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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3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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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而云“贪”者,以文云“所淫”,称“所”,是“所贪”也。若其淫泆,则当云“坊民淫”,不须云“所”也。○“章民之别”者,章,明也。明民之男女,令相分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谓使民无色欲之嫌疑以为民之纲纪也。○“民犹有自献其身”,谓民之女人犹有自进其身以求男者也。○“《诗》云:代柯如之何,匪斧不克”者,此《诗·齐风·南山》之篇,剌齐襄公与妹文姜奸淫之事。○“艺麻如之何,横从其亩”者,艺,种也;横,行也。言将种麻如之何,必须横行耕治其田,然后得麻。
 
  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厚,犹远也。○不取,如字,又七树反。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妾言“买”者,以其贱,同之於众物也。士庶之妾,恒多凡庸,有不知其姓者。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吴,大伯之后,鲁同姓也。昭公取焉,去“姬”曰“吴”而已,至其死,亦略云“孟子卒”,不书夫人某氏薨。“孟子”盖其且字。○去,起吕反,注同。大音泰。 
  '疏'“子云”至“子卒”。○正义曰:此一节坊民取同姓为妻之事。○“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者,妾既卑贱,不可尽知其所生本姓,但避其凶害,唯卜其姓,吉乃取之。○“《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者,依《春秋》之例,如夫人齐女,即云“姜氏至自齐”。以例言之,此吴女亦当云“夫人姬氏至自吴”,鲁则讳其姬姓,而不称夫人姬氏至自吴,是“去夫人之姓,曰吴”也。但《春秋》经文不载其事,其春秋简牍杂记则有之,故《论语》云:“谓之吴孟子。”是当时之言,有称“吴”也。○“其死,曰孟子卒”者,哀十二年称“孟子卒”。若其不讳,当云“夫人姬氏薨”,以讳取同姓,而云“孟子卒”。孟子是夫人之且字。没其氏,书其且字,又没其薨而略言“卒”而已,皆为同姓讳之。郑与何休皆以讳取同姓,而书“卒”;《左氏》则以不成丧,故称“卒”,与郑、何异也。○注“孟子”至“且字”。○正义曰:若既笄而字,当云伯叔季,若伯姬、季姬。今云孟子,故知“且字”也。
 
  子云:“礼,非祭,男女不交爵。交爵,谓相献酢。以此坊民,阳侯犹杀缪侯而窃其夫人,同姓也,以贪夫人之色,至杀君而立。其国未闻。○杀音试,注同,一音如字。缪音穆。故大飨废夫人之礼。”大飨,飨诸侯来朝者也。夫人之礼,使人摄。○朝,直遥反。 
  '疏'“子云”至“之礼”。○正义曰:此一节坊男女非因祭祀不得相集会也。○“非祭,男女不交爵”者,言唯祭之时乃得交爵。故《特牲馈食礼》云“主妇献尸,尸酢主妇”,是交爵也。○“故大飨废夫人之礼”者,以大飨之时,夫人与咀墁飨於宾。是缪侯及夫人共出飨宾,阳侯是缪侯同姓之国,见缪侯夫人之美,乃杀缪侯,而取其夫人,又篡其国而自立。故大飨废夫人之礼,不使夫人得预其礼也。以此言之,则阳侯以前大飨,夫人出飨邻国之君,得有男女交爵。此云“非祭,男女不交爵”者,谓侯、伯、子、男及卿、大夫、士祭及交爵。若王於上公及上公相飨时,后与夫人亦男女交爵与祼同也。故《大行人》云“上公之礼王,礼再祼而酢”是也。○注“同姓”至“未闻”。○正义曰:言“同姓”者,则上文云“君不与同姓同车”是也。云“其国未闻”者,唯有阳侯、缪侯是两君之谥,未闻何国君,故云“未闻”。又案:王飨诸侯及诸侯自相飨,同姓则后夫人亲献,异姓则使人摄献,则缪侯所飨,盖同姓也。且王於同姓,虽为侯伯,车服与上公同,上公既再祼后,与王俱祼,则上公相於与王同也。其同姓上公,则后与夫人亲祼献拜送也。若异姓上公,使人摄祼,故《宗伯职》云“大宾客则摄而载祼”,谓异姓也。《内宰职》云:“凡宾客之祼献瑶爵皆赞。”注云“谓王同姓及二王之后来朝觐王”,以郁鬯礼之后,以瑶爵亚献,谓同姓也。自阳侯杀缪侯后,其后夫人献礼遂废,并使人摄也。
 
