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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章力生)-第2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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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苦的性质基督所受的痛苦,不能用常理来加以说明,乃有一种非常的而且独一无二的性质。他受苦的容量,乃是和他理想的人性完善的德性,以及他的诚实、公义、圣洁,成正比例的;而他受苦的程度,乃是与时俱增的,愈久愈深的。他对于人类邪恶所感之痛苦,其程度之深切,绝非我们所能想像。然而主耶稣所受的痛苦,犹远过于此;因为他的痛苦,不仅仅是「自然的」,而乃是超自然的,直接从上帝来的。因为「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他身上」,「耶和华却定意将他压伤,使他受痛苦。耶和华以他为赎罪祭」。

    三、受苦的结果他既照样亲自成了我们的血肉之体,所以他凡事该与他的弟兄相同,为要在上帝的事上,成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为百姓的罪献上挽回祭。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犯罪;因此他并非不能体恤我们的软弱,他自己既然被试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试探的人。而且「因着上帝的恩」,他又「为人人尝了死味」;「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成为我们救恩的元帅,我们永远得救的根源;「使我们的身体和灵魂,脱离永世的咒诅和刑罚」(参加三13),「又将上帝的恩惠、公义和永生赐给我们」。他也因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贵荣耀为冠冕」。叁受死埋葬

    一、受死的意义圣经对于死有一个综合的看法,乃谓是和上帝的分离;而身体的死亡,只是死亡一部分的表现。但和上帝的分离,乃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为人因罪恶和上帝分离,这并非主耶稣要受死的原因,因为他本身并没有犯罪。因此,其二,死的意义,并不是罪恶之自然结果,而乃是对罪所有的刑罚。主耶稣的死,须从司法的观点来研究,才能了解。「他在身体灵魂里担当了上帝对全人类罪恶的忿怒」,便为我们的罪孽由上帝处以死刑,而且死在十字架上。他为我们受的死,并不仅是肉体的,而且还是永远的。然而更奇妙的,我们从另一方面来看,他虽为我们的罪受尽了上帝无限的忿怒,但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却又为我们征服了死亡,应验了「死被得胜吞灭」的话(林前一五55)。这只有在他是可能的,因为他虽是真人,又是真神;他虽有卑微之境,又有尊荣之境。所以,即使他被埋葬在坟墓里面,「道」和人性,仍是相联,没有分离;他的神性并未为上帝所撇弃;他乃是始终蒙上帝所喜悦的神人之间的中保。

    二、受死的性质我们复应注意,他的死亡,不能是一种自然的死亡或是偶然的死亡,也不可能是遭遇暗杀;而必须是一个囚犯,按照司法程序判处死刑。不但如此,而且更须由上帝的安排,由罗马的法官加以审讯判决。因为罗马乃以其法律著称于世,代表一种最高的司法权。而且更奇妙的,审讯的结果,罗马当局,却认为他是完全无罪(参看太二七23;可一五14;路二三13一15;约一九4)。这乃完全证明,他被判死刑,却并不是因为他本身犯了什么死罪,或是行了什么恶事。还有一点,他受死的方式,并不是斩首,也不是被石头打死,乃是死在十字架上。因为十字架不是犹太的刑具,乃是罗马一种最羞辱的刑具。他以这种方式,死在十字架上,乃是适应了律法上最苛酷的要求。易言之,他乃是受了律法的咒诅,证明上帝的话,他要为世人成了咒诅(参看申二○23;赛五三4-12;加三13)。三、埋葬的意义

    基督的卑微之境,并不止于死亡,而且还要埋葬。因为人人乃从土而出,人本是土,仍要归土,这乃是人类犯罪悲惨的结果(创三19),埋葬乃是下降,乃是上帝设立的使罪人卑微的象征。更须注意的,他的埋葬,一方面乃是证明他是确实受死;一方面又证明他已为我们得救的信徒,除去死亡的恐怖,使「死被得胜吞灭」的话应验(林前一五51一57),使坟墓成为神圣和胜利的标帜;使「十字架」和「空坟墓」成为基督教所以超越其他自然宗教之无比的特征。肆降在阴间

    一、信条的根据使徒信经在说了他受难受死,埋葬以后,接着又说「降在阴间」。这乃是最初见诸阿基兰式信条(AcquileianFormofCreedC。390A。D。),原文为“DescendiinInferna”。但是“Inferna”一字,有几种翻译,或译作「地狱」(Hades),或译作「地下」(LowerParts)(弗四9)。有些信条,甚至不提埋葬;天主教和东正教,单提埋葬,但不提降在阴间。鲁菲纳氏(Rufinus)认为「埋葬」,即含有「降在阴间」之意。加尔文氏,认为「降在阴间]一语,乃和基督受死以及救赎完成,有重大的关系,未便加以省略。而所有教义的著作,也无不对此加以论列,至少已成一般信徒共同接受之意见。惟纯从字面而论,圣经里面,关于「降在阴间」一语,当然不如受死埋葬一样有明文的记载。二、各派的诠释

