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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制趋向没落明清时期形成的永佃制,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渐次衰落。永佃制的形成是广大贫苦农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是用血和汗换来的。有的是佃农由于垦荒支付工本而获得;有的是交纳一笔押租金后而获得;有的是自耕农典卖土地时,只出卖土地的“田底”权,而保留了“田面”的永远耕作权;也有的是通过反抗手段迫使地主承认永佃权,防止地主“夺田改佃”等等。这种租佃关系在江南一些省份,如江、浙、皖等地曾比较普遍地存在,约占佃耕总数的30%上下。在永佃制下,地权被分割,即分为“田底”与“田面”(各地名称不一,浙江有叫“田骨”“田皮”、“大买”“小买”,江苏有叫“大田”“小田”、“大业”“小业”,广东有叫“大租”“小租”、“质田”“粮田”等等,性质是一致的),佃农不仅有权长期使用土地,租额较轻;而且可以出租或典卖“田面”权。即使地主典卖田底权,亦无碍佃户的田面权,这便是所谓“换主不换佃”、“卖田不卖耕”的惯例。这说明佃农获得一部分地权,是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冲击。佃权相对稳定,也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
但是,国民党政府统治全国后颁布的《民法》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永佃权人积欠地租达二年之总额者”就可撤佃等等。在浙江,无书面契约的永佃权“遭撤佃者,比比皆是”①。历史表明:永佃权只是一时缓解租佃关系的紧张,而不能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唯有“耕者有其田”才能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
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253 页。
第四节农村土地的经营问题土地问题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两方面问题。土地占有决定与制约着土地使用;而土地如何使用则反映土地占有的性质和作用,反映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两者密切相关。民国时期农村土地的经营,有如下形式:小农经营形式民国时期的耕地多数被地主富农所占有,但使用土地的主要是中农和贫雇农。农民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经营的田场狭小,有机构成差,剩余劳动率低下。
根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1934 年对16 省163 县的统计,平均每户经营面积为15。7 亩,其中47%的农户不足10 亩,而且每户地块也是七零八落。中国农民经营规模细小的原因:一是中国耕地少,人口多,人均耕地不到3 市亩;二是民族工业不发达,吸收不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而多子析产制使各户田场越来越狭小;三是中贫农的经济能力薄弱,无力租佃大量土地耕种。中国农村一个整劳动力常年在田场劳动时间折合的天数一般是110 天上下,这是农业劳动力的极大的浪费。
在农业资金、耕畜、农具方面,据1933 年22 省统计,农村总户数中因收不敷支而借粮的占48%,借款的占56%,借款也主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伙食、婚丧等),用于生产性开支则不到10%。借款购置农具和耕畜的很少,无耕畜和耕畜不足的与年俱增。据对浙江嘉善、陕西郃县两地农家耕畜占有情况的调查,1933 年已有近半农户无力饲养耕畜。连鱼米之乡的江苏无锡礼社镇,在三十年代也出现“农民无力养牛,年有减少,至今已完全绝迹。耕田翻土,全用人力”①的情况。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走上农业机械化道路之时,我国对机械农具的使用则微乎其微。据统计,全国电力灌溉(使用抽水机)的田亩,最多的年份(1930 年)也不过5 万亩,还不到全国总耕地的万分之一。从1915 年由国外购进第一台拖拉机起,到1949 年,除台湾省外,总数也不过401 台(标准台)。
农业劳动者素质低,农业生产技术停滞不前。作为主要农业劳动者的贫苦农民,由于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掠夺和盘剥,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体质差,平均寿命仅及35 岁,90%以上是文盲半文盲,科学文化知识几乎是零,农业生产全凭经验,沿用一套古老的耕作方法,水土流失,种子退化,遇旱祈雨,遇虫求神,因而农业生产力低下,单位面积产量长期徘徊甚至下降。且看下表: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977 页。
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的变动(1931—1947)①单位:每市亩/市斤作物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46 1947秈粳稻336 383 351 281 347 355 339 247小麦146 146 154 153 137 151 140 138高粱165 187 180 170 190 209 183 168小米164 167 161 168 172 176 166 139玉米184 194 178 176 194 176 179 171大豆145 163 183 144 130 161 148 150油菜籽82 87 80 90 88 84 75 85芝麻83 79 76 82 75 69花生258 243 224 250 225 227棉花28 29 30 28 27 34 30 28烟叶159 153 154 154 147 —如果同外国相比,1928 至1930 年间每公顷的稻米产量以百公斤计:中国是18。9,美国是22。7,日本是35。9,意大利是46。8、西班牙是62。3②。中国稻米的单位面积产量远不如外国。
