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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1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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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 册,第321 页。
  ④ 《列宁全集》第13 卷,第217—218 页。
  ⑤ 《列宁全集》第13 卷,第217—218 页。
  ⑥ 参见罗尔纲:《太平天国史事考》,第202 页。
  以充军储而裕国课”为由,特向天王奏准:在安徽、江西地区“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⑦。即照旧办法直接向太平天国政府交粮纳税。这一改变,是时势要求的必然。咸丰十年(1860),太平军攻占苏州、常州等地,即令乡官“按亩造花名册,以实种作准,业户不得挂名收租”①。克复无锡后,“乡官随田派捐。。各佃户认真租田当自产,故不输租,各业户亦无法想”②。实际上承认了农民占有土地的权利。太平天国有的地方政府,还发给农民田凭。“各乡卒长给凭,。。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③。这可谓太平天国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实行的一种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此外,太平天国还在一些地方,直接设收清朝官僚、豪绅以及寺观的土地归太平天国所有,设典农官管理。但是,上述政策在有些地方并未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后期在苏杭地区,有主客观原因。钻入该地区军政部门的地主、商人和反革命等,利用职权,发给地主田凭,令其“永远收执、取租办赋”④。并设立租局,强迫农民向地主交租,甚至派兵镇压农民的抗租斗争,从而使太平天国的土地法令部分地遭到破坏。
  3。财经立法。
  圣库制度和供给制度:太平天国依据“人无私财”原则,创立了一种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圣库”(《天朝田亩制度》称“国库”)制度和大体平均分配的供给制度。规定:凡参加拜上帝会的人,须将各人的财产交给圣库,而每个人的生活用品全由圣库发给。从天王至士兵,都不领俸钱。除肉食和服装有差别外,米、盐、油、用品、衣服等都按定量由圣库供应。这一体现着平等平均思想的制度,曾吸引农民群众潮水般地涌向太平军。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圣库的物资来源已由参加起义人的捐献,变为没收官府和地主豪绅的财产。为此,太平天国在进军途中多次严令:所有缴获的金银财物都须缴归圣库,不得私藏。否则,“一经察出,斩首示众”①。这种制度当初对保证军需和官兵生活,防止贪污抢掠,维护革命纪律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企图以法律形式将之推广到社会,则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不可能普遍实施;加之管理不善,特别是领导集团以身破法,私自拥有大量金银财宝,享受特殊待遇,致使这种制度到咸丰五年(1855)后就很难维持下去了。
  4。商业立法。
  大平天国定都天京之初,曾下令取缔商业,将商贾的资本、物货等收归圣库②。商民生活所需由圣库按规定供应。这种办法很难长期实行,遂改为:(1)允许“老兄弟”“出城买物”,即城外有贸易市场;(2)“人有愿为某业者,禀佐天侯给照,赴圣库领本,货利悉有限制”③。这种商店称“天朝⑦ 《太平天国》第3 册,第203—204 页。
  ① 顾汝钰:《海虞贼乱志》,《太平天国》第5 册,第370 页。
  ② 佚名:《平贼纪略》。
  ③ 倦圃野老:《庚癸纪略》,《太平天国资料》,第104 页。
  ④ 《太平天国文物图录续编》63 号,《太平天国》第2 册,第877 页。① 《天命诏旨书》,《太平天国》第1 册,第69 页。
  ②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75 页。
  ③ 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太平天国》第4 册,第716 页。
  某店”,一律“不准私卖”,不准收售珠玉玩物④。此亦引起人们不满,便改行自由贸易、由国家收税的政策。“百般贸易俱可做,烟酒禁物莫私营。”⑤所谓“禁物”,系指鸦片、金银玩物、食盐之类。天京以外地方,看来实行自由贸易,但凡开设商店须向政府领取“商凭”(“印照”等)。“商凭”中载有必须遵守的条款。如“务须公平交易”,“不得奇货自居,亦不得抬高市价”⑥等。同时,主张同外国通商,但外商要遵守太平天国法令,严禁鸦片贸易。
  5。刑事立法。
  刑律是太平天国法律的主要部分。它把打击的重点首先指向代表封建势力的清朝官员、豪绅、恶霸地主等,贬称他们为“妖”,坚决予以打击,并把矛头直指“满妖咸丰”,指斥他“率人类变妖类”,必须诛戮①。
