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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法师佛学论文集-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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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龙树菩萨不承认的。其余四个(三、六、七、八)是偏重于肯定的。也就是别的宗派不作这样主张,而佛护、月称却认为龙树菩萨是这样主张的。除第二不许一切法有自相、自性等实体问题已发表于本年(1959年)第三期《现代佛学》月刊外,现在把其它七个问题先后介绍于读者。
  现谈第一个不许有赖耶识而许“安立业果”和第三个“名言中许有外境”两个问题。
  中观宗关于“安立业果”问题
  在佛学的基本教理上,都是承认有三世因果的,尤其是都承认经上说的“假使经百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的业果道理的。在说明业果时,也是说在造完某业之后,并不是一定即刻受果报,有的业即要在来生受果(如五无间业),有的业要经过许多生后,甚至要在无量劫后才受果报的。那么这个业是怎样保存着呢?是怎样和后来的果报连系着的呢?这就成了佛教思想理论整个的一个大问题了。若说这个业从造成后,一直保存到受果一成不变,那么这个业就成了常恒不变的东西,它也就没有感果的作用了。这是佛教任何宗派都不承认的。在佛教都说业是“有为法”,是刹那生灭的,造成后之业,也随着时间的消逝而会灭掉的。那么已谢灭的业又用什么力量来感果呢?已灭,已不能感果,业不是亡失了吗?
  为了解释以上这些问题,佛教各宗派就作了各种不同的说法。在小乘的毗婆沙师门说,业有个“得”,业灭之后,这个“得”不失坏。由“得”的力量做业感果(关于得的问题,暂不谈)。另有一派小乘师们说,有个法名叫“不失法”,它能保持业的作用,纵经无量劫也能使业感果,决定不失。象世间借债时立的“借券”一样,虽然暂时把钱借给别人,只要保持此“借券”,到了时候可以收债,能保证借出的钱不失。
  以上两种主张,都是说离开业的本身之外另有一个东西──叫做“得”或“不失法”,来保持业的功能,使他到时受果。这种说法比较粗浅。试问“得”或“不失法”这个东西,他本身也是有为法,也同样有生灭,它是怎样保持着自身不灭的?显然是很难得出圆满的答复的。
  也就因为这样的理由,小乘经部师许业有“种子”了。他们说当造业的时候,就把业的功能(功能即种子的异名)熏在相续(相续是身后的代名词)中。业造成后虽亦谢灭,但它的功能寄存在身心之中,直到因缘时节成熟而受果报,是不会生灭的。故虽没有另外的东西(如“得”或“不失法”)来保存它,但它依着身心相续而延续不坏,这就比前两家的说法圆满得多了。
  对于经部的种子的说法,大乘宗派多数同意(除佛护、月称等少数中观师)。但对于种子的寄存处,却又发生了问题。试问这业的种子若熏在色身上由色身保存,那么死时舍此色身,岂不把业的种子也给弃舍了吗?生到无色界的有情,根本就没有色身,那业的种子又该如何熏染和保存呢?这种说法就碰上绝路。若说把业的种子熏在心中由心保存,那么眼耳鼻舌身前五识多有间断,不遍三界,显然是不能持种。第六意识也有时间断,如入无想定、灭尽定和极重睡眠、无心闷绝、初生时、正死时,也要暂时间断的。它岂不把业的种子给丢掉吗?再说意识本身,时善时恶本性不定,怎能保持一类相续性质不变的种子呢?总之,这里的问题也非常多,很难倒得圆满的解答。于是有“阿赖耶识”的说法,从这些难题中被提出来了。
  大乘唯识宗,也是为了安立业果的问题,才根据解深密经等几部大乘经的意旨,承认在第六意识之外另有第七末那识和第八阿赖耶识。唯识师认为阿赖耶师具有许多条件合乎受熏持种的要求的。即第一是实有而不是假法,简别了不相应行的命根等;第二是无记性,简别了时善时恶变异性的转识和纯无漏的功德法等,第三是无始恒有的,简别了有间断的意识等;第四与能熏法俱生灭,简别了时间前后的东西。所以唯识师说,由阿赖耶识保存着业的种子,造业之后虽经多劫,业的种子也不会失坏,终能感果。这个阿赖耶识是否离开第六意识另有实体,问题也很多;说造业之后其业即灭,而种子实有相续不灭,更是一个基本问题。姑不详论。
  中观宗佛护论师和月称论师,他们认为龙树菩萨的中观论是主张一切缘起法都无自性,无自性故都是空。唯是无自性故、空故的法,才能仗因托缘而生,才名叫缘起法。若是有了自性,那它本身一定是完整的存在,那就不须仗因托缘而生,那也就不是缘起法了。这个“缘起性空”的道理,在中观论里处处广说,尤其在“观业品”里说:“诸业本不生,以无自性故;诸业亦不失,以其不生故。”也说明了业虽是无自性而业是不失坏的道理。总之,在龙树菩萨的教理中,是不许有象“得”、“不失法”、“实有种子”、“阿赖耶识”等实有自性的东西来保持业、或保持业种子的。
