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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 作者:金观涛、刘青峰-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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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不识丁的情况相当普遍。九世纪英格兰君王阿尔费瑞德登位的盛典上,竟找不到一个神职人员能解释拉丁祷文的含义。公元992年,罗马举行宗教会议时,也为找不到知书识字的神职人员而发愁。当教士真正成为一个有知识的阶层时,欧洲资本主义因素也正在孕育成长之中了。以上分析表明,欧洲封建社会不能实现一体化和它内部交往程度不够发达有关。不论是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程度,还是执行联系功能阶层的大小与组织能力,西欧封建社会都不能和中国封建社会相比。由此,我们可以更深刻地理解马克思的著名论断:“……一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都取决于它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

  从意识形态结构来看,基督教虽然是一种统一信仰,但它的国家学说相当薄弱,不象儒家的国家学说那样成熟和明确。这在建立国家机构时就会产生意想不到的麻烦。

  十一世纪时,格列哥里与德意志皇帝亨利四世之间爆发了一场激烈的斗争,从此开始了教皇与皇帝争夺领导权的二百年的斗争历史。当时,亨利四世骂格列哥里七世“不是教皇而是假僧侣”。而格列哥里七世也发布敕令,废黜亨利四世,将他革除教籍,解除臣民对皇帝效忠的誓约。弄到后来,亨利四世赤足披毡在寒风中等候三天,请求教皇赦罪。这样互不承认的斗争几起几落。十二世纪,维护教皇权威的教皇党提出所谓“两把刀”理论,企图把教皇置于国王之上。这个理论出自圣经故事。说耶稣叫门徒须备两把刀,这两把刀是神权和政权,都属于教会,政权是教皇为国王加冕时授予国王的。而维护王权的法兰西法学家则认为,没有教皇以前就有皇帝了,主张王权来自于上帝和人民。理论上的混乱,使得教士缺乏统一的国家学说的指导。实际上;印度佛教,印度教的意识形态结构中,国家学说也都是很薄弱的。这类意识形态势必给一体化带来不可克服的困难。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将在第八章中展开。

  非常有趣的是,无论是查理大帝还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鄂图一世,事实上都曾经尝试借助教上实现一体化,克服封建新分散性。查理曼意识到应该训练一些知识分子充当帝国政府官员。当时社会整个文化水平相当低,查理曼便把这个任务交给教廷。查理曼于公元782年命令神职人员阿尔琴主持宫廷学校,培养皇室和贵族子弟,于公元789年颁布教育通令,在全国兴办学校。学校开设文法、修辞、逻辑、几何、数学、天文和音乐七门课。阿尔琴在给查理曼的信中非常自信地说:“我积极致力于许多工作,以便培养很多人能为教会神圣的上帝服务,并装饰你的帝国政权”。查理大帝在位期间,曾亲自主持过十六次宗教会议。这些努力表明,查理曼是企图借助教士来组织国家机器的。十世纪时,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鄂图一世,积极推行与教会结盟压制世俗诸侯的强硬政策。为了控制封建贵族的分裂倾向,他赐给主教们“鄂图特权”,主教由国王任命和管辖。鄂图一世还派他的一个兄弟担任科隆大主教,并派自己的儿子当梅因兹大主教。但这些实现一体化的努力,很快就以失败而告终。

  这一切表明,并不是西欧封建统治者不想实行一体化,而是历史条件的限制使其不可能实行。查理曼大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的短暂的大一统,都和他们力图实行一体化相关。由此可见,研究实现一体化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于研究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及其演化是极为重要的。

  2。10一对同构体:家庭与国家组织

  中国封建社会在组织层次上和西欧封建社会也有极大的差别。在中国,国家与个人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强大而稳固的中间层次:宗法的家族、家庭。欧洲则不然。这种组织层次上的差别,甚至从语言上表现出来。英语中,国家的概念一般用country,nation,state来表示,这几个词都是表示地域性的,或民族性的。而在中文里,国家包含着国和家,它是地域、民族与家庭组织的总和。诸侯称国,大夫称家,还有“天子建国,诸侯立家”的说法。不管怎么说,它是周朝沿袭氏族关系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分封制的产物。废封建后,国家二字联用,但仍然包含着等级和宗法关系。在儒家的国家学说中,把宗法制家庭与封建国家高度地协调起来了。

