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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但他们却深感应当首先注意恩约的根本问题,要从信徒实际的生活上,追究其最深切的意义。应当首务其本,不可仅求枝节。在恩约里面的两造,一方面至高无上的上帝,成为慈悲怜悯的天父;另一方面,犯罪悖逆的世人,有权柄作上帝的儿女,得在上帝面前,享受亲睦有福的交契。关于此中道理,兹再进加深论:
1.那些把救赎之约与恩典之约,认为一物者,认为把两约加以分辨,乃不合圣经的道理,这是因为他们认为此乃上帝和主耶稣基督(即上帝赐给他的人之代表之首)所订立之约,他乃成为此约被选之民的中保,因此保证他们完全得救。在事实上,在救赎之约里面,仅是被选之民乃被考虑。但那些把两约分别而论的,实际上其立场乃是相同的;所异者,主张二者不分者,乃仅仅是在坚持两约密切的关系,而以救赎之约视为恩典之约永远的根基,因为前者乃仅考虑上帝的恩典,要在被选之民身上成全而得到荣耀。
2.改正宗神学家,在和亚伯拉罕之约的历史里,并从其余经文的亮光里,加以解释,得到许多的明证,认为恩典之约,根本上乃是和那些在主耶稣基督里的人订立之约。圣经把亚伯拉罕的后裔分作双重的(twofold)。此乃记在圣经里面,如创世记十七章十五至二十一节说:「上帝又对亚伯拉罕说:『你的妻子撒莱,不可再叫撒莱,她的名要叫撒拉。我必赐福给她,也要使你从她得一个儿子;我要赐福给她,她也要作多国之母,必有百姓的君王从她而出。』亚伯拉罕就俯伏在地喜笑,心里说:『一百岁的人,还能得孩子么?撒拉已经九十岁了,还能生养么?』亚伯拉罕对上帝说:『但愿以实玛利活在你面前。』上帝说:『不然,你妻子撒拉要给你生一个儿子,你要给他起名叫以撒,我要与他坚定所立的约,作他后裔永远的约。至于以实玛利,我也应允你:我必赐福给他,使他昌盛,极其繁多,他必生十二个族长,我也要使他成为大国。到明年这时节,撒拉必给你生以撒,我要与他坚定所立的约。』」但在创世记二十一章又说:「当时,撒拉……对亚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她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承受产业。』亚伯拉罕因他儿子的缘故很忧愁。上帝对亚伯拉罕说:『你不必为这童子和你的使女忧愁,凡撒拉对你说的话,你都该听从,因为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至于使女的儿子,我也必使他的后裔成立一国,因为他是你所生的。』」(创二一9一13)其中第十二节,「上帝对亚伯拉罕说:……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这就排除了以实玛利。使徒保罗解释创世记这段经文,称以撒是「应许的儿女」,他在罗马书九章六至八节说:「因为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唯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这就是说,肉身所生的儿女不是上帝的儿女,惟独那应许的儿女才算是后裔」。他在这里所称的应许的儿女,并非仅指应许而已,而乃说,这不是从寻常方式而生的,而乃是上帝用超凡的作为而生的。保罗又在加拉太书四章二十八至三十节说:「……我们是凭着应许作儿女,如同以撒一样。当时那按着血气生的,逼迫了那按着圣灵生的,现在也是这样。然而经上是怎么说的呢?是说:『把使女和她儿子赶出去!因为使女的儿子不可与自主妇人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唯有那凭应许而作儿女的,才是有福的。这乃和加拉太书三章十六节所说的,是完全相符的,「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但是子孙并不限于基督,而乃包括所有的信徒。诚如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九节说:「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史脱朗氏(W。Strong)在他所著的《两约比论》一书中说:「在立约的时候,乃有如下的从属关系:(1)是天父上帝和第二亚当基督的直接关系;(2)乃是基督和信众的关系;(3)乃是信众和他们子孙的关系。」
