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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1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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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如果金融工具市场不活跃,则为获得公允价值的可靠量度,须调整公开标价。如果
市场上没有频繁的交易、市场没有完备地建立(比如,某些“柜台“市场)、或相对将要计价
的金融工具交易量只有较小的量在交易,则标价可能不能代表该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某些交
易量相对小的情况下,较大宗交易的标价可以从该金融工具的造市者处获得。在其他情况和
不能获得标价的情况下,为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可以采用估计技术来足够可靠地确定公允价
值。金融市场中成熟地发展起来的技术包括:参照另外几乎一样的工具的当前市场价值、折
现现金流量分析以及期权定价模型。在运用折现现金流量分析时,企业应采用具有几乎相同
期限和性质的金融工具的通行回报第作为折现率。其中,所指期限和性质包括:债务为的信
用等级、剩余期限(合同利率在此期限内固定)、本金偿还的剩余期限以及进行支付时所采用
的货币等。 
101.如果对整项金融工具不存在市场价格,但对其组成部分却存在市场价格,则公允价
值应以相关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如果对某项金融工具不存在市场但对与其类似的金融工具
却存在市场,则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以该类似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102.有许多情况不是第 
95至 
101段所列举的那样。在这些情况下,合理的公允价值估
计的范围波动可能不重大。企业通常能够估计外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不可能购入一
项金融工具,对于该项金融工具,有购买后预期不能可靠地计量其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
委员会的框架指出:“在许多情况下,成本或价值必须估计;合理估计的采用是编制财务报表

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不损害其可靠性。”

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不损害其可靠性。”
失 


103.不构成套期关系组成部分(见第 
121至 
165段)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变动形成的、已确认利得或损失,应按如下原则予以报告: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形成当期的净利润
(或亏损)(在这点上,衍生工具除非指定为是套期工具,否则始终应认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见第 
122段);
(2)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报告: 
1。计入其形成当期的净利润(或亏损); 
2。在该金融资产被转让、收回或处置之前,或在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之前(见第 
117至 
119段),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的列示》第 
86段至 
88段)。被转让、收回或处置、发生减值时,以前在权益中确认的累积利得或损失应
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104.企业应选择第 
103段(2)①或②作为其会计政策,并将这引起政策运用于各项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套期除外;见第 
121段)。 
105.《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规定,会计政策的
自愿变更,只能在这种变更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能适当地反映交易或事项时才能进行。理事
会认为,几乎不可能会出现从第 
103段(2)段①变更为第 
103段(2)②这处情况。 


106.如果企业采用结算日会计确认金融资产的购置(见第 
30段),则将要收到的金融资
产的公允价值在交易日至结算日这个期间所发生的变动,对于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记录的资产,
不应确认;但对于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资产,则应按第 
103段的规定,将这种公允价值变
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或列作权益项目。 
107.由于金融资产是否被指定是为交易而持有的投资,是按最初购置时的目的决定的,
因此,对于那些正被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在持有该资产时将其划出交
易类金融资产。只有最近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方式,使得企业有理由将某项金融资产重新归类
为交易类金融资产,企业才能作这种再分类(见第 
21段)。
不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108.对于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第 
73至 
93段),企业应在它们终止
确认、减值或摊销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但是,如果在这些金融资产
或负债(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如第 
121至 
152段的描述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则企业应
按第 
153至 
164段的规定核算这些利得或损失。
金融资产的减值和不可收回 


109.如果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评价,以判断是否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或某组资产可
能发生减值。如果存在这种证据,则企业应估计该项资产或该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第 
111段(针对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或第 
117段(针对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
的规定确认减值损失。 
110.表明某项金融资产或某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不可收回的客观证据包括(站在资产
的持有方看):
(1)发行方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
(2)合同实际违约,比如利息或本金支付方面的违约或拖欠;
(3)由于与借入方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法律方面的原因,借出方给予借入方平时不愿
做出的让步;
(4)发生方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在前一个财务报告期间,确认了该项资产的减值损失;
(6)由于财务困难,致使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7)以往应收账款的回收方式表明就上帐款组合的面值不能全部收回。
由于企业的证券不再公开交易致使活跃市场消失,不能算作减值的证据。企业信用等级
下降与其他可利用的信息一并考虑时,可能会成为减值的证据,但其本身不是减值的证据。

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 


111.如果企业很可能不能按贷款、应收款项或以摊余成本记录的持有至于期投资的合同
条款收回到期金额(本金和利息),则说明已发生减值或坏账损失。损失的金额为以下两者之

间的差额:(1)资产的账面价值;(2)以金融工具最初的实际利率对预期未来现金流量进行
折现后的金额(可收回金额)。与短期应收款项有关的现金流量通常不予折现(见第 
74段)。
资产的账面价值应直接或通过运用坏账备抵(视情况定),减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损失金额
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112.对于单项看金额重大的一组金融资产,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以按单项资产分别予
以确认和计量。对于类似金融资产的组合,减值和不可收回金额可按组合进行确认和计量。 
113.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应采用金融工具最初的实际利率来计量。因为
以现行市场利率折现,实际上是对那些本准则认为可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也要示按
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利率变动,则按第 
111段计量可
收回金额的折率,应是合同规定的实际利率。作为这种公允价值计算方法的替代方法,债权
人可以基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运用可观察的市场价格计量减值。如果金融资产被抵押,
且可能取消抵押物的赎回权,则持有方应以抵押物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减值。 
114.在后续期间,如果减值或坏账损失降低,且这种降低客观上与减记之后发生的事项
(如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提升)的联系,则金融资产的减决金额应直接或通过调整趟账务抵转
销。转销不应导致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不确认减值情况下转销的摊余成本。 
115.对于因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计量而未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在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通过分析预期现金净流入来检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见第 
69段(3)),看是
否发生了减值。如果出现减值的迹象,则这类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额,应为其账面价值与按
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利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收回金额)之间的差额。
确认减值后的利息收益 


116.一旦金融资产减记至其预计可收回金额,利息收益随后应以计量可收回金额时对未
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利率来确认。另外,在最初确认减值损失后,企业还应在随后的
财务报告日地该资产进行检查,看是否发生了进一步的减值(见第 
110段(5))。《国际会计
准则第 
18号;收入》第 
30段提供了有关未减值金融资产的利息收益确认的指南。
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 


117.如果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的损失(可收回金额低于原购置成本),已按第 
103 

段(2)②的规定直接在权益中确认,且存在客观证据(见第 
110段)表明该资产已减值,则
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累积净损失额应从权益中转出,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即使该金
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 


118.已从权益中转出并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的损失金额,指金融资产的购置成本
(减支付的本金和摊销额)与现行公允价值(对权益工具)或可收回金额(对债务工具)之
间的差额,减以前计入净利润(或亏损)的该资产减值损失。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的债务工
具的可收回金额,指类似金融资产的现行市场利率折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19.在后续期间,如果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增加,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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