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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问曰:彼我虽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何以故?有眼等根的因四大种故。答日: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种上亦非由自性有,何以故?与前说前後有和同时有的过失相同故。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问曰:虽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日:彼眼等根(13)亦无自性,因为眼耳等根与受等心所是谁所属的我亦无自性故。
癸三、断诤我、(有法),执汝(我)有自性之分别应当息灭,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时皆无自性故。又执为完全没有之分别亦应息灭,彼(我)能显示所取有坡。
观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能立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囚。
壬一、破能立之喻分三: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分三: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三、总结。
子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异。
丑一、破自性一。问曰:取者与所取,互相观待而有,故无自性之语,不应道理,如火与薪虽是互相观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与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异耶?若如第一是自性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彼薪与火是自性一故。
丑二、破自性异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寅一、破所立宗分二:一、应不观待;二、应不会合。
卯一、应不观待若如第二是自性异,则火(有法),无薪亦应生起,并且恒常燃烧,和不从能燃的因生起,又於工作当成无有意义,如是则薪亦非有及应不观待余——薪,因为与薪是自性异故。若许不待余——薪,是故火应不从能燃的因——薪而生。若许火不从能燃的因——薪而生,则火应恒常燃烧,因为不从能燃的因生故。若许火常燃,则加薪的工作当成唐劳无功。若谓在正烧时是薪,没有无薪生火的过失,则火应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何以故?在正烧时方是薪故。
卯二、应不会合火(有法),应不至薪,与薪自性异故。若不至薪,应不成为燃薪;若不燃薪,应不止息;若许不息,应自然燃烧与恒常燃烧,彼燃不止息故。问曰:离薪虽别有火,但火与薪会合,如女可会见男,男亦会见女。答曰火薪既自性异,又能会合,极不应理,因为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14),则离薪别有火,固可许火与薪能会合,但是,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寅二、破能立之因问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观待故。答日:若观待薪而立火,观待火而立薪;但是,火薪观待谁先成立?设若先成立薪然後待彼立火,则火有成复成之过,并且所烧的薪上,应成无火的过失,因为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
问曰:火薪同时成立,所以无过。答日: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观待而成即无自性,因为观待薪而成立火,亦观待火而成立薪故。又若待薪火,彼火已成耶?抑未成耶?若是未成,则观待薪而成立之火(有法),应不成观待薪,火未成故设若已成,彼火(有法),有自性地观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复次,火薪皆无自性,因为观待薪的火无自性,亦没有不观待薪的火;观待火的薪无自性,亦没有不观待火的薪故。
问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现见由火烧薪故。答曰:火不从无薪处来,不见从无薪处来故。薪中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见有火故。
子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如是其余说明火薪无自性的理在成立已去、未去和去时中去的作用无自性的理中已说,不过把『且已去不去』等句换为『且已烧不烧』等语而破除之。
子三、总结薪不是火,因为作者与所作非一故,但离薪亦无火,无薪火不生故。火与薪非有自性地互相具有,火与薪亦非有自性地相依,因为火薪非是有自性的一和异故。
