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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政府是该地区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其他各民族实行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以内蒙古各盟(包括盟内旗县市)旗为自治区域。在《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②中,规定了一系列民主原则。主要包括(1)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这就要求各民族互相尊重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各民族自由发扬本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与革命传统,自由发展本民族的经济生活,共同建设新内蒙古。(2)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力。凡内蒙古人民,年满18 岁以上,不分阶级、性别、民族、信仰、文化程度,除褫夺公民权及精神病者外,“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内蒙古自治政府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迁移、通讯等自由权利。(3)内蒙古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其组织原则。
内蒙古临时参议会由99 名至121 名临时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主要为蒙① 《对人民监察院之检查应妥为帮助的训令》,《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1 册,第206 页。② 见《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汇编》第1 卷,第68 页。族,同时也有适当名额的汉、回各民族参议员,任期为3 年。临时参议会为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选举自治政府的主席、副主度和委员;对《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有修改权。临时参议会选出正副议长及驻会参议员9 至11 名,驻会参议员对临时参议会负完全责任。驻会参议员在临时参议会闭会期间执行的任务有:监督政府执行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政府施政纲领、决议以及临时参议会的决议;与各参议员保持经常联络;准备正式参议会选举事宜;办理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事宜。①内蒙古自治政府为该区最高行政机关。“自治政府对临时参议会负完全责任”,在不抵触中央政府法令范围内,“得制定公布单行法规”。其下设有办公厅、民政部、军事部、财政经济部、文化教育部、公安部、民族委员会、参事厅等机构。各厅、部、会置厅长、部长、委员长各1 人,由政府主席从政府委员中任命,其副职“由主席任命之”。“自治政府统一发布命令”时,由主席、副主席签署;其与各厅、部、会所主管事项有关者,“得由各厅、部长、委员长副署”。自治政府还设有最高法院,院长由自治政府任命。到1948 年底,自治政府的机构有所变动,裁撤了办公厅、参事厅和民族委员会,增设了秘书长、工商部、司法部以及人民法院等。
内蒙古自治区属下的地方行政区划,起初为三级制,即:盟;旗、县、市;村。后又增设区一级,改为四级制。各级地方行政区域的权力机关为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地方政府均为民选,而由自治政府加委。其中区村政府由县政府加委。
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内蒙古蒙古族各阶层联合本区域内其他各民族实行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但它同时与其他地区的民主政权的建设有着广泛的一致性。这主要表现在,它是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之下的;它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第8 条规定,内蒙古自治政府只有在不抵触全国民主联合政府法令范围内,才得制定公布单行法规。但同时又允许保持政策上的一定特殊性。在政策上,内蒙古自治政府没有像解放区非民族自治地区的民主政权那样,排除封建阶级如地主、牧主以及以前的王公等人的政治权利,而是仍把他们视为人民的一部分,他们的“人权、财权,均受到自治政府的保障”。在解决土地关系时,不是实行普遍的土地改革,而是“实行减租增资与互助运动”。①① 参见《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 卷,第471 页。
第十一章汪精卫南京国民政府第一节沦陷区伪政权的出现1937 年7 月7 日,日本制造卢沟桥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凭借其军事优势,相继占领了华北的北平、天津、张家口、太原、石家庄、包头和华中的上海、南京、杭州等城市及其周围地区。日本为巩固其占领和实施殖民统治,相继在占领地区扶植汉奸政权,分别成立了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及蒙古联合自治政府。
