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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谤大乘藏。
(己)一 国王的规则分五:一、增长布施;二、护持道场;三、继续保护先有的财物
等;四、不希求者亦应摄受;五、任命官职之规则。
(庚)一 增长布施
颂曰:由昔施来求,事成若不施,
忘恩起贪著,后难获义利。
如世间路粮,无资不能负,
施乞虽不念,后世获百倍。
由于往昔生中布施来乞求衣食者,乃感得现生国王的富饶等,布施果报事义成就之后,
现在若不布施乞者,则忘却过去由布施乞者等而感富饶之恩,及对受用起贪著,故难获得后
世富饶之义利,所以应修布施。如现世间为自担负路粮的雇工,若无工资彼则不肯担负路粮。
布施乞求衣食的贫苦者,虽然不念是为自己感布施受用果,但是,后世定当获得比此生布施
实物的百倍果报,所以对乞者应生欢喜,而踊跃修行布施。
(庚)二 护持道场分三:一、修学广大意乐加行;二、新修法事;三、修特殊法事。
(辛)一 修学广大意乐加行
颂曰:愿常发大心,欢悦作大事,
由作广大业,定感广大果。
愿恒常发起利他的广大心,及由加行门而欢悦地作广大事业,因为由因位时作广大业,
定当感得一切广大果。
(辛)二 新修法事
颂曰:大王应当作,劣者难思事,
法事三宝依,得名称吉祥。
大王应作一些较汝低劣者心中不能容受及难思议的法事,如修建三宝所依之处,则当
获得十方普闻的大名称和具足端严的吉祥妙善。
(辛)三 修特殊法事
颂曰:若作何法事,他身毛不竖,
死后无善誉,王不作为上。
作诸广大事,全离骄生喜,
诸劣者息慢,至一切财尽。
汝弃一切物,无主寻去处,
唯有如法行,来至汝面前。
先王诸财富,虽属新王有,
然能得先王,法乐名称否。
有财此世乐,施感他生乐,
不用施损失,唯苦何有乐。
临终诸恶臣,轻汝重新王,
诸欲慈爱者,无权不行施。
故在有权时,速舍为法事,
常住死缘中,犹如风中灯。
国王若作何种事业,诸与相等和较自力量低劣的人,身毛不竖,及出恶言,死后亦无善
誉者,大王!汝宁可不作为上。由作道场等诸广大事业故,若为与自己相等的国王所见,则
能令彼远离自己殊胜之骄慢,众人见了生起欢喜,心想国王作了这样大的事业呀!如是即能
息灭较国王劣者们的骄慢心,所以国王乃至尽一切财物都应作此事业。或者「广大」是指比
自己力量强大的国王,除去他的我慢。又勿待有暇,应迅速修建,因为汝终必弃舍诸财物已,
不由自主而往后世,唯有如法修行,无间来至汝前于己有益故称心如意。又先王所遗留的一
切财富,虽属于新王所有,然不能得先王的法乐和名称。自己由修布施,有财受用,此世无
须筹备,故得安乐。所以现世若能布施,则感他生安乐。若有财物自己不能受用,亦不布施
他人,犹如火焚,尽遭损失,唯独是苦,不成任何乐因。若认为临终可以布施者,大王!那
时诸无惭大臣,则会轻汝而尊重新王,虽有慈爱汝者,由汝临终无有权势,则不能行布施。
是故现在汝自己有权位时,应当迅速地施舍一切财物,建修法事。若认为后年或更后一点时
期作,当知汝常住在死缘之中,犹如暴风中之灯烛,速趣死灭,所以勿待有暇,应当迅速修
施。
(庚)三 继续保护先有的财物等分三:一、总示;二、派人管理;三、平等保护。
(辛)一 总示
颂曰:诸先王所建,法事天庙等,
一切善制度,应如昔保护。
诸先王所建修的法事天庙及诸供养等,一切善制度,应如昔日勿加损坏而作保护。
(辛)二 派人管理
颂曰:彼不害善行,住戒慈新来,
实语忍无诤,常处精进行。
派管庙宇者,要彼住在寺中不加损害;修习善行及守一戒以上;慈爱旧住;慈爱新来者;
说谛实语;作事有不疲厌之忍;无有诤讼;常处精进妙行。若具此八法,乃能命他进行管理。
(辛)三 平等保护
颂曰:盲病劣无依,穷苦缺肢节,
切勿遮彼等,平等获饮食。
对盲人、病者、卑劣者、无依靠而受穷苦者,以及缺损肢节者和饥渴者,切勿遮止彼等,
令他平等获得饮食。
(庚)四 不希求者亦应摄受
颂曰:具法无希求,或住他王境,
亦尽力摄受,随宜善处理。
如果彼等具足法行,虽不向汝希求饮食等,或住其他国境内众生,亦应尽力摄受,及护
