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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各县政府裁局改科办法大纲》,规定:裁撤各县原设的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各局,将其职掌分别归并于县政府各科;公安局撤销后,增设警佐1 人;科长及佐理人员概由县长遴选呈请省政府核委,县政府上行下行文书均以县长名义执行。在裁局改科的同时,南昌行营还制定了《“剿匪”省份各县分区设署办法大纲》,规定每县划分为3 至6 区,各区设立区署,置区长1 人、区员2 至4 人、区丁若干人;区署代行原区公所的职权,区长由县长遴荐省政府委任,承县长命令办理区务;区员由区长遴荐县长核委,协助区长处理区务。1935 年1 月,行政院通令全国一致遵行。
蒋介石认为,乡(镇)以下的基层政权应把清查户口、兴办保甲作为施政重点。1932 年8 月,“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发布《“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以户为单位,十户编为一甲,十甲编为一保;户长由家长充任,甲长由区长委任,保长由县长委任;保长受区长指挥监督,甲长受保长指挥监督,负责维持秩序、征收税赋、训练壮丁、兴修工事等。户长必须签名加入《保甲规约》,并与甲内其他户长5 人以上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结内各户互相劝勉监视,绝无通匪或纵匪情事。如有违犯者,他户应即秘报惩办;倘瞻徇隐匿,各户愿负连坐之责。”①保甲内凡18 岁以上、45 岁以下的男子均编入壮丁队,接受军事政治训练,平时由保长甲长率领修筑工事,必要时编组武装民团,协助军警“围剿”红军。归纳起来,保甲制度包括“管”、“教”、“养”、“卫”四个方面。所谓“管”就是清查户口、编制门牌,监视人民言行,稽查来往人员,强行实行连坐;所谓“教”,就是制定保甲公约,强令居民遵守,进行奴化教育,灌输反共思想;所谓“养”,就是摊派捐税,进行敲榨勒索,养活官吏,供给军队;所谓“卫”,就是组织反动武装,缉捕革命志士,抽丁拉夫,补充兵员。1934年,国民政府将这套反动的保甲制度向全国推广。
抗战时期地方机构的变动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移驻重庆,重庆改为院辖市。1938 年9 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和《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决定设立省市临时参议会。省临时参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 人,由行政院① 参见商务印书馆编辑《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 册,商务印书馆1936 年版,第941 页。从该省参议员中遴选提请国防最高会议决定;设参议员20 至50 人,其中60%从所属各县市居民中遴选产生,40%从本省文化团体及经济团体中遴选产生;省参议员任期1 年,必要时可延长1 年;省参议员无俸给,但开会时给旅费,现任官吏和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不得为省参议员;省参议会6 个月开会一次,会期14 天,闭会时由参议员互选5 至9 人组成驻会委员会。各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的名额限定为:江苏、湖南、四川、河北、山东、河南、广东,各50 人;安徽、湖北,各45 人;浙江、江西,各40 人;山西、福建、广西、云南,各35 人;陕西、贵州,各30 人;甘肃、辽宁、吉林、新疆,各25 人;察哈尔、绥远、西康、青海、宁夏、黑龙江、热河,各20 人。院辖市参议会设参议员25 人,由市党部与市政府联席会议从市民及市内文化团体、经济团体具有法定资格者中提出加倍候选人,经行政院转呈国防最高会议决定。抗日战争时期,部分省和重庆市设立了临时参议会。
为了加强对战区各省的管理和指导,行政院于1939 年7 月18 日颁布《战区各省省政府设置行署通则》,规定:战区各省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呈请设立行署;省政府行署的驻在地及所辖区域,由内政部、军政部会同有关机关拟定,呈请行政院核准;省政府行署秉承省政府的命令,在其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的职权;行署设主任1 人,由行政院于省政府委员中选任;行署可根据所辖区域情形,酌设秘书处、政务处、警务处,各处处长由行政院提请国民政府简派,秉承行署主任命令掌理各项事务;行署经费由省政府核定,从省库中拨付。此后,战区各省在未沦陷的地区设立了一些行署。
