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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1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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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措施,虽未取消丁税,但把全国丁税总额基本固定,不再随人丁增长而加重,对于少地或无地的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来说,还是有一定好处的。因为他们实际上承担着全国丁税的绝大部分,丁税不增,其负担相对稳定,有可能安心生产;其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对于那些尚在苦于增丁的州县地方官来说,因清政府放松了对户丁的编审要求,也可稍得喘息。康熙五十六年(1717)政府宣布废除对“增丁州县官员议叙”的制度,便从反面说明了这点。当然,由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目的在于,因其旧的户丁编审制度和增收人丁税的做法,已经陷入绝境,为保证赋役来源与缓和阶级矛盾,不得已而为之。最后推行的实际结果,也是清政府得利最大,不仅易于查清户口,保证了赋役来源,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吸引了流民的附籍,稳定了社会秩序。不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推动了“摊丁入亩”制度的实行,为其迅速成为全国统一的赋役征收制度,完成了最后① 《清圣祖实录》卷249。
  ②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3《户部·户口编审》。
  ①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
  的关键性的一步。因为只有经过此次丁银的基本固定,才能使之更易于全部转归土地,即所谓“自续生之赋罢,丁有定数,征乃可摊者”②。
  然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未能解决赋役负担偏枯不均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按户征收的人丁税,常因生育死亡发生变动,而除、补之丁额又很难恰好相当。长此下去,很快便会出现“额丁子孙多寡不同,或数十百丁承纳一丁;其故绝者,或一丁承一、二十丁;或无其户,势难完纳”①。因而又造成新的不均。同时,在编审过程中,不仅一切费用均归纳户负担,而且各级官吏又乘机敲诈,无所不用其极。正如直隶总督李绂揭露的那样:“民间派费甚多,有里书及州县书吏造册之费,有里长候审饭食之费,有黄绫、纸张、夹板、绳索、棕包之费”等等,常高达正赋之数倍。“各省皆然,直隶尤甚”。②他们甚至置朝廷之谕旨于不顾,仍肆意放富差贫,胡作非为,所谓“无田无地赤手穷民,则现丁当丁;而田连阡陌之家,粮册在手,公然脱漏,浸淫成习”。对贫苦百姓则“复于丁银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复一年,递增不觉。户无毫厘田产,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钱,四、五钱者”③。至于康熙皇帝亲自询问过的那种“并无差徭,共享安乐”的“余丁”,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些“缙绅豪富之家”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其赋役负担怎么能做到公平合理?最注重实际的农民群众,又怎么能不对朝廷之诏令发生疑虑,从而继续“携家远徙”,四处流亡?其结果仍然是“丁倒累户,户倒累甲”,清廷的赋役收入仍难得到保证。这时,统治集团中才开始有人尖锐地意识到,“丁、粮同属朝廷正供,派之于人与摊之于地,均属可行;然与其派在人而多贫民之累,孰若摊在地而使赋役均平?”④这就是说,丁税同田赋一样,都是国家的正式税收项目,与其靠加重广大贫苦无依的人丁之负担,来增加政府之收入,而将其陆续逼跑,哪如将这已固定了的人丁税银均摊到田赋银中统一征收,更有把握?因为土地是固定不动,跑不掉的,有地便会有人耕种,其赋税就不愁没有着落。这是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的最根本最可靠的办法。因此,清政府迅即采纳了这个建议,在不放弃丁银原额的前提下,只巧妙地改变一下征收方式,即将康熙五十年已固定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余人丁应交纳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役银总额,平均摊入到全国各省之诸州县的田赋银中,按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若干计算,然后一起输纳征解。这就是所谓“摊丁入亩”制度,又称“丁随地起”,或简称“地丁”制度。这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重大步骤,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内最后的一次赋役制度改革。
  ② 嘉庆《无为州志》卷7《食货志·户口》。
  ① 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1。
  ② 李绂:《穆堂初稿》卷39 下《清通融编审之法疏》。
  ③ 戴兆佳:《天台治略》卷2。
  ④ 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2《题请豫省丁粮按地输纳以均赋役事》。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廷首先批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这虽是“丁随地起见于明文”之始,但实际上尚属试行性质。
