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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尸又”至“横之”。○注“又复”至“於肉”。○释曰:云“食,大名”者,以其《论语》文多言食,故云食大名也。云“小数曰饭”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饭、五饭、九饭之等,据一口谓之一饭,五口谓之五饭之等,据小数而言,故云小数曰饭也。云“鱼横之者,异於肉”者,鱼在俎缩,肉在俎则横,其同在肵,俎仍横之。鱼本缩,今则横矣,与牲体异,故云鱼横异於肉也。必知肉在肵仍横者,但言加于肵,不云缩,则与本俎同横可知也。大夫不傧尸者,於此时亦当设大羹,此主为大夫不傧尸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腊肩,尸受,振祭,哜之,上佐食受,加于肵。腊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别举鱼腊,崇威仪。
'疏'注“腊鱼”至“威仪”。○释曰:云“腊元缺起此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举兽鱼,以其牲少故也。此《少牢》二牲略之者,体足可举,故腊鱼一举以略之。云“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者,以腊如牲骨,但举一肩,肩尊,以为终取其成义,牲体举肩为终。云“别举鱼腊,崇威仪”者,《特牲》云:“尸三饭,佐食举兽幹,鱼一,亦如之。尸又三饭,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举肩及兽鱼如初。”兽鱼常一时同举,而此兽鱼别举,大夫之礼,故云崇威仪。案《特牲》先举腊后鱼,此《少牢》后举腊者,彼《特牲》三俎,腊皆三举,故后举鱼。此《少牢》腊鱼皆一举,故使腊在后肩,取其终义故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牢骼,如初。如举幹也。
又食,不举者,卿大夫之礼,不过五举,须侑尸。
'疏'注“不举”至“侑尸”。○释曰:云“五举”者,举牢肺一也,又举牢幹二也,又举一鱼三也,又举腊肩四也,又举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礼五举也。
尸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实犹饱也。祝既侑,复反南面。
'疏'注“侑劝”至“南面”。○释曰: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者,此决《特牲》九饭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尸饱。若其重侑,则嫌相亵。《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礼九饭,纵更亦不饱,故不更。此大夫礼十一饭,更则饱,故有更。是以使祝独侑,与主人更之义。云“祝既侑,复反南面”者,户内主人及祝有事之位。尸席北,祝无事之位,今侑讫,亦复尸北,南面位也。此与《特牲》皆有尸饭法,天子诸侯亦当有之。故大祝九拜之下,云“以享侑祭祀”,注云:“侑,劝尸食而拜。”若然,士三饭即告饱而侑,大夫七饭告饱而侑,诸侯九饭告饱而侑,天子十一饭而侑也。
尸又食,上佐食举尸牢肩,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四举牢体,始於正脊,终於肩,尊於终始。
'疏'注“四举”至“终始”。○释曰:正脊及肩,此体之贵者,故先举正脊为食之始,后举肩者为食之终,故云“尊於终始”。
尸不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祝当赞主人辞。
'疏'注“祝当赞主人辞”。○释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从南向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祝言而不拜,主人不言而拜,亲疏之宜。
'疏'注“祝言”至“之宜”。○释曰:云“亲疏之”者,云祝言而不拜者,疏也;云主人不言而拜者,亲也。事相成,故云“亲疏之宜”也。
尸又三饭。为祝一饭,为主人三饭,尊卑之差。凡十一饭,下人君也。
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言受者,尸授之也。尸授牢幹而实举干俎豆,食毕,操以授佐食焉。
'疏'注“言受”至“食焉”。○释曰:此案上文初食举谓正脊与牢肺,不言置举之所。下文即言“三饭,上佐食举尸牢幹,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至此尸十一饭后,乃言“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者,是却本,初食约《特牲》举肺脊,其时尸实举于菹豆。今尸食毕,尸乃於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于肵,故言“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酳犹羡也。既食之而又饮之,所以乐之。古文酳作酌。