1939 年9 月19 日,国民政府颁布实施《县各级组织纲要》,实行新县制。新县制的特点是合保甲、自治与军事化管理为一体,主要内容是:(1)改变县级行政机构,扩大县长的职权。新县制重申裁局改科,撤销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改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地政、军事、社会等科。设科的多少,由省政府依县的等次自行决定,报内政部备案。新县制规定“县为法人”,“为地方自治单位”。县的财政有固定的税源,由县政府统筹统支。县长在办理全县自治事项时受省政府监督,但不受其指挥。(2)简化基层政权的层次,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新县制将县、区、乡(镇)三级简化为县和乡(镇)两级,面积过大或情形特殊的地方可设区署,但区署只代表县政府监督指导各乡(镇)办理行政事务及自治事项,不构成一级政权。乡(镇)以下实行“管、教、养、卫”合一。乡(镇)公所设民政、警卫、文化、经济等股,各股主任由副乡(镇)长、乡(镇)国民兵队队副及中心学校教员担任;保办事处设民政、警卫、文化、经济干事,由副保长、保国民兵队队副及国民学校教员充任。(3)设立县参议会,作为县级“民意代表机关”。县参议会由每个乡(镇)民代表选举产生的议员1 人,和从依法成立的职业团体中选举产生的议员若干人(不得超过总额的30%)共同组成。参议员任期2 年,连选得连任。县参议会每3 个月开会一次,会期3 至7 天。县参议会有权议决县预算与审核县决算、县单行规章、县税、县公债及增加县库负担事项、县有财产的经营和处分事项,有权建议县政兴革、听取县政府施政报告、接受人民请愿,但不选举县长。(4)普遍推行保甲制度,实行军事化管理。新县制规定人必归户、户必归甲、甲必归保,所有民众都要编入保甲组织,其中18 至45 岁男子编入国民兵队,接受军事训练。县设国民兵司令部,县长兼任司令;区和乡(镇)设国民兵队,区长及乡(镇)长兼任队长。1940 年1 月1 日,国民政府通令各省一律改行新县制。由于缺乏各项专门人才和经费,新县制的实施步履艰难。1943 年11 月16 日,行政院会议作出限期成立县参议会的决定。1944 年,各县比较普遍地设立了参议会或临时参议会。
抗战后的新行政区划及机构抗日战争胜利以后,长期遭受日本侵占的东北地区和台湾省回到祖国怀抱。1945 年8 月29 日,国民政府任命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10 月2 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在台北设立。17 日,中国军队登上台湾岛。25 日,驻守台湾的侵华日军代表安藤利吉向陈仪递交投降书。同日,陈仪发表广播讲话,郑重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1945 年9 月4 日,国民政府将辽宁省分为辽宁、安东、辽东三省,将吉林省分为吉林、松江、合江三省,将黑龙江省分为黑龙江、嫩江、兴安三省,分别任命了各省政府主席。1947 年4 月22 日,行政院撤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设台湾省政府。6 月1 日,海南岛设立特别行政区。5 日,国民政府公布新的行政区划。全国共有35 个省、12 个院辖市、57 个省辖市、209 个行政督察区、2016 个县、40 个设治局、1 个特别行政区、1 个特别地方①。新增加的院辖市包括哈尔滨市、大连市、沈阳市、汉口市、广州市、西安市。
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管理制度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民政府实行特殊的管理制度。在中央,国民政府设立了蒙藏委员会,专门管理蒙古和西藏事务。蒙藏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 人,委员15 人。在地方,蒙藏委员会在北平设立办事处,在海拉尔、洮南、赤峰、张家口、包头、西宁、打箭炉、库伦、恰克图、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努乌梁海、阿尔泰、塔城、伊犁、拉萨、扎什伦布派驻专员。专员秉承蒙藏委员会的指挥监督,负责宣达中央政情、查报蒙藏情形、传递往来公文、照料公务人员等。广义的蒙古包括外蒙古。在南京国民政府① 参见国民政府内政部编辑《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商务印书馆1947 年版,第4 页。成立以前,蒙古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但中国政府没有承认外蒙古的独立。1945 年8 月14 日,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附件。中国政府同意于抗战胜利后,在外蒙古举行公民投票,如民意赞成独立,则中国承认外蒙古独立。1946 年1 月5 日,国民政府发表了关于外蒙古问题的公告。对于西藏,国民政府进行着有效的统治。1931 年5 月国民会议召开时,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和第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均派代表参加。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明确宣布:西藏是中华民国领土。1933 年12月17 日,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藏中事务暂由司伦、噶厦负责。西藏地方政府按照惯例,立即呈报中央政府。国民政府追赠达赖喇嘛为“护国弘化普慈圆觉大师”,并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黄慕松为专使前往拉萨致祭。1934年1 月,西藏司伦、噶厦及僧俗官民大会推举热振呼图克图为总摄政,掌握西藏政教大权,并向中央政府呈报。2 月6 日,国民政府批准热振代摄达赖职权。对于寻觅转世灵童应遵循的办法,西藏地方政府也按照规定一一呈报中央政府。1940 年2 月5 日,国民政府册封拉木登珠为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