但却是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
影响”的备选处理方法所允许的。当一种货币发生了严重的贬值,并且对它没有套期保值的
实际措施,由此影响到负债不能结算时,会产生汇兑差异。计入采购成本的只限于这些汇兑
差异,并且要求是在最近采购存货时发生的。

加工成本 


10.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与单位产品有关的费用,诸如直接人工等。在将材料
转化成制成品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固定和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还包括对
这些间接费用的系统分配。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是指无论生产数量多少都保持相对不变的那
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工厂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维修费以及工厂的行政管理费等。变动的
生产间接费用是指随着生产数量直接或几乎直接变动的那些生产间接费用,诸如间接材料和
间接人工等。 
11.将固定的生产间接费用分配到加工成本之中,所依据的是生产设备的正常能力。
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考虑了由计划维修所损失的能力以后在许多期间或季节预期能够
达到的平均产量。生产的实际水平如果接近正常能力,也可以被采用。分配到各生产单位的
固定间接费用的金额,不会因为生产低下或厂房闲置而有所增加。未被分配的间接费用应在
它们发生的期间作为费用加以确认。在例外高产的期间,分配到每个生产单位的固定间接费
用会减少,从而使存货按较低的成本被加以计量。变动的生产间接费用应根据对生产设备的
实际使用,将它们分配到每个单位产品之中。 
12.生产过程可能导致同时间不止一种产品的生产。例如,当生产联合产品或主副
产品时,就是这种情况。当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单独辨认时,需要在合理与一致的基础
上将它们进行分配。举例来说,可以按照每种产品相对的销售价值,或在产品可以单独分辨
的生产阶段进行分配,或在生产完工时进行分配。大多数副产品从其性质上说是不重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副产品通常按可变现净值加以计量并且其价值从主产品的成本中予以扣除,
结果,主产品的帐面金额与其成本将不会有重大差异。
其他成本 


13.其他成本只有当它们是在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过程中发生时,才能列人
存货成本之中。例如,将非生产性间接费用成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的费用列人存货成本,也
可能是恰当的。

14.14.
(1)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生产费用的不正常金额;
(2)储存费用,除非是那些在进入下一生产阶段之前的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费用;
(3)无助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行政管理间接费用;
(4)销售费用。 
15.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可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这些情况在国际会计
准则第 
23号“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中,已作了明确。
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 


16.劳务提供者的存货成本主要由直接从事提供劳务的人员的人工和其他费用所组
成,包括监管人员的人工和可归属的间接费用等。与销售和一般行政人员有关的人工和其他
费用不包括在内,但应在它们发生的期间确认为费用。
成本的计量技术 


17.存货成本的计量技术,诸如标准成本法和零售法等,如果其结果接近成本,就
可以方便地采用。标准成本是根据材料和物料、人工、效率以及生产能力的正常水平制定的,
应对其定期进行检查,如有必要,应根据当前状况予以修订。 
18.在零售行业,通常采用零售法用以计量大量快速周转的存货,因为它们具有类
似的毛利额并且也不可能用其他的成本计算方法进行计量。存货的成本是通过将存货的销售
价值减去适当比例的毛利额加以确定的。在使用毛利额比例时,需要考虑已经降低至其原来
的销售价格以下的水平标价的存货。对每一零售部门,通常采用的都是平均比例。
成本计算方法 


19.对于通常不能直相交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货物或劳务,
其成本应按它们个别成本的具体辨认法加以确定。 
20。成本的具体辨认法是指将具体的成本归属于可辨认的存货项目的方法。这对于为
特定项目存放的存货来说,是一种恰当的处理方法,无论它们是买入还是生产的。然而,当
存在大量通常可以互相交换的存货项目时,使用成本的具体辨认法是不恰当的。在这种情况
下,可以采用挑选保留在存货的项目的方法,以便获得对这一期间净损益的预定结果。

基准处理方法 


21.存货的成本,除了第 
19段所处理的那些以外,应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成本
法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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