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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军是漕运的主力,所以运军的待遇问题,是清朝廷十分重视的漕事要务。
运军能得到屯田,作为衣食之资。实际上这是明代卫所屯田的继续。清代规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漕船原额一万零四百五十五艘,嘉庆时,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担运粮任务的漕船大体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装载粮米五百石,总数能运三百余万石。用于运粮的卫所旗丁有六七万名,分配给运军的屯田约六百三十多万亩。其中山东有六万多亩,江苏、安徽有四百二十五万余亩。但是,运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甚至“辗转相售,屡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杨锡绂的奏疏中,已经出现了负债累累的“疲帮”①。
运军还能得到行月钱粮,其数额各省不一,一般每名运军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价每石银一两四钱。
运军从屯田和行月钱粮上所得,仅能养家糊口,根本无法满足各种名目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①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的勒索。于是,他们就将各种盘剥再转嫁到纳粮农民的身上。在清代漕运中,运军敲榨纳粮农户,激起农民不满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宁卫运军擅自加征行月二粮,激起百姓反对,结果耆民倪拱辰、陆德秀被害。知县潘师资愤慨地说:“正供额赋诚不得已,此行月粮何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无漕则无运费,何用加行粮为?”对于早已交纳永折漕银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况那些“有漕有运”之地呢?对此,钱大昕评论说:“以不堪加之县,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竭髓,徒资群蠹瓜分、酌酒、陆博之资,民实不服。”② 顺治七年(1650),江南苏州府常熟县还发生运官率领运丁“殴官藐运”的事件。当时有仪真卫运官崔邦泰领运常熟,他统率悍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常熟知县瞿某敦请速兑,崔邦泰等竟“聚众鼓噪,各持棍械,殴辱印官,乘机抢掠”,酿成事端③。
在清廷看来,“国家之待运军,为不薄矣”。“舡只则有修理风蓬银两,安家则有坐粮,水手则有月粮,路费则有贴备,回南则有羡余,解给各项支销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粮之外,还有加四耗赠,比兑时,每石再加湿润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满足运军的利欲,还要“巧恣需求”。①于是,清朝廷为了保证漕运,尽量优待运军,而漕运官吏又千方百计地到运军身上搜括,运军再将各种勒索转嫁到纳粮农民身上,就这样形成恶性循环。而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承纳漕粮的农民。正如任源祥所说:“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运军之常例,有丝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②总之,清代漕运与明代不同之处,仅在于官收官兑更加突出,因而运军问题,往往成为清廷议论漕运的焦点。任源祥曾建议:“欲惠百姓,自运军始;欲饬运军,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③如此推本寻源,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药方。清代漕运完全依靠官收官兑,依赖军运,因而在明代漕运中已经暴露的运军问题,更加明显,更加严重。
清代漕运的弊端纵观有清一代漕运,弊窦百出。
在漕粮的征收上,有所谓“拨花”,即在派兑时,奸棍劣衿与衙门书吏、运船官弁串通一气,故意将一石米拨分几军,使纳粮农户受尽往来颠倒之② 钱大昕:《潜研党文集》,《记加征省卫运军行月粮始末》。
③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 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①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 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累。
