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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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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意也。迁之者,何非其意也。言邢迁于夷仪许迁于白羽者,皆是其国之意自欲迁之;宋人迁宿、齐人迁阳者,他人强迁,其国之意不欲迁也。
 
  齐师、宋师、曹师城邢。传例曰:救患、分灾、礼也。一事而再列三国,於文不可言诸侯师故。 
  '疏'注“传例”至“师故”。○正义曰:《春秋》之例,先会而后盟者,会则具序诸国,盟则总称诸侯,《公羊》谓之“前目而后凡”。此上文已列三国之师救邢,救邢与城邢,犹是一事相连耳,而再列三国之师,不依前目后凡者,於文不可言诸侯师故也。案:此十五年历序诸侯盟于牡丘,下书诸侯之大夫救徐;襄二十七年历序诸国大夫会于宋,下云诸侯大夫盟于宋。此不言诸侯之师城邢者,此与会盟小异。十四年诸侯城缘陵,为其事有阙,故选浦詈睿巳粼浦詈钪Τ切希莆涫掠秀凇W苁槲幔仕湓蚍澄模倭腥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传在闵二年,不言齐人杀,讳之。书地者,明在外薨。 
  '疏'注“传在”至“外薨”。○正义曰:传在闵二年者,彼因孙于邾,遂终言之,实齐人杀之,讳,故不言杀也。夫人之薨,例不书地。书地者,明其在外而薨,若言夫人自行至夷,遇疾而薨,齐人乃以其丧归耳。
 
  楚人伐郑。荆始改号曰楚。 
  '疏'注“荆始改号曰楚”。○正义曰:此前常呼为荆,此后遂称为楚。据其见经为言,故云“荆始改号”。庄二十八年仍书“荆伐郑”,自尔至今,不知何年改。
 
  八月,公会齐侯、宋公、郑伯、曹伯、邾人于柽。柽,宋地。陈国陈县西北有柽城。公及其会而不书盟,还不以盟告。○柽,敕呈反。 
  '疏'注“柽宋”至“盟告”。○正义曰:经书会于柽,传言盟于荦,荦即柽也,而经不书盟。《释例》曰:“盟于邓,盟于荦,盟于戚,公既在会,而不书其盟,以理推之,会在盟前,知非后盟也。盖公还告会而不告盟也。”
 
  九月,公败邾师于偃。偃,邾地。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郦,获莒拏。郦,鲁地。拏,莒子之弟。不书弟者,非卿非卿则不应书,嘉季友之功,故特书其所获。大夫生死皆曰获。获例在昭二十三年。○郦,力知反。拏,女居反,又女加反。 
  '疏'注“郦鲁”至“三年”。正义曰:传言“莒子之弟”,而经不书弟者,诸侯之臣为卿乃见经,见经则备书名氏。若言莒子之弟挐,则是为卿之备文。此不书弟,见其非卿也。传曰“非卿也,嘉获之也”,以非卿,不应书经,嘉季友之功,能获莒之大将,故特书所获,以美季子。《公羊》亦云:“此何以书?大季子之获也。”《释例》曰:“莒挐非卿,非卿则不应书。今嘉获,故特书之。特书犹不称弟,明诸书弟者皆卿也。”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僖公请而葬之,故告於庙而书丧至也。齐侯既杀哀姜,以其尸归,绝之於鲁。僖公请其丧而还,不称姜,阙文。 
  '疏'注“僖公”至“阙文”。正义曰:齐人治哀姜之罪,取而杀之,则位绝於鲁,非复鲁之夫人,其死不合书之於策。以僖公请而葬之,外欲固齐以居厚,内存母子不绝之义,故具书於经。薨葬备礼,讳之,若言无罪而自死,然既讳其杀,不宜有贬。《公羊传》曰:“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与弑公也。”《穀梁传》曰:“其不言姜,以其弑二子,贬之也。或曰:为齐桓讳杀同姓也。”贾逵云:“杀子轻,故但贬姜。”然则姜氏者,夫人之姓,二字共为一义,不得去姜存氏,去氏存姜。若其必有所贬,自可替其尊号,去一姜字,复何所明?於薨於葬,未尝有贬,何故丧至独去一姜?《公羊传》又曰:“曷为不於弑焉贬?贬必於其重者,莫重乎其以丧至也。”案礼之成否,在於薨葬,何以丧至独得为重?丧至巳加贬责,於葬不应备文,何故葬我小君,复得成礼?正以薨葬备礼,知其无所贬责,故杜以经无“姜”字,直是阙文。《公羊》、《穀梁》见其文阙,妄为之说耳。
 
