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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第1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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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交通”者,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以5 年以上1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公务员的惩戒对于公务员的惩戒,分为四个层次进行。南京国民政府规定,所有公务员违法、渎职或失职案件,均交惩戒机关处理。如果被弹劾人员是国民政府委员、五院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则送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处理;如果被弹劾人员是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则送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处理;全国荐任以上及中央各官署委任以上人员被弹劾,交由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各省及特别市委任人员被弹劾,交由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惩戒处分共有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五种,其中降级、减俸、记过不适用于选任的政务官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降级不适用于特派的政务官。1933 年6 月8 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务员惩戒法》规定:如果惩戒机关发现被惩戒人员有刑事犯罪嫌疑,应立即将其移送法院审理;在法院进行刑事侦察或审判期间,惩戒机关不得开始惩戒程序;在法院宣布不予起诉、免予起诉或无罪释放后,惩戒机关仍应进行惩戒处分。据统计,从1932 年9 月到1937 年2 月,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共发布惩戒议决书446 件,涉及各类官吏690 人,其中仅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县长和代理县长就多达169 人,却只有13 人被移送法院审理。①第五节考试机构和文官制度考试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考试机关是考试院。考试指官吏的选拔,它是人事行政的一个职能,但不是人事行政的全部内容。人事行政还包括官吏的甄别、登记、任免、考绩、升降、调转、抚恤、退休、奖惩、俸给等,统称为铨叙。考试院的职权实际上包括考选和铨叙两项。1928 年10 月8 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 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考试院掌理考选铨叙事宜,所有公务员均须经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得任用。1930 年3 月6 日,考试院正式成立,第一任院长是戴季陶。考试院下设考选委员会、铨叙部和秘书处、参事处。考选委员会、铨叙部与考试院同时成立。考选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 人,委员5 至7 人,由考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另由考试院聘任专门委员20 至40 人。委员长一般由考试院院长兼任,综理本会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并负责执行考选委员会的决议事项。举行考试时,由委员长和3 至5 名委员及专门委员合组典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另由国民政府简派监察院监察委员若干人为监试委员监督考试。铨叙部掌理全国文官、司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考取人员的铨叙事宜。铨叙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 人,由考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下设秘书处、登记司、甄核司、育才司及铨叙审查委员会。1935 年9 月18 日,国民政府发布关于各省市设立铨叙分机关的命令,规定:各省及行政院直辖各市设置铨叙委员会,隶属于铨叙部,办理该省市委任职公务员的铨叙事宜;各省市铨叙委员会由国民政府简派委员3 至5 人组成,以1 人为委员长,由该省市简任职人员兼充;各省市铨叙委员会主任秘书由铨叙部荐任职人员充任,其他职员抽调该省市公务员兼任。
  考试及铨叙制度考选各类公职人员是考试院的基本职能。国民政府于1933 年2 月23 日公布的《修正考试法》规定:凡是候选人员、任命人员及依法应领取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均应经过考试取得资格。公职人员考试分为三种类型:公职候选人;任命人员,指政务官以外的公务员;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农工矿业技师、医师、药师、兽医、助产士、护士及其他依法应领取证书的人员。对公职候选人的考试,分为甲、乙两种。经过甲种考试合格者成为省或县参议员候选人,经过乙种考试合格者成为乡(镇)长或保长候选人。对任命人员、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的考试,分为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三种。没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学历而参加普通考试、没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而参加高等考试的人员,在参加考试前,还须经过检定考试。