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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起源+ 完全版+郭绍华着-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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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两种性质不同的实体:作为差别形式的实体和作为差别
者的实体。 
如同差别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一样,相互作用也是作用
者之间的作用。如果有理由把差别者和差别形式分别定义为
两种实体,同样也就意味着把作用者和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分
别定义成了两种实体。 
这样,我们就定义了两类实体: 
1、作为相互作用者的实体; 
2、作为相互作用者之间作用及其形式的实体。 

除了元子这种差别与差别者的直接统一体之外,后来的
凝结着的差别者同时也都是差别形式的积累和相对凝结,差
别形式在另外一个层次里再次成为了差别者。所以,差别者


和差别形式之间没有绝对区别的意义和可能,只有相对意义。 
一个实体在一个层次、一个场合作为差别者,而在另一
个层次、另一场合就可能作为差别形式,反之亦然。一个实
体究竟是属于差别者还是属于差别形式,取决于与这个实体
相对的那些其他实体。 
作为差别者的实体包含了组成这个实体的内部的差别
者以及这些差别者之间差别形式的总合,而这个“总合”体
只有与其他差别者相对立、相差别时才作为差别者的实体,
以这样一个单元成为这一层次的差别者。 
差别者相互作为差别者的同时,差别者之间的关系就建
立和形成了,这种关系的形式也成为实体,也成为一种相对
独立和凝结的实体。 
作为差别形式的实体是指具有相对稳定模式的相互作
用以及相对稳定模式的差别者的时空分布方式的集群和单
元。 
差别形式作为实体只有处于差别者之间才有意义,但是
这不意味着它本身绝对附属于特定的差别者,而是可能有条
件地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比如,能量这样的实体,尽管它
只存在于具体的差别的实现过程中,但是却可以从具体的差
别形式中分离出来,水电站里水位差可以转变为电位差,电
位差又可以转变为电饭锅里的温度差。能量和力被抽象为具
体的相对独立的实体。 

 

3。7 质 
无论是作为差别者的实体和还是作为差别形式的实体,
它们能够作为实体或者能够存在的原因是一样的。 

3。7。1 实体的“质” 
实体是整体相互作用不均衡的现象,每一个实体之所以
能够成为实体,是因为这个实体被以特有的不均匀方式从总
体的相互作用中区分了出来,和周围的相互作用者区分了出
来。 

实体所具备的“特有的不均匀方式”就是这个实体的
“质”,或者说,这个实体的“是其所是”就是这个实体的


质。实体以自己特有的不均匀方式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
参与整体的、普遍的相互作用。质是一个实体在普遍相互作
用中得以保持的、自己相对独立的、特定的具体差别形式。 

3。7。2 质的过程性 
整体中所有内容相互作用的局面本身是一个过程,不断
调整相互关系,朝着最终消除或实现差别的方向发展。实体
是这个过程中时空分布不均匀的局部,都将最终屈从于整体
发展的总过程。因而,任何实体必然是一个过程,是相对于
总过程的某个局部中的暂态,是相对续存的子过程,是以特
定的差别形式处于总体相互作用中的存在者。 
所谓“特定的差别形式”就是实体在其过程中相对稳定
的质。 
质是一个从凝聚生成到持续留存、再到分解消失的全过
程。在概念的使用中经常主要把中间这一段持续留存着的性
质作为这个实体的质,其实,这个全过程才是完整的质。 
质作为过程,从起始到衰亡有两条边界。哲学史上常说
的“度”是质的界限和边界,在这两条边界之外,质将不再
是其所是,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质存在了。 

3。7。3 质的结构性 
质既然是拥有两条边界的域,就是拥有具体内容、具体
结构、具体内部差别形式的一个体系和构造,而不是一个抽
象的质点。 
实体的质,实体的是其所是就是这种结构本身,实体的
存在就是这种结构的相对续存。实体以这种结构方式参与相
互作用。质的改变也就是这个结构本身的变化,是以这种结
构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并在相互作用中被改变的过程,质的
消失是这种结构被改变,是这种结构本身的崩溃和瓦解。 

3。7。4 质和势态的相对性 
实体都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之中,所以,决定实体质的
因素来自实体自身内部的差别形式以及与之作用的周围势
态这样两个方面,这两个势态是相对的,共同形成了一个更
大层次的实体。所以,质的形成与演变是这两种相对势态共
同作用的结果。 


实体自身的结构变化会对周围势态发生影响,这种影响
作为势态反过来又对实体自身的变化产生反作用;同样,势
态的变化不仅改变了势态之中的实体,同时也被自己所作用
的对象所改变。 
总之,质不可能仅靠自己就规定自己,而是和势态处于
密切的关联之中,和势态处于相互影响和规定中,质只有在
与势态相对之中才是其所是。 

