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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套期
158.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符合第
142段的条件,则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1)确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见第
142段),应通过权益变动表
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
86至
88段);
:告报则原下如分应按部效无)2(
①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②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这种情况有限),按第
103段的规定报告。
159.具体地说,现金流诸套期应按如下原则核算:
(1)与被套期项日有关的权益牛的单独项目,应调整
为以下两者之中较少者(以绝对金额表示):
①套期工具的累积利得或损失,需用以抵销从套期行始就累积的被伞期项目预期未来现
金流量变动(扣除第
158段(2)涉及的无效部分);
②从套期开始时就累积的被套期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公允价值。
(2)套期工具(不是有效套期)剩余的利得或损失,应根据第
103段和第
158段的规定
恰当地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言接在权益中列示。
(3)如果企业针对特定套期关系的明确的风险管理策略,没有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或
相关现金流量的特定部分包括在套期有效性的评价中(见第
142段(1)),则未包括的这部分
利得或损失应按第103段的规定予以确认。
160.如果被套期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导致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则在确认资产或负债时,
应将依据第
158段的规定在权益中直接确认了的相关利得或损失从权益中转出,计入该资产
或负债初始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
161.计入资产或负债初始购置成本或其他账面价值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在随后
该资产或负债影响净利润(或亏损)时(比如在折旧费用、利息收益或费用、或销售成本确
认的期间)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中,关于资产减值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
(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36号一资产减值》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2号存货》的规定,适用于
预期交易套期形成的资产。
162.对于第
160段未涉及的各种现金流量套期,已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应在与被套期确
定承诺或预期交易影响牟利润(或亏损)的同个或几个期间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比如,
预期销售实际发生时)。
163.如果发生以下任何种情况,则企业应停止继续运用第
158至
162段规定的套期会
计:
(1)套期工具逾期、被出售,被中止或被执行(为此,如果套期工具替换或转换成另外
的套期工具构成企业明确的套期策略的部分,则这种替换或转换不能认为是逾期或中止)。
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有效时(见第
158段(1)起初便己在权益中直接报告的套期工具累积利
得或损失,仍应单独保留在权益中,直至预期交易发生。预期交易发生时,应运用第
160段
和
162段的原则。
(2)套期不再符合第
142段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有效时(见
第
158段(1))起初便已在权益中直接报告的套期工具累积利得或损失,仍应单独保留在权
益中,直至承诺交易或预期交易发生。承诺交易或预期交易发生时,应运用第
161段和第
162
段的原则。
(3)承诺或预期交易预期不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已直接在权益中报告的相关累积净
利得或损失应在当期净利润(或亏损)中报告。
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
164.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更的影响》,应
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原则核算:
(1)判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见第
142段),应通过权益变动表
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
86至
88段);
(2)无效部分应按如下原则报告:
①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②套期工具不是衍生工具的(这种情况有限),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21号外汇汇率变更
的影响》第
19段的规定报告。
与套期的有效部分相关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按外汇折算损益归类方式进行归类。
如果套期不具备运用特别套期会计的条件
165.如果由于不符合第
142段的标准而使套期不具备运用特别套期会汁的条件,则初始
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专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第
103段规
定的两种方式之.,予以报告,属于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调整应在净利润(或亏损)
中报告。
披露
166.财务报表应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第
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所要求的披露,
但是该项准则所要末的有关公允价值补充性披露(见第
77段和第
88段)不适用于那些以公
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67.以下内容应包括在会计政策披露中,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第
32号金融工具:桩露
和列报》第
47段(2)要求的披露的部分:
(1)用于估计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重要假定。其
中,对金融资产,应分重要类别单独反映(《国际会计准则第
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
第
46段就如何确定金融资产的类别提供了指南)。
(2)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那些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
得和损失,是否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或直橙在权益中确认,直至这些金融资产被处置。
(3)对于第川段定义的四类金融资产中的每类,金融资产的“正常方式”购买是在交
易日核算,还是在结算日核算(见第
30段)。
168.在运用第
167段(1)时,企业应披露包括预付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
率。
169.财务报表应包括下列所有与套期有关的附加披露:
(1)描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包括其对每类主要类型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的
政策(第
142段(1));
例如,就与未来销售有关的风险的套期而言,该项描述应说明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大致
有几个月或几年的预期未来销售已被套期,在这些未来月份或年价中大致的销售比例又是多
少。
(2)就以下指定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单独地披
露:
①对套期的描述;
②被指定为该项套期的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③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④对于预期交易的套期,预期交易预计发生的期间、预期交易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何时计
入净利润(或亏损)以前对其运用过套期会计但预计不可能再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3)如果在现金流量套期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和非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形成的利
得或损失,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则应披露:
①当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②从权益中转出后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金额;
③当期从权益中转出后,加至被套期预期交易中的资产或负债的购置成本或其他帐面价
值的初始计量中的金额(见第
160段)。
170.财务报表应包括下列所有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附加披露:
(1)如果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重新计量以与公允价值致(不包括与套期有关的资产)
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则应披露:
①当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②从权益中转出后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金额;
(2)如果对可供出售或为交易而持有的全部金融资产而言,其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予以
计量这项假定已不成立(见第
70段),从而企业须以摊余成本计量这些金融资产,则应披露
这个事实,同时还要说明这些金融资产的性质、帐面价值以及为什么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
予以计量,如果可能的话,还要说明其公允价值估计很可能落入的范围。再者,如果公允价
值以前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被出售,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出售时该类资产的账面
价值,已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值以前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被出售,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出售时该类资产的账面
价值,已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
①单独披露利息收益总额、利息费用总额(均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②对于购入后调整至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终止确认形成的、计入当期净
利润(或亏损)的总利得和损失,应单独地加以报告,以与已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调
整(已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形成的总利得和损失区别开来(对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
资产和负债,不要求作类似于“实现”与“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的区分)。
③企业应披露按第
116段的规定对已减值贷款应计的、但尚未收现的利息收益金额。
(4)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
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
①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
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
②金融资产是否己终止确认。
(5)如果企业已将某金融资产重新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而非公允价值报告的金融资产(见
第
92段),则应披露重新分类的原因;
(6)应就每类重要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
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