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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起源+ 完全版+郭绍华着-第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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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试图沿着这个启示踏入那个世界,试图获得进一步了解
纯粹元间世界的一个立足点。 


17。3 纯粹元间世界的实在性问题 

17。3。1 两种实在性 
回顾3。2。2,我们曾导出了一个关于存在者的定义:“以
具体的差别形式处于差别之中的差别者是具体的存在者。 
而所谓‘处于差别之中’也就是处于普遍联系之中,所
以,这个定义又可以表述为:以具体的差别形式处于普遍联
系之中的联系者是存在者。” 
需要强调的是,这个定义的定义域是有限层次但无限量
元子之间普遍联系的世界,差别和差别者的主体都是元子,
所以,叙述这个定义时,特别提出了“具体差别形式”的限
定条件,显然,具有具体差别形式的差别者也就是具体的差
别者。 
这个定义中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是其所是”,一是
“在其所在”,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对象才能成为实体,
才是实在的,才是存在着的。 

当世界3中开始出现抽象的元间实体时,首先是对元间


实体的“在其所在”发起了挑战和否定。纯粹元间实体的一
个显著的特征就是脱离了实体之间相互的影响,一个元间实
体加入或退出一个实体组合或一个元间势态时,不仅不会对
该实体的元间关系本身的是其所是发生影响,也不会对其曾
经的或将来的在其所在的势态与规则发生影响。这样,实际
上就超越了我们设定的关于具体存在的定义域,就不再是原
来意义上的存在者了。 
如果我们一定要把这种超越者也视为一种存在者,那么,
我们就有了两种关于存在者的定义: 
一种是传统的同时满足是其所是和在其所在两个限定
条件的实体或实在; 
一种是只满足是其所是,不受在其所在的制约,不受普
遍相互作用影响的“实体或实在”。 
前者的定义域是具体差别和具体差别者的对立统一;后
者的定义域是纯粹差别和纯粹差别者的对立统一。 
人是一种从世界1到世界2,再到世界3这样的进化过
程中发育出来的思维主体,只是通过世界3获得了抽象的差
别和抽象的差别者,获得了不仅仅是对于世界1的反映的元
间实体,而且还有世界1中所没有具体实现的新的元间形式,
尽管这种新的元间形式最终还无法摆脱对于物质载体的依
赖,最终是间接的,但是,相对之间,毕竟这已经是一种纯
粹差别和纯粹差别者了。 
人通过自我意识把纯粹元间作为了对象,把人自己产生
出的间接性的纯粹元间当作人自我意识的对象,从而将其作
为了间接的实体或实在。 

一开始,这仅仅是一种人为的规定,但是当这种人为规
定的实体也成为对象时,人自己开始对这个对象产生了猜测
和怀疑:既然我们可以产生出世界1中原先没有也不可能有
的东西,那么,纯粹元间实体是否可能是与世界1不同的另
外一个世界?由于人只是从元子世界中成长起来的一种生
物,无法最终摆脱元子世界的束缚,人的意识中不可能先天
地具有元子世界之外的逻辑,因此除了猜测和怀疑,我们没
有把握断言人能否想象和理解元子世界之外的逻辑以及依


据这样的逻辑产生的纯粹元间世界。也许将来会有更多的启
示和诱惑,但是,这作为一种无法确定的认识极限永恒地摆
在面前,我们可以憧憬那些无需任何载体的存在者们所能享
受的奇妙与辉煌,却没有能力越雷池一步,这可能会是一个
永恒之谜。 

17。3。2 元间实体的客观性 
看来唯一可能有成效的方法还是要从事实出发,再回到
事实,总之,要“实事求是”。 
至少有两种不能最后相互约减、合并的事实,一种是具
备是其所是和在其所在两个条件的事实,以具体物质形式实
现的物质势态,物理事实;一种是以物质为媒体的元间势态
或元间事实,当媒体的间接性趋于极限时,就出现了仅仅具
有是其所是的相对更纯一些的元间势态或元间事实。这两种
事实可以分别归结为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关系的两个极限
位置,后者甚至是试图超越极限,单独处于纯元间状态的特
殊情形。 
过去,我们习惯于仅仅将物质势态视为事实,而将元间
势态视为虚构或想象。而今,由于在自我意识中,元间势态
本身成为了对象,可以通过转移获得纯粹元间,对于自我意
识来说元间势态也是已经存在了的事实,就像无法否认《红
楼梦》中的梦境也是不可随意更改的元间实体一样。特别是
当元间事实不仅作为自我意识个体自身内在的对象,而是成
为其他的甚至所有的自我意识主体之间共同的对象时,元间
实体被外在化,元间实体成为了不因任何个体甚至不因所有
自我意识主体的意志所改变的客体,也成为一种我们必须面
对的客观存在者,成为相对于所有自我意识主体的客观存在
者。 

