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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章力生)-第3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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拧;褂幸恢纸楹趿脚芍涞难担账堑募猓袒岬娜苣擞芍饕栈礁秤虢袒崛澹四烁秤胍话慊嵊押椭词拢晃┏艘酝猓词挛乓┬兴堑闹拔瘢枰痈悄持殖潭鹊闹叭ǎ履苁と嗡堑氖鹿ぁG氨采裱Ъ页3K担骸附袒峄镜娜埽╥nactuprima)乃赋与教会全体;但是施行职务之权(inactosecumdo),则赋与那受特殊呼召之人。」代表此说者,乃有伏丢斯(Voetius)、彭耐曼(Bannnerman)、博都斯(Porteous)、巴文克(Bavinck)和季莱士比(Gillespie)等氏。四、基督赋与教会代表机构施行特种职务的权能

    基督虽把权能赋与教会全体,但是对于教会代表机构,为着维护教会的教义,举行崇拜聚会以及施行教会纪律,又给他们特种的权能。这些代表和执事,乃由教会会众推选。但是这并非说:他们的权能乃由会众而来,因为此乃仅仅证实,主亲自对他们内在的呼召;这些执事乃是从主得到他们的权能,乃须对主负责。所以他们并非会众的代表或工具,更非为着实现会众的愿望,要在在仰承会众意旨;而乃负有神圣的使命,要领悟主的心意,把他的律法作明智的实施。但同时他们又须知道,主既把他的权能赋与教会全体,则凡在遇到重大问题的时候,他们也不可独断独行,而须虚心商讨获得会众的赞同。五、教会权能主要的乃归地方教会治理会务的团体此乃改正宗和长老会治理教会一个主要的教义。教会的权能并非首先属于最高宗教会议,然后以之赋予地方教会;教会的权能原来就属于地方教会会议和长老法庭,实在并非导源于最高宗教会议。改正宗制度乃尊重地方教会的自治权,保证他们有全权由他们执事治理他们的会务。同时地方教会又有权利与义务,在同一个信仰的基础和适当的条款上,为着教义裁判以及行政的目的,和别的教会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更大的组织。这一个更大的组织固然会使地方教会的自治权受到某种程度的约束;但在另一方面,却又可增进他们的福利,结果乃是使他们得益;并保证他们会友的权利,大家同心协力,共谋教会之合一。

    叁治理的性质一、一般的认识从每一个教会会友以及整个教会和主耶稣直接的关系来说,主耶稣基督乃是教会的元首(弗一22)和立法者,教会的治理,从其权威的渊源而论,主耶稣基督乃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则教会治理的性质,很显然乃是君主的。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因圣灵光照启发每一教会会友,使整个教会如同一个身体,大家同心审辩,必然会得到同一个正确的结论。这圣灵的工作乃以圣经教会合一的训谕为根基。基督虽为教会唯一的君王,但是在他的身体(教会)执行他的旨意的时候,乃是绝对民主的。整个教会的会友,乃是他的身体,大家乃有共同的责任,要同心协力实施主耶稣藉着他的话所表达出来的律法。教会乃是永生上帝的家,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参提前三15)由于教会和主耶稣基督和他的真理的关系,则每一教会的会友理当坚决主张有权鉴定圣经的真义;易言之,绝对的君主,还需要绝对的民主,方能相得益彰。魏兰校长(Wayland)说:「没有个别的基督徒或若干个别的基督徒;也没有个别的教会或若干个别的教会有固有的权柄或权能高过或管制整个的教会。谁也不能把主耶稣基督的律法加以增删;或是用他直接的或绝对的统治权,辖制其臣民的心志和生命。」每一个会友既是彼此平等的,在整个教会表决的时候,都可自由投票,多数人不能用任何行动支配他,使他违反他对基督责任所有的确信。约翰柯顿(JohnCotton)说:「教会无上的统治权,乃归基督;教会的庶务和管理则属教会本身。」《剑桥论坛报》说:「从基督的观点说:『教会的治理乃是君主的,从教会的弟兄关系说,则教会乃是民主的。』」可惜该报论到长老会和长老的职权,他们以为是「寡头政治」(Aristocracy),则非确当。斯宾赛(HerbertSpencer)和约翰密勒(JohnStuartMill)在哲学上有不同的见解,有一次开会彼此论辩。以后斯宾赛因为没有经费,宣告他所应许出版的关于他科学哲学的著作,只好停止出版。密勒听到这个消息,立刻写信给他说,他对其著作,在若干点上虽不能完全赞同;但对他的研究工作,认为乃有裨真理的发展,因此他深愿资助所需出版的费用。此乃哲学界人士给我们神学界人士一个佳范,我们应加效法。所有圣徒应当彼此敬爱。我们对于主耶稣基督所晓谕我们真理的道固然应当坚信勿渝,谨守遵行;但是对于他人亦应尊重其自我抉择之权。

