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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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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士冠礼第一
卷二 士冠礼第一
卷三 士冠礼第一
卷四 士昏礼第二
卷五 士昏礼第二
卷六 士昏礼第二
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卷八 乡饮酒礼第四
卷九 乡饮酒礼第四
卷十 乡饮酒礼第四
卷十一 乡射礼第五
卷十二 乡射礼第五
卷十三 乡射礼第五
卷十四 燕礼第六
卷十五 燕礼第六
卷十六 大射第七
卷十七 大射第七
卷十八 大射第七
卷十九 聘礼第八
卷二十 聘礼第八
卷二十一 聘礼第八
卷二十二 聘礼第八
卷二十三 聘礼第八
卷二十四 聘礼第八
卷二十五 公食大夫礼第九
卷二十六 公食大夫礼第九
卷二十六下 觐礼第十
卷二十七 觐礼第十
卷二十八 丧服第十一
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四 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卷三十九 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卷四十二 士虞礼第十四
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卷四十四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卷四十五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卷四十六 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卷四十七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卷四十九 有司彻第十七
卷五十 有司彻第十七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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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一 士冠礼第一
卷一 士冠礼第一
《仪礼疏》序。○窃闻道本冲虚,非言无以表其疏;言有微妙,非释无能悟其理。是知圣人言曲事资,注释而成。至於《周礼》、《仪礼》,发源是一,理有终始,分为二部,并是周公摄政大平之书。《周礼》为末,《仪礼》为本。本则难明,末便易晓。是以《周礼》注者,则有多门,《仪礼》所注,后郑而已。其为章疏,则有二家:信都黄庆者,齐之盛德;李孟悊者,隋日硕儒。庆则举大略小,经注疏漏,犹登山远望而近不知;悊则举小略大,经注稍周,似入室近观而远不察。二家之疏,互有修短。时之所尚,李则为先。案士冠三加,有缁布冠、皮弁、爵弁,既冠,又著玄冠见於君。有此四种之冠,故记人下陈缁布冠、委貌、周弁,以释经之四种。经之与记都无天子冠法,而李云委貌与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之谬也。《丧服》一篇,凶礼之要,是以南北二家,章疏甚多,时之所以,皆资黄氏。案郑注《丧服》引《礼记·檀弓》云:绖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则绖之所作,表心明矣。而黄氏妄云:衰以表心,绖以表首。以黄氏公违郑注,黄之谬也。黄、李之训,略言其一,馀足见矣。今以先儒失路,后宜易涂,故悉鄙情,聊裁此疏,未敢专欲,以诸家为本,择善而从,兼增己义,仍取四门助教李玄植详论可否,佥谋已定,庶可施以函丈之儒,青衿之俊,幸以去瑕取玖,得无讥焉。
'疏'《士冠礼》第一。○郑《目录》云:童子任职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玄冠朝服,则是於诸侯。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积。古者四民世事,士之子恒为士。冠礼於五礼属嘉礼,大、小《戴》及《别录》此皆第一。○释曰:郑云“童子任职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为士身加冠。知者,郑见下《昏礼》及《士相见》皆据士身自昏、自相见。又《大戴礼·公冠》篇及下诸侯有冠礼,夏之末造,亦据诸侯身自加冠,故郑据士身自加冠为目也。郑云“四民人世事,士之子恒为士”者,是《齐语》文。彼云:“桓公谓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对曰:‘四民勿杂处也。’公曰:‘处士、农、工、商若何?’管子对曰:‘昔圣王之处士就闲燕也,处工就官府也,处商就市井也,处农就田野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恒为士也。”引之者,证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若士之子,则四十彊而仕,何得有二十为士自加冠也?二十而冠者,郑据《曲礼》文“二十曰弱冠”,故云年二十而冠。其大夫始仕者,二十已冠,讫五十乃爵命为大夫,故大夫无冠礼。又案《丧服·小功章》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郑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大夫身已加冠,降兄殇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为大夫冠,不以二十始冠也。