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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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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余万两(原有万千百十两数,现皆简化),十二年二千一百三十余万两,十六年五百三十万余两,十七年三百二十余万两,二十五年二千六百余万两,三十三年四千一百万两。雍正七年六千零二十余万两,乾隆二十年四千二百九十余万两,三十至三十九年每年存银六千万两以上,其中六年岁存银七千余万两。①再以清朝主要统治集团八旗王公贵族而言,虽然它的兴起、发展、衰亡,直接影响到清朝的盛衰,应该阐述清楚,但由于他们权势赫赫,王门深似海,时人既难知其详情,又不敢妄加评说和录述其事,故《清实录》、方志、文集、笔记等等文献,关于王公贵族之情形,尤其是其重要经济基础庄园之情,记述很少,致成清史研究中一大空白。档案却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坚实的史料基础,仅一史馆所存内务府、宗人府档案就有二百多万件,辽宁省档案馆也藏有大量与此有关的档案,姑举数例。一系贵族庄地数目。一史馆宗人府堂稿有庄亲王府长史桂斌呈报庄地数目“清册”,载明庄王府地分布于河北、辽宁、山西三省三十余州县一百三十余村屯,有耕地二十二万余亩和马厂地三十二万余亩,其具体县名、村名、庄地顷亩数目,写得一清二楚。①二是庄租品种数量。辽宁省档案馆存大学士、一等子范文程家道光九年《范宅老地账》载:“关东所有沈阳、辽阳、南城、牛庄、海城、西城、椴木丛,共有红册地三千六百九十七日(一日为六亩)半,共收租钱一千二百四十一两八钱整。又有开河马厂地一千零三十三日四亩八分,分给三家庄头承领一千(日),共租银'七百九'十二两九钱一分。”计:“庄头刘长盛,官地一百三十二日,交租银七十五两、鹅五双、鸭十双、粉子三升,官猪折银。”三系庄地典卖。辽宁省档案馆存《京都惠郡王府五城骑缝底簿》详细记载了道光二年王府庄地典卖与旗民耕种之情,如庄头丁玉全领庄地二百五十三日,却典出一百七十九日,其余庄头庄丁领有之地,情形亦与此类似。四是庄地经营方式由庄丁耕种变为招佃承租之变化,与庄丁逃亡之关系。辽宁省档案馆存《英公府奉天法库县南坐落上屯等村地册》载称:“及至嘉庆八年间,因充差之壮丁潜逃者颇多,以致差银无着,故将养丁之地起租,以抵差银之入。”简而言之,充分利用档案,结合有关文献,定能阐明八旗王公贵族三百余年形成、兴起、发展、衰落及其解放后获得新生的全过程,并由此而探讨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结论。
  又以清代租佃关系这一重大课题而言,以往由于缺乏具体数量资料,只能泛泛而论,而档案却对土地占有状况,土地买卖,地租种类、数量,买卖、承佃之各种手续与“乡俗”,双方之身份,发生纠纷时官府的裁决,等等,记载得非常清楚十分详细,使人们眼界大为开阔,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根据档案记载,在许多地区的土地买卖,存在着卖地“先尽亲房”、“先尽原业”① 《历史档案》1984 年4 期《康雍乾户部银库历年存银数》,引录军机处《上谕档》。① 《宗人府堂稿》,桂斌:《为呈复事》。
  的“乡规”,土地之业主,出卖田地时,要先问亲房、本家、“原业”(即原来田地之卖出者),他们不买,才能售与他人①。除了田地正价以外,卖主及其亲房还要索要“画字银”。湖南桃源县,“乡间俗规,买主在正价外,另有酌给挂红钱文”。湖南武陵县“俗例”:“凡是卖产,亲房弟侄都有画押的钱文”②。有的州县,上首业主也要此钱,叫“脱业钱”。湖南安化县,“乡间俗例:凡是卖田,上首业主原有脱业钱”③。
  档案载录了诉讼者呈上的大量地契,可以详细说明地价、活卖、找价、绝卖等等过去罕为人知的重大问题。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契”或“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如雍正元年山东兰山县杨榯之活契载:“立卖活契人杨榯同子杨文炳、杨文卓,因钱粮无凑,央到中人曹德仁说合,情愿将业地六亩,卖与杨洪如名下耕种为业,言定时价银三两六钱。。”④既为活卖,卖主就可以向买主找补银钱,名为找价,理由多是原价太少。康熙六十年江苏武进县刘文龙将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德山,价银七两,雍正七年又立下“找契”,找银一两。其契为:“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收租,今因原价轻浅,央中找得一两整。。”。乾隆十四年,刘再向陈家索找,“又立找契”,复“找银七两”①。“绝卖”之原意是永归买主管业,不能找价回赎,契上写明“杜卖契”、“绝卖契”,规定永远不许找银回赎。安徽合肥县雷相明所立之杜卖契载:“立杜卖田房契人雷相明,今因手头不足,情愿将父遗实种一石在册弓口八斗六升半田。。出卖与许康元名下子孙永远为业。。永不加找回赎。。”②押租制,是在清代迅速发展的新的剥削方式,档案对此有大量的载述,其名称就有押租银、押佃银、保租银、压佃银、庄银、进庄银、寄庄钱、上庄银、顶头钱、顶手钱、顶耕银、揽佃银、批耕银、佃价钱、坠脚银、批头银、田根银、田脚、粪土银,等等,多达六十余种。在许多州县,出现了佃民必交押租的“乡例”,如江西石城县,温海标佃种杨升远七石租的田,“原照乡例,去坠脚银十两”。浙江“鄞县乡例:佃户都有顶头钱分,名为田脚”。福建长泰县,“乡间俗例,佃户租种田亩,先给地主保租银子,若有欠租,便可扣抵”③。至于押租的数量,押租的增长,地主为增押租而夺地另佃,① 乾隆朝“刑科题本命案土地债务类”(以下简称题本)乾隆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钟晋题。② 题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题,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题。③ 题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题。