送往他处等,都应随宜善处理之。
(庚)五 任命官职之规则分四:一、任命主法之官;二、任命大臣;三、任命将军;
四、任命管理财政等官职。
(辛)一 任命主法之官
颂曰:一切法事主,应委精进人,
不侵蚀聪智,如法不损伤。
为一切寺庙法事和转法轮的主管者,应当委派精勤人,作事不乱,对财物和眷众等不侵
蚀;及有聪明智慧;对众人下至一切牛马等,都能如法不损伤。具此法者乃能任命官职。
(辛)二 任命大臣
颂曰:明规具法亲,净贴心不瞋,
上姓禀性贤,知恩委大臣。
明辨世间法律;与其他国王和顺,对彼略给财物;决断国政;分派事务等都能善巧;不
作非法,具足善法,一心亲近国王;无自私之垢故清净,体贴臣民;心不瞋恚;种性圆满和
禀性贤善;了知慈与瞋而能报恩大臣,若具此九法,乃能任命官职。
(辛)三 任命将军
颂曰:能舍无贪勇,柔和适当用,
坚常不放逸,具法委将军。
能施舍而不贪著受用,勇敢柔和而能心向国王,适当使用国王的财物,具足不为他人所
引夺的坚固心,不饮酒,常不放逸,具足善法者,乃委任为将军。
(辛)四 任命管理财政等官职
颂曰:法轨清净作,识事了经义,
如法平柔和,委老宿为首。
王每月于彼,听一切收支,
听已即应于,法事作权衡。
汝王位为法,不求名五欲,
因此有胜果,反之果无义。
依法轨说,虽属在家,但是,禀性柔和;无有自私故,作事清净;知义识别应时之事;
善巧国王的经义;善巧事务的次第;对人如法平等;心向国王的禀性柔和者;及诸耆宿都可
委派为财政管理首领。不仅委派而已,还应督查,是故国王每月对于彼等应当听取一切支付
和收入。如是听取以后,若是对于一切法事的支付过大,则应稍微缩减,若是收入过紧,则
应适当增加,对于某处供献若干等事,大王自己都应作出权衡教敕。由于汝的王位是为了正
法之事故,不是为求现生名称和五欲受用,因此,王位即有最胜妙果,除此以外若为名称等
事,其王位则无有意义,当感恶趣苦果。
(己)二 学修无损而能成办之法分二:一、学修无损先有之法令;二、学修新成办先
无之法。
(庚)一 学修无损先有之法令分二:一、总述;二、正义。
(辛)一 总述
颂曰:人王现世间,多互相损害,
如是汝应听,政法不相违。
问曰:王位若依正法作,则与执行惩罚他人等事的王法相违,若是为了王位而作杀人等
事,则损坏正法,因此欲求彼二者不相违是不可能的。答曰:并不相违。大王!现在世间上
多半是彼此互相损害,而寻求过患者,则是损害王位,如是劝汝应谛听王位与正法并不相违
的作法。
(辛)二 正义分四:一、摄集最胜执权者;二、自己应具悲愍心;三、赦免囚犯,在
狱中时亦应给予安乐;四、若不堪教化驱摈出境。
(辛)一 摄集最胜执权者
颂曰:智耆宿上姓,知理能畏罪,
善良见重要,汝应常招纳。
若委派非最殊胜执权者,则应罚者不罚,不应罚而罚,于是则成损失,所以要由了知应
作与非应作的智者,故须要耆宿老年;若是种姓下劣,则悲念不能增上,故要种姓尊贵者;
对世间法知理畏罪,诸执权中最良善者;见知依法律办事者,像这样特殊重要的人,汝应恒
常多多招纳,委派执权。
(辛)二 自己应具悲愍心分三:一、应由悲心摄受;二、对作恶者应特别悲愍;三、
应悲愍作恶者之理由。
(癸)一 应由悲心摄受
颂曰:罚系打骂等,虽属应执行,
汝以悲心润,恒常赐摄受。
诸执权者,对于罚款、禁闭监狱和打骂等,虽是应当执行,然汝亦不应作,因为身心若
以悲心润泽之后,如有请求释放等事,则应恒常赐以摄受。
(癸)二 对作恶者应特别悲愍
颂曰:于造极重罪,一切诸有情,
王亦应常起,悲愍饶益心。
对于造无间等极重罪恶的一切诸有情,大王!汝亦唯应恒常起悲愍饶益心,莫起弃舍及
损害等心。
(癸)三 应悲愍作恶者之理由
颂曰:于造极恶者,尤应起悲心,
彼等自受损,大士悲愍处。
对于杀害父母造无间等极恶者,尤其应当起悲愍心,因为彼等由于犯法自受损伤,这即
是大士佛子起悲愍心的最殊胜处。如《瑜伽行四百论》第五品云:「如母于病儿,特别觉痛
爱,如是诸菩萨,特意愍恶者。」
(辛)三 赦免囚犯,在狱中时亦应给予安乐分二:一、赦免;二、在狱中时亦应给予
安乐。
(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