  那么业是怎样维持到感果的呢?中观宗说,虽没有阿赖耶识等受熏持种,但已作之业也不会失坏,因为可以许“业灭”能感果故。初听这种说法,似乎与小乘有部“三世实有”之义相同;但审细思之,却全不相同。因为中观宗根本不许任何法为实有,何况三世中过去已灭和未来未生的法,哪里会允许它为实有而与有部相同呢?这个问题,根本就在于说“业灭”是不是有为法?若许“业灭”是有为法者,自然可以按照有为法的因果的道理去解释它。在其它宗派,凡说某法本身是实有的,那么某法“灭”时,便说某法成为无自性了。也就等于某法“没有了”。他们并不说某法虽灭仍是一种有为法。故“业灭”时,他们认为“业已没有”(除三世实有派)。要业灭后仍能感果,必须另有一法来保持业,或保持业的功能种子方可。
  在中观宗,认为“业灭”本身就是一种有为法,就是业的相续(这个相继是继续不断的意思)。“业灭”,并不等于“业没有了”。即许“业灭”也是有为法,可以延续不断,所以它就能够感果,并不须要另熏种子,也更用不着别的东西来保持它了。换句话说,业灭也好,业未灭也好,二种都是业,都是有为法,都是因缘所生的缘起法。也都是无自性的、空的。业未灭时业,业灭时还是业,必到感果之后而此业方消,这都是缘起的道理。在“有自性”的各宗派面前,对这个道理,却变成为很难理解的问题了。入中论第六品中对这个问题有详细的说明。
  “业灭”是有为法,这也是经上已经已经说的很明白的事情,并不是龙树菩萨所创造的。如说“生缘老死”的那个死字,就是说一生最后的灭,而这个死字并不是说“没有”了,而只是说以生为缘所生的一法,并且是有作用的有为法。如十地经指出:死,有灭坏此生诸蕴的作用,故是有为法摄。又大小乘经论都指“灭”是有为法“生住异灭”四相之一,属行蕴摄(十四不相应行,或二十四不相应行之一)。难道行蕴里面的“灭”,能等于“没有”吗?既然灭是有为法,是四有为相之一,那么“业灭”是有为法,还有什么问题吗?既然“业灭”是有为法,是因缘所生法,那么说他能感果,又有什么过失呢?因此,龙树菩萨对于安立业果的问题,是说业本身就无自性,故业之生起也无自性,业之谢灭也无自性。这样本来无自性的业从造成之后直到未感果报之前,不必用阿赖耶识等为所依止,也会照样可以自类相续而不断。此中既不犯常过,也不犯断灭之失。所谓“诸业本不生,以无自性故;诸业亦不失,以其不生故“因缘所生法,不断亦不常”等,这种阐明业的缘起性空与感果的道理,在龙树菩萨的著作中是说得很多的。
  只要了解“业灭”可以感果的道理,也就知道没有计执阿赖耶识等实有法的必要了。这就是中观宗为什么不许阿赖耶识等的关键所在,也是中观宗安立业果的基本道理。
  中观宗关于“名言中许多外境”的问题
  许不许“有离心外境”的问题,是在唯识宗成立以后才发生的。在唯识宗未成立之前,佛教各派说一切法,指为十二处。这十二处,就每个人的身心生活的活动上是内外相对而各有各的体性。心法,只是十二处中的一处(意处);心所法,只占了法处的一半;心法和心所法合起来在十二处中也只有一处半。其余的十处半,除了无为法和不相应行(法处摄)外,都是色法。这些色法,都是独立的。外六处的前五处(色声香味触),它们是和五根(眼耳鼻舌身)相对的,它们与内六处并不是同一个体性,更不会说和内心是同一个体性了。
  在唯识宗成立一切法不离于识的理论的时候,主要就是破除“离识独立的外境”,成立“内识所缘一切境界,皆不离内识”。也就是说所缘的外境,皆是自内识所变现的。并非是离开内识别有独立的本性。故成立“一切法唯是识”。
  唯识宗所破的对象,也就是各小乘宗派所主张的离心独立的实有体性的外境。破外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破粗色境,因为它是由许多极微尘合集成的,所以不是有实体的实有外境;二是破组成粗色境的极微因素,因为极微本身是由运用观想分析粗色而假立的,不是实有的外境也不是内识所能亲见到的,只是一种推理假立的东西,所以它更不是实有体性的了。这两种道理,如陈那菩萨的“观所缘缘论”中说:粗色是内识所能见到的,纵然许他是识的“所识”,但它不是识的“缘”,因为它不是实有体性的,所以它不是识的“所缘缘”。由此也可以知道,唯识宗是许所缘缘为实有的了。反之,组成粗色的极微尘,纵许它是实有体性,是识的“缘”,但它不是识的所缘,因为最极微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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