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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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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人说首绖,不说带。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禁止)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至祔,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疏'“妇人”至“说带”。○注“不说”至“葛带”。○释曰: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有除无变。”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云“而重带,带,(禁止)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禁止),以重(禁止),故带不变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云“至祔,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祔日亦当葛带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若然,夕时不变,夕后入室可以变,故至祔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古文席为筵。 
  '疏'“无尸”至“踊三”。○注“以饯”至“为筵”。○释曰: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哭止,告事毕,宾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閒,其义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注“谓士”至“或殊”。○释曰: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来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若然,士云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则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诸侯已上以义可知。云“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閒,其义或殊”者,上已论虞卒哭,此记更从始死记之,明非上记人是异人之閒,其辞或殊,更见记之事,其实义亦不异前记也。
 
  将旦而祔,则荐。荐谓卒哭之祭。 
  '疏'“将旦而祔则荐”。○注“荐谓卒哭之祭”。○释曰: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祔,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祔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祔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祔”,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卒辞,卒哭之祝辞。隮,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祔也。今文隮为齐。 
  '疏'“卒辞”至“尚飨”。○注“卒辞”至“为齐”。○释曰:云“卒辞,卒哭之祝辞”者,谓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云“不称馔”,明主为告祔也者。但卒哭之祭,实有牲馔而不称者,以其卒哭祭,主为告神,将附於祖而设牲馔,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女孙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注“女孙祔於祖母”。○释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祔于祖母也。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不言尔,曰孙妇,妇差疏也。今文无某氏。 
  '疏'注“不言”至“某氏”。○释曰:此对上文孙祔于祖,而云祔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云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其他辞,一也。来日某,隮祔,尚飨。 
  '疏'“其他辞一也”。○注“来日”至“尚飨”。○释曰: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隮祔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此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祔,女子云:来日某隮祔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隮祔孙妇於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絜也。《诗》曰:“吉圭为饎。”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疏'“飨辞”至“之飨”。○注“飨辞”至“孝子”。○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案《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云:“劝强之也。其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此时为之。“凡吉祭飨尸,曰孝子”者,此一辞说三虞卒哭劝尸辞,若祔及练祥,吉祭其辞亦用此,但改哀为孝耳,故郑云“凡”以该之也。
 
  明日,以其班祔。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丧服小记》曰:祔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祫,主反其庙,练而后迁庙。古文班或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祔”。○注“卒哭”至“为胖”。○释曰:引《丧服小记》者,彼解中犹閒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祔祖为正,若无祖,则祔于高祖,以其祔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閒。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祔于夫之所祔之妃,无亦閒一以上,若妾祔,亦祔于夫之所祔之妾,无则易牲祔女君也。云“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祫,主反其庙”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又案《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祫祭,“主各反其庙”,今祔于庙,祔已,复于寝。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祔祭讫,主反于寝,如祫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后迁庙”者,案文二年《经》云:“丁丑,作僖公主。”《穀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后也。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祔迁于寝。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尝禘於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烝、尝、禘於庙者,三年丧毕,遭烝、尝则行祭,皆於庙。”言遭烝、尝乃於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於庙而禘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案《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禘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於三年后,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穀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於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祔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於寝,其大祥与禫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禫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禘於其庙,而后祫祭于大祖,明年春,禘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禘者。郑意除练时特禘,三年丧毕更有此特禘之礼也。
 
  沐浴、栉、搔翦。弥自饰也。搔当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为蚤揃,揃或为鬋。 
  '疏'“沐浴栉搔翦”。○注“弥自”至“为鬋”。○释曰:云“弥自饰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於饰。”郑虽不言不在於饰,沐浴少饰,今祔时栉,是弥自饰也。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脰膉。专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脰膉,贬於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说以为肵俎,亦已诬矣。古文脰膉为头嗌也。 
  '疏'“用专”至“脰膉”。○注“专犹”至“嗌也”。○释曰:云“折俎谓主妇以下俎”者,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臑折”是也。
 
  其他如馈食。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今此如馈食,则尸俎、肵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馈食”。○注“如特”至“明矣”。○释曰:云“如特牲馈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虞不致爵,则夫妇无俎矣。上文有俎则祔时夫妇致爵,以祔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者,当郑君时,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祔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为虞祭,右胖为祔祭,不是,故郑破之云,今此经云“如馈食”,谓如特牲馈食之礼,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为虞祭,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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