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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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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传曰”至“不哭也”。○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发问也。云“未成人也”者,答辞。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云“何以无受也”,问者,以其成人至葬后皆以轻服受之,今丧未成人,即无受,故发问也。云“丧成人者其文缛”已下,答辞。遂因广解四等之殇,年数之别,并哭与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穀物变易故也。又以八岁巳上为有服,七岁已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岁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岁已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眄,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注“缛犹”至“庶也”。○释曰:云“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者,成人之丧,既葬,以轻服受之,又变麻服葛,緦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轻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妇人除於带,是有变除之数也。今於殇人丧,象物不成,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又云“不樛垂者,不绞带之垂”者,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绖、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者,至成服乃绞之,小功以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於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后,亦散不绞,以示未成人,故与成人异,亦无受之类,故传云盖不成也。引《杂记》者,证此殇大功有散带,要至成服则与成人异也。云“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发传,则唯据父母於子,不关馀亲。云“殇而无服,哭之而已”者,此郑总解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与众子同。今经传不言者,以其亦犹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谓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適庶”,关,通也,为子中通有长之適。若然,成人为之斩衰三年,今殇死,与众子同者,以其殇不成人,与穀物未熟,故同入殇大功也,故别言子见斯义也。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亲者,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緦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適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適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適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適子之长殇、中殇。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適殇者,重適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殇”。○释曰:自此尽“大夫庶子为適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功,故於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后次第,作文也。云公为適子,大夫为適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適子者,天子诸侯於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適子也。若然,二適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注“公君”至“如之”。○释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巳下绖无缨也。 
  '疏'“其长殇”至“缨绖”。○注“绖有”至“无缨也”。○释曰:绖之有缨,所以固绖,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於颐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云“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者,以经云九月缨绖,七月不缨绖,故知绖有缨,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绖有缨”,此郑广解五服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绖有缨之文。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已上绖有缨明矣。郑知“一条绳为之”者,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屈之武垂下为,故知此绖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绖垂下为缨可知。“小功已下绖无缨也”者,亦以此经中殇七月绖无缨,明小功五月已下,绖无缨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犹承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也。又受麻绖以葛绖。《閒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古文依此礼也。 
  '疏'“大功”至“月者”。○注“受犹承也”。○释曰:此成人《大功章》,轻於前《殇章》,既略,於此具言。○“传曰”至“十一升”。○注“此受之”至“礼也”。○释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绖以葛绖”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绖。引《閒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其麻绖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五分去一,大小与小功初死同。即《閒传》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为证耳。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斩章》释讫,言此者,欲见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期,无此大功丧,以此而言,经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数,亦得为三月也。云“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后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释曰: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传曰”至“出也”。○释曰:问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发问也。○注“出必”至“之者”。○释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郑取以为说。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为之禫杖期,故於此薄,为之大功。
 
  从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从父昆弟”。○注“世父”至“如之”。○释曰:昆弟亲为之期,此从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当然也。谓之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缘亲以致服,故云“从”也。降於亲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传问。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疏'“为人”至“昆弟”。○释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后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亲,故抑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疏'“传曰”至“昆弟也”。○释曰:案下记云“为人后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 
  '疏'“庶孙”。○注“男女”至“妇人同”。○释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证此成人同,不异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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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適妇。適妇,適子之妻。 
  '疏'注“適妇適子之妻”。○释曰:疏於孙,故次之。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妇言適者,从夫名。 
  '疏'释曰:此传问者,以其適庶之子,其妻等是妇而为庶妇小功,特为適妇服大功,故发问也,答“不降其適”故也。若然,父母为適长三年,今为適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於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適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於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適人者为众昆弟。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 
  '疏'释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適,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为本亲,降一等是其常,故无传也。云“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妇人,报。为侄男女服同。 
  '疏'注“为侄男女服同”。○释曰:侄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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