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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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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不见害,故或歌而欢乐也,故曰“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所以或鼓或罢,进退无恒者,止为不当其位,妄进故也。
 
  (被禁止):月几望,马匹亡,无咎。居中孚之时,处巽之始,应说之初,居正履顺,以承於五,内毗无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阴德之盛,故曰:“月几望”。“马匹亡”者,弃群类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与物校其竞争,则失其所盛矣,故曰绝类而上,履正承尊,不与三争,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月几望”者,(被禁止)居中孚之时,处巽应说,得位履顺,上承於五,内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阴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几望”也。“马匹亡,无咎”者,三与己敌,进来攻己,己若与三校战,则失其所盛,故弃三之类,如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与三争,乃得无咎,故曰“马匹亡,无咎”也。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类谓三,俱阴爻,故曰“类”也。 
  '疏'正义曰:“绝类上”者,绝三之类,不与二争,而上承於五也。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挛如”者,系其信之辞也。处中诚以相交之时,居尊位以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挛如”,乃得“无咎”也。 
  '疏'正义曰:“有孚挛如,无咎”者,挛如者,相牵系不绝之名也。五在信时,处於尊位,为群物之主,恒须以中诚交物,孚信何可暂舍,故曰“有孚挛如”。系信不绝,乃得无咎,故曰“有孚挛如,无咎”也。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疏'正义曰:“位正当”者,以其正当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无咎。若真以阳得正位,而无有系信,则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居卦之上,处信之终,信终则衰,忠笃内丧,华美外扬,故曰“翰音登于天”也。翰音登天,正亦灭矣。 
  '疏'正义曰:翰,高飞也。飞音者,音飞而实不从之谓也。上九处信之终信终则衰也。信衰则诈起,而忠笃内丧,华美外扬,若鸟於翰音登于天,虚声远闻也,故曰“翰音登于天”。虚声无实,正之凶也,故曰“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疏'正义曰:“何可长也”者,虚声无实,何可久长。
 
  艮下震上。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適,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 
  '疏'“小过亨”至“大吉”。○正义曰:“小过,亨”者,“小过”,卦名也。王於《大过》卦下注云:“音相过之过”。恐人作罪过之义,故以音之。然则“小过”之义,亦与彼同也。过之小事,谓之小过,即“行过乎恭,丧过乎哀”之谓是也。褚氏云:“谓小人之行,小有过差,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过差,故君子为过厚之行,非即以过差释卦名。《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言因过得亨,明非罪过,故王於大过音之,明虽义兼罪过得名,上在君子为过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过释卦名,失之远矣。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也。“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故曰“利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时也。小有过差,惟可矫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过厚之行,有吉有凶。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过上则愈无所適,过下则不失其安,以譬君子处过差之时,为过厚之行,顺而立之则吉,逆而忤鳞则凶,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顺则执卑守下,逆则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顺,类鸟之上下也。○注“飞鸟”至“求处”。○正义曰:“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者,遗,失也。鸟之失声,必是穷迫,未得安处。《论语》曰:“鸟之将死,其鸣也哀。”故知遗音即哀声也。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小者谓凡诸小事也,过於小事而通者也。 
  '疏'正义曰:此释小过之名也。并明小过有亨德之义,过行小事谓之小过,顺时矫俗,虽过而通,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过而得以利贞,应时宜也。施过於恭俭,利贞者也。 
  '疏'正义曰:此释利贞之德,由为过行而得利贞。然矫枉过正,应时所宜,不可常也,故曰“与时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成大事者,必在刚也。柔而浸大,剥之道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释“可小事,不可大事”之义。柔顺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飞鸟”之象焉。不宜上,宜下,即飞鸟之象。 
  '疏'正义曰:释不取馀物为况,惟取“飞鸟”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飞鸟之象故也。
 
  “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上则乘刚,逆也;下则承阳,顺也。施过於不顺,凶莫大焉;施过於顺,过更变而为吉也。 
  '疏'正义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刚,六二承九三之阳,释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义也。上则乘刚而逆,下则承阳而顺,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顺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疏'正义曰:雷之所出,不出於地。今出山上,过其本所,故曰“小过”。小人过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矫之,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平俭也。
 
  初六:飞鸟以凶。小过,上逆下顺,而应在上卦,进而之逆,无所错足,飞鸟之凶也。 
  '疏'正义曰:小过之义,上逆下顺,而初应在上卦,进而之逆,同於飞鸟,无所错足,故曰“飞鸟以凶”也。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疏'正义曰:“不可如何也”者,进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凶咎,欲如何乎?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过而得之谓之遇,在小过而当位,过而得之之谓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居内履中而正者也。过初而履二位,故曰“过其祖”而“遇其妣”,过而不至於僣,尽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疏'正义曰:过而得之谓之遇,六二在小过而当位,是过而得之也。祖,始也,谓初也。妣者,母之称。六二居内,履中而正,固谓之妣。巳过於初,故曰“过其祖”也。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过不至於僣,尽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疏'正义曰:“臣不可过”者,臣不可自过其位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小过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过也。居(禁止)之上,以阳当位,而不能先过防之,至令小者或过,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戕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也。 
  '疏'正义曰:“弗过防之”者,小过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过,九三居(禁止)之上,以阳当位,不能先过为防,至令小者或过。上六小人最居高显,而复应而从焉。其从之也,则有残害之凶至矣,故曰“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者,《春秋传》曰:“在内曰弑,在外曰戕。”然则戕者皆杀害之谓也。言“或”者,不必之辞也。谓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疏'正义曰:“凶如何”者,从於小人,果致凶祸,将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为责主,故得无咎也。失位在下不能过者也。以其不能过,故得合於免咎之宜,故曰“弗过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处於小过不宁之时,而以阳居阴,不能有所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於物,物亦弗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戒而已,无所告救也。沈没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处於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贞”,言不足用之於永贞。 
  '疏'“九四无咎”至“永贞”。○正义曰:居小过之世,小人有过差之行,须大德之人,防使无过。今九四虽体阳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责,责不在己,故得无咎。所以无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为过厚之行,故得遇於无咎之宜,故曰“无咎,弗过遇之”也。既能无为自守,则无咎,有往则危厉,故曰“往厉”。不交於物,物亦不与,无援之助,故危则必自戒慎而已,无所告救,故曰“必戒”。以斯而处於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长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贞”也。○注“夫宴安”至“怀也”。○正义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怀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劝齐侯救邢,为此辞,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鸟之毒,不可怀而安之也。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释所以弗过而遇,得免於咎者,以其位不当故也。“终不可长”者,自身有危,无所告救,岂可任之长,以为正也。
 
  六五:密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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