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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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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族在文学艺术上较有成就的一批人也都成长在这一地区,如浙江仁和(今属杭州)丁澎,原是泉州丁姓回回后裔,是清初著名诗人,与弟弟景鸿、荣皆有诗名,号称“三丁”。江苏溧阳马世俊,书画都有名,著有《匡庵集》。著名画家改琦,江苏华亭回回,擅长于人物画特别是画仕女,形象生动逼真,色彩鲜艳雅致,又擅词,颇受推崇,著有《玉壶山房集》。河南固始回族学者蒋湘南,著述丰富,有《七经楼文钞》、《春晖阁集》及《全陕通志》等七部志书,对农田、兵法、钱谷、宗教、禁烟等都有论述。在云南,有昆明人孙鹏,著《少华集》、《锦川集》、《松韶集》;大理人沙琛,著《点苍山人诗钞》。在西北回民聚居地区,伊斯兰文化在回民中的影响要浓郁深厚得多,“其习教护群之念,则牢不可破”①。文学艺术上却甚少名家。在民间,至少在清代,正是回民聚居的河州地区成为别具色香的民歌“花儿”的故乡,回族人民为培灌这支极富魅力的艺术花朵倾注了汗水和智慧。西北回族在民间剪纸、刺绣、雕刻等艺术方面,包括清真食品制作方面,也都有创造和颇具特色。由于经商等原因,河州回民去西藏者颇多,其中有民间艺人乾隆年间在拉萨结合藏族民歌音调,创造出一种称作“囊玛”的民间歌舞艺术。经专家考证,“囊玛”一词系由阿拉伯语“纳赫玛”演变而来,意为“歌曲”①。“囊玛”可以说是以藏族民间音乐为基础,吸收了汉、回民族音乐文化而形成的一朵奇葩。
  在西北,回民也有读书习文者,但并不普遍。封建官府出于“用夏变夷”的考虑,特意在回民聚居的城乡设立一些回民义学、回民社学,用以“化导”回民。比如兰州,雍正初年就在南梢门设养正义学,乾隆五十年即在镇压了苏四十三、田五起义之后,将“南梢门义学改为回民义学,又添置海家滩回民义学,仍五处,每岁馆师修金在兰州道署支发”②。甘肃狄道州回民当时曾被誉为“素称知礼”,也“知教子读书”③。在陕西渭南,嘉庆时在回民聚居的“仓渡兰家、仓渡马家、乜家滩、马家滩、双井禹家、七岔口李家、铁李家、乔店马家、杜化镇、舍家寨,共设义学十处,专为化导回民”④。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付》,民族类,回族项第1674 号,同治元年九月二日《恩麟奏片》。① 至今拉萨街头囊玛艺人据说仍多回族。此事曾请教中央民族学院音乐舞蹈系糜若如同志,特致谢。② 道光《皋兰县续志》。
  ③ 道光《兰州府志》引《狄道州续志》。
  ④ 光绪《新续渭南县志》。
  在咸宁县(今属西安)渭水之滨有九个村子的沙河回民,也是“设条教,立义塾,涵濡既久,蒸蒸乎响化焉”⑤。但是像这样教子读书、涵濡响化的并不是多数。当时在回族中曾广为流传着“多读书即远教之由”⑥和“官到二品即反教”等说法,对于回而兼儒和疏远教门的现象流露出担心,乾隆时西宁府回民就是“多习回经而不读书”⑦,这在西北回民当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读书”是对清廷“化导回民”的民族同化政策的抵制,而这种消极抵制势必助长回民群众的长时期愚昧落后,“多习回经”又势必要求助于宗教教育,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伊斯兰文化对回民的影响。
  明末清初在陕西、河南、山东、云南等地回民中开始兴办经堂教育,也称寺院教育,是指清真寺内由阿訇招收学生传习伊斯兰教功课,培养宗教人材的一种教育。
  与经堂教育兴办的同时,明末清初以南京、苏州为中心开展了伊斯兰教经典的汉文译著活动,这是回族宗教学者为了适应中国的环境和维护伊斯兰教的地位而从事的一项有系统的意识形态工作。陆续问世的汉文译著主要有:王岱舆的《正教真诠》、《清真大学》、《希真正答》,张中的《归真总义》、《四篇要道》,刘智的《天方典礼》、《天方性理》、《天方至圣实录年谱》,金天柱的《清真释疑》,还有云南,先是马注的《清真指南》、后是马复初的一批译著。译著活动中,回族宗教学者对儒家思想采取了求同存异,力求调和的态度。
  明末清初在回民聚居的甘肃河州、狄道一带出现一种称做“门宦”的伊斯兰教派别形式,这是国外伊斯兰教的神秘主义与我国西北回族地区封建经济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封建特权制度。门宦是沿袭“道门”、“宦门”而言,标明宗教头人的高门世家。原来城乡回民十几户、几十户或几百户围寺而居,形成教坊,教坊既是宗教组织,又是回族社会的基层。随着经济发展,清真寺和教长的天课收入相应增加,在天课转化为土地、地租的过程中,原来的教坊范围被突破,教长由聘请变成世袭,教长也渐渐成了地主教长,甚至大地主教长。