癸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由我与取一切次第(有法),亦可说明瓶等诸法皆无自性,何以故?与成立火薪无自性理相同故。
癸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诸实事师(有法),龙树不认为汝等善巧佛陀教义,因为说我及诸法是有自性的一和有自性的异故。
观前际後际品第十一壬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因分二: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二、破有苦的因。
癸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分二:一、破流转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一、破流转有自性分二:一、破流转初中後三分;二、破生死前後同时分。
丑一、破流转初中後三分问曰:我有自性,因为有流转故。答曰:彼流转(有法),前後皆无自性,因为始与终无自性故,如能圆满等问佛日:世尊,流转有前际否?佛答非有故。若尔则应有中。日:彼流转中(有法),中际应无自性,流转中始与终皆无自性故。
丑二、破生死前後同时分分三:一、总示;二、广释;三、略结。
寅一、总示彼流转中(有法),生死前後与同时的次第无有自性,因为初中後三无自性故。
寅二、广释分二:一、破前後;二、破同时。
卯一、破前後若谓生在先,老死在後,则生之先应无老死,及前世未死亦应於此世中生。设若後有生,先有老死,则老死(有法),应成无因,先无有生故。若许老死无因,无因云和成?—应不成,由生为缘而有故。
卯二、破同时生与老死等不应有自性地同时,否则,正生时应当为死,并且生死二者应成无因故。
寅三、略结若於彼生与老死(有法),戏论执为有自性者,不合道理,因为生死中,前後同时的次第皆无自性故。
子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不仅流转无有前际,即因、果、相、相依、受与受者诸有义等, 一切有为法亦无前际故。
观自作他作品第十二癸二、破有苦之因分二:一、正破苦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予一、正破苦有自性分二:一、立宗;二、示因。
丑一、立宗问曰:我有自性,因为有与我相联系的苦故。答曰:有许苦是由自作,有许由他作,有许由自他共作,有许从无因生等说,皆不应理。
丑二、示因分二:一、破自他各别作;二、破自他共作和无因作。
寅一、破自他各别作若谓彼苦是由自作,则苦(有法),应非从因缘生,彼是自作故,而实不尔,因为依死时的蕴等而有生时之蕴等故。又所知(有法),彼苦非由自性地由他作,因为在此死时之蕴以外若另有生蕴说为他者,及在彼生蕴以外另有死蕴说为他者,固可说由彼死蕴的他作彼生蕴,及说苦由他作,但是彼二非是有自性的他故。若谓补特伽罗自作苦,非苦自作,故无过失。那么,自作苦的补特伽罗(有法),即非有自性地作苦,彼补特伽罗即是苦故。苦谓从人补特伽罗的他而生天的苦,则人非有自性地授予天苦,入补特伽罗的他作苦授予天,彼天亦是苦故。又从人补特伽罗的他而生天的苦,则由人作苦已授与天补特伽罗的他,但是人补特伽罗的他仍是苦故。苦(有法),非他作,自作不成故,此理决定,何以故?他所作的苦,从他补特迦罗来说即成自己所作故。又苦非自作,因为苦自己不作苦故。苦(有法),非是有自性的他所作,因为他亦非他自己所作故。
寅二、破自他共作和无因作苦(有法),非自他二者共作,因为若自他各各能作,方有共作,但是,自作他作皆非有故。又苦(有法)非无因作,是暂有之生故。
子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不但有情的苦非四种生,即外界一切有(有法),亦非有自他各各生、共生和无因生等四种,何以故?从彼等生由以上的理已破故。
观行品第十三己二、示有为法自性空分二:一、正示;二、破能立。
庚一、正示分三:一、以他宗共许之教成立;二、断诤;三、破对经义之异释。
辛一、以他宗共许之教成立彼等诸行(有法),是妄,世尊说'何法虚诳彼即是妄',行是虚诳法故。辛二、断诤问:若诸行是妄,则一切有为法皆无作用,即成损减。答日:佛说何法虚诳彼即是妄,非由损减,说为虚妄,未说一切有为法完全无故。问曰:既未说一切法完全无有,是说什么呢?答曰:世尊说诸行皆妄(有法),非说诸有为法没有,是说诸法自性空故。
辛三、破对经义之异释分二:一、破误解经义;二、破彼误解经义之能立。
壬一、破误解经义有声闻部云:经义是说有为法无有常住的体性,因为现见有变异故。又有为法非是无性法,何以故?须许有为法有空性故,若无自性即无变异。
壬二、破彼误解经义之能立分二:一、破变异为有自性之能立;二、破空性为有自性之能立。
癸一、破变异为有自性之能立有为法(有法)应无变异,有自性故。前自分位时应无变异,因为少年非有自性地老故;他分位时亦非有自性地老,何以故?老亦无须再作老故。若谓即彼少年变为老,则乳应成酪。若谓舍乳分位变为酪,此亦非理,因为离乳外非有别法变为酪故。
癸二、破空性为有自性之能立空无自性,因为若有少许不空法,则空应有少许自性,但是,非有少许不空法故。问曰:世尊为解脱所化众生故说空,而汝(15)今谤空,故与汝辩论且止。答曰:有执空性是有自性,故说彼等无法软化,诸佛说由空见即能远离一切实执故。
观和合品第十四庚二、破有为有自性之能立分三:一、破和合有自性;二、破因缘生起有自性;三、破系缚解脱有自性。
辛一、破和合有自性分二:一、正破;二、示由此理亦遮合时有自性。
壬一、正破分二:一、立宗;二、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