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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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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耜之类;在盐铁上加些微之价,国家所得,已不少了。这是盐铁官卖或收税最古的理论。此等税或官卖,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汉代郡国,有的有盐官、铁官、工官,收工物税。都水官,收渔税。有的又没有,即由于此。当此之时,自应由中央统筹全局,定立税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或则归之于地方。但当时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学的;王莽实亦兼采法家之说;见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时,便埂翁⑷毒启⑿芯洹⑺沌胖ǎ磺牛兰谱时舅抵粗樗啊M趺б嘈辛‘之制。见第五章。然行之既未尽善;当时的人,又大多数不懂得此种理论。汲黯说:天子只该“食租衣税。”晋初定律,把关于酒税等的法令,都另编为令,出之于律之外,为的是律文不可时改,而此等税法,在当时,是认为不正当,天下太平之后,就要废去的。见《晋书·刑法志》。看这两端,便知当时的人,对于间接税法,如何的不了解。因有此等陈旧的见解,遂令中国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赋两种项目,是从晋定《户调式》以后,才合并为一的。户调之法,实起源于后汉之末。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许每户取绵绢若干,不准多收。见《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大约这时候,(一)人民流离,田亩荒废,有能从事开垦的,方招徕之不暇,不便从田租上诛求。(二)又人民的得钱,是比较艰难的,这个历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税征收谷帛,在前代,是有益于农民的。必欲收钱,在征收租税时,钱价就昂贵,谷帛的价,就相对下落了。汉世钱价贵,丧乱之际,卖买停滞,又不能诛求其口钱。所以不如按户责令交纳布帛之类。这原是权宜之法。但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后,就成为定法了。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当时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丁男之户,岁输绢3匹,绵3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见第五章唐时,丁男给田1顷,以20亩为永业,余为口分。每年输粟3石,谓之租。看地方的出产,输绵及丝麻织品,谓之调。力役每年20日,遇闰加2日,不役的纳绢3尺,谓之庸。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后来,田不能授,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你实际没有田,人家说官话不承认。兼并的人,都是有势力的,也无人来整顿他。于是无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人皆托于宦、学、释、老,或诈称客户以自免。其弊遂至不可收拾,当这时代,要想整顿,(一)除非普加清厘,责令兼并的人,将多余的田退还,由官分给无田者。(二)次则置兼并者于不问,而以在官的闲田,补给无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三)于是德宗时,杨炎为相,牺牲了社会政策的立法,专就财政上整顿,就有财产之人而收其税,令于夏秋两季交纳,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是为两税。两税法的精意,全在“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十八个字。社会立法之意,虽然牺牲了,以财政政策而论,是不能不称为良法的。
  “两税以资产为宗”,傥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产者依其财产的多少,分别等第,负担赋税,而于无产者则加以豁免,则虽不能平均负赋,而在财政上,还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称许的。然后此的苛税,仍是向大多数农民剥削。据《宋史·食货志》所载,宋时的赋税:有田亩之赋和城郭之赋,这是把田和宅地分别征收的,颇可称为合理。又有丁口之赋,则仍是身税。又有杂变之赋,亦称为沿纳,是两税以外,苛取于民,而后遂变为常税的,在理论上就不可容恕了。但各地方的税率,本来轻重不一。苛捐杂税,到整理之时,还能定为常赋,可见在理论上虽说不过去,在事实上为害还是不很大的。其自晚唐以来,厉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条鞭之法,为害才稍除的,则是役法。
  力役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钱,次之是物品。至于劳力,则农家本有余闲,但使用之不失其时,亦不过于苛重,即于私人无害,而于公家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当,亦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赋税。所以现行征工之法,限定可以征工的事项,在立法上是对的。但是晚唐以后的役法,其厉民却是最甚的。其原因:由于此时之所以役民者,并非古代的力役之征,而是庶人在官之事。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应役几日;自然不虑其苛重了。至于在官的庶人,则可分为府、史、胥、徒四种,府是看守财物的。史是记事的。胥是才智之称,所做的,当系较高的杂务。“徒,众也,”是不须才智,而只要用众力之时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古代事务简单,无甚技术关系,即府史亦是多数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论了。但此等事务,是不能朝更暮改的。从事其间的,必须视为长久的职业,不能再从事于私人的事业,所以必须给之禄以代耕。后世社会进步了,凡事都有技术的关系,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事,亦有时非人人所能为,何况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为的。然在后世,有追捕盗贼等事,亦非人人所能。然晚唐以后,却渐根据“丁”、“资”,以定户等而役之。(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质。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案宋代役法,原有签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为有给职,其人不至因荒废私计而无以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会做,有人不会做的,不会做的人要赔累,会做的人则未必然。官出资雇募,应募的自然都是会做这事情的人,决不至于受累,所以雇役之法,远较差役为良。但当时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此法从我们看来,所失者,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性质,将可以签差之事,仍留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钱雇募。使(一)农民本可以劳力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力的事,亦因力役的习惯亡失,动须出钱雇募。于是有许多事情,尤其是建设事务,因此废而不举。这亦是公家的一笔损失。但就雇役和差役两法而论,则雇役之法,胜于差役多了。而当时的旧党,固执成见。元祐时,司马光为相,竟废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后虽亦差雇并行,总是以差为主,民受其害者又数百年。
  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看这名目,便有轻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这是前人见解的陈旧,说已见前。然历代当衰乱之际,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如《隋书·食货志》说,晋过江后,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价值万钱者,输钱四百,买者一百,卖者三百,谓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税。又说:都东方山津,都西石头津,都有津主,以收获、炭、鱼、薪之税,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余,小市十余,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北朝则北齐后主之世,有关、市、邸、店之税。北周宣帝时,有入市税。又酒坊、盐池、盐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到唐中叶以后,藩镇擅土,有许多地方,赋税不入于中央;而此时税法又大坏;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宋有天下以后,因养兵特多,此等赋税,不能裁撤,南渡以后,国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顿。于是此等杂税,遂渐渐的附庸蔚为大国了。不论在政治上,社会上,制度的改变,总是由事实逼迫出来的多,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辱。
  杂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而备于刘晏。籍民制盐,免其役。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制成之盐,卖之商人,听其所之,不复过问。后人称之为就场征税。宋朝则有(一)官鬻,(二)通商两法。而通商之中,又分为二:(甲)径售之于商人,(乙)则称为入边、入中。入边是“入边刍粟”的略称,入中则是“入中钱帛”的略称。其事还和茶法及官卖香药、宝货有关系。茶税,起于唐德宗时。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后曾裁撤,旋又恢复,且屡增其额。其法亦系籍民制造,谓之园户。园户制成的茶,由官收买。再行卖给商人。官买茶的钱,是豫给园户的,谓之“本钱”。在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设立六个榷货务。除淮南十三场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这六个榷货务出卖。惟川峡,广南,听其自卖,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货务,则是只收钱帛而不给货的。宋初,以河东的盐,供给河北的边备。其卖盐之法:是令商人入刍粟于国家指定之处,由该地方的官吏点收,给与收据,估计其价若干,由商人持此据至国家卖盐之处,照价给之以盐,是为入边刍粟;其六榷货务出卖的茶,茶是在各榷货务取,钱帛是在京师榷货务付出的,是为入中钱帛,这是所以省运输之费,把漕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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