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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称+因+明+"+三+因+说+"+的+探+讨-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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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称 因 明 “ 三 因 说 ” 的 探 讨 
李 润 生 
    本 文 撰 述 的 目 的 在 探 究 “ 法 称 因 明 ” 建 立 “ 三 因 说 ” 的 理 论 依 据 , 并 对 其 得 失 作 出 客 观 性 与 批 判 性 的 评 价 。 本 文 内 容 , 首 先 指 出 法 称 “ 三 因 说 ” 是 继 承 因 明 的 传 统 、 依 知 识 论 的 原 理 而 建 立 的 。 继 而 把 “ 三 因 说 ” 的 内 容 及 建 立 的 论 理 依 据 介 绍 出 来 。 跟 着 把 “ 三 因 说 ” 作 个 评 鉴 , 指 出 “ 不 可 得 因 ” 建 立 的 贡 献 、 “ 三 类 因 ” 分 类 的 失 误 、 “ 否 定 比 量 唯 依 不 可 得 因 ” 的 错 谬 。 最 后 则 尝 试 把 “ 三 类 因 ” 修 订 为 “ 四 类 因 ” , 把 “ 三 因 说 ” 修 订 为 “ 四 因 说 ” , 以 期 使 “ 佛 家 因 明 ” 更 趋 合 理 , 更 趋 完 善 。 
    

一 、 引 言 
    佛 家 逻 辑 之 学 , 名 曰 “ 因 明 ” (Hetu - vidy ā(1)) 。 其 源 出 于 印 度 的 “ 正 理 学 派 ” (Ny ā ya School)(2) 。 传 统 学 人 把 “ 因 明 ” 分 作 “ 古 学 ” 与 “ 今 学 ” (3) 。 “ 古 因 明 ” 与 “ 今 因 明 ” 之 别 , 传 统 以 来 , 都 以 陈 那 (Dign ā ga) 为 断 , 此 吕 澄 所 谓 “ 通 途 所 谓 断 自 陈 那 : 前 属 古 师 , 后 成 新 说 ” , 正 是 此 意(4) 。 这 是 由 于 唐 · 义 净 在 他 所 撰 的 《 南 海 寄 归 内 法 传 》 中 , 虽 有 “ 法 称 重 显 因 明 ” 之 说 (5) , 但 法 称 (Dharmakirti) 的 著 作 还 未 译 出 (6) , 陈 那 与 法 称 之 间 有 关 “ 因 明 ” 学 理 上 的 差 异 , 无 从 得 见 , 所 以 对 “ 因 明 ” 的 发 展 只 能 作 出 简 单 的 分 期 。 可 是 时 至 今 日 , 陈 那 最 主 要 的 著 作 《 集 量 论 》 , 前 有 吕 澄 , 后 有 法 尊 , 分 别 把 它 翻 成 汉 文 (7) ; 而 法 称 的 大 论 ( 即 《 释 量 论 》 ) , 及 它 的 释 文 ( 即 僧 成 所 撰 的 《 释 量 论 释 》 ) , 也 分 别 由 法 尊 译 出 ; 法 称 的 小 论 ( 即 《 正 理 滴 论 》 , 亦 名 《 正 理 方 隅 》 ) , 英 文 本 早 已 由 俄 国 佛 学 者 彻 尔 巴 斯 基 (S tcherbatsky) 翻 出 , 刊 于 他 的 《 佛 家 逻 辑 》 (Buddhist Logic) 的 第 二 卷 中 (Volume Two) 。 其 影 响 所 及 , 随 着 有 日 人 渡 边 照 宏 , 出 日 文 本 《 正 理 一 滴 论 法 上 释 》 发 表 于 《 智 山 学 报 》 第 九 、 十 、 十 一 、 十 三 等 期 。 而 于 一 九 五 四 年 , 吕 贗 亦 有 《 佛 家 逻 辑 》 一 文 , 撮 此 论 的 菁 华 , 用 散 文 笔 调 ( 按 : 本 是 颂 文 ) , 发 表 在 《 现 代 佛 学 》 中 , 后 再 附 录 于 他 所 著 的 《 印 度 佛 学 源 流 略 讲 》 一 书 。 到 了 八 十 年 代 , 中 国 学 人 王 森 , 根 据 苏 联 《 佛 教 文 库 》 本 梵 文 原 文 , 译 出 颂 文 本 的 《 正 理 滴 论 》 , 杨 化 群 依 藏 文 以 散 体 译 出 本 论 , 同 时 载 于 一 九 八 二 年 第 一 期 的 《 世 界 宗 教 研 究 》 里 。 于 是 梵 、 藏 、 汉 、 和 、 英 诸 本 俱 备 (8) , 陈 那 的 因 明 学 说 与 法 称 的 因 明 学 说 , 一 时 大 白 于 当 世 , 而 其 间 的 同 异 , 亦 能 条 然 可 辨 , 所 以 现 代 的 因 明 学 者 , 大 多 把 陈 那 与 法 称 的 因 明 分 为 两 个 系 统 : 一 个 是 “ 陈 那 因 明 ” , 一 个 是 “ 法 称 因 明 ” , 泾 渭 分 明 , 不 相 淆 混 。 

