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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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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敖使徇于师曰:“谏者有刑。”徇,宣令也。○徇,似俊反。及鄢,乱次以济。鄢水,在襄阳宜城县入汉。○鄢,於晚反,又於万反。乱次以济。本或作“乱次以济其水”。 
  '疏'注“鄢水”至“入汉”。○正义曰:《释例》曰:“鄢水出新城沶乡县,东南经襄阳,至宜城县入汉。”
 
  遂无次,且不设备。及罗,罗与卢戎两军之,卢戎,南蛮。○庐,如字,本或作卢,音同。大败之。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缢,自经也。荒谷、冶父皆楚地。○缢,一豉反。荒,如字,本或作┅,音同。冶,音也。以听刑。楚子曰:“孤之罪也!”皆免之。 
  宋多责赂於郑,立突赂。郑不堪命,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不书所战,后也。公后地期而及其战,故不书所战之地。 
  '疏'注“公后”至“之地”。○正义曰:两敌将战,必豫期战地,公未见纪、郑,纪、郑已与齐、宋先设战期,公不及设期,唯及其战。故言战而不书所战之地,言此地非公所期,故不书也。《释例》曰:“桓十三年,战不书所,所者,期战所在之地也。公会战而后其期,犹及诸侯,共其成败,故备书诸国而不书地。成十六年传曰:‘战之日,齐国佐至於师。’此其类也。然则诸战书日者,日即从月,计此经当云‘二月,已已,公会纪侯、郑伯’,今退已已於郑伯之下者,《春秋》之例,公之出会,例多以月,要盟、战败,例多以日,故已已之文在公会纪侯郑伯之下。‘十二年,十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亦其类也。”服虔云:“下日者,公至而后定战日。”地之与日当同时设期,公既不及期地,安得及期日也?刘炫云:“公会纪、郑,告庙而行,始行即书会也。其战之日,则战罢乃告庙。史官虽连并其文,而存其本旨,已巳是战日,故下日以附战。”
 
  郑人来请脩好。○好,呼报反。 
  【经】十有四年,春,正月,公会郑伯于曹。(脩十二年武父之好。以曹地,曹与会。○好,呼报反。与音预。) 
  无冰。无传。书,时失。 
  夏,五。不书月,阙文。郑伯使其弟语来盟。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御廪,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天火曰灾。例在宣十六年。○廪,力锦反,仓也。 
  '疏'注“御廪”至“六年”。○正义曰:传称“御廪灾。乙亥,尝。书,不害也”。明尝之所用是御廪之所藏也。《礼记·祭义》云:“天子为藉千亩,诸侯百亩,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敬之至也。”《穀梁传》曰:“天子亲耕,以共粢盛。王后亲蚕,以共祭服。国非无良农工女也,以为人之所尽,事其祖祢,不若以已所自亲者也。”《月令》“季秋,乃命冢宰,藏帝藉之收於神仓”,郑玄云:“重粢盛之委也,帝藉所耕千亩也,藏祭祀之穀,故为神仓。”以此诸文,知御廪,藏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廪即仓之别名。《周礼》廪人为仓人之长,其职曰“大祭祀,则共其接盛”。郑玄云:“接读为扱,扱以授舂人。大祭祀之穀,藉田之收藏於神仓者,不以给小用。”是公所亲耕之粟,拟共祭祀,藏於仓廪,故谓之御廪。灾其屋而不损其穀,故曰“书,不害也”。
 
  乙亥,尝。先其时,亦过也。既戒日致齐,廪虽灾,苟不害嘉穀,则祭不应废,故书以示法。○先,悉荐反,又如字。齐,侧皆反。 
  '疏'注“先其”至“示法”。○正义曰:八月建未未是始杀,故云“先其时,亦过也”。《周礼·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享先王,亦如之。郑玄云:“十日者容散齐,七日致齐三日。”壬申在乙亥之前三日,是致齐之初日也。既已戒日致齐,御廪虽灾,苟其不害嘉穀,有穀可以共祭祀,则祭不应废,故书以示法也。若害穀,则当废,不可苟用他穀故也。先时亦过,过则当书。但书过,已有成例,故传指言不害。故沈氏云:“杜以先时亦过,过则当书。传何以专言不害?此丘明之意,若非先时有灾不害亦书,若非御廪有灾先时亦书,进退明例也。”服虔云:“鲁以壬申被灾,至乙亥而尝,不以灾害为恐。”故卫难杜云:“若救之则息,不害嘉穀,则传当有救火之文。若如宋灾,传举救火。今直言不害,明知不以灾为害。”杜必为不害嘉穀者,秦氏答云:“传所以不载救火者,传以指释经文,略举其要,所以不载救火,至於宋、郑之灾,彼由简牍备载,详略不等,不可相难也。”
 