    降在阴间,究竟是什么境界,各派诠释,意见不一。(1)天主教——认为主耶稣死后曾到旧约时代的圣者等候启示及救赎的地方(LimbusPatrum),主曾降到那里,向他们传福音,带他们出来,进入天堂。(2)路德宗——则认为降到阴间,乃是他尊荣之境的初阶。主降到阴间,乃是他的凯旋,乃是去向撒但和黑暗掌权者,宣告他的胜利,并且公布他们的罪状和判决书。但是路德宗的学者,并无一致的意见,有的且反对这种解释,认为尊荣之境的开始,应在他复活之后。(3)英国教会——则认为主耶稣的身体埋葬在坟墓之中,他的灵魂曾降在阴间,特别是降到「乐园」(Paradise),那是义人灵魂所在之处,在那里向他们讲解真理。(4)加尔文——对于这点,乃用比喻式加以诠释,认为此乃形容他在十字架上受苦的境况,他真是受到地狱中的悲痛。《海德堡教义问答》也有同样的诠释。认为「可使我们在最大的试炼中得到充足的信心和真实的安慰,因为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在他受难之中,尤其是十字架上(太二七46;来五7),已藉着他不可言说的惨苦、疼痛、恐怖、和阴间的苦楚,拯救我们脱离阴间和灾害」。改正宗的学者,都认为这不仅指十字架上的痛苦,也指他在客西马尼的忧伤。三、正确的诠释圣经里面,关于降到阴间,既无明文的记载,自不能完全照字面,拘泥解释,因为当他临终的时候,他已将他的灵魂交在上帝手里(路二三46)。至于路德宗说他降在阴间乃是去宣告他的胜利,这在复活之前,乃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最合理的解释,一方面,乃是指他死前在客西马尼的忧伤和十字架上的痛苦。另一方面,乃是指他进到死亡的一种最卑辱的境界。基督为平息神的忿怒,满足其公义的要求,必须身受神严厉的报应,并和地狱的权威和死亡的恐怖斗争。他不仅在肉体受死,而且还在心灵上为我们忍受被定罪和死亡之痛苦。

    第二部尊荣之境

    总说关于主耶稣尊荣的地位,神学家有各种不同的观点。一、路德宗的观点

    此派认为无论主耶稣的卑微地位或尊荣地位,其主体乃是他的「人性」而不是「道」。因此他们不把「道成肉身」列在卑微之境,而认为主耶稣的卑微地位,乃是因为他自动地暂时放弃完全运行他的神性,而甘愿忍受低于神性的属性,成为卑微之人。他们以为基督尊荣之境的具体表现,首自降在阴间,继自复活升天,最后则为坐于上帝的右边。质言之,所谓尊荣之境,实乃始自「道成肉身」,承受神的属性之时;只是他的神性,没有完全运行,而仅偶然地或在暗中运行而已。此派之见,实非确当:一则误解「道成肉身」的本意;二则不合腓立比书二章六至十一节的经文。二、改正宗的观点则认为主耶稣尊荣之境的主体,乃是我们的中保神人;但特别指出,达到尊荣之境的,乃是其人性。至于神性,则不可能有卑微或尊荣之分,因为神的属性是不变的。主耶稣尊荣之境的特征,约有下列三点:(1)脱离律法上条约的和刑事的关系,从而解除律法的重担,不受律法的咒诅。(2)在律法之前,从刑罚的地位变为称义的地位;以中保的身分,获得一切他为罪人取得的得救的福社。(3)免除罪恶的咒诅,最后得到尊贵与荣耀。

    三、现代派的观点新派神学家,则根本不知道主耶稣的尊荣地位,因为他们根本不信主耶稣基督是超凡的神人。例如:劳兴百虚(Rauschenbush)氏的社会福音,便以耶稣的死亡来结束他的著作。又如马新托虚(Macintosh)则认为关于主耶稣「复活」「升天」诸种神奇的信念,乃是在科学上绝对不可能的事。他如福斯特(Foster)贝唯德(Bewiih)诸氏,也都对此存着讥诮的态度。

    四、圣经里的教训但是,关于主耶稣基督尊荣之境,圣经里面,乃有充分的证据,这乃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绝非新派学者讥诮怀疑,所得否认。福音记载,明明白白地指示我们,主耶稣卑微之境以后,继以尊荣之境。最著名的经文,即为腓立比书二章九至十一节:「所以上帝将他升为至高,又赐给他那超乎万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稣的名,无不屈膝,无不口称耶稣基督为主,使荣耀归与父上帝」。除此以外,还有可一六19;路二四26;约七29;徒一9一11,二33,五31;罗八17一34;弗一20,四10;提前三16;来一3,二9。主耶稣的尊荣之境,有三个主要的意义:(1)每个阶段(复活,升天,登位,再临)都是上帝的宣示,承认他已满足律法上公义的要求,是配得其应受的赏赐。(2)第一第二(即复活与升天)两个阶段,乃有预表的作用,藉以表明将来在信徒生命中要同样发生的事。(3)每个阶段,其功用都是要使信徒将来可与主耶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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