3.还有一个问题须加注意。改正宗神学家深深知道「工约」和「恩约」两者之不同。他们觉得前者报赏乃须靠世人不可靠的顺服,所以它的结果乃是失败,不能成为事实;但是恩约,则由于主耶稣基督之完全顺服,则其完全的成就乃是绝对可靠的。复次,恩约的成就所以可靠,固是由于上帝恩典的运行;但是这乃仅仅限于那与他恩典有分的信徒。改正宗神学家鉴于阿敏念派(Aminians)以及新唯名论派(NeoNomrans)的偏差,所以不得不强调恩约的重要性,因为这两派的人,其实上乃是把恩约变质,成为一种「新工约」(NewCovenantofWorks);使救恩还要依靠人类的善工。职是之故,所以他们特别重视救赎之约和恩约的密切关系。华格氏(Walker)说,有些苏格兰神学家,反对两约的分别。关于救赎之约和恩约之关系,已于上章第柒节详加讨论,兹不复赘。
4。总而言之,改正宗神学家并不把恩约视为达到目的的方法,而认为其本身就是目的。乃是上帝白白所赐的天惠,这乃本乎上帝的恩典,也是藉着圣灵在人心里而动了善工,因着人的信心而得着的特权。但是这种恩约的天惠特权,只有真正得救的信徒才能领受。由是而言,恩约可说乃是上帝和其选民所订立的。
关于此说,伏斯氏(Dr.Vos)在其所著的《改正宗神学》里说,只有在上帝真正的儿女里面,恩约始有其真实和完全的成就,所以他的范围,不能超过选民之外。凡是在上帝施行恩约的地方,就有恩约的印记;而信心所在,便保证可得恩约的天惠和特权。
恩约只有选民才能领受,行在选民里面,这个见解乃是合乎圣经的。例如耶利米先知说:「耶和华说:『日子将到,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不像我拉着他们祖宗的手,领他们出埃及地的时候,与他们所立的约。我虽作他们的丈夫,他们却背了我的约。这是耶和华说的。』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他们各人不再教导自己的邻舍和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耶和华。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这是耶和华说的。』」(耶三一31-34)希伯来书八章八至十二节说:「所以主指责他的百姓说(或作所以主指前约的缺欠说):『日子将到,我要与以色列家和犹大家另立新约,……因为他们不恒心守我的约,我也不理他们。这是主说的。』主又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他们不用各人教导自己的乡邻和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主。」因为他们……都必认识我。我要宽恕他们的不义,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愆。』」复次,这派的学说,乃完全符合恩约与救赎之约二者相同的道理。倘使在救赎之约里面基督仅作被选之民的中保,则恩约真正的实质也仅限于被选之民。圣经竭力强调恩约和工约不同的特点;而且上帝必履行他的应许,恩约乃是永远坚立,不容抗犯的,海枯石烂,此约常存。诚如以赛亚先知说:「大山可以挪开,小山可以迁移,但我的慈爱必不离开你,我平安的约也不迁移。这是怜恤你的耶和华说的。」(赛五四10)这乃是绝对无条件的,否则就要失去恩约的特质,甚至与工约相混淆。所以绝对无条件,乃是恩约之所以为恩约,及其异乎工约之要点。恩约乃不靠世人反复无常的顺服,而乃全赖上帝绝对可靠的信实。但是所应注意者。恩约应许的成就,乃只限于他所拣选的,否则将流为「普救论」异端。
于此,就发生一个问题,就是那些不被拣选的,是不是完完全全在恩约之外呢?白莱格尔(Brakel)等,乃主此说。他们认为恩约绝无包括被选以外之人的意义。他们深感,照上帝在旧约、新约里面的特殊启示,恩约乃是一个历史的现象,代代相承,历久不移,这乃是上帝和信徒及其后裔所立的约。但是有一点须加注意,恩约并不是和有信徒品质之人订立的,因为信心的本身乃是恩约的结果。诚如神学家巴文克氏(Dr.Bavinck)说:「恩约乃在信心之先,信心不是恩约之条件,而乃在恩约之内;信心乃是取得并享受恩约一切天惠的方法。」上文所提的伏斯也说:「我们不言而喻,上帝施行恩约,并非始自选民;凡是不属选民的,也并非完完全全站在外面,和上帝恩约的施行绝对无关。这乃远超过这个范围,随着恩约的意识的加强,就必然发展关于拣选的确实性。而经过恩约之完全施行,就有上帝对他所拣选的绝对的无所不包的应许。经云:主耶稣道成肉身以后,要被传于外邦,被世人信服」(参提前三16),「……受浸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参加三26一29)总之,恩约乃是被得罪上帝与悖逆上帝而被拣选的罪人之间宽容的协定,上帝藉此而应许因信基督之救恩;罪人因信靠顺服而得生命的应许。所以上帝的恩约实际上只行在真正的上帝儿女身上。
叁恩典之约的内容
关于恩约之内容。可分两点,一为上帝的应许,二为世人之反应,请分论之:
一、上帝的应许
上帝主要的应许,乃包含其他一切的应许,这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