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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德信条-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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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31;撒下24:1);另外,也是为了要使他们更加与祂亲近,常常依靠祂来扶持,并且更加警醒地防备将来一切犯罪的机会;同时还有其他各种公义和圣洁的目的(林后12:7-9;诗73,77:1:10…12;可14:66-72 ;约21:15-17)。

 

六.上帝是公义的审判者,祂对那些不虔不义的人,因他们过去所犯的罪而使他们眼瞎心硬(罗1:24,26,28;11:7-8),不仅不施恩给他们,使他们的悟性由此得蒙光照,从而使他们的心软化(申29:4),而且有时祂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太13:12,25:29),并任凭他们遭遇各样他们的败坏用于犯罪的事(申2:30;王下8:12-13);同时,把他们交付于他们自己的私欲、世界的引诱和撒但的权势(诗81:11-12;帖后2:10-12);因此,甚至那些上帝用以使别人心里软化的工具,在他们身上反倒使他们刚硬自己(出7:3;8:15,32;代下2:15,16;赛8:14;彼前2:7,8;赛6:9-10;徒28:26,27)。

 

 七.上帝的护理之工不仅遍及所有的受造之物,更是以特别的方式及于祂的教会;上帝藉其护理之工眷顾祂的教会,叫万事互相效力,使教会得益处(提前4:10;摩9:8,9;罗8:28;赛43:3-5,14)。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一.我们的始祖被撒但的诡计和试探诱惑,吃禁果而犯罪(创3:13;林后11:3)。上帝既特意要使祂自己得荣耀,就按自己所喜悦的,照祂智慧和圣洁的计划,准许这罪的发生(罗11:32)。

 

二.因为犯了这罪,他们就从原初的公义以及与上帝的相交中堕落了(创3:6-8;传7:29;罗3:23),并且,因此而死在罪中(创2:17;弗2:1),身体、灵魂的各个部分和一切能力都被玷污了(多1:15;创6:5;耶17:9;罗3:10…18)。

 

  三.他们既是全人类的根源(创1:27-28;2:16…17;徒17:26;罗5:12,15-19;林前15:21…22;49),这罪债就归算在他们藉常例而生的后裔身上,而罪中之死,以及败坏的性情,也同样传递给了他们(诗51:5;创5:3;伯14:4;15:14)。

 

  四.这原初的败坏使我们完全不倾向善,也完全不能行善,而是与善完全对立(罗5:6;7:18;8:7;西1:21),一心倾向邪恶(创6:5;8:21;罗3:10-12),由此就生出一切本罪(雅1:14-15;弗2:2-3;太15:19)。

 

五.这种人性的败坏,今生仍然残留那些已经重生的人里面(约壹1:8,10;罗7:14,17,18,23;雅3:2;箴20:9;传7:20);虽然藉着基督得蒙赦免,受到克制,可是它本身及其一切所欲仍然是真正的罪(罗7:5,7,8,25;加5:17)。

 

  六.每个罪,无论是原罪,还是本罪,都违背上帝公义的律法(约壹3:4),与上帝的律法完全对立,在其本性上就将罪债归在罪人身上(罗2:15;3:9,19),他因此当受上帝的忿怒(弗2:3)、律法的咒诅(加3:10),并已经处于其中,因而处于死亡以及其它各样愁苦的辖制之下(罗6:23),既有灵魂的(弗4:18),也有身体的(罗8:20;哀3:39),既有现世的,也有永世的(太 25:41;帖后1:9)。

 

第七章                论上帝与人所立的圣约 

    一.上帝是人的创造者,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所以,人本当顺服上帝。但是,上帝与受造者之间的不同如此巨大,所以,人绝不能享有祂,以此为自己的福分和赏赐,除非是上帝自愿俯就,这俯就乃是祂乐意用立约的方式显明的(赛40:13-17;伯9:32,33; 撒上2:25;诗100:2-3;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 :24,25)。

 

二.上帝与人所设立的第一个圣约是行为之约(加3:12),以完全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创2:17;加3:10),将生命应许给亚当,以及在他里面的后裔(罗5:12-20;10:5)。

 

三.因着堕落的缘故,人完全没有能力使自己靠那约得生命,主按祂自己的美意设立第二个圣约(加3:21;罗3:20…21;8:3;创3:15;赛42:6),通称为恩典之约。在此约中,上帝藉着耶稣基督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约,吩咐他们归信耶稣,从而得救(可16:15-16;约3:16;罗10:6,9; 加3:11),并应许将圣灵赐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结36:26,27;约6:44…45)。

 

四.这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常称为遗命,是指立遗命者耶稣基督的死,又指由遗命所留下的永远的产业及其所附属的一切(来9:15-17;7:22;路22:20;林前11:25)。

 