'疏'注“酳犹”至“作酌”。○释曰:自此尽“折一肤”,谓主人酳尸之事。云“酳犹羡也”者,取饶羡之义,故以为乐之也。
尸祭酒,啐酒。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羞,进也。缩,从也。盐在肝右,便尸扌耎之。古文缩为蹙。
'疏'注“羞进”至“为蹙”。○释曰:云“盐在肝右,便尸扌耎之”者,盐在肝右,据宾长西面,手执而言,尸东面,若至尸前,盐在尸之左,尸以右手取肝,乡左元缺止此扌耎之,是其便也。
尸左执爵,右兼取肝,扌耎于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爵。主人拜,受尸爵,尸答拜。兼,兼羊、豕。
祝酌受尸,尸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又拜。主人受酢酒,侠爵拜,弥尊尸。
'疏'注“主人”至“尊尸”。○释曰:云“弥尊尸”者,此《少牢》与《特牲》尸酢主人,使祝代尸酌者,已是尊尸。今主人拜受讫,又拜为侠拜,是弥尊尸也。
上佐食取四敦黍稷,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以授上佐食。上佐食以绥祭。绥,或作挼。挼读为堕。将受嘏,亦尊尸馀而祭之。古文堕为肵。
'疏'注“绥或”至“为肵”。○释曰:经中绥是车绥,或有《礼》本作挼者,故亦读从《周礼·守祧》:“既葬,则藏其堕。”取堕减之义也。云“将受嘏”者,下文主人受嘏之时,先堕祭,是以佐食授黍稷,与主人为堕礼。
主人佐执爵,右受佐食,坐祭之,又祭酒,不兴,遂啐酒。右受佐食,右手受堕於佐食也。至此言坐祭之者,明尸与主人为礼也。尸恒坐,有事则起。主人恒立,有事则坐。
'疏'注“右手”至“则坐”。○释曰:云“尺常坐,有事则起。主人常立,有事则坐”者,案《礼器》云:“周坐尸。”《曲礼》云:“立如齐。”郑云:“齐,谓祭祀时。”则是尸常坐,主人祭时则常立。经云“坐祭之”,谓堕祭尸馀是尸与主人为礼,是主人有事乃坐也。尸答主人拜乃立,是尸有事则起也。
祝与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于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尸。尸执以命祝。命祝以嘏辞。
'疏'注“命祝以嘏辞”。○释曰:谓命祝使出嘏辞,以嘏於主人,下文是也。
卒命祝,祝受以东,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嘏,大也。予主人以大福。工,官也。承犹传也。来读曰釐,釐,赐也。耕种曰稼。勿犹无也。替,废也。引,长也。言无废止时,长如是也。古文嘏为格,禄为福,眉为微,替为,或为拧E、替,声相近。
'疏'“卒命”至“引之”。○注“嘏大”至“相近”。○释曰:云“嘏,大也”者,《郊特牲》云:“嘏,长也,大也。”故郑云“予主人以大福”。案《特牲》尸亲嘏主人,此尸使祝嘏主人者,大夫尸尊,故不亲嘏,《特牲》无嘏,文不具也。
主人坐奠爵,兴,再拜稽首,兴,受黍,坐振祭,哜之,诗怀之,实于左袂,挂于季指,执爵以兴,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答拜。执爵以兴,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纳诸内。诗犹承也。实於左袂,便右手也。季犹小也。出,出户也。宰夫,掌饮食之事者。收敛曰啬,明丰年乃有黍稷也。复尝之者,重之至也。纳犹入也。古文挂作卦。
'疏'“主人”至“诸内”。○注“诗犹”至“作卦”。○释曰:云“出,出户也”者,以主人位在户内西面,今云出,故知是出户也。此宰夫以笾受啬,大夫之礼,《特牲》主人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彼士礼,与大夫异也。案《春官·郁人》云:“大祭祀,与量人受举斝之卒爵而饮之。”郑云:“斝,受福之嘏。声之误也。王酳尸,尸嘏王,此其卒爵也。《少牢馈食礼》:主人受嘏,诗怀之。卒爵,执爵以兴,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乃还,献祝。此郁人受王之卒爵,亦王出房时也。”是王受嘏与大夫同也。案《楚茨》诗:“既齐既稷,既匡既敕。”注云:“嘏之礼,祝遍取黍稷牢肉鱼擩於醢,以授尸。孝孙前就尸受之,天子使宰夫受之,以筐祝则释嘏辞以敕之。”天子嘏辞与大夫同也。云“复尝之者,重之至也”者,前已哜之,是已尝。今复言尝,是重受,福之至也。《特牲》不言复尝者,文不具也。
主人献祝,设席南面。祝拜于席上,坐受。室中迫狭。
'疏'“主人”至“坐受”。○注“室中迫狭”。○释曰:言迫狭,大夫士庙室也,皆两下五架,正中曰栋,栋南两架,北亦两架。栋南一架名曰楣,前承檐,以前名曰庪。栋北一架为室,南壁而开户,即是一架之开,广为室,故云“迫狭”也。必知栋北一架后乃为室者,《昏礼》主人筵宾升自西阶,“当阿东面致命”,郑云:“阿,栋也。入堂深。”明不入室,是栋北乃有室也。
主人西面答拜。不言拜送,下尸。
'疏'“主人西面答拜”。○注“不言拜送下尸”。○释曰:上主人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今主人献祝,祝拜受,主人答拜。拜送礼重,答拜礼轻,今言答拜,故云“不言拜送,下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