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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女则教於大宗子之室。○“教成,祭之”者,谓三月教之,其教已成,祭女所出祖庙,告以教成也。○“所以成妇顺也”者,以为未嫁之前,先教四德。又祭而告,但成其为妇之顺,欲使嫁而为妇,举遵此教而成和顺。○注“谓与”至“告焉”。○正义曰:此云“教於公宫”,故知是天子诸侯同姓也。天子当言王宫。今经云“公宫”,知兼天子者,此云“公宫”,谓公之宫也,若天子公邑官家之宫尔,非谓诸侯公宫也。此《昏义》虽记士昏礼之事,自此以下,广明天子以下教女及夫妇之义,故此经教女举贵者言。云“嫁女者,必就尊者教成之”者,按《内则》:“女子十年不出,使姆教成之。”明已前恒教,但嫁前三月特就公宫之教,欲尊之也。云“教之者,女师也”者,即《诗·周南》云“言告师氏”,则《昏礼》注云“姆,妇人五十无子出”者也。云“祖庙,女所出之祖也”者,谓女父与君所分出之祖,或与君共高祖而分出,以下皆然,与诸侯共高祖,庙未毁,所出之女,皆自公宫教之。天子虽七庙,亲庙上自高祖以下也。云“公,君也”者,郑恐唯谓诸侯之公,故解“公”为“君”。天子、诸侯皆称君。云“宗室,宗子之家也”者,郑注不云大宗、小宗,则大宗、小宗之家悉得教之。与大宗近者,於大宗教之,与大宗远者,於小宗教之。此《记》谓君之同姓,若君之异姓,异姓始祖在者,其后亦有大宗小宗,其族人嫁女,各於其家也。云“祭之,祭其所出之祖也”者,此女出於君之高祖,则祭高祖庙,出於君之曾祖,则祭曾祖,以下皆然。女亲行祭,《诗》云“谁其尸之,有齐季女”是也。云:“祭无姓牢,告事耳,非正祭也”者,以祭君之庙应用牲牢,今其俎唯鱼,故云“告事耳,非正祭也”。云“其齐盛用黍”者,以其教祭不用正牲,则无稻粱。既以蘋藻为羹,则当有齐盛,此士祭特牲黍稷,故知此亦用黍也。云“君使有司告之”者,约《杂记》“衅庙,使有司行之”,故知此告成之祭,亦使有司也。若有卿大夫以下,则女主之,宗子掌其礼也。云“若其祖庙已毁,则为坛而告焉”者,此谓与宗子或同曾祖,假令宗子为士,只有父、祖庙,曾祖、高祖无庙,则为坛於宗子之家而告焉。若与宗子同曾祖,则为坛告曾祖焉。若与宗子同高祖,则为坛告高祖焉。此注或有作“墠”者,误也。所以知者,以《祭法》篇,適士二庙一坛,则曾祖为坛也。大夫三庙二坛,则高祖及高祖之父为坛。或可宗子为中士、下士,但有二庙无坛,则为墠而告之也。
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听天下之外治,以明章天下之男教,故外和而国治。故曰:“天子听男教,后听女顺天子理阳道,后治阴德;天子听外治,后听内职。教顺成俗,外内和顺,国家理治,此之谓盛德。”天子六寝,而六宫在后,六官在前,所以承副,施外内之政也。三夫人以下百二十人,周制也。三公以下百二十人,似夏时也。合而言之,取其相应,有象大数也。内治,妇学之法也。阴德,谓主阴事、阴令也。○嫔,毗人反。治,直吏反,下及注除“后治阴德”皆同。应如字,音应对之应。
'疏'“古者”至“盛德”。○正义曰:此一经因上夫妇昏礼之事,故此明天子与后各立其官,掌内外之事,法阴阳所为。但后之所立六宫,周之法也,天子所为立六官,夏之制也。欲见其数相当,故以夏、周相对为内、外也。○注“天子”至“令也”。○正义曰:按《宫人》云:“掌王之六寝之修。”注云:路寝一,小寝五。是天子六寝也。云“六宫在后”者,后之六宫在王之六寝之后,亦大寝一,小寝五。其九嫔以下,亦分居之。其三夫人,虽不分居六宫,亦分主六宫之事,或二宫则一人也,或犹如三公分主六卿之类也。云“六官在前”者,六卿之官,在王六寝之前,其三孤亦分主六官之职,总谓之九卿。故《考工记》云“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也。云“三公以下,百二十人”者,周三百,此百二十人,延於百数,故云“似夏时”。以无正文,故称“似”也。云“内治,妇学之法也”者,案《九嫔职》云“掌妇学之法”,故知内治是妇学也。云“阴德,谓主阴事、阴令也”者,案《内宰》:“掌王之阴事阴令。”注云:“阴事,谓群妃御见之事。阴令为王所求,为於北宫也。”
是故男教不脩,阳事不得,適见於天,日为之食。妇顺不脩,阴事不得,適见於天,月为之食。是故日食则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职,荡天下之阳事。月食则后素服而脩六宫之职,荡天下之阴事。故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者也。適之言责也。食者,见道有亏伤也。荡,荡涤去秽恶也。○適,直革反,下注同。见,贤遍反,下及注同。日为,于伪反,下文皆同。荡,徒浪反。涤,直历反,又杜亦反。去,起吕反。秽,纡废反。天子脩男教,父道也。后脩女顺,母道也。故曰:“天子之与后,犹父之与母也。”故为天王服斩衰,服父之义也。为后服资衰,服母之义也。父母者,施教令於妇子者也,故其服同。资,当为“齐”,声之误也。○衰,七雷反,下同。资,依注作齐,音咨,注又作“”者,同。