3。7。5 质的续存与改变 
由于质的结构性、过程性、与势态的相对性,质作为一
种存在者,作为一种实体并没有特殊的地位,只能是相对的,
只能是从一种状态、一种结构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和结构的过
程,只是永恒变化的长河中片刻保持着的凝滞,仅在其凝滞
的这个时空区间里,这个质才是续存的。质的存在是普遍相
互作用过程不均匀的现象,是这种不均匀性所凸现出来的相
对凝滞的阶段性。 
质的续存和改变主要取决于如下这三种势力的较量与
平衡: 
1、质自己维持着自己的是其所是,维持着构成这个实
体的要素以及诸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特定形式; 
2、质都以自己的是其所是对于其所处的在其所在发生
着作用和影响; 
3、质赖以存在的在其所在因其他原因发生了变化,对
处于其中的质产生的影响。 
这就是说,质本身并不能仅凭自己的是其所是单独地确
定自己,还受到了来自它所处的在其所在的规定。 
尽管这三个条件中任意一个发生改变都会造成质的变
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变化都能立刻达到从根本上摧毁这
个质的程度。和质的生成一样,质的毁灭也是一个不均匀的
过程,是相对凝滞状态的转换。 
判定质变的原则是:相对于这个质的在其所在来说,是
否超出了它是其所是的极限,是否超出了它是其所是的“域”;
是否还能继续对这个质所处的在其所在发挥原有的作用形
式。 


在影响结构变化的诸多因素中,“量”是一种重要因素。
结构中的任何一个要素的量,任何一种关系形式中的某一参
数如果总朝某一方向单调变化和线性发展,终究会使得这个
结构发生本质的变化。但是,事实上,用不着等到某一参数
向无穷方向走多远,对某些结构来说,只要有唯一一个要素
发生微小变化就足以发生本质的改变。因此,把结构改变原
因全归为量的改变并不妥当。比如催化剂、遗传基因、密码
等等对象,发生本质改变的原因很难用量变去解释。 
尽管“量变引起质变”是一个古老而又直观的经验和思
想,在黑格尔的体系里被上升为一个根本意义的原则,但是,
显然这只是引起质变一个原因,不是全部原因,并不具备过
去人们所曾期望的那种绝对普遍性。 



第四章 物质与元间 

4。1 物质与元间的定义 

4。1。1 两种差别者 
元子是差别和差别者的直接统一体,因此,元子表现出
它作为差别者和作为差别形式这样双重的性质。 
1、如果元子以其差别者的性质作为最初的差别者,与
其他元子以一定的相互作用方式、相互差别方式组成了新的
实体,在这个层次里,元子作为素材,元子之间组织方式就
是新生成的差别形式、关系形式; 
2、如果元子以其差别性作为最初的差别者,与其他元
子以一定的相互作用方式、相互差别方式组成了新的实体,
在这个层次里,元子最初的差别形式作为素材,差别形式的
凝结作为实体,在另一个层次中成为差别者。 
我们就得到了两类差别者:以元子本身的差别者性质积
累起来的差别者;以元子差别性及其差别形式的凝结积累起
来的差别者。 
第二种差别者,即以元子差别性及其差别形式的凝结积
累起来的差别者,是差别形式的相对凝结状态,本身可以还
原为差别,只在相对的层次中才作为差别者。 
而第一种差别者,即以元子本身的差别者性质积累起来
的差别者,只能还原成差别者,因此才是差别和差别形式的
最终承担者。 

4。1。2 物质的定义 
这里把第一种差别者即把以元子本身的差别者性质积
累起来的差别者定义为物质。 

4。1。3 元间的定义 
同理,把第二种差别者即以元子本身的差别性质积累起
来的差别者定义为“元间”。 


4。2 元间 

4。2。1 差别形式和差别者的层次 

差别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差别又必须具体地表现为差
别的形式,这样,我们就至少要有、且只能拥有差别者和差


别形式这样两类实体。 
在远离边界点的定义域里,任何一个事物,任何一个实
体都由组成这个事物的要素或素材以一定的相互关系形式
组织而成。也就是说,一个实体由作为素材的差别者和作为
素材之间相互关系方式的差别形式这样两种不同的次级实
体构成。这个世界因此被看作是这种模式层层嵌套、层层积
累的结果。 

4。2。2 差别形式的抽象 —— 元间 
把所有层次中的差别形式都抽象出来,获得一个一般的
差别形式的概念,这个一般概念也就是上面定义的“元间”。 

4。2。3 最基本的元间 —— 对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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