五.此约在律法时代和福音时代(林后3:6…9)的施行各有不同:在律法时代,它藉应许、预言、献祭、割礼和逾越节的羔羊,以及其他交付犹太人的预表和蒙恩之道而施行。它们都预表基督要来(来8…10;罗4:11;西2:11,12;林前5:7)。在那时代,藉着圣灵的运行,它们足以有效地使选民因相信所应许的弥赛亚而受训诲,得建立(林前10:1…4;来11:13;约8:56)。选民藉着弥赛亚而有完全的赦罪和永远的救恩。此约称为旧约(加3:7…9,14)。

 

  六.在福音时代,当所预表的实体――基督(西2:17)显现的时候,施行此约的蒙恩之道乃是圣道的传扬、施洗与圣餐这两个圣礼(太28:19,20;林前11:23-25);这些蒙恩之道虽然为数较少,并且施行起来比较质朴,少有外表的荣耀,但是在它们里面,此约对万民,连犹太人带外邦人(太 28:19;弗2:15…19),显明得更丰富,更清晰,有更大的属灵果效(来12:22-28;耶31:33-34)。此约称为新约(路22:20)。所以,并不是有两个实质不同的恩典之约,而是同一个恩典之约,只是在不同时代,施行的方式不同(加3:14,16;徒15:11;罗3:21-23,30;诗32:1;罗4:3,6,16,17,23,24;来13:8)。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一.上帝按祂自己所喜悦的,照祂永恒的旨意,选定祂的独生子主耶稣作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赛42:1;彼前1:19,20;约3:16;提前2:5);为先知(徒3:22)、祭司(来5:5,6)和君王(诗2:6;路1:33),教会的头和救主(弗5:23),万有的承受者(来1:2),和世界的审判者(徒17:31);上帝在永世中便将一群人赐给祂作后裔(约17:6;诗22:30;赛53:10),而且到了时候,就使他们由祂得赎、蒙召、称义、成圣并得荣(提前2:6;赛55:4…5;林前1:30)。

 

二.上帝的儿子,三一上帝的第二位格,既是真实和永恒的上帝,与父同质同等,当日期满足的时候,就取了人性(约1:1,14;约壹5:20;腓2:6;加4:4)及其诸般基本的禀赋和共有的软弱,只是没有罪(来2:14,16-17;4:15);所以,祂因着圣灵的权能,在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成孕,从她取了人性 (路1:27,31,35;加4:4)。因此,完整无缺却又截然不同的神人二性,不可分离地联合在一个位格里面,不相转化,不相混合,不相混乱(路1:35;西2:9;罗9:5;彼前3:18;提前3:16)。这一位格是真正的上帝,也是真正的人,但只是一个基督,是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罗1:3,4;提前2:5)。

 

三.主耶稣,在祂这样与神性联合的人性中,分别为圣,无限量地受圣灵的恩膏(诗45:7;约3:34);所积蓄的一切智慧和知识,都在祂里面藏着(西2:3),父按祂自己的美意,叫一切的丰盛都居住在祂里面(西1:19);好叫祂既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满有恩典和真理(来7:26;约1:14),便可全备地执行中保的职分(徒10:38;来12:24;7:22)。这职分不是祂自己取来的,乃是蒙父所召(来5:4-5),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的权力都交在祂手里,并且授权祂去执行(约5:22,27;太28:18;徒2:36)。  

 

四.主耶稣完全甘心乐意地担任这一职分(诗40:7,8;来10:5-10;约10:18;腓2:8);为要执行这一职分,祂就生在律法之下(加4:4),并确确实实地成全了律法(太3:15:5:17);灵魂遭受极大的伤痛(太26:37,38;路22:44;太27:46),身体遭受极大的苦楚(太26,27),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腓2:8);被埋葬,处于死亡的权势之下,但未见朽坏(徒2:23,24,27;13:37;罗6:9)。第三天,祂从死里复活(林前15:3,4),带着原来受苦的身体(约20:25,27),也带着这身体升到天上,坐在祂父的右边(可16:19),为我们代求(罗8:34;来9:24;7:25),并在世界的末了还要再来审判世人和天使(罗14:9-10;徒1:11;10:42;太13:40-42;犹6;彼后2:4)。

 

五.主耶稣把祂那完全的顺服和自我的牺牲,藉永恒之灵,一次献给上帝,便完全满足了祂父的公义(罗5:19;来9:14,16;10:14;弗5:2;罗3:25,26),不仅为父所赐给祂的人买赎了和好,也买赎了天国永恒的基业(但9:24,26;西1:19,20;弗1:11,14;约17:2;来9:12,15)。

 

六.虽然救赎之工要到基督道成肉身以后才由祂施行,但是其功德、果效和惠益,却都在那些应许、预表和献祭中,而且藉着它们,从世界起始以来便在历代之中赐给选民了;这些应许、预表和献祭,启示并表明祂就是那击碎蛇头的女人的后裔,是那自世界之初就被杀的羔羊,因为祂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加4:4…5;创3:15;启13:8;来13:8)。

 

七.基督按照其神人二性,执行祂中保的工作;每一性都作其分内的事(来9:14;彼前3:18);但因其位格的同一性,所以圣经有时将同一位格中那属于此一性的归之于另一性(徒20:28;约3:13;约壹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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