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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意义,能在一定程度上概要地代表文件夹中的内容,
能够对文件夹中的元间内容有一定程度的“摹状”,文件夹
名称本身所具有的内容达到了足够与其他元间实体进行比
较的程度。
标识符和文件名至少有两种极端情形,一种是抽象的、
无意义的纯粹名称,一种是某种程度上具体的、概要表达文
件内容特征的具体名称。
“最抽象的名称”是与文件夹中内容毫不相干的纯粹名
称;“最具体的名称”是这个文件夹中的元间实体本身或全
部。从“纯粹的名称”到“最具体的名称”是两个极端,在
这两个极端之间是不同程度的具体性,是不同程度的摹状。
具体名称作为有内容的名称本身也是元间实体,也可以
再次被冠以另一层次的抽象名称。
抽象名称多用于比较过程的调控。参与比较的只能是具
有某种程度具体内容的具体元间实体。
抽象名称所蕴含的是间接意义,是在特定语境中被其他
相对者互相约定了的、默认了的意义。
我们用“概念”这个词表示与文件夹中的元间实体在某
种程度上摹状的文件夹名称,表示具体的有内容的名称。
在汉语中,“概”这个字有“大致”和“总括”的双重
意思;“念”这个字含有人的理解和意识过程所形成的元间
实体的意思,所以,“概念”一词准确表示了“概括性的元
间实体”的意义。
概念是在对于外在元间实体处理的过程中生成的新元
间实体,是人的思维主体自己生成的观念性的元间实体。
具体的、有内容的元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元间实体,除
了外源性元间实体和先天元间实体之外,大脑中其余的元间
实体都是在比较中产生的。比较就会产生相同和相异两种极
端情形,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是不同程度的差异以及具体的差
别形式。
显然,概念是比较的结果,是抽象的结果,是分析判断
和归纳判断的结果。概念是从一个元间实体中提取出来的关
于这个元间实体的概要表述,这样,概念本身也成为一个元
间实体。这个定义实际上限制了抽象的程度,概念作为另一
类、另一个元间实体的概要性形式,本身就不可能是完全没
有内容的绝对抽象物,而是保留了一定程度具体内容的“具
体概念”。
概念一旦生成,其本身作为差别形式是不同元间实体之
间的相同或相似的形式,是因其相同或相似而被归结的“类”,
所有的元间实体都被分别归属到了不同层次、等级的类或概
念之下,概念成了类的名称和意义,类的体系构成了庞杂的
概念体系。
思维的比较首先在高层次的概念上进行,这时,概念的
抽象程度最高,内涵最小,外延最大。逐层向具体的分支发
展,最后才会到达元间实体的细节,这时,概念的抽象程度
最低,内涵最大,外延最小。
概念的使用大大简化了运算过程和存储量,提高了比较
和运算效率。
15。1。4 元间简化
概念化的解构就是对于对象元间实体的分析和解构,最
彻底的解析就是把对象元间分解到极限,分解到纯粹差别的
层次,分解到0和1,把所有的对象元间都分解成不同层次
的差别形式的要素和构件,分解成这些不同等级要素和构件
之间的关系方式。
分解之后的元间库里,重复的元间被合并和约减,最终
可以被约减为元间要素、要素关系方式以及元间名称这样几
个分类库。
几个库的最根层重合在一起。“所有名称”的抽象就意
味着不再需要名称,也就没有了名称;所有要素的抽象,所
有的差别者的抽象就是纯粹差别者;所有差别者之间的关系
抽象就是纯粹差别。于是,最根层的元间就是差别和差别者,
是关于这个世界的最基本关系的和关系者的抽象。
在不同层面上,对应这个层面上的每一个元间名称,有
要素的名称和要素之间关系的名称这样两种,用这两个参量
所代表的元间内容,就能还原出这个名称下的更具体的元间
内容,直至还原出最具体的元间。
知识存储的体系是一个概念的体系,很类似于我们现在
常用的“压缩软件”的结构。
概念作为对一类对象元间中共同因素的抽象,这意味着
这些对象元间是由有限种类的“通用要素”和构件以不同的
方式拼搭而成的,而拼搭方式本身也是由有限种类的要素和
构件拼搭而成。我们只要了解了构成对象元间的要素和拼搭
方式实际上就了解了对象元间的主要内容。
15。1。5 概念作为对势态的反映
感觉器官在与势态的相互作用中分离、复制了势态的元
间,这个元间与势态、事实的元间是互补的关系,某种程度
上就是事实和实体元间本身,或者说,我们获得的元间信息
是对象元间的复印件,是对象元间在我们头脑中的“反映”。
但是,经过与其他也是摄取到的元间的相互比较,并与
前两者比较结果产生的元间再次比较,作为外在势态元间副
本的外源性元间就被分解,分解成了元间要素和元间要素之
间的关系要素这样两种类型,形成了两种抽象的元间。抽象
元间不再是对象元间的副本,不再能与具体对象势态的元间