  太平刑律视“反草通妖”(叛变通敌)和谋反为最严重的犯罪,规定:“如有被妖魔迷懞反草通妖,。。即治以点天灯、五马分尸之罪。”并诛杀通馆通营;“凡有人私带妖魔入城或妖示张贴谋反诸事,。。定将此人点天灯。其知情不告者一概斩首不留。”②为保护圣库制度,刑律对私藏金银和私自掠夺行为,也视为重罪,予以严惩。如规定:“凡私藏金银。。即是变妖,定斩不留”;“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属反草变妖,即治以点天灯之罪”;“凡假冒官员私打先锋者,斩首不留”③。
  依刑律,凡淫乱、强奸,即斩首示众;无故杀害人、烧毁群众房屋的、虏掠群众财物的、私藏关凭等,均斩④。
  严禁鸦片。最早制定的《十款天条》第7 条规定:“吹(吸)洋烟。。是犯天条”。咸丰二年(1852)在永安重颁《严禁违犯第七条诏》,规定:吸洋烟者“一经查出,立即严拿斩首示众,决无宽赦”①。后来,洪秀全还专门发布《禁鸦片诏》。各地也张贴《告示》:“倘有贩卖者斩,吸食者斩,知情不禀者一体治罪。”②当时严禁贩卖吸食鸦片,不仅是向恶习挑战,而且是一种反对外国侵略者的爱国措施。
  但是,太平刑律有些规定过于苛重,并带有浓厚的封建等级制和落后迷信的东西。如对打架、饮酒、吸水旱烟、超过三周不能熟记《天条书》等,都列为大罪,处以死刑;属下谈及天王后宫后妃的名字、位次,以及见到后妃不低头垂眼的,都处死刑。这种刑律加剧了内部矛盾。
  刑罚有枷、杖、死刑,没有徒、流刑。死刑还沿用了古代一些酷刑,如点天灯、五马分尸等。
  6。婚姻家庭立法。
  ④ 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太平天国》第4 册,第716 页。
  ⑤ 《醒世文》,《太平天国》第2 册,第505 页。
  ⑥ 《金匮商凭》,《太平天国》第2 册,第874 页。
  ① 《奉天诛妖救世安民谕》,《太平天国》第1 册,第160 页。
  ②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28—230 页。
  ③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28—230 页。
  ④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28—230 页。
  ① 《太平天国》,第1 册,第68 页。
  ② 同上书,第3 册,第225 页。
  太平天国提倡男女平等。从起义开始,妇女就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可以参军打仗,出任文武职官,以至将帅,官阶与男子平等。在有些城市设立“女营”、“女绣锦衙”等组织,吸收妇女参加和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关于婚姻,提倡一夫一妻制,并以法律形式肯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废除封建买卖婚姻及“一切旧时歪倒”。结婚,一般由乡官发给“合挥”(结婚证书),在教士主持下举行婚礼。允许寡妇再嫁。并严禁娼妓、纳妾、买卖奴婢、缠足、溺婴,要求“安老怜幼恤孤”,严格保护妇女的人身权。但离婚是不准的。
  在家庭关系上,曾提倡禁欲主义。起义一开始,为防止淫乱, 规定:凡参加起义的男女都分别编入“男营”、“女营”,不许男子径进“姊妹营”和“私相授受”。除诸王外,已婚者不许同居,未婚者不许婚配,违者严惩。定都天京后,企图把这种办法强行推向社会,因遭群众反对,不得不在咸丰五年(1855)正式准许男女团聚婚配,全面恢复家庭生活。
  太平天国婚姻家庭立法中,也有不少封建毒素。如官书《幼学诗》宣传“妻道在三从,无违尔夫主”①等封建思想。法律规定,“凡婚姻必听其师择配,不得苟合”②。更为严重的是太平天国主要领导成员公然破坏他们提出的一夫一妻制,甚至假上帝之命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些也是太平天国领袖们摆脱不了封建帝王思想的表现。
  7。外交政策。
  太平天国奉行独立自主平等的外交政策。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在答复英使文翰的信中公开宣布:“天下为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彼此之间既无差别之处,焉有主从之分”。“无论协助我天兵歼灭妖敌,或照常经营商业,悉听其便”③。咸丰四年在另一答复中又指出:不但允许英国通商,“万国亦许往来通商,但通商者务要凛遵天令”,即要遵守太平天国的法律法令,并到指定地点办理,严禁鸦片贸易,“害人之物为禁”④。当外国侵略者居心叵测地向洪秀全兜售他们帮助太平天国打清朝,但要求事成之后“平分土地”的阴谋时,洪秀全断然地说:“事成平分,天下失笑;不成之后,引鬼入邦”①,坚决拒绝了外国侵略者的利诱。当外国侵略者撕下“中立”的假面具,帮助清朝军队进攻时,太平天国就英勇地坚决地予以反击,曾打得侵略者“屡受挫败”,“敛兵不动”;武装到牙齿的“洋枪队”,被打得几乎全军覆没;法国将军蒲鲁特和美国的华尔,也在战争中被击毙。这充分表明了中国人民英勇抗击外国侵略者的爱国主义精神。但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的局限性,太平天国的领袖们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对外国侵略者的本性认识不清,看不到他们联合封建统治者以压榨中国人民和绞杀革命的罪恶阴谋,因而对之缺乏应有的警惕,结果吃了大亏。
  司法制度① 《太平天国》第1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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