有所谓“做样”,即有奸棍串同运军,抢先出兑,故意多出“赠耗”银两,使后来者不得不遵其例。
有所谓“押兑”,即借上司之令,承牌持票,任意催督,从中索取耗银。有的在百两耗银中公然索走二十两。
粮米过斗时,还有所谓“踢斛”、“淋尖”、“样米”,以及“三笆三涌三捧”种种恶套。另有所谓“伍长酒钱”、“装载船钱”、“倒箩钱”种种名色。
仅漕粮加耗一项,有增无减。如“昆山一县,正米百石,有加耗银至六七十两者”。而当地米价每石不过六七钱,“今耗银至六七十两,是正米百石,耗赠亦百石”。在这样沉重地敲剥之下,农民“皆深自逃匿,惟恐为人鱼肉”①。
本来按漕运则例规定,江南每船受兑五百石,解至京通,交仓四百石,这是在所兑米中已经包括了在船折耗。但州县征收时,却又每百石再加五石,真是“耗外加耗”。
交纳漕粮的小农更害怕“转廒”之苦。因漕粮是冬兑冬开,立有准限。
各处粮印官在漕船未到时,即通令百姓交兑,交兑后仍令粮户管廒,待船到时复又交兑,使粮户于赠耗使费之外,再受赔补苛索。“以致民间卖男鬻女,无可告诉”。收漕胥吏为了索取钱财,唯视贿金之多少,先令富户交粮,贫穷粮户则挨日等候,往往全家老幼出动,终日守护粮堆,若遇风吹雨淋,更是苦不堪言。贫苦农民“被重复科征,纳而又纳”,实在交纳不起漕粮的:“一年之内,血杖死者,盈万盈千”①。
清代漕粮,以江浙为重,造成了江浙地区的贫困。俞樾曾这样描述:“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倚山傍湖,旱潦难均,即丰稔之岁,所得亦自有限。而条银漕白正耗,以及白粮经费、漕赠、五米、十银、杂项、差徭,不可胜计。而仰事俯育婚嫁丧葬,俱出其中。终岁勤动,不能免鞭扑之苦。”“耕田输纳之民艰难实甚。”②为了保证漕粮平安无误地运到京通,清朝廷想方设法堵塞漏洞,尽管如此,依然是弊端丛生。首先是清政府安排了庞大的督运漕粮的官僚队伍,来保证漕运的正常通行,结果适得其反,成为漕运的负担。
清代设置的督漕官吏有漕运总督(简称总漕)、巡漕御史、督抚(有漕粮省分的督抚)、粮储道(简称粮道)、监兑官等。这些都是专理漕务的官员。漕粮的征收,以县为单位,设立印官、胥吏、里正等主持事务。漕粮的运输中,设立押运官、卫所守备、领运千总、随帮武举、什长、本军、副军、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陆世仪《漕兑揭》。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徐旭龄《厘剔漕弊疏》。
② 俞樾:光绪《川沙厅志》卷四《汤斌疏略》。
水手、船政同知。治理河道的有河道总督(简称总河)、闸官、标夫、浅夫。漕粮的收储有仓场侍郎、坐粮厅、大通桥监督、仓监督、稽查官等。这样庞大的官吏队伍,专门为漕运四百万石粮食的督催,是绰绰有余的。但是“各卫本帮千总领运足矣,而漕臣每岁另委押运帮官,又分为一人押重,一人押空。每省有粮道督押足矣,又别委同通为总运。沿途有地方文武催趱足矣,又有漕委督抚委河委,自瓜洲以抵淀津,不下数百员。各上司明知此等差委无济公事,然不得不借帮丁之脂膏,以酬属员之奔竞,且为保举私人之地。”真是“十羊九牧,为人择官,多方以耗剥之”。冗官必然误事。如:淮安盘粮,漕臣不去亲查米数,而“委之弁兵”,通州上仓,仓臣不去亲验米色,而“听之花户”。“两处所费,数皆不资”。就这样,清廷官吏都视漕运为“利薮”,争逐不已。而各级漕司官吏则人浮于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贪污风行,清漕的管理陷入混乱状态。
其次,漕船的修造,也是清朝廷的沉重负担。如前所述,清代漕船常年在六千艘之上。原来规定,每年修造十分之一,谓之“岁造”。修船所用价银,按地方之远近,时间之久暂为差。费用来源,起初于民地征十分之七,于军地征十分之三,备给料价。如不足,则征军卫丁田以贴造漕船。十年限满,由总漕亲验,实系不堪出运,方得改造新船,或者准许旧船在通州售卖。漕船大部分在清江关成造,“自仪征逆流抵淮,四百余里,沿途需用人夫挽曳,船成后复渡大江,道经千里,到次迟延”。实在是劳民伤财。负责修船的官吏,“或诈朽坏,或修造未竣诈称已完,或将朽坏船册报掩饰,或承造推诿不依限竣工”,弄虚作假,从中取利。本来,漕船长年航行,不免有遭风沉溺之事,而运丁因贪图私利,多携土宜,揽载客货,夹带愈多,漕船难承重荷,损坏更快,故而三年小修,五年大修,十年折造,非常频繁。另外,运河南北水势相差甚大,如果船身过大,掉挽困难,清政府曾规定酌量减小漕船尺寸,但江苏、广东两省漕船,因运丁贪图夹带,务求广大船身,结果,“载重则行迟,行迟则雍塞,民船被阻,甚有相去数丈守候旬日者”①。“漕船建造修葺,其费有经常,有额外”,嘉庆十七年,以浙省承造漕船赔累日甚,清政府决定每船除例给二百零八两外,复给银五百九十余两。以此可见清王朝为了维持这么一支庞大的漕运船队,仅修船一项,就要“年糜国帑数十百万”①。
再次,漕船在航运沿途受到的各种苛索,是清漕难以克服的痼症。漕运“沿途有总押、分押,及漕委、督委、抚委、河委等官,陋规馈送,以及行河有量水之费,湖口有放水之费,淮上盘粮有兵胥比对之费,通州卸米有经纪验收之费,又过坝过闸,在在需索,奸徒放帐,被诱百端”。于是,“帮丁等无计补累,势必满揽客货,致误程期。甚且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