一一直接对应或互补,不再作为对象事实在我们头脑中的直
接反映。
对外源性元间的分析性处理不仅是对外源性元间简化、
存储的必要,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外源性元间的具体形式中蕴
含着的一般势态的元间,把这种以具体方式存在着的一般势
态以及不同层次的一般势态分离了出来,实现了对以具体形
式存在着的一般势态的抽象,获得了一般势态的抽象的元间
形式。
外在的、物理的、对象的世界中,一般性规则和逻辑,
客观的逻辑都以具体的势态形式存在,以势态的强制力表现
逻辑的强制力。自然对象中的逻辑从最原始的、最初的具体
势态开始,以最基本的差别者和最基本的差别形式为起点,
逐步积累形成。每积累一个层次,就形成一种规则,最终形
成了一个规则的体系。而这个规则的体系以具体的势态方式
不断发育演化着。
我们所实际接触到的世界,只能是上述进程发育到一定
阶段之后的某一个微小的具体的局部,这个时、空局部的势
态被转移、复制到我们的头脑中,不仅作为我们对外在势态
的反映,我们还对这个副本进行抽象了处理,把原先以具体
方式实现和存在着的每个层次的势态都抽取、分离了出来,
直到最基础层面。每一个层面的元间都是相对下一个层面的
一般性元间,所有的一般性元间就构成了一个相对的逻辑体
系,形成了我们对于外在世界逻辑体系的概念,使我们获得
了抽象形式的逻辑体系。由于大脑强大的记忆能力,我们不
仅存储了对象势态具体形式的摹本,同时也存储了我们对这
个摹本分解处理产生的这个摹本的所有层次的逻辑结构,既
然逻辑结构具有一般性元间,就不仅属于某一个具体的外源
性元间,属于某一个对象,而是具有某种程度普遍意义的逻
辑体系。前者是对象势态的具体反映,后者是对象势态的抽
象反映,或者说,我们从具体的势态中分离出了它的抽象形
式。
15。1。6 概念的合理性程度
人已经拥有的外源性元间是在与对象势态的相互作用
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导致元间转移的结果,这个结果不可避免
地受到元间获取方自己势态的影响,所得到的元间已经不是
本征意义上的对象元间,而是发生了畸变的元间。
因此有理由怀疑:用发生了畸变的外源性元间,用头脑
中的先天形成的元间比较、抽象的方法,用自己相互之间约
定的交流形式所获得的元间能在多大程度上相似于对象势
态中蕴含着的一般性元间?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正确理解
和掌握世界的规律和逻辑?我们使用的逻辑是不是世界自
己的逻辑?我们的抽象成果、我们的概念、我们掌握的要素
性元间和关系性元间在多大程度上与外源性的、对象的元间
本身的情形相一致?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我们的理解、我们
的知识是正确的?知识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确的?
首先,感觉器官与对象的相互作用过程是元间转移过程,
是相互作用的一种极端形式,是在尽可能不改变对象原有元
间形式的前提下从对象中分离元间的特殊的相互作用。
生命物质实行元间转移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于对象世界
的了解来维系自己的生存,生命生存的事实本身说明它们所
实现的元间转移至少对于满足自己的生存来说是正确的。
其次,大脑作为元间处理和抽象的先天条件是在与势态
长期的相互作用和比较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产生的,经过不
断的淘汰,已经达到了与环境势态最大程度的互补和一致。
人本身是自然的产物,人所具备的先天程序和规范作为元间
实体本身也在不断趋近于外源性元间,经过了与环境势态的
长期不断比较和校准。因此,有理由相信它与世界本身元间
的一致性,相信它与我们实际生活着的这个世界大部分势态
的一致性。
当然,也很容易看到大脑中的先天程序和规范性元间的
局限性。因为,我们的大脑只是产生于整个世界中某个局部
的实体,只能与这个局部的势态相适应、相互补,不可能拥
有这个势态中没有的元间,所以,我们所能相信的“真”和
“符合”就只能在有限势态中有意义,不能指望大脑中所有
层次的逻辑规则天然地适用于我们这种生物没有到达过的
另外的所有的势态区域。
这样,外源性元间和内源性元间在某种范围和程度上基
于相同的基础要素,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概念具有一定范围和
程度的天然合理的可能性。
再则,内源性元间实体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