  ④ 题本,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杨景素题。
  ① 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② 题本,乾隆二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高晋题。
  ③ 题本,乾隆五年闰六月二十八日岳濬题,乾隆十七年六月九日阿克敦题,乾隆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吉庆题。
  收取押租实质上就是增加地租,等等情形,皆有大量材料,前人罕能知晓。永佃权是清代又一迅速发展的一种重要制度,档案对此提供了其他文献没有的大量、详细、具体、可靠的资料。永佃权之名称就有“佃业”、“质业”、田皮、田面、小苗、田脚、田脚小业、小租等等。许多州县形成了公认的永佃权“乡例”。浙江临海县,“地方乡例:租人田种,原有佃价与田主的。。。若田主把田卖与别人,仍旧是旧佃户耕种还租,叫做卖田不卖佃”①。浙江庆元县,“这里地方乡风俗例:凡佃户耕种田地,出银顶买,名为田皮,可以顶卖的”。“凡卖田皮,只要还人家租谷,原可自种”②。广东惠州府,“惠州府乡例:凡买田收租纳粮的,叫做粮业,买耕交租的,叫做佃业”,地主不能夺佃自耕③。福建宁德县,“乡例:收了佃户的钱,田主不得另佃”④。福建平和县,佃户交过“粪土佃银”,业主就只能“卖租不卖佃”⑤。
  佃农与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是人们关注但又很难弄清的问题,清中叶以后,有无松动,以往由于缺乏材料,难以论述。现从档案知悉,乾隆年间的刑部档案中,逐渐出现了地主与佃农“无主仆名分”的记载,嘉庆时更为增多。如,乾隆十七年,山西岚县佃农李京打死地主温尧士,巡抚审案时认为,李京是普通佃户,“并未立有雇工文券,应以凡论”⑥。乾隆四十一年,山东沂水县佃农刘玘山殴死地主马进朝,官府断为:“刘玘山虽系马进朝佃户,并无主仆名分,应以凡论”⑦。湖南宜章县,“曹戍昌佃种尹申开田亩,每年还租谷四石五斗,并无主仆名分”⑧。河南正阳县,业主邢建功与佃户刘荒之间,业主胡养心与佃户袁德海之间,“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①。山东日照县,业主秦子焌与佃户于鹤年之间,“平日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②。嘉庆、道光年间档案所载主佃之间平等相称无主仆名分的省府州县,已知者有河南、江苏、山东、广西、云南、安徽、浙江等省州县。这对研究清代租佃关系,提供了难得的大量的可靠史料。
  不仅八百多万件汉文档案非常有用,一史馆藏存的一百五十余万件满文档案也十分珍贵。例如,满洲人丁数目,尤其是顺治、康熙时期的人丁数目,① 题本,乾隆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稽曾筠题。
  ② 题本,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九日,熊学鹏题。
  ③ 题本,乾隆九年六月十二日,策楞题。
  ④ 题本,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苏昌题。
  ⑤ 题本,乾隆三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官保题。
  ⑥ 题本,乾隆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阿思哈题。
  ⑦ 题本,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杨景素题。
  ⑧ 题本,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题。
  ① 题本,嘉庆五年八月十二日董浩题。
  ② 题本,嘉庆二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章煦题。
  对研究满族历史、研究清史极为重要,但因其关系清政府机密,汉文文献没有记载,致人们只能根据八旗佐领个别时期的数目而加以估算,不太准确。现一史馆公布的雍正元年五月初四日和二年十一月初七日怡亲王允祥密奏入关时和近日八旗男丁数字,就解决了这一难题。允祥奏称,顺治五年编审丁册载,满洲八旗男丁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丁,蒙古八旗二万八千七百八十五丁,汉军、台尼堪四万五千八百四十九丁,满洲蒙古的包衣汉人二十一万六千九百六十七丁,八旗总共有三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一丁。康熙六十年八旗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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