若诸侯则十二而冠,故《左传》襄九年:“晋侯与诸侯伐郑,还,公送晋侯,以公宴于河上。问公年,季武子对曰:‘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注云:沙随在成十六年。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是诸侯十二而冠也。若天子,亦与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书·金縢》云“王与大夫尽弁”,时成王年十五,云王与大夫尽弁,则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又《大戴礼》云:“文王十三生伯邑考。”《左传》云:“冠而生子,礼也。”是殷之诸侯亦十二而冠。若夏之天子、诸侯与殷天子亦十二而冠。可知若天子之子则亦二十而冠。故《礼记·祭法》云“王下祭殇五”。又《礼记·檀弓》云:“君之適长殇,车三乘。”是年十九已下乃为殇,故二十乃冠矣。若天子、诸侯冠,自有天子、诸侯冠礼,故《大戴礼》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冠礼,但《仪礼》之内亡耳。士既三加,为大夫早冠者,亦依士礼三加。若天子、诸侯礼则多矣。故《大戴礼·公冠》篇云“公冠四加”者,缁布、皮弁、爵弁后加玄冕。天子亦四加,后当加衮冕矣。案下文云:“天子之元子犹士,天下无生而贵者。”则天子之子虽早冠,亦用士礼而冠。案《家语·冠颂》云:“王大子之冠,拟冠。”则天子元子亦拟诸侯四加。若然,诸侯之子不得四加,与士同三加可知。郑又云“冠於五礼属嘉礼”者,郑据《周礼》大宗伯所掌五礼,吉、凶、宾、军、嘉而言。《宗伯》云“以嘉礼亲万民”,下云“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是冠礼属嘉礼者也。郑又云“大、小戴及《别录》此皆第一”者,大戴,戴圣,与刘向为《别录》十七篇,次第皆《冠礼》为第一,《昏礼》为第二,《士相见》为第三,自兹以下,篇次则异。故郑云大、小《戴》、《别录》即皆第一也。其刘向《别录》,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凶次第伦叙,故郑用之。至於大戴即以《士丧》为第四,《既夕》为第五,《士虞》为第六,《特牲》为第七,《少牢》为第八,《有司彻》为第九,《乡饮酒》第十,《乡射》第十一,《燕礼》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礼》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觐礼》第十六,《丧服》第十七。小戴於《乡饮》、《乡射》、《燕礼》、《大射》四篇亦依此《别录》次第,而以《士虞》为第八,《丧服》为第九,《特牲》为第十,《少牢》为第十一,《有司彻》为第十二,《丧》为第十三,《既夕》为第十四,《聘礼》为第十五,《公食》为第十六,《觐礼》为第十七。皆尊卑吉凶杂乱,故郑玄皆不从之矣。
仪礼。
'疏'“仪礼”。○释曰:《仪礼》者,一部之大名;《士冠》者,当篇之小号。退大名在下者,取配注之意故也。然《周礼》言周不言仪,《仪礼》言仪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摄政六年所制。题号不同者,《周礼》取别夏、殷,故言周;《仪礼》不言周者,欲见兼有异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燕礼》云诸公,《士丧礼》云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周。又《周礼》是统心,《仪礼》是履践,外内相因,首尾是一。故《周礼》已言周,《仪礼》不须言周,同可知矣。且《仪礼》亦名《曲礼》,故《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注云:“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其中事仪三千。”言仪者,见行事有威仪;言曲者,见行事有屈曲。故有二名也。
郑氏注。
'疏'“郑氏注”。○释曰:《后汉书》云:“郑玄,字康成,青州北海郡高密县人,郑崇之后也。”言“注”者,注义於经下,若水之注物,亦名为著。故郑叙云:“凡著《三礼》七十二篇。”云著者,取著明经义者也。孔子之徒言传者,取传述之意。为意不同,故题目有异也。但《周礼》六官六十,叙官之法,事急者为先,不问官之大小。《仪礼》见其行事之法,贱者为先,故以《士冠》为先。无大夫冠礼,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其《昏礼》亦士为先,大夫次之,诸侯次之,天子为后。诸侯乡饮酒为先,天子乡饮酒次之,乡射、燕礼已下皆然。又以《冠》、《昏》、《士相见》为先后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强而仕,即有挚见乡大夫、见己君及见来朝诸侯之等,又为乡大夫、州长行乡饮酒、乡射之事已下,先吉后凶,尽则行祭祀、吉礼,次叙之法,其义可知。略陈《仪礼》元本,至於礼之大义,备於《礼记疏》。
士冠礼。筮于庙门。筮者,以蓍问日吉凶於《易》也。冠必筮日於庙门者,重以成人之礼成子孙也。庙,谓祢庙。不於堂者,嫌蓍之灵由庙神。
'疏'“士冠”至“庙门”。○释曰:自此至“宗人告事毕”一节,论将行冠礼,先筮取日之事。案下文云“布席于门中,闑西阈外”者,闑为门限,即是门外。故《特牲礼》筮日,主人即位於门外西面。此不言门外者,阈外之文可参,故省文也。○注“筮者”至“庙神”。○释曰:郑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