  正式的摊丁入亩,始自雍正初年。雍正元年(1723),直隶巡抚李维钧鉴于本省“无地穷丁”甚多,而“北五府(顺天、保定、河间、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为苦累,故条奏摊丁(入亩)”。后经户部及九卿各方议准:直隶省“于雍正二年为始,将丁银摊入地银之内,造册征收”。李维钧又根据“北五府地少丁多,难就本州县之丁银摊入本州县地银之内”的实际情况,“为苏民困”,“计之再三”,最后决定通省计摊,“统为核算”,即将全省“四十二万零八百两之丁银,均摊于(全省)二百零三万四千七百余两地银之内,仍照上、中、下三则之田,各计其纳粮轻重之数,而分摊其丁银,永无偏累”①。大体上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2。0702681928273 钱许。接着,福建、山东、河南、浙江、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省相继推行。至雍正七年(1729)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国的绝大部分省区。尽管奉天、台湾和贵州等地,直至乾隆年间才开始实行,山西更“以富人田少,贫民种地代纳丁银不服”迟迟拖到光绪五、六年间(1879~1880);但是,此时“摊丁入亩”制度已基本上成为全国划一的赋役征收制度了。另外,几乎与此同时,清政府又陆续将匠班银、盐钞银、渔课钞等其他赋役也合并到田赋银中征收,地丁银便成为其主要的财政收入了。
  “摊丁入亩”的特点和意义通过下表,可以看出清代摊丁入亩制度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在各省单位平均摊入的丁役银中,除湖南因系“以粮石计摊”,其数额显得最多外,其实际最多的还是直隶,其次是山西、陕西和甘肃等省,而江苏、安徽和浙江诸省则最少。凡摊入丁银多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重者,反之,凡摊入丁银少者,则必其原来丁役负担轻者。这一方面说明,清前期“东南诸省,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①的大致趋势;另一方面,也就不难预料,北方的田亩负担因摊丁银而加重的程度必定会比南方大,故大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反对摊丁入亩制度的情绪,也就势必会比南方更为强烈。
  其次,各省在摊丁入亩时的具体做法很不一致。有按田亩计摊者,有按粮石计摊者,但大多数则还是按每田赋银一两为单① 《雍正硃批谕旨》第5 册,《李维钧奏折》。
  ①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赋役》。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1 广东康熙五十五年(1716)1。064(钱) 各州县计摊“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
  《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条①2 直隶雍正二年(1724)李维钧2。0702681928(钱) 通省计摊“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3 福建〃〃黄国材0。527 ~ 3。12(钱) 各州县计摊屯田摊入丁银,每田银一两摊入0。083 ~ 1。448 钱。
  ①《九朝东华录》“乾二”
  称: 1 — 2 钱不等。
  4 山东〃〃陈世倌1。15 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首摊0。104 钱通省计摊《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
  5 河南雍正四年(1726)田文镜0。117 ~ 2。07 钱各川县计摊《清史稿》卷294 本传称“五年始”。
  ①《抚豫宣化录》卷2②《清世宗实录》卷516 浙江〃〃李卫1。045 钱〃〃《清会典事例》称: 2。045 钱。①《浙江通志》7 陕西〃〃岳钟琅1。53 钱(遇闰加0。04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 本传称:“五年始”。
  ①《清史稿》卷2968 甘肃〃〃李元英河东1。53 钱河西0。106 钱通省计摊《清史稿》卷296 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劝轻丁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同上

  顺序省名时间倡议者每两田赋银摊丁银摊征方式备考资料来源9 四川〃〃每粮0。052 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以粮石计摊《会典事例》作“六合”。
  10 云南〃〃杨名时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万五千两,每丁征通省计摊2。8 — 6。2 钱①《清史稿》卷290 本传②王鸣盛《杨氏全书》序11 江苏雍正五年(1727)每亩摊征丁银0。011 ~ 0。629 钱不等以亩计摊“班匠银三千余两亦摊”。
  12 安徽〃〃同上〃〃13 江西〃〃迈柱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056 钱。屯地摊0。291 钱。
  以两计摊《清史稿》卷289 本传称“四年”。
  ①《清史稿》卷289 本传14 湖南雍正六年(1728)〃〃每地粮一石摊丁银0。001 ~ 8。61 钱以粮石计摊①《清吏稿》卷289 称“七年”。
  15 广西〃〃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36 钱不等以两计摊16 湖北雍正七年(1729)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1。296 钱以两计摊17 台湾乾隆十二年(1747)缺①《大清会典事例》18 贵州乾隆四十二年(1777)每亩赋银一两摊丁银以两计摊19 山西光绪五、六年(1879 — 1880)缺《山西通志》①下列十八省资料来源同此。此外,另见出处者,各栏分别注明。
  位计摊;主要是通省统一核算计摊,但个别省份也有以州县计摊者。这些又说明了摊丁入亩制度本身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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