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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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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图让他反对罗马政权的时候,耶稣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 

                   ① 

  当归给上帝。”圣保罗则进一步指出了服从义务的神学根据。他说:“在上 

  有权柄的,人人当顺从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 

  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令,抗拒必自取刑罚。”② 

  这样,日耳曼人的皈依基督教,也就在信奉上帝的同时,接受了服从世俗政 

  权的观念,从观念上开始了在世俗政权下面的正常生活。 

       基督教教义为中世纪的世俗政权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理论基础。日耳曼人 



① 《马太福音》第22 章第21 节。 

② 《罗马书》第13 章第1…7 节。 


… Page 15…

  入主欧洲,只是为了掠夺财富,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他们有的是暴力,却 

  没有适合现实的政治思想,不知如何统治由具有不同的习俗、种族和利益的 

  人们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基督教教义则为中世纪的政治提供了基本价值原 

  则:善良与邪恶、公正与不公正等,说明了政府和领袖的责任是镇压邪恶并 

  鼓励人们行善。正是在这意义上,教会是中世纪的精神权威。 

       基督教的依靠自己的劳动而生活的寺院制度,在无政府的动荡时代为日 

  耳曼人开辟新的生活方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示范。公元544年前后,本尼狄 

  克的第一批信徒创立了一所寺院。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本尼狄克寺院制度 

  逐步通行于欧洲。在那个战乱的年代,寺院不仅对儿童、妇女、无依无靠的 

  难民和穷困、饥饿的人们提供了救济,而且,寺院本身的经济活动——农业 

  和简单工业,也具有重要的社会示范作用。西方的寺院制度虽然是从东方输 

  入的,但在修行的内容与实践方面却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中一个重要区别, 

  在于东方的僧人主要是依靠信徒的捐款生活,而西方的出家人是依靠自己的 

  劳动生活。本尼狄克制度强调懒惰是罪恶之母,坚持信徒的劳动的责任和自 

  食其力的尊严性。它的规程有这样的规定:“真正僧侣,应以他们的手的劳 

                                                  ① 

  动来生活,像使徒和神圣教父所做的那样。”这样,每一所本尼狄克寺院基 

  本上都是一所管理良好的模范农庄。在战乱的年代,寺院制度把罗马的农业、 

  畜牧、果树栽培的方法保留了下来,并教给了没有定居习惯、只会简陋耕作 

  的日耳曼人,这就使好战而厌恶劳动的日耳曼人渐渐培养起了劳动的习惯。 

  爱尔兰圣徒的《传记》,生动地记载了三个皈依基督教的日耳曼人的故事: 

