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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下册)-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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璋就在应天创办了国子学。洪武十五年(1382)改名国子监,这是朝廷的学校。在地方上,还设府、州、县学,洪武八年(1375)又在各地农村设学。国子监的学生,在学校结业的,可以直接做官,或者再通过考试做官。有些甚至被授以地方大员或朝廷官吏,至于州县地方官,更是大批任用。另外,在学的监生还常奉命巡行、监督水利、清丈田亩、在各衙门实习办事等等。由于明廷对兴办教育的重视,并且又从中大批选拔人才,充实朝廷机构,入学就可入仕,因此士人入学读书的积极性都很高,可以说,明初的学校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兴盛发达。
  朱元璋出于统治的需要而延纳人才,扩大新皇朝的社会基础,但却仍有一部分地主文人不愿和朱元璋的新皇朝合作。他们认为朱元璋出身卑微,发迹于红巾军,不甘做他的忠臣。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肢体、逃往漠北、隐居深山等办法,躲避朱元璋的征调。典型的如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俩,斩断手指,誓不出仕。朱元璋把他们逮到南京审问,他们还口口声声称红巾军为“红寇”,引起朱元璋大怒,下令把叔侄俩押回原籍,处以死刑。当时许多不愿和朱元璋合作的地主文人都落了个杀头没产的下场。
  朱元璋对付这些不肯合作的地主文人,多采用严刑峻法,而这些人更不满意朱元璋的统治,这样双方的对立越来越显著。朱元璋痛恨这些人胆敢抗拒,用尽一切方法镇压,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朱元璋的疑忌心越来越大。因为他曾经当过和尚,所以忌讳“光”、“秃”这些字眼,就连“僧”字也很刺眼,推而广之,连和“僧”同音的“生”字,也不喜欢了。他早年投身红巾军起义,最恨人说“贼”、“寇”,连和“贼”字形音相近的“则”字,看到也生气。明初地方官逢年过节、皇帝生日及皇家喜庆日子所上的表笺,都是歌功颂德的言辞,照例由学校教官代作,然而这小小的表笺,却使朱元璋屡次发怒,下令处死作者。如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替海门卫官作《谢增俸表》,中有“作则垂宪”一语,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表文中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语,朱元璋牵强附会,硬说文中的“则”是骂他做过贼,“光”是光头,“生”是“僧”意,是骂他当过和尚。怀庆府学训导吕睿为本府作《谢赐马表》,有“遥瞻帝扉”,“帝扉”被读成“帝非”。尉氏县教谕许元为本府作万寿贺表,有“体乾法坤,藻饰太平”八字,就更严重了,“法坤”是“发髡”,“藻饰太平”是“早失太平”。翰林院编修高启曾经作了一首名叫《题宫女图》的诗,其中有“小犬隔花空吠影,夜深宫禁有谁来”二句,被朱元璋认为是讥讽他的,从此怀恨在心。后来苏州知府魏观把知府衙门修在张士诚的宫殿遗址上,犯了忌讳,被人告发。正巧新房子的上梁文是高启写的“龙蟠虎踞”,朱元璋大怒,把高启和魏观均腰斩。文字狱从洪武十七年(1384)闹到二十九年(1396),前后达十三年。
  其间,造成了朝野文人提笔怕文字狱,人人自危的恐怖局面。据说,有一年元旦之夜,朱元璋微服出巡。他忽然发现一个灯谜上画了一个女人,手里抱着一个大西瓜,安然地坐在马背上,马蹄故意画得特别大。朱元璋见了大怒。回宫后即命察缉,结果将做灯谜的杖死了。刑官执刑后,还莫名其妙,后来才明白,原来马皇后是淮西人,是个大脚,朱元璋怀疑灯谜是在暗讽马皇后,就这样一条小小灯谜,竟送了一条人命。
  这些未必可信,据陈学霖先生考证,朱元璋极可能因个人好恶,或以政治关系需要铲除异己,故意断章取义,而罗织成狱,罪名虽谓干忤圣旨,事实或非如此。①尽管这样,恐怕多多少少也能反映出朱元璋的专横和残暴。① 陈学霖:《明太祖文字狱案考疑》,《明史研究论丛》第五辑。
  第三节经济政策朱元璋即位伊始,几近二十年战乱的中华大地,却是遍地荆棘、满目疮痍。特别是山东、河南地区,受战争破坏最重,“多是无人之地”,②而河北州县,有的地方“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有的地方“积骸成丘,居民鲜少”③。面对严峻的现实,朱元璋采取了发展生产,与民休息的政策。洪武元年正月,各地州县官来朝,朱元璋对他们说:天下才定,百姓财力都很困乏,像刚学飞的鸟不可拔它的羽毛,新栽的树不可摇它的根一样,现在必须休养生息、搞好生产。同年十二月,朱元璋任命宋免为开封府知府,上任前要求他到开封后,务在安辑人民,劝课农桑,以求实效。他还要求各级官吏把“田野辟,户口增”①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并规定官吏的考核都要上报农桑的治绩,违者降罚。