高等考试、普通考试均考三场:第一试考基本科目,高等考试考6 门,即国文、党义、中国历史、中国地理、宪法和与该项工作有关的基本知识;普通考试考4 门,即将中国历史和中国地理合并,并取消与该项工作有关的基本知识考试。第二试考专门科目,高等考试设必考科目五六门,选考科目一二门,应考人员须参加7 个科目考试;普通考试应考人员须参加5 个科目考试。第三试为口试,就应考人员第二试必考科目的相关内容及其经验进行口试。在三场考试中,前一场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下一场考试,如有一场或两场考试及格,在下次举行同样考试时可免试及格内容一次。1935 年8 月,国民政府颁布《高等、普通卫生行政人员,建设、统计、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将专门技术人员考试的第一试改为专门科目7门,第二试基本科目减为党义、中国史地和宪法3 门,口试并入第二试,突出了专业知识内容。特种考试是对特殊职业人员进行的资格认定考试,包括县长考试、邮务佐考试、信差考试、驾驶员考试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县长考试。县长考试高于高等考试。1935 年9 月7 日,国民政府颁布《县长考试条例》,规定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参加县长考试:高等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曾经各省荐任职考试及格,并由考试院复核及格者;曾任简任职,或曾任荐任职2 年以上,或曾任最高级委任职4 年以上者。
  对公职人员进行铨叙是考试院的重要职能。1933 年3 月11 日公布、同年4 月1 日施行的《公务员任用法》规定:经普通考试、高等考试合格取得任用资格的人员,应按期向铨叙部或铨叙分机关报到,铨叙部和铨叙分机关按其考试种类及科目名次分别造册,转呈国民政府或省市政府向中央或地方相当官署分发。其中,曾经担任一定时间公职、能够提供切实文件证明者,经审查核实后,可以分发各机关直接任用。任用的程序分为试署和实授,试署满一年者始得实授。初任人员均为试署,并从最低级俸给叙起,但曾任公务员积有年资及劳绩者得按其原级叙俸。没有任职经历或任职时间不够者,分派到各机关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学习期满成绩列为甲等者,分别以荐任职或委任职试署,列为乙等者继续学习半年,列为丙等者继续学习一年;学期延长以两次为限,如延长期期满后成绩仍列乙等以下,则停止其学习及任用资格。此外,各级官署现任公职人员,除了褫夺公民权、亏空公款、因赃私处罚在案、吸食鸦片或其代用品者以外,经过甄别、登记、审查合格后,继续任用。其中,简任职、荐任职人员由国民政府交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分别任命,委任职人员由其主管长官送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委任。
  应当指出的是,考试并不是国民政府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主要办法。在各级官署中,大量的公务员是通过私人推荐录用的,这些人多数与主管长官有着特殊的关系,对于他们的考核有名无实。公务员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凭所谓“革命”资历任用的人员。《公务员任用法》具体规定了按照资历确定职位的办法: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国民革命10 年以上而有勋劳者,可任用为简任职公务员;曾于民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国民革命7 年以上而有成绩者,可任用为荐任职公务员;曾致力国民革命5 年以上而有成绩者,可任用为委任职公务员。这三种人的任用均不必经过考试,从而开辟了国民党党务人员担任各级行政职务的通道。通过考试或甄审进入官署的人员中,也有不少来自国民党各级党部。仅在1934 年9 月,就有216 名中央党部工作人员通过考试转任行政官吏,分配在国民政府各院、部、委员会和各省市政府①。这种党官转任文官的现象,在抗日战争时期尤其突出。从1938 年4 月到12 月,通过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持的党务人员从政资格甄审,就有6794 名国民党党务人员取得了从政资格,被分派到各省、市、县政府①。官等官俸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官等官俸制度,大体上沿袭了北洋军阀政府的旧制。国民政府最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主席、委员,五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不列入官等序列。其他官员,分为特任官、简任官、荐任官、委任官4 等。特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包括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驻外大使等。简任官是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任命的官员,包括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各部各委员会秘书长、署长、参事、司长、局长、处长,各省政府主席、委员及厅长、省政府秘书长、院辖市市长,驻外公使等。荐任官是由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各省政府、院辖市政府主管长官向国民政府主席荐报、请求其任命的官员,包括县长、省辖市市长、省以上各官署的秘书、科长和中央各官署的巡视员等。委任官是由各官署主管长官直接任命的官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官署的科员等。选任官和特任官又称为政务官,荐任以下各官统称为事务官。其中,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政务次长、副部长、副委员长视同政务官。政务官不必经过考试院考试或检定其资格,事务官必须经过考试或检定。1929 年8 月,国民政府颁布《文官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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