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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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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会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1997年05月28日 '1997'财预字第286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资产
        第四章 负债
        第五章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后的管理净资产
        第六章 收 入
        第七章 支 出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使用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券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现金和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帐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或者为销售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产成品等。 
    各项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各项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现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各项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当计入当期收支。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 
    以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帐。 
    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帐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当相应增减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增减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帐;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借入款项包括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 
    各种应缴款项包括按财政部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上级单位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各种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五章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评审后的管理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增加应按当期实际提取转入的数额记帐;减少应按当期实际支出数额记帐。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主要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非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费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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