由于小农经营田场规模狭小,生产水平低下,加上频繁的天灾战祸,剩余劳动率一般是很低的。据1933 年千家驹等人对广西郁林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兼佃农、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分别调查,这四类农家田场和家庭手工副业的收入,抵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即必要劳动)的支出之后,剩余劳动及其剩余劳动率(%)分别为:49。5 元(19%)、51。2 元(23。9%)、36。2元(19。7%)、28。8 元(20%)①。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劳动力很少,而劳动的自然条件又贫弱,剩余劳动便也很少。即使这样低下的剩余劳动,自耕农还要支付目名繁多的赋税,佃农要支付苛重的地租,几乎都是全部侵占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
大农经营形式大农主要是指地主富农自己雇工经营的田场,其规模较大,在华中华南是30 亩以上,在新垦区和华北是50 亩以上。大农的资金比较充足,拥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和耕畜,有较完善的生产工具和较多的肥料,也比较注意改良①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61 页。
② 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456 页。
① 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776—778 页。
种子和改良生产技术,生产率较高,经营目的是为了营利。应该说大农经营是旧中国农业中一种比较先进的经济成分,带有资本主义农业经济的性质。自己经营田场的地主,历称“经营地主”,它和富农的区别,是地主本人不参加劳动,土地往往由“大伙计”或管家代为管理。从全国来说,为数甚少,唯山东、河北有一定数量。如山东淄川县栗家庄村荆堂毕家,有耕地900 亩,其中600 亩雇工经营,有长工30 多人,季节性短工,农忙时多达120 人,备有各类生产和运输工具,资金和畜力、肥料充足,亩产高出当地的一倍左右,产品大多运到集市上出卖。同时,树荆堂还开设一个拥有72架织机、雇工上百人的丝织手工工场。①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兼手工工场主的经营地主。另一调查,山东莒南县团林3 个村和赣榆县金山3 个村,在1937年共有地主37 户,户均耕地81 亩,其中完全自己雇工经营的18 户,一半出租一半自营的9 户,全部出租的10 户。该地经营地主在地主总数中的比重是大的。②富农雇工经营在近代中国经济作物领域率先出现后,一度富有生机。富农代表农村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其经营的发展或萎缩,一般是窥测农业生产是否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重要标志。
但在全国范围内富农经济并不发达,到三十年代明显走向衰退。
究其原因、正如当时薛暮桥所分析的:“(1)他们虽有广大土地,但因地租很高,所以宁愿分割开来租给农民,不肯自己经营;(2)他们虽有大量资金,但因利息极高,所以宁愿放债,不肯用来购买机器;(3)劳力太不值钱,使用机器反不合算。”③到四十年代末期,据全国12 个省区的调查,富农占总农户的比例从三十年代中期的6%下降为4%左右,土地占有数占耕地的总数从三十年代中期的18%下降为13%左右。④新式垦殖企业经营形式具有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性质的新式农牧垦殖企业,出现在二十世纪初,最早的是1901 年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1912 年全国18 省注册的农牧垦殖公司有171 家,资本总额635 万多元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几年里,伴随着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垦殖公司曾有较迅速的发展。据苏、皖、浙、鲁、豫、晋、吉、察8 省不完全的统计,1912 年有垦殖公司59 家,资本286 万元,到1919 年达610 家、资本4576 万元②。其中,苏北沿海的垦① 景苏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 年版,第70—73 页。② 参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471—475 页。
③ 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1980 年再版,第196 页。
① 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 辑,第697 页。
② 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339—341 页。
殖公司发展尤为迅猛,到1922 年有45 家,资本达2014。6 万元(缺12 家数),占地637。8 万亩。(缺4 家数)
这些新式垦殖企业有以下特点:第一,从企业创办人来看,多半是官僚、军阀和当地士绅,真正由商人、实业家创办的不多。
第二,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看,新式垦殖公司多为股份公司和合资公司。
据统计,1912 年农商部登记注册的171 家农垦企业中,股份制为112 家,占总数的65。5%;合资的为35 家,占20。5%;其他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