  明末到清代,西北回族地区先后形成大小门宦三十多个,在基本信仰上并无不同,只是在教规和宗教仪式上标新立异,争立门户。有的门宦、教派主要受国外阿拉伯地区神秘主义思潮影响,信奉宗教奇迹,崇拜教主,教主被认为是真主在人间的代表;有的门宦、教派又受国内儒家,乃至佛、道诸家的影响,实行出家、修道、坐静等项功课。
  门宦的形成往往伴随着各不同门宦、教派之间的对立甚至流血斗争,不⑤ 嘉庆《咸宁县志》。
  ⑥ 米万济:《教款微论》。
  ⑦ 乾隆《西宁府新志》。
  仅严重影响回族内部的团结,便于清统治者的分化、利用和屠杀,甚至教派斗争有时会伤害当地汉族劳动人民的利益,给西北地区的民族关系带来不利影响。
  第五节维吾尔族统一回部“维吾尔”这一族名,是维吾尔族的自称,一般认为是“联合”或“协助”的意思。在汉文史籍中,对“维吾尔”这一族名有多种写法,清代写为“回部”、“回民”、“缠回”、“回子”、“回人”等。
  清初,在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地区,由蒙古人后裔建立的叶尔羌汗国继续统治了三十多年。在这期间,哈密、吐鲁番曾向清政府朝贡,归附清。顺治十二年(1655),叶尔羌汗国的最高统治者阿布都喇汗恢复了与清的关系。康熙十七年(1678),叶尔羌汗国被准噶尔汗国(蒙古人建立)噶尔丹率领的十二万骑兵所征服,从此,维吾尔地区与清的关系也随之中断。
  准噶尔贵族对维吾尔族的统治是十分残酷的。他们委任维吾尔族的大封建主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使他们“总理回地各城”、“为准噶尔办理回务”。将维吾尔族人民作为“阿拉巴图”(奴仆),岁纳赋税,任意驱使①。他们每年向维吾尔族征收大量的贡赋,其种类繁多,皆有定额。如对叶尔羌一地,每年缴纳贡赋十万“腾格”(一“腾格”值银一两)。这是将维吾尔族人民应缴纳的白米、米、棉花等实物、各种劳役以及酒肆、园林、碾磨、金银、贸易、缎布、牲口等税,全部折成现钱来计算②。但是,实际征收的贡赋,远远超出了规定的数额。据记载:“回地当准噶尔横肆之时,闻于积成之后,辄遣人向回城征收赋税。每回男一人,谓之一户。每户于八栅尔(集市,每七日一市)一次,交布一匹,或羊皮数张,或猞猁狲皮一张。通年计算,逐次索取。所种米谷菽麦,眼同收刈,先与平分,而后用十分取一之法,重征粮税。差来之头目人等,日奉以酒肉、妇女,去仍多索赆遗。少不如意,辄纵其从人,恣行抢掠。”③准噶尔贵族除了向维吾尔族人民大肆勒索外,还强迫他们迁居伊犁,耕田种地,服劳役,充当农奴。
  乾隆二十年(1755),清廷出兵平定准噶尔的叛乱,彻底摧毁了准噶尔的统治,维吾尔族人民才从准噶尔七十多年统治的桎梏下挣脱出来。
  乾隆二十二年(1757),维吾尔上层大小和卓即波罗尼都和霍集占将清政府派去做“招服”工作的副都统阿敏道及兵丁百人杀害,霍集占自称“巴图尔汗”,正式树起了叛清割据的旗帜④。
  霍集占建立的“巴图尔汗国”,代表了宗教大僧侣和大封建主的利益,① 椿园(七十一):《西域闻见录》卷6:《布拉敦霍集占叛亡纪略》,第1 页。②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77。
  ③ 《西域闻见录》卷7,第28 页。
  ④ 《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39、49。
  是中世纪的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政权,因此,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在乌什、阿克苏等地的大封建主,因自身的利益也不支持霍集占的叛乱活动。乾隆二十三年(1758)夏,清廷出兵平叛,派遣大军,讨伐大小和卓。
  经过了“黑水营”激战,先后攻占了喀什噶尔、叶尔羌,摧毁了大小和卓的叛乱中心。大小和卓携眷属及旧仆三四百人逃往巴达克山,被巴达克山首领捕杀,将小和卓的首级献给清军①。
  清廷平定大小和卓的叛乱,得到了维吾尔族人民及上层人士的支持。哈密的首领玉素卜主动参加平叛,吐鲁番首领额敏和卓任参赞大臣,直接参加了清军作战。库车首领鄂对,因反对大小和卓叛乱,其家族惨遭杀害,他积极向清军献策,使清军在和阗、库车狠狠地打击了叛军②。
  清廷平定准噶尔和大小和卓两次叛乱的战争,是消除分裂割据,维护祖国统一的正义战争,既适应了当时维护统一的历史趋势,也符合各族人民要求统一的共同愿望,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支持和拥护。
  这一时期,维吾尔族地区的农奴制度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大小封建领主占有数量不等的农奴和世袭领地,大的封建主占有的土地往往超过十万亩,农奴数以千计。如吐鲁番的额敏和卓,占有土地十万四千余亩,农奴一千六百余户③。农奴完全依附于封建领主,从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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