  为了安定社会,恢复生产,朱元璋鼓励开垦荒地。洪武三年(1370)下令:北方郡县荒芜田地,不限亩数,全部免三年租税。同时还规定战争中抛荒的田地,被他人耕垦成熟的,就成为耕垦者的产业,如果旧业主复业,只能依丁拨田,这就承认了自耕农开发熟地的产权,也鼓励了农民垦荒的积极性。直到洪武二十八年(1395)还在大力推行。并规定洪武二十七年(1394)以后新垦荒田,不论多少,俱不征税,若地方官有去征税危害百姓的,要以法治罪。
  为了加速荒地的开发,朱元璋还采取了移民屯种的办法,把农民从人多田少的地方迁到人少地广的地方。凡移民垦田的,都由朝廷给予耕牛、种子和路费,还免去赋税三年。在定额之外多开垦的荒地,永不起科。洪武三年(1370)六月,迁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无业农民四千多户到濠州种田,又移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以后朝廷多次组织太湖流域和山西无地的农民,迁到淮河下游和淮河流域垦荒。
  这些措施大大刺激了农民垦荒的积极性,也使大量土地得到开发和利用。据户部统计,从洪武元年到十三年,垦田数目逐年增加,十三年中增加的垦田数字为一百八十三万三千一百七十一顷。这个数目是巨大的。
  明初除了民屯外,还有军屯和商屯。军屯由卫所来管理,以屯为单位,以每军受田五十亩作一分,官府提供耕牛和农具,开头几年免纳租税,到成为熟地后,每亩收税一斗。军士屯守比例是,边地军队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军队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明初六七十年间,由于军屯的发展,全国各地共有军屯田六七十万顷,相当于全国垦田总数的十分之一左右,可以说军屯规模是很大的,军粮基本上做到了自给。商屯是为了解决边地军粮,朝廷用开中法,鼓励商人运粮到边防粮仓,向官府换取盐引(贩盐凭证),然后贩卖,从中获取厚利,后来有的商人就索性雇人在边境开立屯田,就地交粮,以省去运费。商屯的推行,解决了边储,也开发了边疆。
  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朱元璋十分重视水利建设。在他即位当年,他就下令,凡是百姓提出有关水利的建议,地方官吏必须及时奏报,对那些不重②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开垦荒地》。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九、卷一七六。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视水利的官吏,则要加以处罚。洪武元年,修和州铜城堰闸,“周围二百余里”。四年修治广西兴安灵渠,可以灌田万顷。八年开山东登州蓬莱阁河,浚陕西泾阳洪渠堰。九年修四川彭州都江堰。十四年浚扬州府官河。洪武年间,明廷在各地组织修建了许多大型水利工程,有的投工达数十万人,可灌地数十万顷以上,另外,还修建了许多中小型的水利设施。洪武二十七年(1394),朱元璋还特谕工部,凡是陂塘湖堰,可以蓄水泄水防备旱涝的,都须根据地势加以修治。到洪武二十八年统计,全国共开塘堰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疏通河流四千一百六十二道,修治陂渠堤岸五千多处,成绩卓然。朱元璋特别重视经济作物的种植。早在至正二十五年(1365),他在江南统治区就鼓励多种植经济作物。他下令:凡农民有田五至十亩的,必须栽桑、麻、棉花各半亩,十亩以上的加倍,田多的按这个比例递加,并且要地方官亲自督促,违反命令的处罚。洪武元年以后,他又把这个命令推广到各地,并定出科征之额,麻每亩科八两,木棉每亩四两,栽桑的四年以后再征租。洪武二十七年(1394)还令户部教全国百姓多种桑、枣、柿和棉花,并教以栽种办法。每一户初年种桑、枣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多种棉花的免税。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发展,为手工业提供了原料,也改善了人民的经济生活。如棉花的广泛种植,影响更为深远。明以前,棉花十分珍贵,普通百姓穿的都是用麻布制作的衣服,虽然也有用棉布做衣服卧具的,但不足用。明中叶以后,棉布成为全国流通的商品,进入寻常百姓家,人不论贵贱,地不分南北,人们都能穿上用棉布做的衣服。
  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奖励垦荒和移民屯种等措施,大量的荒地开发和利用,急需大批劳动力投入生产。但在元代,蓄奴风气非常盛行,明初,这一习俗仍然存在。于是朱元璋在洪武五年(1372)通令全国,普通地主不得蓄养奴婢,违者杖一百,奴婢释放为民。而且还规定,凡因饥荒典卖为奴的,官府代为赎身。洪武十九年(1386)八月,河南布政使司曾在开封代赎典卖为奴的男女二百七十四人。同时,朱元璋还对寺院的发展严格控制。他明令各府州县只能有一个大寺观,禁止四十岁以下的妇女当尼姑,并严禁寺院收儿童为僧,二十岁以上的青年愿意出家,须经其父母申请,官府批准,出家三年后还得赴京考试,不合格的遣发为民。这些政策的实施,使社会上增加了一支庞大的劳力大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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