  冬,十有二月,丁已,齐侯禄父卒。无传。隐六年盟於艾。 
  宋人以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凡师能左右之曰“以”,例在僖二十六年。 
  【传】十四年,春,会于曹。曹人致饩,礼也。(熟曰饔,生曰饩。) 
  '疏'注“熟曰饔,生曰饩”。○正义曰:《周礼》外内饔皆掌割亨之事。亨人给外内饔之爨亨煮。饔者煮肉之名,知熟曰饔。哀二十四年传称晋人饩臧石牛,以生牛赐之,知生曰饩。又《聘礼》致饔饩五牢,饪一牢,腥二牢,饩二牢。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饩是未杀。郑玄以为生牲曰饩,唯瓠。叶笺云:腥曰饩,欲以牵为牵行,故饩为已杀,非定解也。定解犹以生为饩。传诸言饩者,皆致生物於宾也。
 
  夏,郑子人来寻盟,且脩曹之会。子人即弟语也,其后为子人氏。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乙亥,尝”。书,不害也。灾其屋,救之则息,不及穀,故曰“书不害”。 
  冬,宋人以诸侯伐郑,报宋之战也。在十二年。焚渠门,入,及大逵。渠门,郑城门。逵,道方九轨。○逵,九龟反。伐东郊,取牛首。东郊,郑郊。牛首,郑邑。以大官之椽归,为卢门之椽。大宫,郑祖庙。卢门,宋城门。告伐而不告入、取,故不书。○大音泰。椽,直专反,榱也。圆曰椽,方曰桷。《说文》云:“周谓之椽,齐、鲁谓之桷。” 
  【经】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 
  三月,乙未,天王崩。无传。桓王也。 
  夏,四月,已巳,葬齐僖公。无传。五月,郑伯突出奔蔡。突既篡立,权不足以自固,又不能倚任祭仲,反与小臣造贼盗之计,故以自奔为文,罪之也。例在昭三年。○倚,於绮反。 
  '疏'注“突既”至“三年”。○正义曰:凡诸侯出奔,皆被逐而出,非自出也。旧史书臣以逐君,仲尼脩《春秋》,责其不能自固,皆以自奔为文,以故此注迹突之恶,言其罪之之意。《释例》曰:“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传称卫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仲尼之经更没逐者主名,以自奔为文,责其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言其所犯处多非徒逐者,独恶君不能君,故臣亦不臣。臣之逐君,其罪已著,没其臣名,独见君罪,言罪不纯在其臣故也。卫献公出奔不名,郑伯突及北燕伯款、蔡侯朱等皆书名者,从彼告辞。故《释例》曰:“卫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随赴而书之,义在彼不在此也。”言责其不能自安、自固,自奔即是身罪,名与不名,不复著义,故从告也。昭三年传曰:“书曰‘北燕伯款出奔齐’,罪之也。”是变例也。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忽实居君位,故今还以复其位之例为文也。称世子者,忽为大子,有母氏之宠,宗卿之援,有功於诸侯,此大子之盛者也。而守介节,以失大国之助;知三公子之彊,不从祭仲之言,修小善,絜小行,从匹夫之仁,忘社稷之大计,故君子谓之善自为谋,言不能谋国也。父卒而不能自君,郑人亦不君之,出则降名以赴,入则逆以大子之礼。始於见逐,终於见杀,三公子更立,乱郑国者,实忽之由。复归例在成十八年。○介音界。行,下孟反。更音庚。 
  '疏'注“忽实”至“八年”。○正义曰:成十八年传曰:“复其位,曰‘复归’。”忽本既居君位,然后出奔,故今还以复位之例为文也。经言复归,明是复位之例。注言此者,以忽之出奔,不称郑伯,归言世子,又非君号,非君而称复归,嫌其不是复位,故明之。礼,父在称世子。忽父之丧於今五年,世子非所当称,故迹其称之意。邓曼所生,立为世子,是有母氏之宠也。宗卿,谓同姓之卿,祭仲之女曰雍姬,则祭仲姬姓,是同宗卿也。救齐败戎,是有功也。而守介节,谓守琐琐狷介之节,不娶齐女也。经书郑忽出奔,不称郑伯,是降名以赴也。今称世子复归,是逆以大子之礼也。逆以大子之礼者,以突是庶子,无道出奔,更欲择君,莫逾於忽,以本是世子,故迎之使还。为是世于,所以得归。郑以世子名告,不以尝为君告,时史因其告辞,书曰世子;实复本位,书曰复归。而忽之为君,不能自固,始於见逐,终於见杀,三公子更立为君,乱郑国者,实忽之由。《释例》与此注尽同,其末云“故仲尼因以示义”,言因旧史之文,即称世子,示郑人本有不以为君之义。忽於隐公之世每称公子,六年称大子,则救齐之时,巳立为大子故也。
 
  许叔入于许。许叔,庄公弟也。隐十一年,郑使许大夫奉许叔居许东偏。郑庄公既卒,乃入居位,许人嘉之,以字告也。叔本不去国,虽称入,非国逆例。 
  '疏'注“许叔”至“逆例”。○正义曰:入者自外之辞,本其所自之处,言其自许东偏而入于许国,非从外国入也。郑庄公以十一年卒,许叔今始入者,盖郑突不使其复。忽既得位,亲仁善邻,存许以德许人,冀其为已之援,故此年始得入也。小白、阳生入皆称名,此叔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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