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只能站在世界3的立场上认识、理解、
记忆、思量、想象、推理这种纯元间的客观存在者,所以就
不指望对神秘的纯粹元间世界做出准确判断,只能达成妥协,
只把她当做一个永远不可能确切把握的想象中的世界。更主
要的是,如果我们能够在世界3的理论框架中寻找到足够的
逻辑依据,可以解释元间实体也是客观实体,也是客观存在


者,于是,就不再特别需要假定冥冥之中还有一个形而上的、
规定一切的、纯元间的、超自然世界存在了。 

17。3。3 规定性 
把我们获得的两种关于存在者的定义进行比较,可见: 
1、两者的差别在于,处于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定义域
中的实体有两个条件,一是是其所是,一是在其所在;而处
于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定义域极限边缘的纯粹元间实体只
有一个条件,就是是其所是。 
前者的是其所是和在其所在都要由物质的方式直接实
现;后者的是其所是要由前者的物质方式间接实现,随着间
接层次的增加,受物质载体影响的程度就会越来越低,直至
几乎没有影响。 
2、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必须具有是其所是。可以
把是其所是理解为一种规定性。 
3、前者的是其所是被其自己的在其所在所规定、所创
造,同样,它的在其所在又被它自己的是其所是所规定、所
创造;后者的是其所是或者说后者的规定性有两个来源,一
是从前者转移、抽象获得;一是由自我意识主体用元间关系
将元间素材组织而成。 
4、这就意味着,前者的是其所是来自于自身是其所是
与在其所在的相互作用,作用就是规定,来自自己对于自己
的规定性;对于后者来说,因为自我意识将元间素材依照一
个规则和逻辑组织成一个新的是其所是,就是用一种是其所
是去规定另一些是其所是,所以,后者的是其所是来自于另
一个是其所是,是是其所是之间的相互规定,是规定对于规
定的规定。 
脱离了无穷小极限之后的元间都只能是元间的组合体,
一个元间组合只有被规定之后才能作为元间实体,才是存在
者,才是相对于规定者的实体。元间实体是相对于其他元间
实体的实体,是相对于其他存在者的存在者。因此,对于每
一个元间实体自己来说,自身的是其所是是被规定的,相对
于其他元间实体来说则可能是具有规定性的。 

元间实体之间的相互规定关系就是元间势态,元间势态


是元间实体。抽象元间实体的实体性依赖于元间实体间的规
定。 

17。3。4 无限维中的两种不均匀凝聚 
来看一个对无限维模型的比喻: 
世界上任何两个人都有成为熟人的可能;假如某人有许
多位熟人,此人与每一位熟人的关系对这个人来说就可以看
做是一个维度;假如人数无限多,每一个人与所有的人成为
了熟人,那么,每一个人就处在无限维的联系之中。 
但是对于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定义域中的“人”来说,
受物质唯一性的限制,根本没有能力实际实现这所有的“熟
人”关系,只能实现无限可能性中的极少的一部分。因此,
这个定义域中的实体和存在只是无限维世界中微不足道的
一个局部,一个因此而形成的不均匀的局部存在。 
只有摆脱这个定义域,摆脱物质唯一性限制,才可能实
现更多的“熟人”关系,离开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的定义域
越远,建立更多“熟人”关系的可能性就越大。彻底离开这
个定义域,达到纯粹元间的程度,才能实现无限维的“熟人”
关系。在达到这个极限之前,总是处在不同程度的维度中,
总是无限维世界中不均匀的一个局部。 
假定在离开物质唯一性限制的较远的地方,元间实体正
在逐步增强间接性,正在不断趋向于纯粹元间实体。 
由于依然还没有能力实现无限的直接的“熟人”关系,
对更多“熟人”的联系必须通过“熟人的熟人”来间接实现。
熟人关系可以看做是基本的元间实体,是具有特征和内容的
元间实体,当这个实体与其他实体发生联系时,就形成对于
对象的选择和规定,两个元间实体相互选择和相互规定,从
而形成新一层次的元间实体,可以把这新一层次的元间实体
比喻为“圈子”。在此基础上可能不断形成更大的元间圈子,
形成无限维可能世界中的局部的元间凝聚,形成元间实体的
不均匀势态。 

和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定义域中的凝聚相比,这只是一
种更接近纯粹元间的凝聚形式,这种凝聚形式的纯粹程度也
受到了其距离那个定义域程度的限制,受到了元间间接程度


的限制,和前者一样,都是无限维可能世界中的一个局部,
不过,后者的范围要比前者大得多,而且,前者还可能是后
者的子集。也正因为如此,这两种实在可能出现形式上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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