  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令人惊异的特点。但从社会组织原理上看,这有点悖于常理。众所周知,宗法血缘关系是把人组织在一起的天然纽带,但它又具有强烈的自闭性。氏族、部落组织的大小有其天然界限,有着难以扩展的坚硬外壳。一旦宗法氏族关系成为人与人间主要组织纽带时,那就必然对组织广大地域性国家构成巨大障碍。在外国历史上,宗法组织和国家组织一般说来是互相对立的。罗马奴隶制大国的建立,就是他中海地区大大小小的氏族部落解体的过程。而伊斯兰教统一阿拉伯,也是以瓦解贝督因人的宗法组织为前提的。但是在宗法氏族与国家关系上,中国封建大国又是一个例外。中国封建社会不但承袭了宗法观念,并且在封建大国建立以后,随着一体化结构的不断完善,宗法制度不但没有减弱,反而不断强化,到宋明以后则愈加巩固了。这不能不使人们感到困惑。

  实际上,中国封建大国内部宗法组织这一中间层次的强大和国家组织不但不矛盾,反而彼此互相结合起来。这一成功的关键也在于一体化调节。我们知道,一体化调节是利用儒家学说来组织国家的,而早在春秋时代,就已经有了协调宗法组织和国家社会组织的理论。孔子学说中的“仁”是最高的道德原则,它是联系宗法组织和国家组织的桥梁。在宗法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制度中,对家长的“孝”是首要的,它是“为仁之本”。儒家学说把这种宗法组织的道德要素推广到社会组织中去,要求臣对君的“忠”,以及“君”实行“徕远人”的“仁政”。“仁”又是有差等的,必须符合“礼”。这样,宗法关系就不仅是维系某一血缘集团的组织力量,而且不再是自闭的了,它被推广成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原则。不仅皇帝被视为“父”,而且封建官僚们也被称作“父母官”。

  本来,如果仅仅是儒家学说把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协调起来,把国家看作是家庭的同构,那么它只是一种观念的力量。但是,一旦用儒家学说来组织国家,并通过儒生来实行国家管理,那么这种观念的力量就转化为组织的力量,成为协调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的调节器。也就是说,利用儒生来组织国家官僚机器实现一体化结构,便能在一个封建大国中推行和利用宗法组织力量。信奉孔孟圣贤学说的封建儒生,一方面推行儒家学说,维护国家统一,一方面又用孔孟伦理管理家庭,使自己的行为成为整个社会的规范。这种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观念合一的一体化结构,就象强性粘合剂一样,使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协调起来了。

  在董仲舒那里,儒家宗法关系的国家学说披上了“天命”的色彩。他提出“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而“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就进一步消除了家庭、家族可能与国家社会组织之间不协调的因素。中国封建社会里,由子孝、妇从、父慈伦理观念所建立的家庭关系,正是民顺、臣忠、君仁的国家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家庭成为组织国家的基本单元,是国家的一个同构体。

  封建大国可以利用宗法家庭这一同构的中间层次,大大扩充对个人的管理、控制能力。我们知道,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往往要借助于宗法组织力量来管束个人的行为,甚至家庭有着一定的执法权。从社会角度来说,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弱,但对于一个家庭和家族来说,宗法血缘的依附关系却相当强。在中国,对各种亲戚的称谓名目颇多,与外国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家政统于家长”的中国封建宗法制度下,不忠不孝是十恶之首。家长对子女不仅有主婚权,而且《大清律例》有关惩治“子孙违反教令”罪的条例中,已把处死权赋予封建家长了。直到解放前,还有家族对“不贞”女子执行死刑的情况。家庭又把向国家交纳田税赋税以及服差役当作重要的责任。宗法制家庭成为维护封建国家的有力因素。随着一体化结构的强化,封建统治者也有意识地加强宗法制度。宋明以后,宗法制度的家族组织同构作用强化到这种地步,以至于在结构形态上也和国家社会组织一样由三个子系统组成。图4两结构框图之间的虚线连线,表示两同构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封建家族里,宗法思想特别表现为续家谱。家谱制是家族意识形态共同体,而祠堂则是执行族规族法的政治共同体。为家族公有的族田,是收拢宗族和举办家族公共事宜、救济事业的经济共同体。一个宗法制家族,伊然是一个小社会。这一同构效应对于我国封建制度的长期延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家族制度不仅仅是原始的血缘关系的沿袭,而且是通过同构效应与中国封建国家相互依存并一起发展、强化的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一体化调节在组织层次上的产物。同构效应对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是重要的组织力量和稳定因素。

  一体化是指整个社会横向的主导组织方式,而宗法同构是纵向的组织层次上的特点。合而言之,我们可以把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概括称为宗法一体化结构。

  2。11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脆性

  宗法一体化结构可以使我们较深入地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独特的历史现象。

  甲国封建大国最显著的特点是缺乏弹性,或者说是一种脆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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