夺取华北是日本自1935 年策动华北“自治”以来的既定方针。日军在占领北平后的8 月14 日,关东军司令部便制定了《对时局处理大纲》,提出了以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绥远“五省自治为最终目标,先将河北及山东二省(将来包括山西)组成一个政权”,地点设在北平,配备有能力的日本顾问,对有关政治、经济、内政等的问题进行“幕后指导”。
随着日军侵占地区的扩大,其在华北建立政权的目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0 月28 日,华北日军特务部进而提出在华北建立政权,作为取代南京政府的中央政府,使之在日本军势力范围内的全部地区普及其政令。这一主张为日本陆军中央部所接受,因而成为建立在日本控制下的傀儡政权的指导方针。其设想是先在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分别建立独立政权,再组成联省政府,以后再号召与策动华中、华南等地的傀儡政府与联省政府合流,逐渐成为取代现有中国中央政府的“新中央政府”。据此,华北日军特务部便开始了在北平筹组伪政权的活动。
12 月13 日,日军占领中国首都南京。14 日,华北日军特务部便扶植老牌亲日分子、曾代理北平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的王克敏,原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汤尔和、王揖唐、齐燮元以及曾任北京政府要职的董康、高凌霨、朱深、江朝宗等人,在北平炮制了号称中华民国的“临时政府”。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由华北日军特务部制定的,实行总统制。但是,由于尚未物色到担任总统的适当人选,故将“总统”席位空缺,分别设立行政、议政、司法三个委员会,分掌各项权力;以“中华民国”为年号,因带有临时性质,故称“临时政府”。但“国旗”和“国歌”仍为北京政府时代的五色旗和卿云歌。
“临时政府”以齐燮元、董康、王克敏、王揖唐、朱深为常务委员;汤尔和、董康、王克敏分任议政、司法、行政各委员会委员长。行政委员会为处理政务的机关,下设行政、治安、文教、法制及灾区救济各部,以王克敏、齐燮元、朱深、王揖唐分任各部部长。1938 年3 月10 日,成立了“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与日元等值的“联银券”。4 月1 日,行政委员会各部部长改称总长,组织机构有所增加和调整,计有内政、财政、治安、教育、实业、法制各部及外事局、建设总署等。
1937 年12 月24 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处理中国事变纲要》案,对华北日军成立“临时政府”的方针予以肯定。《纲要》规定:对于“临时政府”要逐步扩大和加强,使它成为重建“新中国的中心势力”。其所辖区域,“由军事行动进展的程度而定,但大致定为河北、山东、山西三省及察哈尔省的一部分,取消冀东自治政府,使之与新政权合并”。据此,此前成立的平津地方维持会宣布结束;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亦于1938 年2 月1 日取消,所辖冀东20 余县地区划归河北省政府。在此前后,华北日本方面军在占领的陇海铁路线以北区域的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北平、天津等省市,及以徐州为中心的江苏和安徽北部地区,相继成立了隶属“临时政府”的各伪省市政府。
上述《处理中国事变纲要》规定:在政治上日本将通过派遣顾问,对伪临时政府在制定政策方面进行指导;在经济上,将由日本对华北经济进行开发和统制。为此,1938 年4 月17 日,即由华北日军司令官寺内寿一与王克敏签订了关于政府顾问的《约定》,顾问便成了凌驾于“临时政府”之上的“钦派总管”;此前的3 月26 日,双方已签订了成立中日经济协议会的《觉书》,由日本最高经济顾问掌握经济的最高权力。6 月27 日,日本成立了华北开发公司,由该公司对华北的交通、通信、矿业、盐业、电力等重要产业进行开发、统制和经营。
继“临时政府”之后,1938 年3 月28 日,日本华中派遣军也在南京扶植老牌亲日分子梁鸿志以及陈群、温宗尧等人,成立了号称中华民国的“维新政府”。梁鸿志曾任北京政府安福国会参议会议员兼秘书长;陈群曾任国民党首都警察厅厅长,温宗尧曾任广州军政府总裁。“维新政府”辖区为华中的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及上海、南京两特别市地区,将来还要包括华中的其他地区及华南地区。根据日本政府决定的《调整华北及华中政权关系要领》的规定,华中新政权是一个地方政权;原则上以“临时政府”作为中央政府,尽快使其合并统一。
“维新政府”虽为地方政府,却设有类似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院,但因司法院长找不到人选,仅设行政及立法两院;以温宗尧为司法院院长,梁鸿志为行政院院长;另设议政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议政委员会设常务委员3 人,由梁鸿志、温宗尧及内政部长陈群组成;行政院下设交通、外交、绥靖、教育、内政、财政、实业及司法行政各部。“维新政府”的所有政务与“临时政府”一样,由特别设立的日本顾问部控制。至同年8 月,相继在苏州、杭州及蚌埠成立了江苏、浙江、安徽各伪省政府。1938 年10月16 日和翌年3 月3 日,相继将原伪上海和南京两市政公署改称上海和南京两特别市政府。
以上海为中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