  为了找寻离世绝俗的生活,深入森林,开垦荒地,播种土地,当移民流入后, 

  他们又去寻找新的修行之所,进行新的垦殖。 

       在无政府的年代,基督教教会承担起了政府的政治责任。早在罗马帝国 

  时期,教会就已建立起庞大的社会组织。在帝国崩溃后混乱的无政府的年代, 

  教会是文明社会遗留下来的唯一完整的组织。庞大的教皇世袭领所赋予教皇 

  的世俗权力,以及基督教的宗旨使教会很自然的承担起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 

  责任。教会的宗教权力同时也具有了政府的政治责任。例如在意大利,维修 

  罗马的公共建筑,移民到荒地,给穷人发放粮食救济,以及给军队发饷这类 

  事务,都由教皇的官吏安排;甚至抵御蛮族的入侵,与侵略者谈判等,也都 

  由教皇负责。 

       毫无疑问,寺院不是社会之外的世外桃园,教会本身也并不是一个人道 

  主义组织,它也有着世俗、贪婪、丑恶的一面。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教会就 

  通过接受赠款与接受遗产制度等方式积聚了大量的财产和土地,并且获得了 

  免除赋税和劳役的特权。正是这大量的土地和金钱赋予了主教、教会、罗马 

  教廷以世俗的权力。在教会所属的农场里,常常有几百甚至几千的农奴或奴 

  隶在一个管事的指挥下劳作。他们之中除了种田人和牧人之外,还有铁匠、 

  石匠等手艺人。农场的收益用于教会的慈善事业,农场的产品也在市场上出 

  售,参与经济竞争。当小农的经营破了产,被迫向教会典出他的土地的时候, 

  主教也会和贵族一样取消他的赎回权。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一世完全按照罗马 

  皇帝管庄园的办法管理教皇世袭领。他提倡的作为一种剥削制度的农奴制, 

  对于奴隶制来说,也没有做出有益的改善。教会的严厉的土地管理政策甚至 

  使不少教会农奴逃亡到世俗土地上去以求保护。而且,教会组织本身就是封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9 月第1 版第1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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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化的,森严的教阶毫无平等精神,教士、主教的贪婪和教会在精神上的专 

  制更是中世纪历史中最黑暗的一页。 

         (2)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与法律传统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和法律传统中的某些因素,为中世纪的政治文明提 

  供了重要的基础。 

       像任何古代的社会组织一样,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也是以血缘亲族关系 

  为纽带的。他们聚族而居,组成邻里公社(马尔克)。土地由公社成员共有, 

  并按照各个家庭的人口和土质经常重新分配耕地。未分配的牧场、森林、荒 

  地、水流等仍为公社成员共有。这种古代的社会组织,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 

  就逐渐被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所取代了。 

       为了适应经常性的战争,日耳曼各部族还有一种“亲兵队”的组织。它 

  由许多忠于部族首领的武士组成,是以荣誉、信诚、勇敢以及互相尊重为基 

  础的军事兄弟会。这些武士勇武好战,不事生产,以战争为终身职业。塔西 

  佗的 《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在“亲兵队”中,作为一个酋长的 

  战友并不是一件耻辱的事情。战友们都争取酋长的最大的赏识,酋长也争取 

  最大数目的、最勇敢的追随者。被一大群出类拔萃的青年卫护着不但是一种 

  光荣,也是一种力量。在战争中,首领如果让任何战友在勇敢方面超过自己, 

  或战友如在战绩方面落后于首领,都是可耻的。如首领战死于疆场之上,而 

  战友们活着回来,这是一个莫大的耻辱,将受诟终身。卫护首领,用勇猛的 

  战斗来增加首领的名誉是忠诚的最高表现。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 

              ① 

  得到荣誉。这种由亲兵对首领的忠诚,首领给予亲兵以荣誉的关系所维系的 

  人身关系,构成了未来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耳曼人的法律是习惯法,源于日耳曼各部族人民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 

  习俗和惯例。它与罗马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法律与国王的关系方面。 

  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说,虽然皇帝的合法权 

                                                                                     ② 

  力来自人民,但在皇帝被授予权力之后,“他所喜爱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日耳曼人的法律传统则包含着这样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即法律是属于民众或 

  人民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成文的法律并 

  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是被发现,被找到,以人民的名义制订, 

  由首领或国王宣布的。法律无所不在,控制了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具有 

  约束包括臣民和领袖之间关系的力量。法律高于任何人的权力。没有任何人 

  可以绝对专制。 

         (3)罗马法律传统 

       一位学者认为: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综合了所有的封建关 

       ① 

  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就是罗马法律传统对于欧洲中世 

  纪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贡献。 

       普遍的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 

  立的利益,都有保护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以及尊重别人同样权利的义务。 

  契约就是两个人各自进行利益比较,在一系列的讨价还价后而达成的,双方 

  都有所得也有所失的自愿协议。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人们独立的利益, 



① 塔西佗: 《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译本第13—14 节。 

②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 年4 月第1 版,第253 页。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46/325 页。 


… Page 17…

  对自己利益的明确意识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明确权利,是形成普遍契约关系的 

  社会条件。罗马社会已有相当发达的私有制经济和商品交换关系,罗马法律 

  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所有重要方面均给予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正是在这意义 

                                                                                ② 

  上,萨拜因认为,对于欧洲的封建制度,“罗马贡献了财产关系”。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中并不存在契约关系。在那里,个人是集体的一部 

  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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