  子云:“寡妇之子,不有见焉,则弗友也,君子以辟远也。有见,谓睹其才艺也。同志为“友”。○见,贤遍反,注及下同。辟。音避。远,于万反,下“远色”同。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则不入其门。大故,丧病。以此坊民,民犹以色厚於德。”子云:“好德如好色,此句似不足,《论语》曰“未见好德如好色”,疾时人厚於色之甚,而薄於德也。○好,呼报反,下及注同。诸侯不下渔色,谓不内取於国中也。内取国中为“下渔色”。昏礼始纳采,谓采择其可者也。国君而内取,象捕鱼然,中网取之,是无所择。○捕,蒲布反。中网,丁仲反。故君子远色,以为民纪。故男女授受不亲,不亲者,不以手相与也。《内则》曰:“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篚音匪。御妇人则进左手,御者在右,前左手,则身微背之。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男子不与同席而坐。女子十年而不出也,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犹不与男子共席而坐,远别。寡妇不夜哭,嫌思人道。妇人疾,问之,不问其疾。嫌媚,略之也,问增损而已。以此坊民,民犹淫泆而乱於族。”乱族,犯非妃匹也。○泆音逸,本又作“佚”,同。妃匹,音配,一音如字。 
  '疏'“子云”至“於族”。○正义曰:此一节更申明男女相远,又坊人同姓淫泆之事。○“诸侯不下渔色”,渔色,谓渔人取鱼,中网者皆取之。譬如取美色,中意者皆取之,若渔人求鱼,故云“渔色”。诸侯当外取,不得下向国中取卿、大夫、士之女。若下向内取国中,似渔人之求鱼无所择,故云“不下渔色”。○“御妇人则进左手”者,以御者之礼,妇人於车上左厢,御者在妇人之右,“进左手”谓左手在前,转身向右,微偝妇人。○“妇人疾,问之,不问其疾”者,谓不问其疾所委曲,若问其委曲,嫌似媚,故不丁宁,但略问增损而已。
 
  子云:“昏礼,婿亲迎,见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之违也。舅姑,妻之父母也。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父戒女曰“夙夜无违命”,母戒女曰“毋违宫事”。○迎,鱼敬反。以此坊民妇,犹有不至者。”不至,不亲夫以孝舅姑也。《春秋》成公九年春二月,伯姬归於宋,夏五月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是时宋共公不亲迎,恐其有违而致之也。○父音甫。 
  '疏'“子云”至“至者”。○正义曰:“见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者,谓亲迎之时,婿见於舅姑。舅姑谓妇之父母也。妇之父母承奉女子以付授於婿,则昏礼父戒女曰“夙夜无违命”,母戒女曰“毋违宫事”是也。“恐事之违”者,谓恐此女人於昏事乖违,故亲以女授婿也。 

 
  


□《礼记正义》□注  汉·郑 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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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陆曰:“郑云:‘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孙子思作之,以昭明圣祖之德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孙子思伋作之,以昭明圣祖之德。此於《别录》属《通论》。”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天命,谓天所命生人者也,是谓性命。木神则仁,金神则义,火神则礼,水神则信,土神则知。《孝经说》曰:“性者,生之质命,人所禀受度也。”率,循也。循性行之,是谓道。脩,治也。治而广之,人放效之,是曰“教”。○率,所律反。知音智,下“知者”、“大知”皆同。放,方往反。效,胡教反。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道,犹道路也,出入动作由之,离之恶乎从也?○离,力智反,下及注同。恶音乌。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小人閒居为不善,无所不至也。君子则不然,虽视之无人,听之无声,犹戒慎恐惧自脩正,是其不须臾离道。○睹,丁古反。恐,匡勇反,注同。閒音闲,下同。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慎独者,慎其间居之所为。小人於隐者,动作言语,自以为不见睹,不见闻,则必肆尽其情也。若有佔听之者,是为显见,甚於众人之中为之。○见,贤遍反,注“显见”同,一音如字。佔,敕廉反。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中为大本者,以其含喜怒哀乐,礼之所由生,政教自此出也。○乐音洛,注同。中,丁仲反,下注“为之中”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致,行之至也。位,犹正也。育,生也,长也。○长,丁丈反。 
  '疏'“天命”至“育焉”。○正义曰:此节明中庸之德,必脩道而行;谓子思欲明中庸,先本於道。○“天命之谓性傚者,天本无体,亦无言语之命,但人感自然而生,有贤愚吉凶,若天之付命遣使之然,故云“天命”。老子云:“道本无名,强名之曰道。”但人自然感生,有刚柔好恶,或仁、或义、或礼、或知、或信,是天性自然,故云“谓之性”。○“率性之谓道”,率,循也;道者,通物之名。言依循性之所感而行,不令违越,是之曰“道”。感仁行仁,感义行义之属,不失其常,合於道理,使得通达,是“率性之谓道”。○“脩道之谓教”,谓人君在上脩行此道以教於下,是“脩道之谓教”也。○注“天命”至“曰教”。○正义曰:云“天命,谓天所命生人者也,是谓性命”,案《易·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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