   现 在 我 们 探 讨 的 是 “ 法 称 因 明 ” 。 因 为 “ 法 称 因 明 ” 是 继 承 “ 陈 那 因 明 ” 而 建 立 的 , 所 以 同 样 依 “ 境 ” ( 所 知 对 象 ) 的 差 异 , 把 “ 量 ” ( 知 识 ) 分 成 两 大 类 别 。 《 集 量 论 》 所 谓 “ 现 及 比 为 量 , 二 相 所 量 故 。 ” 《 集 量 论 释 》 云 : “ 所 量 唯 有 自 相 、 共 相 , 更 无 其 余 。 当 知 以 自 相 为 境 者 是 现 , 共 相 为 境 者 是 比 。 ” (9) 如 是 所 知 “ 境 ” , 若 非 “ 自 相 ” (particulars) , 便 是 “ 共 相 ” (universals) , 更 无 其 余 。 以 “ 自 相 ” 为 所 知 对 象 而 构 成 的 知 识 便 成 为 “ 现 量 ” (perce ption) , 以 “ 共 相 ” 为 所 知 对 象 而 构 成 的 知 识 便 成 为 “ 比 量 ” (inference) , 因 而 把 “ 圣 言 量 ” (authority) 废 除 , 归 入 “ 现 ” 、 “ 比 ” 。 而 “ 比 量 ” 方 面 有 “ 自 悟 ” 与 “ 悟 他 ” 两 种 功 能 , 于 是 再 开 成 “ 为 自 比 量 ” 与 “ 为 他 比 量 ” 两 类 。 “ 法 称 因 明 ” 全 部 承 继 了 陈 那 这 方 面 的 理 论 , 把 整 个 体 系 分 成 “ 现 量 ” 、 “ 为 自 比 量 ” 与 “ 为 他 比 量 ” 三 大 部 分 。 这 就 是 最 主 要 相 同 之 处 。 (10)

   不 过 , “ 法 称 因 明 ” 在 “ 陈 那 因 明 ” 的 基 础 之 上 是 有 所 发 展 的 。 如 在 “ 比 量 ” 的 推 论 形 式 上 , 变 陈 那 的 “ 三 支 ” 为 “ 二 支 ” , 于 “ 为 自 比 量 ” 中 略 去 “ 喻 支 ” , 于 “ 为 他 比 量 ” 中 略 去 “ 宗 支 ” (11) ; 同 时 “ 宗 过 ” 、 “ 因 过 ” 、 “ 喻 过 ” 均 有 损 益 , 像 其 中 的 废 除 “ 不 共 不 定 ” 、 “ 相 违 决 定 ” 等 过 (12) , 更 为 突 出 。 不 过 , 在 “ 因 明 ” 发 展 史 上 , 最 具 特 色 的 , 莫 如 通 过 知 识 论 的 方 法 , 建 立 了 “ 三 因 之 说 ” 。 所 谓 “ 三 因 ” 者 , 就 是 能 够 作 为 有 效 推 理 的 基 本 依 据 , 与 “ 所 比 义 ” ( 即 “ 宗 ” 的 “ 后 陈 ” ) 构 成 “ 不 相 离 性 ” 以 证 成 “ 宗 ” 的 可 靠 性 的 , 说 名 为 “ 因 ” ; 在 一 切 情 况 中 , 能 担 当 “ 因 ” 的 职 能 的 , 经 过 分 析 , 法 称 认 为 不 外 三 种 : 一 者 是 “ 不 可 得 因 ” , 二 者 是 “ 自 性 因 ” , 三 者 是 “ 果 性 因 ” , 更 无 其 余 。 由 于 “ 三 因 说 ” 是 法 称 所 始 创 , 是 逻 辑 与 知 识 论 所 结 合 的 理 论 , 是 “ 法 称 因 明 ” 的 核 心 部 分 , 值 得 我 们 采 取 批 判 性 的 态 度 , 作 进 一 步 的 探 究 。 