'疏'“是故”至“义也”。○正义曰:此以下说男女之教,若其不得,日月为之適食。又明天子与后是父之与母之义。○“是故日食则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职,荡天下之阳事”者,谓救日之食者素服荡,除天下之阳事。“有秽恶”者,案《左传》昭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庚午之日始有谪。谪,谓日之将食之气,气见於上,所以责人君也。故《诗》云:“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又云:“此日而食,于何不臧?”是君之不善而日食。凡日食,若壬午朔日有食之,《左传》云:“公问於梓慎,‘祸福何为’?对曰:‘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为灾也。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至相过也。其他月,则为灾,阳不克也,故常为水也。’”然《诗》之十月,则夏之八月,秋分日食而为灾者,以辛卯之日,卯往侵辛,木反克金,故为灾。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而大咎卫君上卿。四月,夏之二月,为灾者,以其甲辰之日,甲为木,辰为士,卯当克士,今日食,土反克木,故为灾也。昭二十一年秋七月壬午朔而日食,壬为水,午为火,水应克火,而日食,火反克水,不为灾者,以秋七月,夏之五月,是壬午之时,得有克壬之理,故不得为灾。杜预以为假日食之异以戒惧人君,其言若信若不信,不可定以为验也。
□《礼记正义》□注 汉·郑 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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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卷六十一 乡饮酒义第四十五
陆曰:“郑云:‘《乡饮酒义》者,以其记乡大夫饮宾於庠序之礼,尊贤养老之义也。《别录》属《吉礼》。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乡饮酒义》者,以其记乡大夫饮宾于庠序之礼,尊贤养老之义。此於《别录》属《吉事》。”《仪礼》有其事,此《记》释其义也。但此篇前后凡有四事,一则三年宾贤能,二则卿大夫饮国中贤者,三则州长习射饮酒也,四则党正蜡祭饮酒。总而言之,皆谓之“乡饮酒”。知此篇合有四事者,以郑注“乡人”、“乡大夫”,又云“士,州长、党正”。郑又云:“饮国中贤者,亦用此礼也。”郑必知此篇乡大夫宾贤能,及饮国中贤者,并州长、党正者,以此经云乡人即乡大夫士,则州长、党正。又云:“君子,谓卿大夫饮国中贤者。”下又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亦是党正饮酒之事。下又云“合诸乡射”是亦州长习射之礼。郑以此参之,故知此篇兼有四事。乡则三年一饮,射则一年再饮,党则一年一饮也。所以然者,天子六乡,诸侯三乡,卿二乡,大夫一乡,各有乡大夫。而乡有乡学,取致仕在乡之中大夫为父师,致仕之士为少师,在於学中,名为乡先生,教於乡中之人,谓“乡学”。每年入学,三年业成,必升於君。若天子乡则升学士於天子,若诸侯之乡则升学士於诸侯。凡升之必用正月也。将用升之,先为饮酒之礼。乡大夫与乡先生谋事,学生最贤使为宾,次者为介,又次者为众宾。此乡大夫为主人,与之饮酒而后升之。故《周礼·乡大夫职》云:“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郑云:“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故郑云:“古者年七十而致仕,老於乡里,大夫名曰父师,士名少师,而教学焉。”恒知乡人之贤者,是以大夫就而谋之,贤者以为宾,其次以为介,又其次为众宾,而与之饮酒,是亦将献之,以礼礼宾之也。若“州一年再饮”者,是春秋习射,因而饮之,以州长为主人也。若“党一年一饮”者,是岁十二月,国於大蜡祭,而党中於学饮酒,“子贡观蜡”是也。亦党正为主人也。此乡饮酒之义,说《仪礼·乡饮酒》也。但《仪礼》所据,是诸侯之乡大夫三年宾贤能之礼,故郑《仪礼·乡饮酒目录》云“诸侯之乡大夫三年将献贤者於君,以礼宾,与之饮酒”是也。郑必知“诸侯乡大夫”者,以《乡饮酒礼》云:“磬阶间缩霤。”注云:“大夫而特县,方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若天子之大夫特县,则锺、磬并有。今唯云“磬”,故知诸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