  【传】“元年,春”,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国乱,身出复入,故即位之礼有阙。○复,扶又反,下文同。)公出复入,不书,讳之也。讳国恶,礼也。(掩恶扬善,义存君亲,故通有讳例,皆当时臣子率意而隐,故无深浅常准。圣贤从之以通人理,有时而听之可也。○准,之尹反。) 
  '疏'“元年”至“礼也”。○正义曰:去年八月,闵公死,僖公出奔邾。九月,庆父出奔莒,公即归鲁。言“公出故”者,公出而复归,即位之礼有阙,为往年公出奔之故,非言应即位之时公在外也。齐小白、阳生之徒,皆出而复入,经书其入,僖公类之,亦应书入。往年公出复入,不书,讳之。国内有乱,致令公出,不书公出复入,讳国乱也。国乱,国之恶事,讳国恶,是礼也。时史讳而不书,仲尼因而不改,嫌讳非礼,故以礼居之。○注“掩恶”至“可也”。○正义曰:《坊记》曰:“善则称君,过则称已,则民作忠;善则称亲,过则称己,则民作孝。”是掩恶扬善之义,义存君与亲也。君亲之恶,务欲掩之,是故圣贤作法,通有讳例。讳虽有例,而事无定体,或讳大不讳小,或讳小不讳大,皆当时臣子率巳之意而为之隐,故无深浅常准。隐十年《公羊传》曰:“於外大恶书,小恶不书;於内大恶讳,小恶书。”必如彼言,是有常准。历检《春秋》,都无定例。纳鼎恶於易田,讳田而不讳鼎;公入小於公出,讳入而不讳孙,是其无常准也。既无常准,随讳深浅,旧史有所辟讳,圣贤因而从之,以通人事之理,故容有掩恶之法。《释例》曰:“有时而听之则可也。”正以为后法则不经,故不夺其所讳,亦不为之定制。言若正为后法,每事皆讳,则为恶者无复忌惮,居上者不知所惩,不可尽令讳也。人之所极,唯君与亲,才有小恶,即发其短,非复臣子之心,全无爱敬之义,是故不抑不劝,有时听之。以为讳恶者,礼也;无隐者,直也。二者俱通以为世教也。
 
  诸侯救邢。实大夫而曰诸侯,总众国之辞。 
  '疏'注“实大”至“之辞”。○正义曰:於例,将卑师众称师,三国并称为师,是皆大夫将也。实大夫也,而曰诸侯,总众国之辞也。桓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传曰:“王以诸侯伐郑。”彼亦大夫将,总众国而称诸侯也。先儒以为此役诸侯身行,故言此以异之。
 
  邢人溃,出奔师。奔聂北之师也。邢溃,不书,不告也。○溃,户内反。师遂逐狄人,具邢器用而迁之,师无私焉。皆撰具远之,无所私取。○撰,仕眷反,又仕转反。 
  '疏'注“皆撰”至“私取”。○正义曰:邢人溃而奔师,弃其家之器物,师逐狄人,为之敛聚,皆撰具以还邢人,师人无所私取。善齐桓委任得人,用兵严整也。
 
  夏,邢迁于夷仪,诸侯城之,救患也。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侯伯,州长也。分穀帛。○分,甫问反,又如字。长,丁丈反。 
  '疏'注“侯伯”至“穀帛”。○正义曰:此因齐侯发例,齐侯之为侯伯,当是王之二伯,此言州长,必是九州之长,但州牧於是竟内,亦当救患讨罪,以州牧亦掌此事,故言州长以包之。有灾害者,分之财物,知分者,分穀帛也。
 
  秋,楚人伐郑,郑即齐故也。盟于荦,谋救郑也。荦即柽也,地有二名。○荦音洛,又力角反。 
  “九月,公败邾师于偃”,虚丘之戍将归者也。虚丘,邾地。邾人既送哀姜还,齐人杀之,因戍虚丘,欲以侵鲁。公以义求齐,齐送姜氏之丧。邾人惧,乃归,故公要而败之。○虚,起居反。要,於遥反。 
  '疏'注“虚丘”至“败之”。○正义曰:荦之盟也,邾人在焉。公既盟而败其师,传不明言其故,直云“虚丘之戍”,不知虚丘谁地?何故戍之?服虔云:“虚丘,鲁邑。鲁有乱,邾使兵戍虚丘。鲁与邾无怨,因兵将还,要而败之,所以恶僖公也。”邾之於鲁,本无怨恶。僖公奔邾,则为之外主;国乱,则戍其内邑。无故而败其师,亡信背义,莫斯之甚,非僖公作颂之主所当行也。柱以为不然,故别为此说,此说亦无所据,要其理当然也。案十二月夫人之丧始至,此九月败邾师,而云“以义求齐,齐送姜氏之丧”者,夫人以七月薨,公即求齐,齐既许之,邾闻许而将归,鲁得许而败邾师耳。
 
  冬,莒人来求赂,求还庆父之赂。公子友败诸郦,获莒子之弟挐。非卿也,嘉获之也。莒既不能为鲁讨庆父,受鲁之赂而又重来,其求无厌,故嘉季友之获而书之。○为鲁,于伪反。重来,直用反。厌,於盐反。公赐季友汶阳之田及费。汶阳田,汶水北地。汶水出泰山莱芜县西,入济。○汶音问。费音秘,莱音来。 
  '疏'“汶阳”至“入济”。○正义曰:水北曰阳,故知汶水北地。《释例》曰:“汶水出泰山莱芜县西南,经济北,至东平须昌县入济。”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君子以齐人杀哀姜也,为已甚矣,女子,从人者也。言女子有三从之义。在夫家有罪,非父母家所宜讨也。 
  【经】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楚丘,卫邑。不言城卫,卫未迁。) 
  '疏'注“楚丘”至“未迁”。○正义曰:此决城邢也。彼既迁讫,乃为城之,不言城夷仪而言城邢,邢巳迁也。此则先城楚丘,将以封卫,言城楚丘,不言城卫,卫未迁也。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无传。反哭成丧,故称小君。例在定十五年。 
  虞师、晋师灭下阳。下阳,虢邑,在河东大阳县。晋於此始赴,见经。灭例在襄十三年。○大音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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