    

二 、 三 因 说 的 建 立 
   若 依 “ 形 式 逻 辑 ” (formal logic) , 我 们 只 求 “ 三 相 因 ” 能 必 然 地 、 有 效 地 推 演 出 “ 宗 ” ( 主 张 或 结 论 ) 便 已 足 够 , 而 不 必 问 “ 三 相 因 ” 究 竟 可 分 多 少 类 别 。 就 以 “ 假 言 论 式 ” (hypoth etical syllogism) 为 例 。 

   大 前 提 : 如 P 则 Q
   小 前 提 : P
   结 论 : 故 Q

   这 便 是 有 效 的 了 (valid) 。 我 们 只 知 肯 定 前 项 , 必 然 地 肯 定 后 项 , 而 不 必 问 P 是 什 么 , Q 是 什 么 , 更 不 必 穷 究 “ P ” 这 变 元 (variable) 可 分 多 少 品 类 。 同 理 , 我 们 亦 可 否 定 后 项 而 必 然 地 否 定 前 项 , 如 : 

   大 前 提 : 如 P 则 Q
   小 前 提 : 非 Q
   结 论 : 故 非 P

   而 不 必 追 问 P 是 什 么 , Q 是 什 么 , 更 无 须 穷 究 它 们 的 品 类 究 有 多 少 。 可 是 “ 佛 家 因 明 ” 并 不 是 纯 粹 的 “ 形 式 逻 辑 ” , 它 兼 摄 着 知 识 论 及 辩 论 术 的 成 份 , 它 便 得 要 穷 究 “ 知 识 可 分 多 少 类 别 ” (13) 、 知 识 的 本 源 、 效 用 、 可 能 性 、 可 靠 性 等 等 方 面 , 因 此 法 称 的 建 立 “ 因 三 说 ” 是 有 其 历 史 传 统 的 渊 源 的 。 如 《 正 理 滴 论 · 为 自 比 量 品 第 二 》 有 言 : 

    “ 复 次 , 三 相 正 因 , 唯 有 三 种 。 谓 不 可 得 比 量 因 , 自 性 比 量 因 , 及 果 比 量 因 。 ”(14) 法 称 把 具 足 三 相 的 、 可 以 证 宗 的 所 谓 “ 三 相 正 因 ” , 分 为 三 大 类 别 , 亦 唯 有 此 三 大 类 别 , 更 无 其 余 , 即 : 

   一 者 , 不 可 得 比 量 因 ( 简 称 “ 不 可 得 因 ” ) ; 
   二 者 , 自 性 比 量 因 ( 简 称 为 “ 自 性 因 ” ) ; 
   三 者 , 果 性 比 量 因 ( 简 称 为 “ 果 性 因 ” ) 。 

    “ 三 类 因 ” 的 名 称 标 出 之 后 , 法 称 并 提 举 实 例 , 阐 述 其 义 : 

    “ 此 中 不 可 得 比 量 因 者 , 如 指 某 处 而 立 量 云 : 此 处 无 瓶 , 瓶 可 得 相 , 虽 已 具 足 , 而 瓶 不 可 得 故 。 言 可 得 相 已 具 足 者 , 谓 余 种 种 可 得 因 缘 , 悉 已 圆 具 , 应 可 得 物 , 自 体 亦 有 。 若 物 自 体 , 既 为 实 有 , 其 余 种 种 可 得 因 缘 , 亦 实 有 者 , 其 物 自 体 , 定 可 现 见 。 
   言 自 性 比 量 因 者 , 因 之 自 体 , 若 为 实 有 , 即 于 所 立 法 能 为 正 因 。 譬 如 说 言 : 此 物 是 树 , 以 彼 本 是 兴 遐 巴 故 ( 无 忧 树 , 旧 译 申 怒 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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