    「耶稣会」的创办人罗耀拉(Loyola)为每一个新入教的人(Neophyte)掘一个坟墓,把他埋在里面,只有头露在外面,问他说:「你死了没有?」当那人回答说:「是的。」他就再说:「起来,来侍奉我,因为我只要死人侍奉我。」但是主耶稣乃适得其反,他只要活人事奉他,他要使人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富(参约一○10)。「救世军」也违反唯独归顺基督的原则,乃像耶稣会一样,使个人的良知受制于人,乃不合民主的精神。教会治理民主的性质,乃有很多的例证,从圣经来看,乃可分作五种:1.从教会全体在言行上维持教会的合一说——罗马书十二章十六节说:「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气高大,倒要俯就卑微的人,不要自以为聪明。」哥林多前书一章十节说:「……我藉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名劝你们都说一样的话。你们中间也不可分党,只要一心一意,彼此相合。」哥林多后书十三章十一节,「……要同心合意;要彼此和睦。如此仁爱和平的神必常与你们同在。」以弗所书四章三节,「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腓立比书一章二十七节,「只要你们行事为人与基督的福音相称……同有一个心志,站立得稳,为所信的福音齐心努力。」彼得前书三章八节,「你们都要同心,彼此体恤,相爱如弟兄,存慈怜谦卑的心。」这些对教会合一劝勉的话,并不是要消极的顺服,好像在教阶组织(hierarchy)制度之下那样,也非如耶稣会的会员,要完全奴服;这些乃是劝勉大家彼此合作,协力同心。每一会友乃由圣灵引导,要想到其他会友;也由圣灵引导,彼此陈述意见,只是互相参比,最后的结论,要合乎上帝的旨意。劝勉合一,乃是要劝大家开诚布公,谦卑柔和,对于讨论的事,要捐弃成见,尊重公意,择善如流,从而得到新的亮光。古语云,「集思广益」,「闻善言则拜」,基督圣徒,更应有容人之雅量。教会仅用道义的劝告,获得全体的赞同,以及教会的合一。但是倘有黯恶不良之徒存心破坏,则亦不能徇情妥协,应照教会规律,处以结党纷争之罪。

    一个情谊融洽真诚合一的教会,乃是圣灵在圣徒心中动了善工的结果。新约教会的顺利治理乃须有圣灵住在所有信徒的心中。浸信会实有很好的体制。主耶稣基督不容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作教会会友,更不容撒但得着圣徒。他说:「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参太一六章18)一个教会如果没有主耶稣基督住在里面,必起纷争倾轧,卒归瓦解;一个已经离开圣灵的教会,仅事勉强维系外表的合一,非仅无益,且反将有碍圣道之发展。正如海水起了高潮,一切在海边的小池,都要融合在洪流之中。同样的道理,基督之灵之大能所起的洪流,所造成的合一,乃远胜任何虚有其表的外在的合一。在历史上,于黑耳特勃兰特(Hildebrand)之下的大联合运动,乃仅虚张声势,实为教会道德最败坏的时期。当教会纷争之时,其救治之方,并非在改变教会的组织,而乃为教会的复兴。回顾初期教会,并无外表上共通的联合统治机构,但是他们彼此积极劝勉,情如手足的,「肢体彼此相顾」(林前一二25)的交契,实真能促进教会的合一。他们殷勤款待,旅行布道,使徒的书信,以及四福音书,都足推进合一;甚至异端,也可因此淘汰不良分子,以及结党纷争的败类,反而助长教会的合一,使「万事都互相效力」(罗八28)。霍尔德氏(Dr。F。J.A。Hort)在其所著《基督教会论》一书中说:「在以弗所书里面,没有一个字讲到一个教会(ecclesia)乃是由『许多教会』(ecclesiae)构成的。……构成教会的会友,并非群体,乃为个人。……普世教会的合一,乃是神学与圣道的真理,但并不是我们所称的教会体制的事实。……教会(ecclesiae),就是会友的总体,乃为主要的团体,甚至是主要的权威之所在。教会里也没有那种体制把教会职员的地位高过长老,也没有像以后圣公会那种的体制。保罗也把暂时的职务付托提摩太和提多。」巴脱莱德氏(Barteett)说:保罗在提摩太所组织的团体展开工作之时,则让提摩太与提多自行治理他们的教会,但没有主教职务永久的任期,由他一个人统辖「许多教会」(ecclesiae)2。从教会全体维护纯正教义与行为的责任说——提摩太前书三章十五节说:「……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这家就是永生神的教会,真理的柱石和根基。」犹大书三节说:「……劝你们,要为从前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竭力的争辩。」启示录二、三章,其中写给亚洲七教会的书信,乃都是劝勉要大家维护纯正的教义与行为。在其中所有的经文,所作的训谕,并不是主教对其从属的祭司,而乃为使徒对教会全体及其所有的会友所讲的。上文所提的霍尔德氏(Dr。Hort)把提摩太前书三章十五节:「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改译为「一个真理的柱石和根基」,这乃显然是指众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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